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的案子
⑴ 什麼是認證
認證即審核認定證據,是指審判人員對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分析研究、鑒別其真偽,找出它們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確定其真實性和證明力,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的活動。審核認定證據的過程,就是對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裡的過程。通過這一過程,使審判人員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識,由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進而對案情作出有根據、符合客觀真實情況的結論。 審核認定證據是法院行使審判職權的重要活動,也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決定性步驟。審核認定證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是在不斷進行的,如前所述,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和證據的收集,常常是相伴進行的,但就認識過程來看,審核認定證據畢竟是進入到了理性認識階段,是認識活動的高級階段,審判人員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識,正是在不斷的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在審核認定證據的過程中逐步實現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審核認定證據標准沒有作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審判人員如何審查核實證據,以及依照什麼樣的事實作出裁判,一直是依客觀真實的原則來確定證明標准和法院審核認定證據的標准。為了保證依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相一致,不僅要求當事人為此而不斷地收集、提出證據,同時法院也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和精力收集調查證據,其結果不僅在許多案件的審理上依然無法達到客觀真實,反而導致審判效率低下,法官也因過多地收集調查證據而在審核認定證據時難免先入為主,影響了程序的公正。 《民事證據規定》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作出裁判。有人認為法律真實的標准。法律真實是相對客觀真實而言的,是指審判人員運用證據認定的事實達到了法律所要求的程度即可視為真實的標准。在證明過程中,法官運用證據,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從法律的角度講就應當是真實的。這種事實是經過審判人員認定的,在其內心形成確信的事實。 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並非對立關系,而是辯證統一的。客觀真實是司法證明活動追求的終極目標,立法以及司法活動應當努力追求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一致性。在訴訟中,法律真實就是相對真理意義上的客觀真實。人的認識是一個無限發展的過程,人對事物的終極認識有無限接近客觀真理的可能性。但在特定的條件下,人對於發生在過去的事實的認識往往不可能絕對反映該事實的原貌。在民事訴訟中,裁判者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是依照訴訟程序以及所掌握的證據來進行的,這就必然要受各種條件的限制(例如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因此,訴訟中所達到的真實只能是法律真實,這是符合民事訴訟以及訴訟證明的客觀規律的。 確定法律真實的審核認定證據的標准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協調一致的。在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當其提供的證據達到了證明標准,證明的任務完成,其主張能夠成立;反之,若未能達到證明標准,法院將依照證明責任作出裁判。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必須考慮證明標准這個重要因素。
⑵ 涉外離婚案件的原告一定要做公證和認證手續嗎
是的,需要提供涉外離婚證公證認證文件
境外離婚證直接在中國使用是不承認其法律效力的版
境外離婚證公證認證權流程如下:
先把資料准備齊全委託當地的公證人對文件的真實性進行公證
其次把公證好的文件送往該國外交部進行認證
最後送往中國駐該國使館認證。
⑶ 申請再審的案子如何審才公證
你放心吧!法官不會不公正的,由檢察院監督。
⑷ 一個盜竊案認證、物證都沒有,只有刑訊逼供的口供,檢察院和法院怎樣對待這樣的案子
檢察院不予批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次數只限於兩次。如果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應該給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或者釋放。
⑸ 境外搶奪刑事案件有中國領事館認證可以在國內立案嗎
不行的,只能在所在國家立案調查。
⑹ 涉外案件的證據材料需要經過公證認證嗎
涉外案件的證據材料需要經過公證認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除了與我國訂立條約國家中形成的證據可根據條約完成「相關證明手續」(譬如,國家間締結了免除認證條約,域外證據就只要經過公證而無需履行認證手續);或者在香港、澳門形成的證據通過委託公證人制度辦理,在台灣形成的證據經過公證並由台灣海基會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之外,在司法實踐的大多數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就域外證據辦理公證和認證是強制性的,否則法院對其真實性將不予認定。
⑺ 網上登記的案子剛發過信息已立案什麼意思
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依據《中華人民專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屬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7)認證的案子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立案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⑻ 偵查階段如何對涉案物品進行價格認證
鑒定程序
一、價格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託價格鑒定;
(二)受理價格鑒定;
(三)現場勘估;
(四)鑒定、估算;
(五)出具鑒定報告書。
二、鑒定當事人委託價格鑒定,應當向鑒定機構遞交鑒定委託書。鑒定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委託鑒定標的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來源與購置(獲取)時間、地點等;
(三)委託鑒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託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鑒定委託書應當附有鑒定標的物的產權、技術標准等有關資料。
三、價格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委託書後,應當對鑒定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價格鑒定受理條件的,鑒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合同規定的要求簽訂鑒定業務合同,約定鑒定有關事項。
四、價格鑒定人員承辦鑒定業務應當制定鑒定作業方案;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結果內部審復核制度。價格鑒定人員實施鑒定,應當對鑒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鑒定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和資料。屬不動產項目的,還應進行實地勘丈測估和周圍環境調查。現場勘估應當做好詳細記錄。經現場勘估後,價格鑒定人員應當對關系鑒定標的物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並按照選定的鑒定方法進行估算,作出鑒定結果。
五、鑒定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交付委託人。鑒定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定標的物名稱、種類、規格、數量,鑒定目的,鑒定日期;
(二)鑒定標的物現存地點、現實狀況及勘估說明;
(三)鑒定因素分析,鑒定勘測數據,鑒定使用方法,鑒定結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鑒定結果報告書由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價格鑒定承辦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六、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果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可自行委託其它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⑼ 涉外案子,接受外國法人委託一般需要多少認證的東西,如證據之類具體是去哪認證
你好,需要將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公證和認證。具體的有:公司的相關專的材料包括營業屬執照、法人證明、授權委託書等。涉及的證據讀需要向公司所在的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然後再由我國駐該國的令使館進行認證,這樣方 可有效。如果上內容上英文的需要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成中文。
⑽ 涉港、澳、台地區案件時律師如何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匯總
涉港澳台的案件,應提交以下材料及其公證認證文件。
1、原告應當提交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的材料:
(1)原告是外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當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的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內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託的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內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原告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注冊登記證明等);外國企業在華辦事處代該公司起訴或者上訴的,應提交經公證、認證的公司授權委託書;
原告是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託)公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原告是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門、台灣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依法成立的證明;
(3)原告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委託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業和組織委託內地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起訴的,從內地以外寄交或託交的授權委託書須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香港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業和組織委託內地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起訴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