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包裝裝潢
商標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B. 哪個機關有權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進行認定
工商局!
C. 什麼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依據什麼原則認定
產品在相關細分市場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是否知道元素。獨特的產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未經授權的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在市場上,裝潢,包裝,與同類產品的包裝,包裝,指的是商品名稱,裝潢是不是原來的運營商。
產品名稱,裝潢的獨特包裝裝潢顯著不同,包裝。如果一種商品的知名度雖脯裝潢是常見的非相關的產品,裝潢一個共同的習宮裝潢,裝潢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稱,並有顯著特色,足以造成誤認的買家,那麼名稱,包裝,裝潢應按照事先使用的原則來確定。
知名商品的具體名稱,而是使用類似的商品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和常見的名稱是顯著不同的商品名,但其商品名稱,包裝,包裝。確定貨物是否為知名商品,該產品可以發現知名商品,相關公眾知悉,是指在一定的知名度,不應該有人知道這個產品是一個必要條件,包裝,商品。
在兩個生產者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一方主張另一方仿冒的時候,對方可能反過來主張其是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確定誰是真正的權利人。為解決此問題,《若干規定》中規定,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D. 如何認定知名商品 法律依據是什麼
產品在相關細分市場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是否知道元素。獨特的產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未經授權的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在市場上,裝潢,包裝,與同類產品的包裝,包裝,指的是商品名稱,裝潢是不是原來的運營商。產品名稱,裝潢的獨特包裝裝潢顯著不同,包裝。如果一種商品的知名度雖脯裝潢是常見的非相關的產品,裝潢一個共同的習宮裝潢,裝潢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稱,並有顯著特色,足以造成誤認的買家,那麼名稱,包裝,裝潢應按照事先使用的原則來確定。知名商品的具體名稱,而是使用類似的商品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和常見的名稱是顯著不同的商品名,但其商品名稱,包裝,包裝。確定貨物是否為知名商品,該產品可以發現知名商品,相關公眾知悉,是指在一定的知名度,不應該有人知道這個產品是一個必要條件,包裝,商品。在兩個生產者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一方主張另一方仿冒的時候,對方可能反過來主張其是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確定誰是真正的權利人。為解決此問題,《若干規定》中規定,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E. 對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處罰
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5年7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前款所稱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本規定所稱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
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注冊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
本規定所稱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第四條
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第五條
對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可以根據主要部分和整體印象相近,一般購買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會發生誤認等綜合分析認定。一般購買者已經發生誤認或者混淆的,可以認定為近似。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一並予以認定。
第七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八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前條規定予以處罰外,對侵權物品可作如下處理:
(一)收繳並銷毀或者責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尚未使用的侵權的包裝和裝潢;
(二)責令並監督侵權人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
(三)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印製侵權的商品包裝和裝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採取前三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侵權物品。
第九條
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知名商品經營者已經取得專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本規定對侵權人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jxaic.gov.cn/jx/scjdgl/20071128/15695.html
F. 如何認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
名稱可能找不到什麼不同,如果是仿冒的話,可以從包裝和裝潢上分辨,如果包裝上有防偽碼的話,可以用簡訊或電話查詢。
G. 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品違反哪個法律條款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專
1、民事責任屬。
2、行政責任。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 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區別
您好,版權協議,是一種著作權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與欲獲得著作權回使用、轉讓、質押等答權利之人達成的以著作權使用、轉讓、質押等為內容的合意。版權協議是對與版權權使用、轉讓、質押等活動相關聯的一系列合同的總稱。版權協議可以根據合同目的和內容的不同而分為著作權使用合同(主要包括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視聽作品製作合同等)、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質押合同等。著作權合同是典型的以私權的使用、以著作權合同的性質是民事合同。同時,著作權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具有的締結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特性。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通常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許可使用的方式;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付酬標准和給付方法;合同履行時間;違約責任;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簽約日期;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內容和在合同上簽名.蓋章。著作權轉讓合同除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外。應特別載明所轉讓的財產權利的內容。
I. 知名商品特有包裝如何認定
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品名稱;
(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情形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的,可以認定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