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名判例
A. 美國聯邦法院史上著名無罪判決
辛普森案
B. 歷史上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哪些經典判例
歷史來上,美國法院做了很自多經典的判例,就比如說在林肯做總統的時候,美國的法院就彈劾過林肯總統,因為林肯私自做過一些決定,真的是讓我非常的驚訝,因為我的印象之中,美國的法律是低於總統的,但是卻能夠彈劾總統,真的是讓我不能夠理解,難道是因為民主的原因要和總統也要打一架,這個我就不清楚了,所以歷史上出現過這樣的事例真的是非常的著名,在那個時間也是發生了巨大的轟動。
C. 介紹一本詳解美國著名判例案例的書。
批評官員的尺度
D. 美國歷史上有哪些臭名昭著的判決
昭著的判決莫過於Plessy v. Ferguson案吧。
案件的背景是南北戰爭之後,黑人的權利上升,所以希望能夠廢除種族隔離。所以,黑人民權運動者選擇的是一個叫做Plessy的黑人。他因為在火車上坐到了白人所在的車廂,所以被趕了下去,之後他到地方法院希望能夠按照十四修正案獲得合法的權利。Plessy的特別之處在於,他是一個只有四分之一血統的黑人,從當時的照片上可以看出他看上去基本就是個白人。所以,當這個事件上升到最高法院的時候,只要法官們在血統和遭遇上有對Plessy的同情心,種族隔離很可能被就此廢除。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無情的,大法官們的主張是「分離且平等」:根據第十四修正案,黑人和白人有同等的權利,但是將生活地點,使用空間分開沒有損害黑人的合法權利,也就是說種族隔離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Plessy也因此不能獲得補償。這個判決的結果就是種族隔離的合法化。這讓南北戰爭之後,奴隸制的廢除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黑人被歧視的社會地位以及生活方式沒有得到根本改變。這個情況直到20世紀才得到改變。
推翻Plessy v. Ferguson案件的是二戰後沃倫法院作出的關於Brown v. Broad of Ecation一案的判決。這個案件的結果是沃倫法院用「Interstate Commerce Clause」推翻了原來「分離且平等」的主張。理由是:憲法規定聯邦政府有管控跨州貿易的權利,黑人如果沒有良好的教育就會影響當地經濟,而影響當地的經濟就會影響跨州貿易,所以聯邦政府可以做出阻止一切影響黑人獲得合法權利的行為。這個理由目前被解釋的如此寬松以至於聯邦政府獲得了很大的權力,由此可以扭轉原來種族隔離被州內普遍默認允許的狀態。
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中美國訴卡羅琳食品公司案
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非常重視法官的智慧和經驗在司法審判中的重要作用。他們認為,專業訓練和適應自身角色的經驗使法官尤其具有智慧,而智慧意味著做出審慎的判斷。在我看來,這樣的智慧當然不只是一種知識,更不應該僅僅是那種來自書本的知識,而是那些以維護憲法為己任的法官們,在總結豐富的法治經驗的基礎上獲得的經驗和靈感。 你說到的一九三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美國訴卡羅琳產品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cts Company) 判決書的第四注腳(「第四注腳」應為「腳注四」——Footnote Four), 就是英美法系法院判決書格式中必不可少的「注釋」,由於這個注釋不僅充分展示了主審此案的大法官斯通基於經驗的智慧,而且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美國憲政的歷史,因而被譽為是「改變美國憲政歷史的一個腳注」。 該腳注的譯文(意譯)是:「當立法從表面看,受到了憲法的特別禁止,諸如為憲法前十項修正案所禁止的時侯,推斷其合憲性的范圍可能更為狹小。當這樣的立法也在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禁止之列時,它同樣也被認定是特別的禁止對象。現在沒有必要考慮那些限制政治進程的立法——這一進程通常被期望能夠取消令人討厭的法律,在第十四條修正案一般性禁止的情況下,是否要比其他絕大多數類型的立法受到更為嚴格的司法審查。我們也不必去探究同樣的考慮是否要納入到針對特定宗教的、或者涉及來源國籍的、或者種族上的少數族群制定法的審查;不必去探究歧視分散的和孤立的少數群體是否是一種特殊情形,因為這些立法往往嚴重地削弱了那些通常用以保護少數的政治進程,因此它們可能相應地要求更為透徹的司法追究。」 因為該案涉及到了一項聯邦立法,它限制一種混合奶的跨州銷售,而卡羅琳公司認為這一法律剝奪了公司的商業自由權,違背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如果該案發生在一九三七年之前,在訴訟中美國聯邦政府必敗無疑。