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價格認證中心
1. 怎麼注冊東莞公司
以下流程:
核名——注冊公司——刻章——銀行開戶——稅務登記——代理記賬
以下需要的資料:
1、公司字型大小(名字)
2、地址
3、注冊資金
4、經營范圍
5、股東身份證原件正反面照片
注意:
1、查重,字型大小是否不規范
2、行業是否規范
3、登記申請核名信息
4、提交核名
核名有效期1個月,延長1個月
東莞市全程電子商事登記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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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東莞市沙田鎮中心區旺鋪轉讓,面積96平米,能轉什麼價位
12萬左右12
3. 如何入東莞戶口
你可以選擇積分入戶,須同時符合以下六項條件:
1、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2、無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超生的,必須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5年,且夫妻雙方接受處理完畢;其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夫妻雙方必須接受處理完畢);
3、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4、在廣東省內參加社會保險;
5、持東莞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
6、積分准入條件:積分項累計積分達到100分;經過公示後無異議的。
根據以下情況選擇申請地點:
1、已購房:向自有居所(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所在鎮街的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申請入戶
2、未購房:向工作單位所在鎮街的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申請入戶。
(3)東莞市價格認證中心擴展閱讀:
東莞申請入戶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入戶時,應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並應一次性提交所需資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復印件核驗原件,《廣東省直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及企業出具的員工在職證明收取原件。
(二)材料受理後,公安機關負責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在莞居住年限及社保部門推送的數據信息進行審核,符合遷入條件的按以下兩種情況辦理入戶手續:
屬省內遷移的,經遷出地公安機關進行遷出核准操作後,通知申請人到遷入地辦理落戶手續,辦理時限為18個工作日。
屬省外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准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憑《准予遷入證明》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後,再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參考資料:東莞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系統-《東莞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4. 東莞市工商注冊需要哪些材料
東莞市注冊一個新公司的流程如下:1、工商局名稱核准擬定企業的名稱(字型大小),字型大小要2個中文字以上(包含2個字),新規定相同行業字型大小有兩個字相就不可以注冊,因此要先擬定三到五個字型大小,以備選用。
選定字型大小在工商局檢索如果沒有重名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租辦公室辦公室必須是商業或者辦公用途,現行規定居住用途是不可以注冊的,租房時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到當地房屋中心備案,提取備案合同原件和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合同上的名稱和地址必須和房產證一致。
3、驗資後,提交工商注冊受理填寫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登記表。
填好後,連同核名通知書、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驗資報告等一起交給工商局受理,。
4、辦理組織機構代碼憑營業執照和相關資料到市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一般3個工作日可完成。
5、辦理國地稅登記領取執照後,15個工作日內必須到當地國地稅局申請辦理國地稅登記,並且每個月按時向稅務局申報稅,即使沒有開展業務不需要繳稅,也要進行申報。
6、辦理開戶許可憑營業執照、代碼證、國地稅原件到銀行辦理開戶許可,開立基本戶。
7、開始做稅務賬務工作公司成立後,必須按規定於每月15號之前完成上月報稅工作。
費用的話,那就得視您的注冊資金多大了,因為大小會影響出報告等費用,所以沒有指定的價格!但其中代碼局收費是一致的,都是395(不含數字證書)。
5. 法院可否委派縣級物價中心對歸屬於被告人的公司名下的房產及土地進行評估後拍賣
執行評估、拍賣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重要環節,關繫到執行程序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實現,關繫到司法權的公平公正運行。根據全省各中級法院匯總的情況,及與部分法院座談的情況,省法院執行二處組織對近年全省執行拍賣工作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調研,對實踐中存在的若干疑難問題進行了整理,並提出解決方案。
一、評估拍賣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積極推進集中拍賣。為保障拍賣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各地積極推進涉訴資產進場交易。如2011年7月12日起,廣州中院的涉訴資產正式進入廣州產權交易所進行拍賣、變賣,越秀法院、天河法院和番禺法院亦於當年12月被列為涉訴資產進場交易工作試點單位。自2012年6月起,廣州全市法院涉訴資產全部進場交易。東莞法院與市經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東莞市拍賣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經貿[2008]233號),並組建了東莞市集中拍賣中心,於2008年7月22日正式投入使用。推進集中拍賣,一是實現了司法委託拍賣、變賣環節的源頭防腐。通過在審判、執行部門與拍賣機構,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增設「防火牆」,切斷了利益輸送鏈條。二是實現涉訴資產拍賣的變現價值最大化。司法拍賣制度改革,滿足了各方對提高涉訴資產變現率和價值最大化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法院司法委託管理工作更加規范,提升了執行效率與水平。通過明確的制度規定,對相關工作人員的目標責任、職責分工、操作流程、監督管理等進行統一和規范,杜絕了相互扯皮、責任不清現象。四是完善了司法拍賣評價指標體系,提高了監督管理的技術手段。以拍賣成交率、增值率、平均競買人數等指標進行綜合動態分析、評價,准確把握改革的實際效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全省各級法院根據本院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如廣州花都法院制定了《花都區人民法院司法委託工作管理細則》,較好地發揮了制度規范的指導作用。白雲法院重點內部跟蹤監督司法委託案件,規范案件流程管理,建立了從司法委託程序初始階段到結束,按每一道程序的法定期限和要求完成的期限,大大加快和提高了工作進程和效率。
(三)推進評拍信息公開。各級法院充分利用法院審判網公布搖珠選定中介機構信息,方便中介機構和案件當事人查詢中標信息。及時向經辦法官公開委託案件的進展等信息,使司法委託案件流程更透明。
(四)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通過執行流程管理加強對中介機構工作時限的監督,一旦發現有超期行為,通過口頭警告或發函催辦等予以督促,並視不同情節作出暫停搖珠資格的處理。做好司法委託中介機構的簽約工作,將開展評估、拍賣工作的有效措施寫進協議中,以便對評估、拍賣機構形成有效的約束,更好地開展司法委託工作。
二、執行評估拍賣中的有關問題
