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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總商會認證

發布時間: 2021-02-24 15:31:42

『壹』 香港離岸公司抬頭的發票怎麼做商會認證

有兩種方抄法可以辦理:
第一種:找大陸代理幫忙出具,抬頭顯示:代理抬頭VIA香港離岸公司抬頭,資料直接送往大陸貿促會做商會認證。
第二種:香港離岸公司單抬頭資料文件直接送往香港總商會做認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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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大

一、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
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我國法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必須均已達到法定婚齡才可以結婚,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即行結婚的,是無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認。
根據《婚姻法》第50條的規定,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法定年齡,一般都作了男20周歲,女18周歲的變通規定,有的僅適用於本地區的少數民族,不適用漢族,或不適用少數民族中的幹部職工;有的既適用於本地區的少數民族,又適用於與少數民族結婚的漢族。這些法定婚齡變通的規定,在其各自的空間效力和對人效力的范圍內,是確定當事人是否達到法定婚齡的依據。

二、中國涉外婚姻法律法規,關於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的一些規定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在那裡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1、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相關法律規定。
2、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
(1)本人所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3、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1)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2)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4、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准予登記,1個月內辦好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5、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一般來說,最好去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翻譯外文文本。
三、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結婚規定
1、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面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
(1)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行證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確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1、2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3、對於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經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並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後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後,可予以結婚登記。
4、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叄』 大陸女和香港男結婚在大陸領結婚證和在香港領結婚證有區別嗎

去香港領證好,好像領完證過後5年就可以換香港的身份證。期間你可以辦理探親證就每三個月續簽一次的。
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專門發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規定。華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自願在國內或內地結婚的,雙方應到國內或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國內或內地公民須提供的證件為: 1、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的證件為:1、我駐該國的使、領館頒布的本人護照。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有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3、若華僑是來自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地區),則華僑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並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對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由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情況後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由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無配偶保證,以及由本人出具無配偶書面聲明。對屬此種情況的華僑與國內公民的結婚,縣以上民政部門要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後,方能予以結婚登記。 港澳同胞的證件為: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2、我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3、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若申請人為我駐港澳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專門發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規定。華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自願在國內或內地結婚的,雙方應到國內或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國內或內地公民須提供的證件為: 1、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的證件為:1、我駐該國的使、領館頒布的本人護照。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有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3、若華僑是來自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地區),則華僑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並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對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由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情況後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由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無配偶保證,以及由本人出具無配偶書面聲明。對屬此種情況的華僑與國內公民的結婚,縣以上民政部門要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後,方能予以結婚登記。 港澳同胞的證件為: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2、我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3、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若申請人為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則可不需上述2、3兩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需持有在國外或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崐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單位)崐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崐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當事人若是離過婚的,還需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原配偶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則可不需上述2、3兩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需持有在國外或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崐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單位)崐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崐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當事人若是離過婚的,還需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原配偶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肆』 香港總商會認證是什麼香港總商會認證要怎麼辦理

香港總商會認證是什麼?

香港總商會認證,也叫做HKGCC認證,也可稱為香港中華總商會認證;香港總商會認證是國際認可商事證明書的簽發機構,也是各類商業文件辦理香港商會認證的簽發單位之一,凡是貨物出口所需的清關文件經過香港總商會認證並進行蓋章加簽後均可獲得世界各地海關及領事的認可,繼而使得該文件具有真實性和有效性,從而使得貨物能夠順利清關。

其中,香港總商會認證加簽的商業文件有:產地證,健康證,合同,聲明,授權書,自由銷售證明書,商業發票,營業執照等一系列文件。

香港總商會認證要怎麼辦理?