但在卡羅琳案的判決書中,最高法院的斯通大法官指出,判決與州際商業相關的案件時最高法院應該認可立法者制定規制商業活動的法律時所依賴的「知識和經驗」,如果不缺乏這樣的「理性基礎」,就不應該宣布這些立法違憲。這一表達的內在邏輯就是:既然法院的法官們高高在上,不受民意制約,與現實的社會經濟保持距離,因此他們不大可能比議會中的民意代表更多地了解社會經濟的現實運作,也就沒有資格指責各級立法缺乏「理性基礎」。所以結論自然是在對經濟或社會立法進行司法審查時,最高法院應當遵循司法克制的原則,應當尊重立法部門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判斷。這個判決之所以成為經典,完全是因為斯通在判決書上加了一個看似不起眼的腳注,因它是整個判決書中的第四個注釋,故名。不僅使這個判決成為法律智慧的經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且也激發出眾多的法學研究成果。這個注釋試圖說明,司法克制的假定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僵硬原則,它有三個例外情況。對這三個例外,司法非但不應當克制,恰恰相反,還需要更積極和嚴格的司法審查。如果用通俗的語言來解釋斯通的注釋,那就是司法克制有以下三個例外:其一,明顯違反《權利法案》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立法;其二,那些限制更多人參與政治進程的立法;其三,那些歧視弱勢群體、妨礙他們參與政治進程的立法。對這三類立法,最高法院要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 「腳注四」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提出了對於不同類型的立法需要適用於不同程度的司法審查。具體說來,法院對國會的經濟調控(主要是州際商業)立法,遵從立法機構的判斷;對待非經濟立法,則應加以嚴格審查。這種區別對待立法的司法審查態度後來逐漸發展成為美國憲政史上著名的「雙重標准(double standard)」原則。
F. 美國歷史上著名的羅伊訴韋德案引發的思考:
你看看這個吧
在美國200多年歷史中,從來沒有一個判例象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1973年的Roe v. Wade〔1〕案(以下簡稱:羅伊案或者羅伊判例)那樣,在整個社會引起如此廣泛和持久對立。
羅伊判例之後,反對墮胎的參眾兩院議員在當年就提出「憲法保障各州墮胎立法權」、「憲法保護始於受精的生命」、「憲法保護未出生兒童」等憲法修正議案,試圖通過修正憲法而推翻羅伊判例盡管通過一個對墮胎問題「一刀切」的憲法修正案是毫無希望的。80年代之後,立法動議從修正法轉向制定民權法案,反對墮胎的一方提出了主張生命始於受孕的「未出生兒童民權法案」、禁止據胎兒性別而決定墮胎的「胎兒民權法案」;支持墮胎的一方提出了「婦女健康平等法案」、「自由擇法案」和「生育健康保護法案」。1996年,參眾兩院以多數票通過禁止「局部分娩」(partial birth)的反墮胎法,柯林頓總統行使否決權,阻止了該法生效。
在共和黨執政期間,歷屆美國總統都將推翻羅伊判例作為他們任期內的主要政治目標之一。反對墮胎是里根競選綱領「道德多數」的重要組成部分,里根聲稱:「一個社會抹殺人類生命一部分——胎兒的價值,這個社會也就貶低了全部人類生命的價值。」〔2〕聯邦政府多次作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與案件判決有利害關系,因而被允許在法庭發表支持一方意見的訴訟參加人),與州政府一起,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羅伊判例。
美國總統歷來通過提名聯邦法院法官而影響司法,但是,總統提名必須得到參議院多數認可。羅伊判例之後,通過提名大法官而改變最高法院力量對比,成為美國總統推翻或者維持羅伊判例的一個重要政治謀略。在參議員聽證會上,支持和反對總統提名的議員常常發生激烈爭辯,大法官候選人對墮胎問題的態度則往往成為爭議焦點。〔3〕從羅伊判例之後,到柯林頓在93、94年分別任命兩名大法官之前,最高法院的力量對比發生了實質變化:支持羅伊判例的法官從多數變為少數,主張全部或者部分推翻羅伊判例的法官從少數變為多數。目前,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就羅伊判例分為遵循前例、限制前例和推翻前例三派,在某些爭議焦點上僵持對立,以至無法形成多數意見。
每當最高法院審理墮胎案件,支持和反對墮胎的民眾就針鋒相對地舉行大規模示威遊行,一方口號是:「生育選擇是我自己的事」(Reproctive Choice I Made Mine),另一方口號是「不許有殺人的隱私」(No Privacy to kill)。與此同時,游說的抗議信件如潮水一般湧向最高法院。示威者封鎖墮胎診所,勸阻孕婦尋求墮胎咨詢,在全國各地是司空見慣的。在極端的情況下,反對墮胎的情緒導致槍擊墮胎診所等暴力行為。現任大法官Scalia在凱瑟案不同意見中說:「羅伊判例不是化解了人們在墮胎問題上的分歧,而是加深和擴大分歧的最主要的原因,正是羅伊判例將分歧推到全國范圍,從而給解決分歧製造了無窮的困難。」〔4〕