(一)關於標的物的評估問題。(1)評估價偏高的問題。多數法院提出,評估機構對涉案標的的評估價偏高,導致多次拍賣後才能成交,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我們經分析認為,評估價過高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根據目前委託評估的相關規定,評估機構按照評估標的價值的比例收取評估費,評估機構為收取更多的評估費,有做高評估價的動機。二是司法委託評估與普通商業拍賣有明顯區別,評估機構在評估時,對法院要求的快速變現,標的上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權利負擔等均未考慮,導致評估價格雖能反映涉訴資產的市場價值,但卻未能反映涉訴資產的拍賣價值。三是目前隨機選定評估機構的做法無法有效的將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篩除出去。
對此,最高法院20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11】21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同時規定了人民法院對委託評估拍賣活動的監督權。根據該規定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委託其從事委託評估、拍賣工作,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1)評估結果明顯失實;(2)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瑕疵;(3)隨機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工作;(4)其他有關情形。因此,如某一評估機構多次出具超出正常水平的評估報告,導致流拍的,可根據上述規定將其列入黑名單。對於不按照法院規定時限完成評估拍賣工作的,同樣可以將其列入黑名單。
(2)需評估財產的范圍問題。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下城拍賣規定)第八條規定,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做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由於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何種情形下可以不經評估而直接拍賣未做規定,導致執行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涉案標的只要需要經過拍賣程序的,均委託有關機構評估。
我們認為,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可以通過其他程序確定價值的財產,可以不經評估直接拍賣。一是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一致同意不進行評估的。二是有公開市場價格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能夠確定的,比如當年上市的某種型號的手機,由於有官方指導價,無需評估即可確定其價值。三是涉案標的價值很小,評估費用佔比很高的,可以不評估而直接拍賣,比如殘值不多的老舊車輛、機器設備等。
(二)對評估報告的審查問題。《拍賣規定》第六條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權,但由於後續程序規定不夠具體,對依何種程序審查、如何審查,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區分提出異議性質不同予以不同的救濟。
(1)評估報告的復核。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價格、評估標准或者評估方法等評估報告的具體內容提出異議的,針對的是評估機構的具體工作,對此應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送交評估機構復核。評估機構復核後,認為有錯的,應當修改評估報告並分送各方當事人。評估機構復核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也應當做出書面說明分送各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然不服的,是否需要委託其他機構再次評估或者復核?本院《關於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粵高法發[2004]2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評估結果爭議較大,且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而請求重新評估的,委託法院可以委託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復核,也可以報告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委託其同級政府物價部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復核。」該條規定的制定背景是,當時法律與司法解釋對評估、拍賣程序沒有具體規定,評估、拍賣機構主要由法院執行部門選定,為防止人為操控評估價格致畸高或畸低,損害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利益,用行政機關制衡中介機關,藉助價格認證中心的權威查明財產真實價值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最高法院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的關於評估、拍賣的司法解釋,對評估報告的作用有了明確定定位,財產價值則靠市場檢驗,評估過低可通過競價方式體現其真實價值,評估過高流拍時可降低再拍賣,再行委託價格認證中心復核已無必要。
(2)委託評估執行行為的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評估程序違法的,實質上針對的是執行法院的委託評估這一執行行為,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審查並處理。執行法院應裁定是否支持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異議。裁定重新評估的,應重新委託評估機構。
(三)拍賣標的的瑕疵說明問題。司法拍賣與普通商業拍賣在性質上並無本質區別,交易當事人仍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由於司法拍賣是在法院主持下強制進行的,執行法院應當對標的物存在的物理上或權利上的瑕疵進行公開說明,對說明的范圍以已知的為限。實踐中常見的兩種類型。
一是帶租約拍賣房產。由於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和租賃合同對買受人的約束力(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必然對競買人的權利產生重大影響,執行法院應在拍賣公告中予以說明。實踐中,部分法院對租賃合同既不公告,也沒有保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顯然是欠妥的。至於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如被執行人是否和承租人串通等),對拍賣成交後租賃合同如何處理,應由買受人與承租人自行解決。協商不成,買受人主張拍賣公告未公開重要信息,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拍賣裁定的,應予支持。
二是拍賣房產的物業管理費問題。首先,物業管理費本質上屬於債權,不屬於標的房產上的權利負擔,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也未賦予物業管理費任何類型的優先受償權,物業公司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向被執行人主張權利,並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參與分配。其次,管理費的具體金額未經訴訟程序確認,僅憑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不具備公信力。再次,物業公司往往與被執行人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實踐中存在物業公司做大管理費以阻止其他買受人參與競買的情形,不利於拍賣的公平進行。綜上所述,執行法院無需對物業管理費進行公告說明。同時,物業管理費等同於普通債權,應通過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在拍賣程序中要求買受人負擔物業管理費,實質上是給予了物業管理費優先受償權,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問題。通常中介機構對評估報告設定的使用期限為一年,部分執行案件在評估有效期內移送拍賣,但是在拍賣過程中評估報告過期,這種情況下,是重新委託評估後再進行拍賣,還是繼續進行拍賣?
