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口認證
㈠ 拆遷戶口問題
首先需抄要明確一下,拆襲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基於國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徵收范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政府行為。
也就是說,拆遷是政府行為,開發商是不能參與拆遷和補償的。如果是正常的拆遷程序的話,如果是按人頭算,那是安置人員資格認定的問題。一般在拆遷通告發布的一段時間內,人員資格認定也就截止了,而且人員資格的認定大多以戶口為准。但不管怎麼說,這都是政策性問題,與法律無關。法律沒有規定說具體哪些人領取安置面積,在什麼時間結束。
㈡ 拆遷戶口問題
1、女方的戶口抄未遷入男方的戶口所在地的,不屬於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
2、不能享受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包括拆、遷補償);
3、男方可以事先咨詢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負責人(如:村主任等),以對方的答復為准。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㈢ 國家對拆遷戶口有什麼法規
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內,並且符容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以參照前條規定的程序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
(一)單獨立戶;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遷范圍內無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無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遷人申請拆遷安置補助,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戶籍證明等材料。 經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建房居民,拆遷人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准給予拆遷安置補助。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區規定面積標准按照每戶20平方米計算;遠郊區、縣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確定。
㈣ 拆遷戶口凍結和最終人口認定時間有區別嗎
我家是牡丹園這邊的,塔樓那邊我一親戚說,戶口凍結是為了人口普查,還有一個就是怕新增人口的移動,如果拆遷的話,錢也是按戶籍人口算的,而且正好趕上了人口普查就是一起了,但現在政府那邊的還沒信呢
㈤ 房屋動遷,戶口從其他住房內遷入,怎麼認定戶口
1.我外公外婆家房子要拆遷了(在上海,不是產權房),但是我們一家三口的戶口在里內面,10幾年前容,我爸家私房拆遷後,我們拿了補償款,那時候我們把戶口遷到外婆家的,現在外婆家拆遷,我們戶口在裡面的可以拿錢嗎?? : 不是產權房的那麼就可能是公房或是違建房。那麼,有戶口在此,並在此居住的,也可視為拆遷安置對象,可由開發單位給予代建房(被安置人出相當於成本價的代建費),但沒有其他的補償費。即添錢得房,沒錢可拿。 2.另外這房子里有11個戶口,是不是每個戶口人在拆遷時都要在場或者每個戶口人都要簽字確認同意拆遷,這樣動遷組才能將房子拆遷呢?? 簽字時是不用所有的人都簽字。但你們必須證明你們在此都有戶口,並且都在此長期居住,沒有其他居所。並且拆遷單位要派人不定期地抽查看看你們是否屬實在此住宿(這一關,難。)。
㈥ 拆遷與戶口還有人頭的關系
每個地區的補償方法不同,應當根據當地相關規定進行實施。
根據《寧波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用房,應當以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事項作為安置計戶依據,拆遷時符合市和縣(市)、區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的分戶條件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
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確定。雖有常住戶口,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口。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符合規定的現役軍人;
(二)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三)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情形的其他人員。
長沙市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其他的與戶口沒有關系。
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
第二十一條安置補助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用專業魚池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徵用果園、茶園的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補助。徵用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七十補助。
(三)徵用用材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補助。徵用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徵用水塘、渠、壩等農田水利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補助。徵用水庫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六十補助。
(五)徵用道路,需要易地重修的,按被徵用道路的鄰近土地類別的補助標准給予補助;不需要易地重修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6)拆遷戶口認證擴展閱讀:
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發布徵用土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征地期限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
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應當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網路-——寧波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
網路——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
㈦ 拆遷對戶口怎麼規定的
如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和戶口沒有關系。只是根據房屋和土地的面積進行核算補內償。
如果是集體土地容上房屋拆遷,因為涉及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補償,會和戶口有關系。因為認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往往是通過戶口來進行的。也就是說,有戶則應當進行補償。
㈧ 房子拆遷,戶口怎麼辦
房子拆遷,戶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身份證上的地址就是新房屋的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辦理即可。
拓展資料:
補償安置協議特徵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 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
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
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准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准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參考資料:網路-戶口
㈨ 拆遷完以後分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戶內成員仍抄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一)《結婚證》;(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㈩ 拆遷與戶口的關系
這要根據拆遷補償方案來確定,大部分拆遷都是要考慮戶口的,一般為根據戶口人數來享受可以購買的回遷樓的面積。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戶口關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要依據是國務院於2011年1月19日制定並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其中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故從法律上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依據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和戶口沒有關系。
但實踐中,出現由於歷史上原因,大城市房價、生活成本比較大,往往出現在大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經常遇到房屋面積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即對於上述情況,個別省份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若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通過住房保障的形式解決居住問題。舉例說明:
1、《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第十二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2、《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
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3、《陝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住房保障辦法》第四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租賃或購買保障性住房:(一)滿足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戶籍、勞動關系和各項社會保險要求」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與戶口關系
1、首先我們對「戶口」有個簡單了解。
根據公安部門對戶口的分類,只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後來,非農業戶口被說成城鎮戶口或城市戶口。
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
界定為農村戶口,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現戶口登記在村委會、依法承包農村責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繳納農業稅費並承擔農村公益事業勞務、沒有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2、農業戶口主要有兩項相關的權利
(一)享有承包經營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解讀:如何確定是否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主要依據的就是戶口。
也可以參考《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
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其中,農村村民和「戶」的認定,也是依據戶口來進行的。
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與戶口關系
(一)宅基地部分補償
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原則上以區片地價價格對被征地拆遷人補償。
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區片地價標准也是太低。故因依據「不降低農民生活水平」的土地最基本原則來與地方政府在具體補償安置方案制定中,積極參與,爭取更高補償標准。
詳見前面文章寫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標準的制定。
(二)房屋補償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從法律上分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屬物進行補償的。說到此,被征地拆遷人肯定會說,那標准太低了。
是的,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中,但從法律上講,目前《土地管理法》仍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依據。
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規定:
「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和戶口沒有關系。
(10)拆遷戶口認證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
拆遷現場
拆遷住宅房屋補償
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拆遷國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房屋調換和面積標准房屋調換三種方式。
拆遷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人還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補償
拆遷已領取營業執照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該補償包括房屋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以及設備安裝調試等其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