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著名律師
1. 誰是中國最頂級的律所
中國最頂級的律師事務所:
1.中倫律師事務
2.君合律師事務所
3.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4.大成律師事務所
2. 中國有哪些著名的律師
律所其實分規模大,和專業精,還有就是律所選擇的業務方向。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訴訟業務就是咱都熟悉的名詞"打官司"如果你因為糾紛需要訴訟來解決問題,就需要找做訴訟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就是專業做訴訟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主要是勝訴率比較高。
3. 世界著名法學家有哪些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蘭人,14歲入大學,攻讀數學、哲學和法
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7歲任律師,20歲任荷蘭律師公會主席。他的研究范圍相當
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
面。他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
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
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格老秀斯在法學上有兩個重要地位:第一,開創
了國際公法學,被人們譽為「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國際法領域中提出了一系
列較為完整的原則,這些原則對國家關系的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後來
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
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
理論的精華,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的桎梏,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先河。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學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學
化,同時,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特別是幾何學的實證方法引入法學研究,推導
出一系列相關的命題。
孟德斯鳩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鳩生於法國名城波爾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園,
其家族,是當地有名望的「穿袍貴族」,即取得了貴族稱號的資產階級。19歲的
孟德斯鳩獲得法學學士的學位,並擔任了議會律師;先後被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
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鳩去世,享年66
歲。1721年,他匿名發表了《波斯人信札》。它在許多當時的重大社會問題
上,向傳統的封建觀念宣戰,在18世紀啟蒙運動中,成為思想解放運動的火種。
1748年,孟德斯鳩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一書,該書堪稱是資產階級法學
的「網路全書」,被伏爾泰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對後來美國獨立戰爭中
的《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宣言》都有巨大的影響。孟德斯鳩的社會
政治理論尤其是關於分權和法制的學說,超越了國界,對各國資產階級政治和法律
制度的確立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和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
當大的影響。《論法的精神》在1913年就被嚴復譯成中文,以《法意》的書名
出版。孟德斯鳩仍不愧為18世紀法國的傑出思想家之一,在宗教愚昧和專制黑暗
中發出了最初的吶喊,他的思想學說是法國大革命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思想
中的一份寶貴財產。
邊沁
耶利米,邊沁(Jeremy,Benthan,1748——1832)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
理學家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他出身子一個律師家
庭,有「神童之譽」,13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後曾一度從事律師事
務,後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
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 (1776年)、 《道德與
立法原則導論》 (1789年)、《司法證據原理》(1827年),《憲法典》(1830
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
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後被編成《邊沁
文集》山版。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他極力反對17、18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
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於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
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
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
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
法就在於促進社會幸福。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
存、富裕、平等和安全。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
推動作用,推動了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的刑法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勛爵所主
張的法律體系改革。
薩維尼
薩維尼(1779—1861)薩維尼從十六歲開始學習法律,1800年起開始法學教學
活動,1813年任柏林大學校長。先後曾擔任了普魯士國務委員會成員、法官、法律
上訴部部長、立法—上訴委員會委員、國務部主席。主持該部制定了1848年《票據
法》、《普魯士刑法典》、《帝國刑法典》等。著作有《中世紀羅馬法史》、《當
代羅馬法體系》、《作為當代羅馬法部分的債法》、《歷史法學雜志》。薩維尼在
法學史上被作為所謂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歷史法學派這一表達具有薩維尼自己的
烙印,其出發點是當代法乃是通過法學的歷史性而不是通過理性法的抽象或者開明
立法者的命令而預先確定的。薩維尼由此得出了影響深遠的法學方法和法律政策上
的結論。薩維尼是他的時代影響最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學教師。不管是在法學還是在
法律實踐和立法中都有他留下的痕跡。他的學說在當代雖然扮演著無關緊要的角
色,但他的遺產對與德國法以及國家法都具有重要意義。薩維尼在當代不僅僅是作
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而著名,他還經常被稱為現代法學的締造者。盡管歐洲法學
被分為各個國家的法學,但薩維尼的思想涉及到了整個歐洲。他劃定了法國民法典
的勢力范圍,並且繼續遵循羅馬法這一基礎,這一點不同於大多數其他大陸國家。
薩維尼起決定性作用並參與形成的學說匯纂法學在後來對其他一些國家立法起到了
作用。薩維尼從開始就接受了將「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結合起來的要
求,他是第一個發展出體系化的、內容廣泛的方法的人,在任何一部法律確立同時
就將其置於特定歷史環境之中。因此,圍繞思考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徵,他擴大了對
符合歷史的法學的理解,這種法學同時也就超出了單純歷史科學的范圍並形成一種
區分,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就是建立在其獨立性基礎上的。薩維尼對19世紀的科學產