我們認為,評估報告的目的是通過法定程序發現標的物的價值基礎,通過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權益,至於標的物的變現價值,仍應通過拍賣程序實現。因此,一般應按照報告載明的期限確定其有效期。如果標的物已經委託拍賣的,其變現程序已經啟動,具體價值應由市場來確定,此期間即便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也不影響拍賣程序的繼續進行。但是,拍賣程序因其他原因暫停的,或者未按司法解釋規定的期限進行拍賣時間過長,或者期間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的,表明評估報告已不具備發現價值的功能,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期過後再進行拍賣的,應重新評估。
(五)拍賣設有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存在的問題。法院在處理存在抵押權的不動產時,如果申請執行人是抵押權人,該案的查封又是第一順位的查封,則基本上不會產生太大的爭議。實踐中大量存在著普通債權人申請執行抵押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由於缺乏具體的程序或者細則,導致實踐中各級法院處理方法不一致。對於沒有進行訴訟的抵押權,執行案件是否應該中止等待抵押權進行訴訟,待訴訟確認抵押權的效力後再進行處理。抵押權人怠於訴訟的,法院是否應該通知其在確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的,應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抵押權人的這一主張屬於參與分配程序中解決的問題,不影響執行標的的評估、拍賣、變賣等變現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的規定,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享有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該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告知其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取得執行依據,但在分配案款時為其預留相應的款項。
(六)流拍後的處理問題。對三次拍賣流拍後變賣財產,如無法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變賣或抵債的,可否降價處置。我們認為,《拍賣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該條明確規定了第三次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變賣財產的價格就是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主要理由是,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已經比前兩次有所降低,如果在變賣程序中再次降價,可能會損害被執行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第三次流拍後可以降價處置,會導致競買者在拍賣階段不積極競買,待三次流拍後在變賣環節購買,變相鼓勵流拍,這顯然不是立法的本意。
對無法變賣、抵債的執行標的如何處理,有的法院認為,變賣不成的,表明無法通過執行程序實現債權,應將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申請人要求重新拍賣的,只是重復之前的程序,不屬於該規定中「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情形,不應予以准許。我們認為,司法解釋規定的拍賣和變賣程序,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債權,對於變賣不成的財產仍屬於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執行法院仍應窮盡措施實現債權,當事人申請重新拍賣的,應予准許。
(七)競買人逾期付款的問題。法院在委託拍賣公告中已明確拍賣成交後款項繳納期限,買受人在成交後要求延期,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從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對延遲付款的拍賣一概裁定重新拍賣並非立法本意,逾期支付拍賣款是否導致拍賣無效,取決於是否導致拍賣目的的實現。如果拍賣市場價格波動過大,逾期對當事人造成拍賣價值偏離市場價格較大,不能實現拍賣物的價值最大化的,應裁定重新拍賣。拍賣物價格波動不大的,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的,執行法院應書面告知逾期支付的後果,如買受人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補交價款並支付遲延交付期間的利息的,表明通過拍賣實現債權的目的已經實現,則應維持拍賣效力。如買受人明確拒絕補繳拍賣款,或者在法院規定期限內未補交拍賣款及逾期支付利息的,應裁定重新拍賣,並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追究買受人的責任。
(八)撤銷拍賣的若干情形。程序合法是拍賣結果有效的基礎,違反法律司法解釋的拍賣行為均應予以撤銷。基於執行實踐的復雜性,仍應區分不同的情況予以處理。
(1)因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而撤銷拍賣。一是評估拍賣機構的選定違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9】16號)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提前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將選擇機構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這一規定賦予當事人對拍賣程序的監督權,是為了保障執行法院依法通過隨機選定評估拍賣機構,避免暗箱操作,暗中指定。違反這一規定的,拍賣結果的公平性自然無法保證,應予撤銷。二是不發布拍賣公告,或者拍賣公告不符合規定,可能嚴重影響拍賣結果公正性的。三是不如實披露拍賣標的瑕疵,可能嚴重影響拍賣結果公正性,或損害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四是採取不正當手段限制參加競買,或對參加競買實行不同等條件的。
(2)因當事人或機構的原因而撤銷拍賣。一是拍賣機構或工作人員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
6. 在東莞,公司注冊的流程和費用是怎樣的,請給詳細的流程和解答!!
您好!在東莞或者深圳注冊完一下公司流程如下:
第一,肯定是要確定公司的名稱,多想幾個,免得重名(東莞市+字型大小+行業+有限公司)
第二,公司的地址,地址的話肯定是要標准地址的要具體到幾號幾室,如果不是標準的可以去派出所備案 或者沒有地址也可以掛靠
第三,注冊的資金要確定,認繳制,不用實際出資
第四,法人股東監事的電話身份證
第五,股份比例分好
第六,經營的范圍,可以參考同行,多寫一點沒關系,以防公司做大做強增加業務後還要去改范圍
第七,准備好股東們法人監事的銀行u盾
第八,實名認證(手機下載登記注冊)
注冊公司流程大概如下...
