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認證書
⑴ 對方肇事逃逸是否要在認定書上寫出來
交通事故責任認復定書是制由交警出具的,是不是寫出來交警會根據當時的現場情況以及兩位當事人的在場情況來判定,如果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查明案發的事實和經過的,交警部門只能依據當事人的還原陳述,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不能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因為肇事者不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⑵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跟肇事逃逸責任認定書的區別在哪
肇事逃逸認定: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適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⑶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開具責任認定書有什麼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內車,容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
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⑷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開具責任認定書有什麼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內停車,未保護現容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
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⑸ 交通事故認定書基本已認定是逃逸
根據《道抄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襲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一、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
⑹ 交通肇事逃逸責認定書幾天能下來
肇事逃逸案件在破案後,十日內製作責認定書。
⑺ 交通肇事車輛逃逸,但需要開具事故認定書怎麼辦
具體程序可來以這樣做:
首先打自122報警,然後轄區的交警隊會要求你寫一份事故材料,交回轄區交警隊。
如何寫事故材料,你可以打電話問交警,我就不在這說了。
你寫的材料交回交警隊後,會有接待的交警去調查此事故(通過監控等手段)。
查明事故原因後,由民警開具事故認定書,這個過程一般需要3-4天。
⑻ 對方逃逸交警的認定書可以用XXX代替嗎
對方逃逸交警的認定書,應當使用肇事司機的真實姓名,但是如果案件沒有破案,不清楚肇事司機的姓名,也只能用XXX代替了。如果不是這個情況,這樣做就不行了。
⑼ 如果交警隊有關系,交通認證書沒寫肇事逃逸怎麼辦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未造成事故拘留十五日,逃逸造成事故有人員傷亡三年至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⑽ 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寫
交通責任認定書不是你寫的,是交管部門出具的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個認定書會把雙方承擔的責任都寫清楚。如果你是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書上,如果你佔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那麼就可以按工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