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認定
⑴ 知名商品是如何認定的
是知名還是馳名啊?
(一)該商標注冊已滿三年且自注冊之日起連續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術商品商標和民營企業使用商標注冊滿一年),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為省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信譽,近三年的廣告宣傳有一定的連續性和較廣泛的地域范圍,並在省內主要媒體有一定的廣告投入。
(三)該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近三年的經濟指標,包括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稅收和市場佔有率在全省同行業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中居領先地位。
(四)該商標所指商品的銷售區域,以省內銷售為主的,其銷售覆蓋面至少應有九個以上市、州;以省外銷售為主的,至少應有五個以上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出口為主的,年出口額至少在300萬美元以上,且在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進行了商標注冊。
(五)該商標申請人擁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企業有商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發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六)該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在省內同類商品或服務中質量優良,信譽度高,市場前景良好。
自著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該企業名稱;已經登記的,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機關予以撤銷該企業名稱。
著名商標產品質量要求:
產品質量要達到雙優,公司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達到國際標准,通過國家權威機構認證認可。
⑶ 知名商品受哪些法律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⑷ 著名商標的認定對企業有何作用
著名商標不同於抄普通商標,對於襲企業來說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①有利於企業樹立品牌形象。因為認定過程就是宣傳商標和擴大商標知曉程度的過程;
②有利於增強企業商標的市場競爭力。如同前面講到的,認定馳名、著名商標能增強消費者對該商標所標示商品的信任程度,從 而選擇購買;
③有利於規范企業的商標使用行為。因為認定過程是對企業學習和掌握商標法規、商標知識的有利推動,也是對企業管理商標、 規范使用行為的檢驗過程。
④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商標專用權。因為馳名、著名商標是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保護重點。如《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 保護規定》以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著名商標保護條例及規定等;都對馳名、著名商標制定了不同於普遍商標的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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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如何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以及解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預注冊商標沖突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不是經法定程序評定出來的榮譽稱號,而是人民法院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個案中認定的法律事實。知名商品反映了某一具體商品在特定市場上的一種知名度,這種知名度涉及特定市場的地域因素和人的因素。因此,知名商品的認定,難以制定出一個適合於各類商品是否知名的具體標准。實踐中,判定某一具體商品是否為知名商品,根據一定的地域范圍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場范圍內,與該具體商品有銷售、購買等交易關系的人以及同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對該具體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認定。在具體操作中,一般應當參酌該具體商品廣告量、銷售時間、銷售量、市場佔有率、聲譽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商品的名稱是對商品的一種稱謂,有通用名稱與特有名稱的區分。通用名稱是泛指所有同類商品的名稱,只能表示某種商品的類別,而不能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分開來。特有名稱則是個體商品獨有的稱謂,這種稱謂能夠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別開來。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才能作為一種代表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標記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注冊的除外。」判斷一個名稱是否為某一具體商品所特有,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第一,該名稱是否為某一個體商品的生產經營者首先使用。如已經有生產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在先使用,那麼,對其他生產同類產品的任何一個生產經營者來說,該名稱就不再具有將自己的產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特徵,因而也就不具有特有性了。使用在先是確定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外在標准。第二,認定某一個體商品的名稱是否特有,不能僅僅依據名稱的文字含義或文字組合是否具有創意來判斷,更不能將其文字組合割裂開來,探求各組成部分的含義是否具有創意,而應當將該名稱作為一個整體考察其是否成為明顯區別於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的標識。能否標識特定商品是確定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內在標准。第三,特有名稱與注冊商標在法律保護上有所區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與商標在作用上有相似之處,即都是用來標識商品來源,但是商標需經過特定的法律程序即注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不需要任何部門的核准授予,而是憑借生產經營者的智慧精心設計,用商品的優良質量和周到的售後服務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勝出,具有了顯著的區別性特徵,因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其生產經營者通過苦心經營而形成的一種市場成果。可以說,特有名稱是市場使用的結果,只要一種商品名稱在市場上具有了區分相關商品的作用,就應認定其具有了特有名稱的意義,就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仿冒行為中所稱的「使用」,是指使商品出處(來源)發生混淆的一種表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仿冒行為中所稱的「誤認」,系指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有誤信而言。日本、韓國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美國的商標法(包括仿冒其他標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公平交易法,對於誤認的要求包括兩種形態:一是業已引起誤認,二是有誤認的危險而尚未實際引起誤認。這種規定是比較嚴密的,能夠將仿冒行為消除在初始階段,並且可以減輕查證和舉證的負擔,有利於及時有力地懲處仿冒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對於可能引起誤認的情形未予明示,而其措辭更像不包括可能引起誤認的情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這種解釋是恰當的。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所稱的誤認,包括實際誤認和可能誤認兩種情形,也即仿冒商品只要有引人誤認的可能,就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不必要求業已產生實際誤認。