生了深遠影響,這一點不僅體現法學領域,而是兼跨歷史、法律和哲學不同領域。
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1841~1935)。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1866
年畢業於哈佛大學法學院,在波斯頓從事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之後,於1870年入哈
佛大學法院擔任講師、教授,1882年12月擔任馬薩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
長。1902年~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學說,主要體現在他於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
f the Law)、他逝世後出版的判決意見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見解》(The Judicia
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發表的一系列論文
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偉
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爾不群,特立獨行,也是最特殊的一個人。這首先反映在
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為一個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為一個法律思
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學,如果不了解他作為法官的經歷,就
會錯過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實上,他思想中的許多精華並不是通過專著的
形式表現出來,而是散見在他的司法意見、演講和書信之中。在某種意義上,他作
為法官所做出的許多判決,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據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
種意義上也代表了一種美國的精神,代表了實用主義哲學和普通法的某種意義上的
結合。
韋伯
社會法學的大師
馬克斯·韋伯(Max.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也是現代一
位最具生命力和影響力的思想家。其著作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政
治論文集》,《學術理論論文集》,《社會史與經濟史論文集》,《社會學和社會
政策論文集》,《經濟與社會》等。韋伯1864年4月21日生於埃爾福特,1882年入
海德堡大學學習法律,1884年入柏林大學攻讀法律。隨後在柏林大學教授羅馬法、
日耳曼法及商法,後學術重心從法學轉向經濟學。1894年後先後任弗萊堡大學的經
濟學教授和政治科學教授。1897——1903年精神崩潰,被迫停止一切教學、研究與
政治活動。1903年重返學術活動。1910年參與創立德國社會學學會,後於1913年因
社會學方法論之爭退出德國社會學會。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卒。韋伯理解的社
會學思想,對於改變實證主義方法論的一統局面起了重要作用,促使現象學社會學
的產生。他的社會行動理論是T.帕森斯結構功能主義的思想先驅,並對微觀社會學
起到啟迪作用。有關官僚制的論述對組織社會學和政治社會學發生重要影響,也是
法蘭克福學派批判理論的思想來源。他的宗教社會學對比較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思
想啟發作用。當代西方一切重要社會學理論和流派,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從韋
伯著作中汲取營養。韋伯社會學之於中國的獨特之處還在於:他站在比較世界法律
文明的宏觀立場上,對東方社會及其法律體系進行了廣泛而深刻的理論思考,特別
是他著力探討了傳統中國社會結構以及由此而生成的法律文明的特質。然而我們了
解和探討韋伯卻是在現代。在思想禁錮的20世紀80年代,我們把韋伯當做馬克思的
敵人來對待,幾乎在那時連韋伯的名字都知之甚少。可他力圖揭示傳統中國社會與
法律的運作規律,試圖解釋中國法律現代化可能性問題,作為一位研究中國傳統社
會與法律文化的「偉大外行」,韋伯的思路是值得我們重視的。
龐德
龐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國著名法學家,社會學法學派的主要代
表之一。出身於法官家庭。曾任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訴委員會委員、內
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年起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執
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長達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任中華民
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顧問。他的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范圍和目
的》(1911~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制史闡述》(1923)、《法
和道德》(192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法的任務》(1944)、
《正義來自法律》(1951)和《法理學》(5卷集,1959)。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是
與資本主義向帝國主義過渡和一戰後發生在美國的制度和意識形態的變革相伴而生的,在長達五十餘年的法學生涯中他致力於法律體系和法理學的批判與重構工作。
其學說的思想淵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沃德(1841~1913)和E.A.羅斯
(1866~1951)的社會學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義法學。龐德是20世紀西方各
國,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權威的法學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會法學長期以來在法學中
佔有主導地位。
哈特
哈特(H.L.A.Hart,1907~ ),英國法學家,現代西方新分析法學的代表。
1929年畢業於牛津大學,1932年任出庭律師,1952年任牛津大學教授,1978,年退
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論》(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
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懲罰與責任》(1968年)、《功利與權利》(1979
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1983年)等。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最負
盛名的法學家之一,由他創立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之一
(另兩派是新自然法學和社會學法學),在對法的概念的分析與法律現象的說明、法
律關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正因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
20世紀50年代登上歷史舞台以來,統治英國已達半個世紀,仍能保持強大的控制
力。哈特關於法的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學說,是在與美
國法學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長期論戰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堅持了奧斯汀的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同時,又
對其作了修正,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進一步適應了戰後英國的社會現實。目
前,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已為新一代西方法哲學家拉茲和麥考密克等所繼
承、發展,該學派作為當代西方的一個重要法學流派還將繼續存在。
德沃金
德沃金是當代最著名、最活躍的法理學家之一。德沃金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
州,先後在哈佛學院、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