1.提供公司設立信息
2.核准公司名稱
3.設立登記
4.提交審批材料
5等待工商部門受理
6.領取營業執照
7.辦理刻章
8.完成(3-5個工作日)
就這樣就能注冊好一個公司了,注冊公司免費,主要是辦理刻章需要小幾百,要記得後續的做賬報稅即可
7. 東莞注冊公司流程,大概需要多久
您好,注冊東莞公司一般的流程如下,資料准備齊全一般在1-3個工作日:
1、企業名稱核准:盡量多提供一些公司名稱,保證通過概率;
2、營業執照及企業信用號審批:百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工商注冊申請度書,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章程等材料辦理營業執照;
3、刻制印章:提供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等材料奧公安局特行科審批專後,刻制印章;
4、銀行開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印章原件及身份證到銀行開啟公司對公賬戶;
5、核稅:會計人員陪同法人到稅務局核屬定公司具體稅種;
8. 盜竊罪經典刑事辯護詞—是從犯非主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刑事辯護詞
---(2011)東莞中法刑終字第XXX號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梁某某及其家屬的委託,指派馬成律師、胡珺律師擔任本案上訴人梁某某的辯護人,依法出庭參與訴訟。接受委託後,我們依法多次會見上訴人,多次查閱卷宗材料,並參加了一審庭審活動,我們認為一審法院並未查清案件事實,認定事實存在嚴重錯誤,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一審法院關於主從犯的劃分存在明顯錯誤,對於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梁某某,不能因為起主要作用的趙某、郭某某等人尚未到案,而不區分主從犯,甚至將從犯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只要被告人確實起次要作用,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從趙某和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來看,其二人應被認定為主犯,具體理由如下:
從司法實踐來看,在一般共同盜竊犯罪中,下列幾種情況的盜竊分子,可以認定為主犯: 第一是盜竊犯罪的發起者和操縱者,在一般共同盜竊犯罪中發起並操縱盜竊犯罪的,可以認定為盜竊犯罪的主犯。第二是盜竊犯罪的邀約者和糾集者,是共同盜竊的積極分子和主導者,對他們一般可以認定為主犯。
根據本案的庭審情況(庭審中上訴人梁某某、原審被告人萬某某、宋某某等都明確供認了趙某的犯罪事實和主導作用)和本案的證據材料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趙某系盜竊犯罪活動中的主犯,盜竊犯罪活動主要是由其起意、策劃,收益也全部歸其分配,是本案盜竊活動中的領導者、指揮者、犯意提起者,他策劃、糾集、組織、聯系、指使萬某某、王某等人參與犯罪活動,趙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處於絕對的領導地位和支配地位,起主要作用。
郭某某主導了本案中的銷贓活動,對於收購贓物人的聯系、銷贓車輛和人員的安排,銷贓的稱重、贓款的領取和分配都是由郭某某負責的。
(二)梁某某應被認定為從犯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
起次要作用的盜竊犯,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對於主要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與實施了盜竊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但所起的作用處於次要地位。一般具有如下特徵:(1)被他人勸誘或糾集而被動參與盜竊;(2)在實行盜竊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3)沒有實行盜竊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如撬鎖和直接搬拿錢物或者雖有實行,但屬於協助性質行為;(4)不能主持分贓或分得贓物較少。
本案中上訴人梁某某是因家裡經濟壓力大,母親患病急需用錢、兩個智障孩子的醫療費也十分昂貴而被趙某勸誘、糾集,被動地參與犯罪活動的,其並未參與實行盜竊犯罪的關鍵重要情節(撬鎖、搬貨)。在銷贓和分贓兩個重要環節中也沒有任何的發言權,梁某某在犯罪過程中是望風和協助銷贓,梁某某隻是被動地跟隨趙某聽從趙某的指揮,對於整個盜竊活動根本沒有發表意見的機會和權力。
