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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言認證

發布時間: 2021-03-07 08:35:05

㈠ 人死前一般在遺言里都會說什麼

趕快把人民幣轉換成冥幣,以後到了閻王爺那裡好有錢買房

㈡ 顧城的自殺爭議

顧城留在激流島屋裡的四封遺書,是1993年10月8日下午在出事現場被警察拾取,字跡繚亂,說明遺書是當時倉促寫的。結合他遺書中所言,他是被逼上絕路的,他寫遺書時還想著等會兒最後去看兒子木耳(三木Sam),並為之流淚。從遺書中還可看出,謝燁是將繼續在世上的。否則顧城不會要求把照片手稿等由姐姐保管,更不用點明房子等歸木耳。因為如果沒有了謝燁,房子等必然是木耳的,手稿等當然由姐保管。看來事發突然,不知謝燁最後又帶給他什麼打擊。顧城自盡前向姐姐顧鄉說:「我把謝燁打了」,是有叫姐姐去救謝燁之意的。顧城離世後,謝燁被顧鄉叫來的救護車又轉直升飛機,越過海峽送入醫院後,搶救數小時失敗。顧城四封遺書於當年12月22日由紐西蘭警出示並當場復印送交各方,後經中國駐新使館認證及國內公證。遺書上有陳XX及另一男子原名及身份。第一封遺書原是寫給父母的家信,後劃一橫線,加個「姐」字,寫成了遺書。
顧城死後,關於他殺妻並自殺的原因有很多種解讀。香港拍過一部電影,叫做《顧城別戀》,由馮德倫飾演顧城。反響一般,知道的人不多。按照顧城在自己的遺著《英兒》一書的內容,人們猜測顧城最後的瘋狂是因為一個追逐利益的女人傷害了他,導致他的崩潰。這個女人在顧城的書中被稱為「英兒」,真名李英,曾經是《詩刊》社的編輯,筆名麥琪,在顧城死後,明確表示,反對顧城在遺著中給她貼上的標簽。
顧城悲劇的深層原因是他的極端個人主義。作為一個人來說,顧城的人生態度像他的詩歌一樣極具特徵,簡單歸納一下就是:極端自私的自我中心,極端愚昧的大男子主義,極端空想的自由主義,極端幼稚的幻想世界。顧城就是一個各種極端事物共生的矛盾體,有時候像個天真的孩子,有時候像個瘋狂的暴君。
顧城的悲劇還來自於他在詩歌創作上的失落。他是在中國成名的,他的作品也都是中文作品。離開了中國,顧城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他的英語又不好,從1988年起,顧城開始拒絕學英語,激流島上他是唯一一個不說英語的人。兒子寄養在別人家後,小時候學會的一點漢語漸漸遺忘,顧城與兒子最後已經無法溝通。他作為詩人的生命,在他決定定居紐西蘭起,就已經死亡了。但是,紐西蘭的激流島,在顧城的眼裡,就是他的桃花源,一個幻想中的烏托邦。然而,詩人身份的死亡結局是顧城不曾預料也不能接受的。他始終抱持著中國社會主義體制下藝術家的優越感和特權意識,但是,在紐西蘭,他能夠發號施令的對象,只有他的家人和情人。一旦情人離去,妻子的崇拜也在明顯消失,顧城感到自己被拋棄了。他認為是全世界拋棄了他。

㈢ 如果一個人自殺了她寫遺書指明是被某人逼的了那某人進監獄嗎

1、進不復進監獄,要看證據,包括認證制、物證等,並形成直接關聯證據。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如果僅憑自己遺書指證,難以判定被逼入是否進監獄。
3、與其寫遺書自殺,不如直接向公安機關舉證,說明原委。
4、珍惜生命,主動自首或檢舉他人犯罪事實。
5、相信法律,會給你一個公正的判決。

㈣ 作業:寫一份臨終遺言

回顧我來這幾十年,小時候是一自個好學生,一直勤奮努力的學習;青年時是一個踏實肯乾的好姑娘,也獲得周圍人的認可;中年時是一個賢惠的妻子和慈愛的母親,一心一意的為家裡付出;老年時是一個慈愛的祖母,安享幸福的晚年。
雖然我這輩子沒有做出什麼大成績,但是我一直認真的生活。我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擁有一個幸福的家庭,有一個陪我一生的老公,還有一個孝順的孩子和乖巧的外孫女。這輩子,我很幸福也很滿足。如果有一天,我離開了,你們不要傷心,我是帶著幸福離去的。而且我的孩子們,我也會在另一個世界為你們祝福的。愛你們。

