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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3-09 12:28:47

㈠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解釋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為保證新、老制度的順利過渡並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各地質檢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實施。

㈡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有哪些產品

請下載,強制性產品目錄與界定表。

㈢ 強制性認證管理規定

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將實行新制度與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並組織實施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並組織實施的產品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老制度」)之間的過渡安排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實施和老制度的廢止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為保證新、老制度的順利過渡並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二、新、老制度適用產品的監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國內企業出廠、進口的《目錄》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新證書」),並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經銷商、進口商不得再購進、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志的《目錄》內產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經購進、進口但尚未售出的已獲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CCIB標志或安全認證合格證書及長城標志(以下統稱「老證書」、「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應在所在地質檢部門備案,方可在質檢部門監管下繼續銷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獲得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產品如果繼續使用印有老標志的外包裝,須加施新標志,方可出廠、進口、銷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目錄》內的產品,可以憑老證書及老標志或新證書及新標志出廠、進口、銷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產品此次不再列入《目錄》的,其原須獲得的老證書及老標志不再作為其出廠、進口、銷售的條件。

三、認證申請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開始受理《目錄》內產品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申請,不再受理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申請。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和老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仍可繼續申請獲得老證書及老標志。

四、其他事項

1、已申請但尚未獲得老證書或已獲得老證書的《目錄》內產品,經申請人申請並由指定的認證機構確認符合條件後,可獲得新證書並使用新標志。

2、上述獲取新證書和新標志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按實際發生的項目及新制度的收費標准支付。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發布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准。

第五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第二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章和制度;批准、發布《目錄》。

第七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協調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擬定、調整並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目錄》;

(三)制定和發布《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四)確定《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認證模式;

(五)制定和發布認證標志;

(六)規定認證證書的式樣和格式;

(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檢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的名錄及其工作范圍;

(九)公布獲得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錄;

(十)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於強制性認證的事項;

(十一)指導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投訴、申訴工作,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十三)指導處理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條各地質檢行政部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法定職責,對所轄地區《目錄》中產品實施監督;

(二)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指定認證機構的職責: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圍內按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開展認證工作;

(二)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三)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進行跟蹤檢查;

(四)受理有關的認證投訴、申訴工作;

(五)依法暫停、注銷和撤銷認證證書。

第三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

第十條《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以下單一的認證模式或者若干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包括:

(一)設計鑒定;

(二)型式試驗;

(三)製造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六)獲得認證的後續跟蹤檢查。

產品認證模式依據產品的性能,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具體的產品認證模式在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范圍;

(二)適用的產品對應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則;

(三)認證模式以及對應的產品種類和標准;

(四)申請單元劃分規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的確認要求(根據需要);

(七)檢測標准和檢測規則等相關要求;

(八)工廠審查的特定要求(根據需要);

(九)跟蹤檢查的特定要求;

(十)適用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的具體要求;

(十一)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環節:

(一)認證申請和受理;

(二)型式試驗;

(三)工廠審查;

(四)抽樣檢測;

(五)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

(六)獲得認證後的監督。

第十三條《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目錄》中產品認證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書、必要的技術文件和樣品;

(二)申請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的,應當與受委託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託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託書、委託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第十五條指定認證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的認證申請,根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型式試驗、工廠審查、抽樣檢測等活動,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指定認證機構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90日內,做出認證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中產品符合認證要求並准許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證明文件。

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

(二)產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廠(場)所;

(四)認證模式;

(五)認證依據的標准和技術規則;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七)發證機構。

第十七條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認證標志是《目錄》中產品准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要求使用認證標志。

第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其頒發認證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廠(場)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認證證書:

(一)《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變更,認證證書的持有人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二)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四)認證證書的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第二十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使用認證證書:

(一)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二)認證證書的持有人違反《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指定的認證機構要求的;

(三)監督結果證明產品不符合《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認證證書:

(一)在認證證書暫停使用的期限內,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採取糾正措施的;

(二)監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因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和認證證書持有人對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認證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投訴、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第四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根據國家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范圍內實施《目錄》中產品認證、檢測和檢查工作;

(三)保證認證結果的准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定期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目錄》中產品認證信息;

(五)保守認證產品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非法佔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經許可,不得向其他認證機構轉讓認證受理權、認證決定權、檢測權和檢查權;

(七)不得從事認證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咨詢和產品開發工作;

(八)不得擅自與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簽署雙邊或者多邊互認《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檢測和檢查結果的協議

(九)不得依照前項所述協議頒發《目錄》中產品認證證書;

(十)配合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對違反質量認證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一)建立《目錄》中產品認證投訴、申訴制度,公正處理指定范圍內的《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爭議。

第二十四條獲得《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

(二)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的國家標准和技術規則;

(三)保證銷售、進口的《目錄》中產品為獲得認證的產品;

(四)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

(五)不得利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六)不得轉讓、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復印認證證書。

(七)接受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或者跟蹤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