位。他起初的興趣是哲學,但在牛津時開始學習法學,從此發現了自己的真正興趣
所在,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1957年畢業後進入美國最高法院,任法官漢德
(Learned Hand)的辦事員,以後又當過律師。1962年成為耶魯大學教授,1969年
他應邀擔任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開始同時擔任紐約
大學法學的教授至今,他還不定期地擔任過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普林斯頓大學
教授,1984年以來還是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應邀來
我國清華大學、復旦大學和浙江大學作過講演。羅納德·德沃金被公認為當代英美
法學理論傳統中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總的來說,德沃金所展現的是一種由政治自
由主義指導的法理學。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廣泛的討論,其中既有贊同
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學體系中,有四個主要的觀點(它們構成了當代
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批判並超越法律實證主義;第二,堅持認為法
律理論依賴於政治與道德理論;第三,把法律理論根植於一種解釋理論;第四,將
平等的政治價值作為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注1]。這四部分前後是聯系在一起的。
法律實證主義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對象,也是論證的起點;德沃金將政治與道德價
值融入自己的解釋理論中,作為選擇判斷的標准;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平等與自
由的政治社會。《法律帝國》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體現了他的法律與政治
思想。雖然德沃金的基本觀點較之以往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但在研究方法上卻發生
了重大轉向。主要著作有《認真看待權利問題》、《原則論》、《自由論》、《法
律的帝國》等。他從60年代初就開始撰文批判實證主義法學,特別是批判H.L.A.哈
特的學說,認為是實證主義法學最新的典型。他的學說以「權利論」(right thesis)作為核心。他之所以強調規則、政策與原則之分,就是為了強調個人權利,即
原則。他又認為,他所有個人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權利,即「政府不僅必須關
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
波斯納
波斯納(R.A. Posner,1939~ ),1959年在耶魯大學獲得文學士學位,1962
年在哈佛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先後年赴斯坦福大學任教和芝加哥大學教授,1981
年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主要著作有:《法律的經濟學分析》(19
73年)、《正義的經濟學》(1981年)、《侵權行為法:案例與經濟學分析》(19
82年)等。波斯納作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經濟學的成果,構建了用經濟
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體系。《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其成果的傑出代表。正是
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分析理論,才得以有一個以"法律經濟學"命名的獨立學派。波斯
納將20世紀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權論文和科斯關於社會成本問題的論文
發表以後的法律經濟學稱為"新法律經濟學"。在《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二章中,科
斯說,"新法律經濟學"--過去30年來發展起來的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
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權法、契約法、賠償法和財產權
法等普通法領域;懲罰的理論和實踐;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論
和實踐;法律實施和司法管理;以及憲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學。波
斯納有個著名的觀點: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
最珍視它們的人。波斯納在對法律進行經濟學分析時始終貫穿著經濟效益觀,使之
成為取捨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標准,因而招致許多信奉正義觀念的法學家的激烈抨
擊。
4. 請列舉一些國外著名法學系高校
哈佛,斯坦福大學,劍橋大學,賓夕法尼亞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
其實不一定要國外的,國內的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西南政法都不錯的
5. 世界最有名的律師學院
如果說想知道全世界最好的法學院是哪.14年世界排行前十是:
1 美國耶魯大學
2 美國哈佛大學
3 英國牛津大學
4 德國慕尼黑大學
5 英國劍橋大學
6 法國巴黎政治學院
7 義大利波倫亞大學
8 美國斯坦福大學
9 哥倫比亞大學 (ny)
10 德國海德堡大學
6. 國外歷史上有名的訴訟案件有哪些
惡魔團伙7年奸殺抄30男童
時間:襲公元2006年
犯罪嫌疑人拉馬丹-曼索爾是埃及北部城鎮坦塔一個犯罪團伙的頭目。在過去的七年中,拉馬丹-曼索爾帶領其團伙在埃及數省流竄作案,犯下了謀殺、強奸、虐待、綁架等一系列令人發指的罪行,僅拉馬丹本人就奸殺了超過30名男童,直到他在2006年12月3日被警方逮捕。
7. 為什麼國外的著名律師幾乎都是刑事辯護律師
這是因為刑事案件的難度比較大,工作量也大,要查閱大量的案例,因為美國是案例法國家,所有判決案例都是可以參照執行的,每個又是陪審團審判制度,是否有罪不是法官說了算的,是由陪審團一致投票決定的,這就要求辯護律師要極力說服陪審團、影響陪審團,要引經據典的陳述和反駁,所以刑事辯護律師的才華得以充分展現
8. 中國著名律師前10名
中國著名律師有:朱樹英、田文昌、宋中清、彭雪峰、曹樹昌。
1、朱樹英,上海建緯律師事務所創始主任。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屆政協常務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常務理事兼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
上海、北京等九城市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建設專業仲裁員。擔任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八所大學法學客座教授。獲上海市勞動模範、上海市首屆「東方大律師」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優秀建設者、全國優秀律師稱號。
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研究,有一百多篇論文在國內外專題會議上發表,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本共130餘萬字的專著《建設工程法律實務》、《房地產開發法律實務》、《建設工程實務問答》,以及與他人合著由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索賠管理》。
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住宅商品房交易與物業管理案例評析及法律實務》均深得業內人士和廣大讀者的好評。
5、曹樹昌律師至今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已經三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和社會經驗,曾經從事企業管理、法學教學和法律研究工作。
曹樹昌律師的法律知識是建立在自然科學知識基礎之上的,具有融法學、自然科學、管理科學於一身的綜合素質和全面的知識結構。
曹樹昌律師致力於經濟犯罪的研究和各類刑事案件的辯護,以自己的綜合實力和敬業精神最大限度地維護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已經受到刑事追究的委託人的合法權利。
9. 國外有一個律師說話不清晰卻是有名的大律師的一個例子名字叫什麼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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