㈤ 為什麼沒有科技公司開發一款遺書類的APP

朋友,我正在想這種東西。可以記錄一些活著沒辦法說出口的話,給不回同的重要的人,然後定答時(比如最後一次登錄後一個月)發送。如果活著就不時登錄刷新發送時間,同時具有一定容錯率,避免集中幾天斷網啥的。遺書內容保存在本地,觸發定時到時才會被讀取並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給收信人。另外,實名認證後,如果讀取到身份信息注銷,也會直接發送,避免死後其他人惡意登錄刷新時間導致發不出去。

㈥ 海賊王說的那句名言什麼我把我的寶藏放在那裡那句,我記得是以一個海賊的遺言為原

財富、名譽、地位,擁有整個世界的海賊王哥爾·D·羅傑,他在臨刑前的一句話讓人們趨之若鶩奔向大海。「想要我的財寶嗎?想要的話可以全部給你,去找吧!我把所有財寶都放在那裡!」於是所有的男子漢航向「偉大的航路」追逐夢想,世界開始迎接大海賊時代的來臨!

(6)遺言認證擴展閱讀:

《航海王》是日本漫畫家尾田榮一郎作畫的少年漫畫作品,在《周刊少年Jump》1997年34號開始連載。改編的電視動畫《航海王》於1999年10月20日起在富士電視台首播。

2012年5月11日,《航海王》獲得第41回日本漫畫家協會賞。截至2015年6月15日,《航海王》以日本本土累計發行了3億2086萬6000本,被吉尼斯世界紀錄官方認證為「世界上發行量最高的單一作者創作的系列漫畫」。

2017年7月21日,日本紀念日協會通過認證,將每年的7月22日設立為「ONE PIECE紀念日」。

創作海賊故事是尾田榮一郎長久以來的夢想,他小時候一直很好奇為什麼沒有什麼漫畫以海賊為主題,他頂多隻知道有《北海小英雄》這部動畫。

他認為男孩長到某個年紀後應該就會想要出海尋寶才對。尾田從小就很想看海賊的漫畫,那個時候他對自己說,如果要自己畫的話,那就一定會畫海賊的故事。不管作品賣不賣得掉,他都是作好了心理准備才會這么選擇的,純粹就是他自己想看而已。

參考資料:

航海王-網路

㈦ 狼人殺第一晚驗證了狼人,不按常理出牌的那種。那還能怎麼玩

因為狼人殺開局就是黑夜,然後白天警長競選,選完了這里就要看票型了,都有誰投死了預言版家,如果有權票型按道理說會有真狼沖票,預言家從票型來推斷狼同伴,是有可能直接看出幾條狼的,首先是看上警投票,還有第一局警長互撕大家的票型,如果是真預言家死了,遺言是可以說出很多狼的,且大部分還都能說對。

㈧ 司法所做遺囑見證書有效嗎

司法所由於不是公證機構,只能按照一般的見證人(遺囑)對待,如果其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符合法律規定,且沒有與之相沖突的遺囑存在,一般認定為有效的。


  • 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實質要件如下: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准。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准。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 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

《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五種形式的遺囑要求如下: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遺囑的主要內容:

①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②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④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⑤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特別注意: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①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②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准。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③遺囑人親筆簽名。

④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 當有數份遺囑時,我國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㈨ 遺囑見證書有效嗎

補充回答:由於你父母均立有合法遺囑,因此,你們兄弟七人不存在放棄繼承權的問題,我國繼承法規定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啟動法定繼承,因此,在你父母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所謂見證應當是律師的見證,一般不可能出現形式或實質形式的欠缺),你們兄弟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繼承權,遺囑中只有你大哥才擁有繼承權,其他兄弟怎麼放棄不存在的權利。

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自由處分的死因行為,立遺囑人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除非違反強行性法律,其他任何人無權干涉,因此,你二哥同意不同意,或者其他的兄弟放棄不放棄繼承在法律角度毫無意義,因為除了你大哥其他人都不存在繼承權。

由於遺囑內容涉及不動產的變動,根據各地對於不動產過戶的規定,一般兩種方式:一,如果遺囑經過公證,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由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過戶房產;二,如果遺囑未經過公證,需要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一起確認,如果有法定繼承人不同意遺囑內容,應該經過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繼承人持有判決書進行過戶手續。