另外,梁某某最初的作用只是收購贓物,而非參與盜竊活動。趙某最初找梁某某是因為梁某某從事廢品收購生意,趙某想在盜竊成功後第一時間銷售給梁某某,當趙某第二次找梁某某要求其收購贓物時,恰逢郭某某在場,郭某某提議直接銷售給高價收購廢品的大老闆,並提出由其負責安排車輛和人員,直接銷贓給其他人能獲取更多利潤,梁某某才由最初的收購贓物轉變為協助銷贓。事實證明整個銷贓及車輛人員的安排都是由郭某某安排的,梁某某隻是協助趙某和郭某某銷售贓物,其在整個盜竊活動中是處於被支配地位,起次要作用的,應認定為從犯。
綜上,上訴人梁某某既非盜竊犯罪的發起者和操縱者,也非盜竊犯罪的邀約者和糾集者,其最初只是負責收購贓物,後來在別人教唆下才轉化為協助銷贓,在共同犯罪中處於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而原審法院對上述證據和事實置之不理、錯誤地將梁某某認定為主犯,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二、原審判決在證據採信方面捨本逐末,其認定涉案物品重量為4741.52公斤存在明顯錯誤,涉案物品的實際重量為2333公斤。
(一)原審法院僅以受害單位單方陳述作準有失公允,且受害單位內部人員對於被盜黃銅廢料的重量陳述出現多處矛盾,不足採信。
1、受害單位總務副理於某某稱該廠被盜4741.52公斤高導銅廢料,而被害單位倉庫組長張某稱:「那些銅片都是用白色的蛇皮袋裝好的,每袋約20公斤,一共被盜了約100袋」。根據張某的證言,該廠被盜的黃銅廢料約為2000公斤。根據被害單位提供的「高導銅入庫數量」表,可計算出平均每袋廢銅料的重量為23.33公斤,那麼100袋廢銅料約為2333公斤。
(二)涉案物品實際重量為2333公斤,上述認定有充分的證據支撐。
根據偵查機關對謝某某(地磅人員)的詢問筆錄及《全電子汽車衡稱重單》可知,10月4日在其地磅處過磅的白色五十鈴人貨車,車牌號XXXXXX,總重為5190公斤,可知涉案黃銅廢料與車身總重為5190公斤。根據偵查機關對魏某某(地磅人員)的詢問筆錄及《全電子汽車衡稱重單》可知,10月4日在其地磅處過磅的車牌號為XXX的車,車身重量為2860公斤,可知涉案黃銅廢料的實際稱重應為2330公斤。
訊問筆錄第106頁第六行萬某某說:「趙某就說一共偷了103袋的銅渣,那些銅渣2噸多,賣了11萬」。
訊問筆錄第143頁最後一行王某說:「我們盜得廢銅約103袋,每袋約25公斤」。
訊問筆錄第58頁中間位置劉某某說:「那些高導銅廢料每袋重約25公斤,我們共盜竊了103袋,總重量約2575公斤」。
被告人萬某某、王某、劉某某都供述說偷了大約100袋,每袋大約25公斤,總計約為2500公斤。
不論是被害單位員工張某供述的2000公斤,根據高導銅入庫數量表計算得出的2333公斤,地磅稱重的2330公斤,多位被告人供述的2500公斤,還是破案報告中評估的3.4噸(3400公斤),都與受害單位報案時所稱的4741.52公斤相差甚遠。
原審法院無視被害單位員工的證人證言、書證高導銅入庫數量表、地磅人員謝某某魏某某的證人證言與書證《全電子汽車衡稱重單》、多位被告人供述等相互印證的證據所形成的完整證據鏈,且完全忽視破案報告中對涉案黃銅重量的描述,僅以被害人單方供述的數據為准作出的判決,對於上訴人及其他被告人有失公允。被盜黃銅廢料的實際真實重量直接影響到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原審法院未能如實查明該問題,極可能釀成輕者重刑、罪刑不相一致的情況發生。
(三)被告人梁某某在訊問筆錄中關於被盜黃銅廢料重量陳述為傳來證據,其證明力應低於前述的證人證言、書證,且孤證不定案,不應被採納。
本案中梁某某供述「之前郭某某就和那個地秤的老闆商量好了讓他稱重的時候減少一噸,所以這些盜竊得來的銅廢料在這里稱得的重量是2.4噸,但實際重量是3.4噸」。關於稱重減重的細節問題是梁某某聽郭某某說的,屬於傳來證據。梁某某在稱重時並不在地磅現場,地磅程序是由郭某某完成的。傳來證據的證明力低於原始證據,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關於郭某某是否與地磅老闆串通在稱重時減少一噸,無其他證據相印證,且梁某某供述本身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尚不確定,又系傳來證據,系孤證,不能以此傳來證據作為定案依據,認定被盜黃銅的重量。
(四)被盜黃銅重量本應由偵查機關偵查、稱量得知,但本案是由受害單位在未經公證或見證、偵查機關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稱重,其真實數據有待二審法院重新查證,且由於涉及保險理賠問題不排除受害單位為獲得高額理賠而虛報、多報被盜黃銅重量。
受害單位多位員工的詢問筆錄中,僅有被害單位CPU事業處倉庫文員宋某一人陳述了對於被盜黃銅廢料的重量如何計算的過程,宋某稱「案發當天下午,CPU倉庫黃某某借用製作部員工到廢料倉庫,協助我們稱剩下沒有被盜高導銅廢料,之後我就用之前統計的總重量(23408.39),減去當時稱重的總重量(18656.87),稱完之後才知道被盜走的高導銅重量為:4741.52公斤」。
我們認為上述重量的計算缺乏事實依據和證據支撐,具體理由如下:
1、之前的統計數字是否真實准確,無法查證?剩餘黃銅的稱重是否科學、准確、客觀,也無法查證?由此可知,二者相減得出的4741.52公斤是否真實,更無法查證!