當然如果放在實踐中解決商標沖突還是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⑹ 如何認定某一商品是否為知名商品
判斷某一商品復是否為知制名商品的依據是該商品在相關市場領域中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
《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必須根據相關的市場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執法機關主要根據商品的產銷量、銷售區域、銷售時間、市場佔有率、廣告發布情況、消費者知悉程度等要素來分析。
其次,認定知名商品應與仿冒行為相聯系,其關鍵點是看能否造成消費者誤認。如果商品的名 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認定為知名商品。國家工商局也只就個案依法對全國知名商品進行認定。
⑺ 知名商品特有包裝如何認定
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品名稱;
(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情形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的,可以認定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⑻ 如何處理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沖突
1.考慮使用在先原則。在先權是指在同一權利客體上,同時或先後有多種權利主體依法擁有權利,相對於某個特定的權利和行為而言,在其之前產生的權利為在先權。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先權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原則。《巴黎公約》第6條之5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侵犯被請求保護的國家中第三人的既得權利,否則不予核准注冊,已核準的應當撤銷。在先權必須有合法的依據,並且是獨立、完整的民事權利。在後權要想成為一項獨立、完整而又無瑕疵的民事權利,必須從形式到內容都合法,否則,非法存在於他人合法在先權利之上的在後權是一種有瑕疵的民事權利,實質是一種侵權行為,可以被撤銷或部分撤銷,或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若在後權利的取得既有形式上的又有實質上的法律依據,該在後權利與在先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官在司法裁量時還要考慮到下面的原則,才能更妥當、合理。
2.注意權利強弱區分原則。在真正權利沖突時,應考慮權利本身的強弱和保護的層次高低,所以不可能以在先權利的原則一刀切處理所有的權利沖突。在民法領域的權利沖突時,根據法律上之力的大小來判斷保護的傾向性的例子比比皆是,如買賣不破租賃、留置權優於債權、夫妻共有權優於繼承權等,說明權利的行使是有輕重緩急之區分的。商標權是經過商標局公告、核准、認定的,具有對世性;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只是在他人對這種權利侵害從而引起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時,才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節,法律並沒有以明確的語言表述其為一種「權利」,而只是以義務的形式,規定了他人不能侵犯,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生活利益,簡稱法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依據使用而產生,並沒有一個國家機構來負責核准、公示、授予,甚至不用備案,完全放任自由。當商標權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都是善意取得時,可能權利本身的分量、保護的層次就起到了舉足輕重的地步,成為法官判斷取捨的重要依據。
3.運用衡平原則。由於沒有人能為權利劃出固定不變的界限,所以一旦發生權利沖突,法官為重建法律和平狀態,是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向商標權讓步,還是兩者在某一程度上各自讓步,是一個艱難的選擇。法官只能憑著自身對法律條文的精確理解、對法律原則的正確詮釋、對立法宗旨的准確把握,通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尊重歷史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社會效益最大化原則、保障基本自由原則等來對個案進行微調、判斷。當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權沖突時,筆者認為,商標法是特別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托起知識產權中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這三座冰山的海水,是基礎性的法律,只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引起市場無序競爭時才起調節作用,因而是知識產權領域的普通法。
⑼ 什麼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依據什麼原則認定
產品在相關細分市場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是否知道元素。獨特的產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未經授權的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在市場上,裝潢,包裝,與同類產品的包裝,包裝,指的是商品名稱,裝潢是不是原來的運營商。
產品名稱,裝潢的獨特包裝裝潢顯著不同,包裝。如果一種商品的知名度雖脯裝潢是常見的非相關的產品,裝潢一個共同的習宮裝潢,裝潢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稱,並有顯著特色,足以造成誤認的買家,那麼名稱,包裝,裝潢應按照事先使用的原則來確定。
知名商品的具體名稱,而是使用類似的商品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和常見的名稱是顯著不同的商品名,但其商品名稱,包裝,包裝。確定貨物是否為知名商品,該產品可以發現知名商品,相關公眾知悉,是指在一定的知名度,不應該有人知道這個產品是一個必要條件,包裝,商品。
在兩個生產者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一方主張另一方仿冒的時候,對方可能反過來主張其是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確定誰是真正的權利人。為解決此問題,《若干規定》中規定,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⑽ 如何認定知名商品 法律依據是什麼
產品在相關細分市場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是否知道元素。獨特的產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未經授權的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在市場上,裝潢,包裝,與同類產品的包裝,包裝,指的是商品名稱,裝潢是不是原來的運營商。產品名稱,裝潢的獨特包裝裝潢顯著不同,包裝。如果一種商品的知名度雖脯裝潢是常見的非相關的產品,裝潢一個共同的習宮裝潢,裝潢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稱,並有顯著特色,足以造成誤認的買家,那麼名稱,包裝,裝潢應按照事先使用的原則來確定。知名商品的具體名稱,而是使用類似的商品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和常見的名稱是顯著不同的商品名,但其商品名稱,包裝,包裝。確定貨物是否為知名商品,該產品可以發現知名商品,相關公眾知悉,是指在一定的知名度,不應該有人知道這個產品是一個必要條件,包裝,商品。在兩個生產者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一方主張另一方仿冒的時候,對方可能反過來主張其是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確定誰是真正的權利人。為解決此問題,《若干規定》中規定,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