第二十六條《目錄》中的產品獲得認證證書、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有關文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各地質檢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中的認證實施規則、認證標志等具體管理制度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㈣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介紹

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質檢總局第117號令。

㈤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管理機構有哪些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准。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目錄,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並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是按照世貿有關協議和國際通行規則,國家依法對涉及人類健康安全、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國家公布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准、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一的標志標識,規定統一的收費標准。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志後,方能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根據中國入世承諾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原來兩種制度覆蓋的產品有138種,此次公布的《目錄》刪去了原來列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的醫用超聲診斷和治療設備等16種產品,增加了建築用安全玻璃等10種產品,實際列入《目錄》的強制性認證產品共有132種。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一的標志。

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你認為你的電腦認證是合理的,你可以對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投訴,對於這些疑問,你也可以咨詢國家認監委的法律事務部,讓他們給你解答這些問題。

國家認監委信息中心網站:http://www.cait.cn

㈦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的統一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標志的制定、發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制定、發布認證標志,對認證標志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要求,方可使用認證標志。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認證合格、加施認證標志後,方可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六條 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縮寫「CCC」)。 第七條 認證標志的圖案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注組成。
(一)基本圖案
基本圖案如圖一所示。
圖一:認證標志基本圖案
(二)認證種類標注
認證種類標注如圖二所示。在認證標志基本圖案的右部印製認證種類標注,證明產品所獲得的認證種類,認證種類標注由代表認證種類的英文單詞的縮寫字母組成,如圖二中的「S」代表安全認證。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認證工作需要制定和發布有關認證種類標注。
圖二 認證標志圖案
第八條 在認證合格的特殊產品(如電線、電纜)上適用「中國強制認證」標志的特殊式樣:「中國強制認證」的英文縮寫「CCC」字樣。
第九條 認證標志的規格
認證標志分為標准規格認證標志和非標准規格認證標志。
(一)標准規格認證標志分為五種,其規格標准見表一和圖三。
圖三 認證標志圖案比例圖
(二)非標准規格認證標志的規格與表一的規定不同,但必須與標准規格認證標志的尺寸成線性比例。
第十條 認證標志的顏色
(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以下簡稱統一印製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的顏色為白色底版、黑色圖案;
(二)如採用印刷、模壓、模製、絲印、噴漆、蝕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種方式在以下簡稱印刷、模壓)在產品或產品銘牌上加施認證標志,其底版和圖案顏色可根據產品外觀或銘牌總體設計情況合理選用。 第十一條 獲得認證的產品使用認證標志的方式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按以下規定選取: (一)統一印製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必須加施在獲得認證產品外體規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壓認證標志的,該認證標志應當被印刷、模壓在銘牌或產品外體的明顯位置上;
(三)在相關獲得認證產品的本體上不能加施認證標志的,其認證標志必須加施在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及隨附文件中;
(四)獲得認證的特殊產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規定加施認證標志的,必須在產品本體上印刷或者模壓「中國強制認證」標志的特殊式樣。
第十二條 獲得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外包裝上加施認證標志。
第十三條 在境外生產、並獲得認證的產品必須在進口前加施認證標志;在境內生產、並獲得認證的產品必須在出廠前加施認證標志。 第十四條 統一印製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的製作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印製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認證標志的印刷、模壓設計方案應當由認證標志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後,方可自行製作。
第十六條 認證標志的申請使用
(一)申請人必須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志;
(二)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使用認證標志的,受委託人必須持申請人的委託書、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志; (三)申請人以函件或者電訊方式申請使用認證標志的,必須向指定的機構提供申請書、認證證書副本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申請使用認證標志。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認證標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統一印製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的工本費或者模壓、印刷認證標志的監督管理費。
第十八條 統一印製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由指定的機構發放。 第十九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認證標志的製作、發放和使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各地質檢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對所轄地區認證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指定認證機構對其發證產品的認證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受委託的國外檢查機構對受委託的獲得認證產品上的認證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指定認證機構和指定的機構有義務向申請人告知認證標志的管理規定,指導申請人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認證標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保證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要求;
(三)對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不得使用認證標志;
(四)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志,不得利用認證標志誤導、欺詐消費者;
(五)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及檢查機構可以在其業務及廣告宣傳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志,不得利用認證標志誤導、欺詐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承擔統一印製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製作工作的企業必須對認證標志的印製技術和防偽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統一印製的標准規格認證標志和印製工具。
第二十四條 認證有效期內的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指定認證機構應當責令申請人限期糾正,在糾正期限內不得使用認證標志。
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指定認證機構和指定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標志的申請人為認證證書的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㈧ 什麼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

2001年12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以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回替代原來的進口商品安答全質量許可制度和電工產品安全認證制度。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簡稱CCC認證或3C認證。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安全認證制度,也是國際上廣泛採用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基本做法。
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包括家用電器、汽車、安全玻璃、電線電纜、玩具等產品,其中CQC被指定承擔CCC目錄范圍內17大類134種產品的3C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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