2、案發後的現場保護、被盜黃銅重量的統計本應由偵查機關主導,受害單位協助完成。然而本案中是被害單位單方面內部人員進行計量,偵查機關無人到場,且並未對此進行公證、見證,偵查機關未對案發現場的剩餘黃銅廢料進行稱重,因而計算得出的被盜黃銅重量值得商榷。
3、由於該廠案發後需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不排除在計算重量的過程中,多報被盜前黃銅重量,少報被盜後剩餘的黃銅重量,從而使得計算出的被盜黃銅重量高出實際被盜黃銅重量,被害單位所得出的被盜黃銅重量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所以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如被害單位員工的證人證言、地磅人員的證人證言、書證全電子汽車衡稱重單、被告人陳述等證據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方可認定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
4、案發於2010年10月4日凌晨2點左右,被害單位是在10月4日的上午8時許發現被盜倉庫門被打開。從被告人離開案發現場到被害單位發現被盜,期間倉庫門一直打開,不排除該倉庫有二次被盜、惡意轉移剩餘黃銅或故意隱瞞黃銅重量的可能。
因而,受害單位單方提供的被盜黃銅重量作為孤證,不能准確證明實際被盜黃銅的重量,懇請貴院予以查明。
三、被盜黃銅廢料的價格核定,應以被害單位在被盜後剩餘的黃銅進行實物勘驗,但本案中是以案發日公開市場全新物品的中等幅度價格為依據,眾所周知金屬新舊程度對於其市場價格有較大影響。
(一)原審法院僅以沒有實物勘驗的價格核定書(而非鑒定結論)認定被盜黃銅市場價值過於片面,且受害單位內部人員對於被盜黃銅的價格出現多處矛盾,不足採信。
受害單位總務副理於某某稱該廠被盜黃銅廢料每公斤價值約100元人民幣,價值約為474152元,而受害單位總務組長謝某某稱:「(被盜黃銅)價值約300000元」。其二人對於被盜黃銅的價值描述相差巨大,本身自相矛盾,並且結合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關於對黃銅廢料涉案財產參考價格核定的復函》所提供的在案發日公開市場全新物品的中等幅度價格每公斤31.50-38.00元,受害單位所表述的被盜黃銅廢料價格也過分高於市場全新物品的價格。
(二)本案應以被害單位在被盜後剩餘的黃銅進行實物勘驗。
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在《關於對黃銅廢料涉案財產參考價格核定的復函》中回復:由於該案所涉及的實物沒有追回,我中心無法對實物進行現場勘驗,故無法對該涉案財產做出准確的價格核定。因案件辦理需要,我中心按照你單位提供的涉案財產材料、品質,經市場調查,現提供在案發日(2010年10月4日)的公開市場全新物品的中等幅度價格,作為案件辦理時的參考依據。
本案中盡管被盜黃銅實物未被追回,但是之前保管在同一倉庫內的被盜剩餘黃銅(18656.87公斤)還在受害單位,該實物與被盜黃銅實物的品質、價值、折舊程度應一致。因此,偵查機關及受害單位應以剩餘黃銅為樣本,呈送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值評估,而不是以案發日公開市場全新物品為價格認定對象。
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在無法做出准確的價格鑒定情況下,僅出具了一份《東莞市涉案財物參考價格核定表》,載明如是全新物品,數量為4741.52公斤,其價值為149357.88—180177.76元人民幣,但根據受害單位的報案情況及偵查機關的查明情況可知被盜物品為黃銅廢料,絕非全新黃銅。如果按照該表顯示的在案發當日公開市場全新物品的中等幅度價格(31.50~38.00元人民幣)每公斤,取其最低值31.50元人民幣每公斤,以2330公斤重量計算可知全新物品的市場價值為73395元人民幣。所以,被盜的黃銅廢料實際價值應遠遠低於73395元人民幣,涉案金額不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價格核定不是以本案的實物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依據受害單位單方提供的文字性描述,參照市場全新物品的價格做出價格核定,本案忽略完整有效的證據鏈僅以此為據作出的判決不客觀、不公正,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以此價格核定定罪量刑也有違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原則。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涉案物品價值人民幣149357.88元,缺乏證據支撐。原審合議庭忽視這一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懇請貴院予以重點查明。
四、原審法院以原審被告人萬某某、劉某某、王某的供述為11萬元人民幣及梁某某的供述為16萬元為由,從而認定本案中盜竊金額涉案物品價值人民幣149357.88元合理,我們認為原審法院的推論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客觀歸罪的原則。
我國刑事審判的最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不能以口供定罪,是重證據輕口供,上述四人關於銷贓金額均是聽說的,系傳來證據,不排除有誤傳的可能,且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
真正負責銷贓的趙某和郭某某未歸案,實際交易的價格無法確定,如趙某、郭某某歸案後偵查發現實際銷售廢銅料的價格並非11萬元,豈不是又釀成一冤假錯案?