另外見證不能替代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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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書遺囑的生效,不一定非得經過公證.
只要自書遺囑具備有效的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它就能生效.
自書遺囑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五十五條的規定(實質要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如下3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即不是虛假的或者受脅迫達成的,完全是自願達的。(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公證是比較權威的證明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
公證是國家的法定證明機構,如無足夠證明公證有明確錯誤的,一般來說法院可以直接採用公證書來認定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如兩人以上的見證人證明,需要見證人到庭接受質證.還有自書遺囑是否具備完備形式要件\\實質要件.
3.辦理過戶時也方便.
凡涉及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產權繼承,公證是法定程序。
你說的遺囑人生前的自書遺囑,應當而且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才能憑繼承公證書和其他證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否則無法直接從行政程序上即在產權局直接辦理過戶。
如果,您所說的立自書遺囑人,已經去世,就不能辦理公證了.雖無公證,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它還是有效的.

遺囑不是公證才能生效,但是用遺囑辦理房產過戶時,房管部門會要求由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共同辦理公證手續,承認遺囑的效力。這樣的公證要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以你說的情況應該是二老的所有子女)共同辦理繼承公證,這不叫遺囑公證。

如果你拒不配合,不能辦理,你哥哥只能到法院起訴,如果遺囑確實有效,法院會判決按遺囑辦理,到時持生效判決辦理過戶就不必公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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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遺囑是死因行為,而房子是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你父親只有一半的處分權,他的去世只產生房產的一半份額的物權效力,也就是說你哥在你父親去世的時候,只獲得了房產一半的份額,另外一半還是屬於你在世的母親的財產。你母親在世,意味著她和你父親共同設定的遺囑還未全部生效。

遺囑與贈與是不同的,遺囑是一種可以由立遺囑人變更和撤銷的死因行為,立遺囑人在沒有過世之前均可以隨時變更和撤銷遺囑。如果你的母親要求變更或撤銷她的遺囑內容,則你父母共同訂立的遺囑只發生你父親的遺囑效力,不發生你母親的遺囑效力。

因此,你可以說服你母親變更或撤銷該遺囑,爭取比較有利的遺產分配。

㈩ 劉備的死因

劉備的確是這樣對諸葛亮說的,而且,也是出於赤誠。 我們不能忘記劉備的志向。劉備顛沛半生,其堅韌不拔恐怕沒有哪個英雄能及——落魄到那個地步,卻從未死心——匡扶漢室,統一中原。「帝室之胄」絕不僅僅是劉備的一面幌子,更使他為自己施加了無窮的壓力與責任——古之英雄皆以此為最高信仰——曹操早年甚至也發自心底要匡扶漢室,立志要做社稷之臣。 而在這一點上,諸葛亮是劉備最深切的知己。考察正史之記載,劉備諸葛亮,恐怕已經超出了君與臣,超出了信任,而是交為知己,共赴大志。諸葛亮在劉備死後數出岐山,自己也知道成功希望那麼渺茫,依然堅韌不拔,何嘗不似當年的劉備?!何嘗不是為知己之君完成未竟事業而搏盡最後一絲氣力! 劉備彌留之際對諸葛亮的遺言:若嗣子可輔,輔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所指還是匡扶漢室、統一中原的至死不渝的志向。相對於恢復中原來說,偏安西蜀實在微不足道,而西蜀卻是恢復中原的根本。劉禪無能,劉備自己也知道,君主無能,國將安盛???西蜀不盛,安能妄想恢復中原!!!劉備再一次向諸葛亮表明心志——即使諸葛亮你取代劉禪——我劉備付出這樣的代價——也要保西蜀昌盛,也要圖復興漢室,統一中原。劉備自己也怕無能子嗣影響西蜀前程,影響復興大業。 劉備沒有必要為自己對諸葛亮的信任攙雜任何疑問。也沒有必要「嚇唬」這個在他死後西蜀的「頂樑柱」。試想,劉備在世,震得住諸葛亮,從沒有試探、或者警戒諸葛亮,劉備自己要死了,沒人震得住諸葛亮了,劉備卻要試探他的忠誠、警戒他的忠心么!!! 彌留之際,劉備所言,劉備對諸葛亮所言,正如結識諸葛亮以來一樣,是發自肺腑的知己之言,明志之言。 英雄有英雄之志,有英雄之情,有英雄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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