其實,商業文件辦理香港總商會認證是非常容易的,只要確認好需要認證的文件內容,然後直接找代理辦理就可以了,簡單方便。

香港總商會認證辦理需要資料:

1、需要認證的文件蓋章一式兩份;

2、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香港總商會認證的辦理流程:

1、出口企業先跟國外客人確認好需要認證的文件內容;

2、出口企業准備好資料並蓋章一式兩份;

3、代理收到出口企業准備好的資料後同其他輔佐資料遞交至香港總商會;

4、香港總商會對文件進行核實並蓋章認證;

5、代理取回香港總商會認證完畢的文件,並進行掃描;

6、代理將香港總商會認證完畢的證明書郵寄回出口企業。

註:出口企業只要確認好需要認證的文件內容並提供認證所需的相關資料,辦理一份香港總商會認證的時間通常為:2-3個工作日。

以上就是關於香港總商會認證是什麼及香港總商會認證要怎麼辦理的問題解答,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伍』 如何辦理香港總商認證

辦理香港總商會認證只需要提供所需認證的資料文件正本一份+商業登記證復印件即可。

『陸』 香港總商會加簽怎麼辦理香港商會認證如何操作總商會蓋章

我司專業辦理復香港總商會加簽,香制港中華總商會認證,總商會蓋章等,我國出口到埃及,俄羅俄,巴西,土耳其,沙特等國家時,經常需要提供由香港廠商會或者總商會簽章後的文件方可讓國外客戶順利清關! 我司是國家外經貿局,海關總署批註的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公司有雄厚的經濟基礎,強大的關系網路,完備的技術和人員配置,隨著我國加入WTO,進出口貿易的日益增長,為了進一步滿足貿易商、進出口商的需求,我公司為商家精心打造了門到門的一站式服務。自成立以來主要以經營和發展進出口業務為主,本公司在深圳注冊多年業績豐厚,秉承「誠信,優質」的服務態度為宗旨,以「客戶服務第一,互惠互利」為原則,穩妥快捷的經營作風,經公司的全體同仁的努力,多年來已取得客戶的一致好評和信任。我們將最大努力的滿足您的要求,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率與完成任務

『柒』 香港總商會認證廠商會認證辦理需要怎麼做

首頁,你們要先確認好是什麼文件要做香港總商會認證或者香港廠商會認證。
其次,你們可根據國外客人的要求來准備好需要做香港總商會認證或者香港廠商會認證的文件,並在文件上蓋上你們公司的公章及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並郵寄給代理。
最後,代理收到你們的資料後,會將你們需要認證的文件及相關輔佐資料遞交至香港總商會或者香港廠商會進行蓋章認證。
以上就是關於文件辦理香港總商會或者香港廠商會的辦理解答。

『捌』 香港總商會認證,香港廠商會認證怎麼辦理

首先,要先確認好你們客人是什麼文件做香港總商會認證、香港廠商認證,回然後再根據你們客人答的要求來出具其所需要的文件。通常做香港總商會認證、香港廠商會認證的大體文件有:產地證,商業發票,健康證,自由銷售證明書,聲明,合同,授權書,ISO,分析證等等商業文件。
其次,你們將客人需要做香港總商會認證或香港廠商會認證的文件並同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並郵寄給代理。
最後,代理會將你們的文件同其他輔佐資料遞交至香港總商會或香港廠商會進行認證蓋章。
關於香港總商會認證,香港廠商會認證的辦理周期一般都是3個工作日。

『玖』 涉外婚姻登記手續

結婚

第十六條 (結婚登記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結婚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第十七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台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並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並可不經認證。
第十八條 (婚前健康檢查)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分別到指定的本市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九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條 (領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離婚後再婚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的同時,應當將《離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一條 (撤銷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前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六個月的。
第二十四條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復婚登記。
市民政局對准予復婚登記的,發給《結婚證》,並注銷雙方的《離婚證》。
第四章 離婚

第二十五條 (離婚登記申請和離婚訴訟)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公民同華僑之間,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願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或者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離婚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結婚證》正本。
第二十七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領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在領取《離婚證》的同時,當事人應當將《結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九條 (不予離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五章 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
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部門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一條 (審查出證程序)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查閱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天內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和單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活動。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接受復核;逾期仍不接受復核的,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執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
罰沒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三十四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民政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重婚檢舉)
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應當向市民政局或者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分)
本市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涉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沒收,並可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執法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工作人員,市民政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民政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拾』 香港總商會認證商業發票認證費用多少,要提供什麼資料

辦理香港總商會認證只需要提供所需要認證的資料文件原件一式兩份和商業登記證掃描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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