上述口供的證據效力明顯低於由被害單位員工的證人證言、書證高導銅入庫數量表、地磅人員謝某某魏某某的證人證言與書證《全電子汽車衡稱重單》、多位被告人供述等相互印證的證據所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不足採信。
同時,我們建議二審合議庭向過磅單位及相關個人核實具體數量和金額,查明事實爭相,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五、上訴人梁某某除具有立功的法定從輕情節外,還具有八項酌定從輕情節,而原審法院均未予以採信且未能說明理由,具體如下:
(一)罪前酌定從輕情節:
1、上訴人在犯罪前表現一直很好,尊老愛幼,團結鄉鄰,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梁某某所在村出具的《村委證明》證實了此點;
2、上訴人系初犯,其是為生活壓力所迫、被人勸誘繼而淪為別人的犯罪工具。
(二)罪中酌定從輕情節:
1、上訴人最初只是負責收購贓物,在其他嫌疑人盜竊成功後要其收購時,其發現數量和金額巨大,無力收購才協助銷贓的,其參與盜竊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並非其積極主動地提議從事盜竊犯罪活動,這反映了上訴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2、從社會危害性看,上訴人剛剛從事盜竊犯罪活動就被抓獲,其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並積極配合公安人員迅速抓捕同案犯宋某某,減小了社會危害性,根據罪刑相一致原則,也應對上訴人酌情從輕處罰。
(三)罪後酌定從輕情節:
1、上訴人到案後主動認罪,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還積極檢舉揭發本案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2、從人身危險性方面來看,上訴人既無前科,也沒有任何抗拒抓捕的行為,從其身上和住處沒有搜到任何槍械或管制刀具,人身危險性較小(詳見偵查卷,三中派出所的《到案經過》,梁某某在到案過程中,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行為);
3、從其反省態度來看,上訴人在偵查過程中,在偵查機關還未查實其分得贓款的前提下,就主動退還全部贓款,減輕了受害單位財產的損失,有明顯的悔罪表現(詳見《東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梁某某頁、扣押說明);
4、另外,上訴人家庭情況十分困難,其母親身患重病亟待救治,其二子一女年幼尚待撫養,其中兩個孩子還有智力障礙,其妻子無業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整個家庭都需要上訴人的照顧,他是整個家庭的經濟支柱,懇請貴院從刑罰人道主義和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角度考慮,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主從犯錯誤,關於量刑的涉案物品的數量和金額均未查清,量刑時也未充分考慮上訴人的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懇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馬成律師、胡珺律師
2011年5月20日
9. 沒有證件做口罩防護服可以舉報嗎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廣東省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用品生產企業已發展到1000餘家。大批企業急需出口,但它們不清楚認證程序、要求,甚至被不良機構欺騙。為此,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急企業之所急,為企業出口做好「防護」,規范認證市場秩序,幫助企業了解防疫物資出口認證政策,既維護了「廣東製造」的品牌,也為全球防疫提供了有力保障。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多媒體平台,加強宣傳力度和頻次,及時向社會傳播認監委權威公告信息,並通過省認證認可協會向社會公示CE認證十問、檢驗檢測認證行業自律倡議等資料,主動宣傳防疫用品出口認證相關知識,公布合法認證機構名單,公開常見虛假、無效認證證書等警示信息,引導出口企業主動選取合法機構實施認證。
在開展出口防疫用品認證培訓的同時,深入企業現場答疑解惑。廣東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組織認證機構專家,通過網路課堂開展歐盟CE認證等專題輔導培訓,同時深入企業進行面對面輔導、答疑和解決實際問題,引導企業了解掌握正規的認證渠道、程序方法、標准要求和合法機構信息。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廣州海關等單位開展直播課堂,廣州海關技術中心、通標標准技術公司資深專家就防疫物資出口涉及的標准、技術法規和認證要求、歐美緊急使用授權等進行了專門授課講解。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和認證機構通過線上直播,召開防疫物資出口法規和認證要求線上宣貫會。
東莞市市場監管局搭建了全市防疫用品檢測認證出口服務平台。通過網路平台、線上直播等方式,對疫情防護物資標准適用、出口技術法規和認證准則等進行宣貫培訓,聯合中國檢測認證集團、通標標准技術公司開展了多場次線上直播宣貫,重點對包括歐盟、北美等主要疫情區國家的疫情防控物資出口技術法規(EN 149)和市場准入技術法規(PPE CE認證)進行解讀;對《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及《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等相關標准解讀及應急審批證明材料解讀,近900家次企業、2000多名企業負責人和報關技術人員參加培訓。
揭陽市市場監管局通過到企業發放《產品質量安全告知書》,現場宣傳CE認證制度,為企業在產品認證時碰到的常見疑難問題進行答疑等形式,切實提高企業質量安全意識,引導企業通過合法有效渠道開展產品認證。目前共指導幫扶企業86家次。
湛江市市場監管局深入企業現場,視頻連線權威認證公司專家和海關工作人員為企業答疑解難28家次。江門市市場監管局成立了以「一把手」掛帥的工作專班,深入全市防疫用品生產企業一線共對47家企業開展一對一幫扶和指導,為企業辨別無效CE證書,幫助企業減少了出口風險。
10. 商業秘密律師事務所比較專業的是哪家需要有商業秘密案例的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的案例可以參考一下:
《東莞首例侵犯商業秘密案無罪辯護成功》
【被害單位指控】
XJ公司擁有生產擴散板的生產配方和生產技術(經鑒定該技術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並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被告人L利用其擔任XJ公司技術副總的職務便利主動找到W,以提供XJ公司生產配方和生產技術為由,介紹W和東莞市XL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L公司)合作生產擴散板,後收取W項目合作介紹費用30萬元,雙方約定合作期不低於三年,每年10萬元,未滿年限應按10萬元每年退還給W,後XL公司在L的幫助下生產擴散板,給XJ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自報價值約32749613.28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詳情】
