籽種出售認證
① 想開個賣農葯,化肥,種子的商店,請問需要什麼證書嗎
開農資店,1、首先需要你要准備好房屋手續,自己房或者租房合同。2、需要到當地農業局備案,也就是給農業局打個招呼,提醒他們,你要開店了。拿到農業局的證明。3、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即可。農資銷售不需要交稅,所以有了執照,就可以開業了。
② 我想辦一個經營種子的營業執照,就是賣種子,還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頒布後,已經兩證合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不存在單獨的種子經營許可證了,當然營業執照得辦理。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2)籽種出售認證擴展閱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③ 賣種子要辦什麼證
如果你要賣種子,必須到農業部門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④ 想開個賣農葯,化肥,種子的商店,請問需要什麼證書嗎謝謝
以下是《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於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製、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五條 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 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示範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範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七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八條 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九條 農業部制定並發布《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照《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供產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
第十條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或委託辦理肥料登記受理手續,並審查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向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
生產者申請肥料正式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示範試驗。
對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和/或田間示範試驗。
第十二條 境內生產者生產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並出具試驗報告;微生物肥料、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生產者生產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並出具試驗報告。
肥料產品田間示範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並出具試驗報告。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試驗單位時,應堅持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試驗單位。
經認定的試驗單位應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試驗單位對所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准要求的產品。
第十四條 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第三章 登記審批
第十五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條 農業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 農業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或正式登記證。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八條 農業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
(一)有國家或行業標准,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並由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第十九條 農業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條 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 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准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准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准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四條 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後不予續展。
第二十六條 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准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 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生產者辦理肥料登記,應按規定交納登記費。
生產者進行田間試驗和田間示範試驗,應按規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試驗樣品並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並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只能在本省銷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區銷售使用的,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下列產品適用本辦法:
(一)在生產、積造有機肥料過程中,添加的用於分解、熟化有機物的生物和化學制劑;
(二)來源於天然物質,經物理或生物發酵過程加工提煉的,具有特定效應的有機或有機無機混合製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對植物生長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四條 下列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肥料和農葯的混合物;
(二)農民自製自用的有機肥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測土配方技術,根據不同作物的營養需要、土壤養分含量及供肥特點,以各種單質化肥為原料,有針對性地添加適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機肥料,採用摻混或造粒工藝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地域性的專用肥料。
(二)葉面肥是指施於植物葉片並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於調節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劑。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應用於農業生產中,能夠獲得特定肥料效應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體的製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了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了其所產生的代謝產物對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機肥料是指來源於植物和/或動物,經發酵、腐熟後,施於土壤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製有機肥是指經工廠化生產的,不含特定肥料效應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機肥料。
(七)復混肥是指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加工製成。
(八)復合肥是指僅由化學方法製成的復混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肥料的銷售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⑤ 我國種子認證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我國種子認證方案的程序和質量監控要求可歸納如表13:
表13 我國種子認證方案的程序和質量監控要求(續)-1
表13 我國種子認證方案的程序和質量監控要求(續)-2
⑥ 我想辦理賣農業籽種的營業執照,請問要有什麼手續 謝謝
具體的到工商局問就來行自了,首先的到工商局去領申請表,順便就會給你提供相關需要的資料清單給你。你按照上面的准備就是了,工商辦好了就是稅務登記了,程序差不多。
有一個問題的,農業籽種銷售是否還需要另外的資質。就像食品經營許可證類似的,請多關注。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⑦ 種子認證的介紹
種子認證:是依據種子認證方案,由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來證明某一批種子符合相應的規定要求的活動。通過上述活動生產出來的種子稱為認證種子。
⑧ 開農資店 賣農葯、化肥、種子,辦理執照和資格證書有什麼要求多少錢好辦嗎求詳解
想辦個體還是公司?北京的流程,僅供參考。
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提交回的文件、答證件: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外地來京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還應提交《暫住證》復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工商登記費 20元
北京的流程,僅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股東資格證明;
6、《指定(委託)書》;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工商登記費 公司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的標准:按注冊資本的0.8‰收取
⑨ 賣籽種農葯要辦哪些手續
1安監局的危險品證件2供銷社或農業部門經營許可3工商局執照
⑩ 在快手賣種子都是要什麼資質證書
快手上賣東西的法現在是需要定,各店長需要跟現在的那種實體店手續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