2013年11月6日,XL公司與案外人W簽訂加工協議,約定XL公司委託W加工生產擴散板,XL公司提供原料及配方母料給W,再由W按照XL公司提供的比例要求進行加工生產。同月18日,XL公司與L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XL公司與L合作經營擴散板擠出機成型項目,合作期限暫定為四年,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1日,XL公司負責出資、租賃項目所需場地、支付廠房租金等,L負責部分出資、生產及銷售。2014年3月3日,L出具收條,載明收到W與XL公司擴散板合作項目介紹費用人民幣30萬元。
2014年5月4日,東莞市公安局塘廈分局在東莞市塘廈鎮平山社區某小區G702房內將L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29日,廣東省知識產權研究與發展中心出具粵知司鑒所[2014]鑒字第19號《鑒定意見書》,認定XJ公司用於生產光擴散板三方面的制備工藝技術信息,包括製作光學母粒的配方及製造工藝、光擴散板生產工藝、擴散板板材的內應力消除工藝信息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由XL公司提取的XL-12AA2、XL-15AA3光擴散板產品與XJ公司DCCSF120-35、DCCSF150-42兩款產品比對後,該四個產品的成分構成實質相同;另在L使用的戴爾手提電腦內發現的光擴散板的光學母料配方及擴散板配方資料與XJ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技術信息中的光學母料配方相同或相似。
2014年5月22日,XJ公司就顯示屏背光源及LED平板燈的PS擴散板生產方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2015年5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XJ公司頒發第1669510號發明專利證書,確認前述生產方法為發明專利權人為XJ公司。
2015年1月30日,北京菲沃德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菲沃德司鑒中心[2015]知鑒第1501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佛山市XRX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母粒和佛山市順德區容桂YL有限公司的PS材料按照佛山市XRX材料有限公司指定配方混合後獲得的樣品的成分,與XL公司生產的光擴散板的成分相同。
SC公司(法定代表人為C)的《人力資源管理手冊》中註明,「凡在本公司就職而產生的,而獲取的文件、資料、稿件、表格等等業務信息,如有關客戶名單、合作目的、價格、營業額、營銷、員工薪酬,無論是口頭、書面的或者是電腦文件形式的,無論是客戶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屬商業秘密。公司的商業秘密不能透露給他人知道。特殊崗位並要遵守簽訂保密協議」,L在涉及該管理手冊的《文件更改/新增申請單》的審核及核准處簽名;在XJ公司的《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管理程序》中註明,「泄露公司生產或業務上之商業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好處費者」,XJ公司可以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L在涉及該管理程序的《文件申請單》中會簽單位及核准處簽名。
2014年10月13日,XJ公司出具《L侵犯商業秘密損失報告》,主張L存在侵犯XJ公司的商業秘密並造成其公司損失人民幣32749613.28元。同年11月24日,廣東天健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認定XJ公司(含其全資子公司深圳市FQ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至9月與2013年同期對比,主要客戶擴散類產品銷售收入減少金額為人民幣16410512.29元。同年12月8日,東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東價認核(刑)函[2014]2002號《關於對侵犯擴散板商業秘密經濟損失價格核定的復函》,載明根據東莞市公安局塘廈分局石鼓派出所提供的《東莞市涉案財產核定價格明細表》進行審計、計算和審核審批,核定侵犯商業秘密所造成XJ公司的經濟損失在案發日(2014年9月30日)的總價格為人民幣1284762.60元。2014年7月3日,深圳中衡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深衡評[2015]042號《關於東莞市XJ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生產擴散板的技術」,價值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對XJ公司生產光擴散板技術中所涉及的光擴散板生產工藝、擴散板的內應力消除工藝技術信息的價值採用市場法進行評估,認定XJ公司擁有的「生產擴散板的技術」在2014年2月28日的價值為人民幣5200000。【廣東長昊律師辯護意見】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律師對該案件的主要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XJ公司的光擴散板技術並非商業秘密,在XJ公司的生產過程中有許多人能夠接觸到光擴散板的配方,該配方無任何秘密性可言,也並非XJ公司獨有,市場上有許多公司早就掌握了相關的光擴散板技術;
其次,XJ公司並未與L簽訂保密協議,L也並未向W或XL公司透露擴散板的配方,L收取的30萬元為借款,XL公司也並無對外銷售侵犯XJ公司技術的光擴散板,故XJ公司不存在任何損失;
最後,關於XJ公司損失的鑒定報告以及光擴散板技術的價值的鑒定報告均依據不足,不能採信。
辯護人之所以對L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進行無罪辯護,具體理由是:
1、XJ公司的擴散板技術不屬於商業秘密,XJ公司從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L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的具體指向和范圍,L無從知曉其秘密的具體指向和范圍,XJ公司也從未以任何形式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如制定保密制度、簽訂保密協議等,XJ公司的聯絡單是其公司內部多個部門間聯絡所用,且是公開張貼的,聯絡單上也並未標有保密標志,不能視為其載明的內容具有秘密性,XJ公司亦未限制來訪者出入生產車間、廠房等場所或者提出保密要求,故不能視為其對相關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
2、L並未侵犯XJ公司的權利,本案中存有光擴散板配方的電腦是公安機關在L的住所中扣押得到,並非在XL公司中扣押,L系XJ公司的品質部經理,其個人電腦中存在上述資料屬於合理行為,公訴機關提交的粵知司鑒所[2014]鑒字第19號鑒定意見書不能證實XL公司生產光擴散板使用的配方、生產工藝與XJ公司的配方、生產工藝完全相同;另外,L收取的30萬元為借款,不是非法所得,故現有證據不能證實L有對外泄露光擴散板配方的行為。
3、本案中證實XJ公司的損失的證據不足,首先XL公司於2014年4月才具備生產條件,於同年5月就停止生產,生產的全部擴散板總計25噸,尚未對外銷售,不存在對XJ公司造成損失,且本案中存在四份關於損失的鑒定結論,前後矛盾,故無法證實XJ公司存在損失。【裁判結果】
經《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律師的辯護,最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