(二)羅伊判例展示了法官、當事人、學者如何圍繞一個案例,通過解釋法律而競爭合法性,這一競爭過程本身比任何理論都更能說明:法律解釋究竟是什麼。
如果對法律解釋問題進行一般性討論,總會纏繞於一些前提性問題,例如:為何解釋?引出解釋的問題是什麼?解釋目的是什麼?解釋方法是否得當?當我們從一個疑難案件入手而觀察解釋過程的時候,這些前提性問題是可以省略或者可以被觀察的。因為: 1.一個現實的爭議已經被推到法院。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並請求法院解決爭議,而不是法院脫離具體事實去製造一個法律問題,然後,進行一般性的法律解釋。當然,法院可以通過選擇案例而尋找一個正中下懷的爭議問題,但是,法院至少在形式上是被動的。
2.在爭議的全部過程中,參與者角色是預先設定和不可改變的,每一方當事人都要建立自己聲稱的合法性,而擊破對方聲稱的合法性。解決爭議的全部過程是通過對抗式訴訟而進行合法性競賽,而法官必須裁判合法性競賽的勝負。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只能就某一個確定的爭議焦點,判決一方全勝,另一方全敗,沒有其他選擇。因此當事人是圍繞一個註定要有答案的問題,進行一場註定要有勝負的較量——不是武術表演式的單練,而是互決勝負的對練。一個不可改變的事實是:人們不能因為解釋方法和理論分歧而放棄解釋,也不能等到解釋方法和理論「完善」之後再作出結論,因此,關於解釋方法和理論的爭辯只是作為合法性競爭的構成部分而顯示其現實意義。
3.法官和當事人都承認:在當事人和法院之外,存在一個決定合法性爭議的權威文本。解釋對象不僅是確定、可以被解釋的,而且對競賽參與者和裁判都有約束力,至少在形式上如此。即使當事人爭論一個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他們也是根據承認存在另外一個更加權威的法律文本,否則,法律解釋問題是無法進入法院的。
4.訴訟和體育比賽的一個差別是,法官裁判勝負需要陳述理由,體育裁判只作結論,不談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資格判決輸贏,是因為他們能夠提供判決理由;體育裁判也有自己的理由,只是體育規則本身比法律規則簡單、明確,裁判需要當場宣布勝負而沒有時間陳述理由。法官需要告訴當事人:決定勝負的規則從何而來,規則如何適用於爭議事實,規則的適用是否遵循先例等等。法官需要證明:裁判符合一個超然於游戲參加者的權威文本,至於法官是比照事實和法律之後得出一個「客觀」結論,還是先形成「前見」,然後,按照「前見」去裁剪事實和法律,這是無從考證的法官內心狀態——一個由法官職業良心決定的問題。但是,無論怎樣,法官有義務竭盡努力形成當事人的確信:裁判來自法官必須服從的法律文本,而不來自法官本人的道德哲學、意識形態或者偏見。
在對抗式訴訟中,結局通常是一方獲勝,一方失敗(雙方獲勝或者兩敗俱傷是例外情況)。如果所有法官就判決達成一致意見(結論和理由都一致),審判理由通常是加強一方的合法性,而否認另一方的合法性,法官實質上是加入當事人一方的陣營,判決理由實質上是有關當事人主張和判決本身合法性的解釋。因此,問題不在於教育背景相同的法官如何對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產生分歧,而在於他們如何運用基本相同的合法性淵源建立不同的審判理由。審判理由就是法律解釋,就此而言,一個沒有審判理由的裁定不能算是司法裁定。
(三)羅伊判例引起爭議的法律問題包括:墮胎合法性是一個應當由立法解決的政治問題,還是一個應當由最高法院解決的法律問題?司法判決應當是遵循前例,還是回應公眾意志?按照憲法第14修正案,未經正當程序而不可剝奪的個人自由是否包括婦女墮胎的自由,未經正當程序不可剝奪的個人生命是否包含「胎兒」?法院解釋憲法的依據是憲法條文和憲法制定者的本意,還是一種可以讓法官自由發揮的憲法「基本價值」?圍繞這些問題展開的爭議,決不是為了統一認識,而是就角色、價值判斷、法律解釋方法的合法性進行競爭———在特定製度和具體個案背景下的合法性競賽。
圍繞羅伊判例的問題之所以和法律解釋有關,因為,在那些和爭議有關的基本前提上,對立各方存在共識:其一,各方對問題的真實性不存在爭議,有了這樣的共識才有可能進入羅伊判例的第一個問題——這是不是一個應當由法院回答的問題?其二,法官和當事人都承認:憲法比自己更權威,當事人的主張和法院的判決是否具有合法性,取決於它們能否得到憲法支持;重要的不是法官作出了什麼決定,而是法官的決定是否能夠得到憲法支持,因此,進入羅伊判例的第二個問題——法官超越憲法文本含義和創制者的意圖解釋憲法是否背離了正當角色?其三,憲法判例生效之後構成對法院具有約束力的權威,但是,法院又不排除推翻前例的可能性,因此,進入羅伊判例的第三個問題——法院是否應當回應公眾反應而推翻前例?
盡管,圍繞羅伊判例的爭議始終是以憲法解釋為脈絡,以法院的合法角色為焦點,但是,爭議的原動力是利益的合法性競爭。一方面,羅伊判例宣告婦女墮胎合法化,另一方面,羅伊判例冒犯了美國社會的其他價值判斷,打破了傳統形成的合法性邊界。羅伊判例對篤信生命從受孕開始的宗教是一種褻瀆:當法院宣布胎兒不是生命的時候,一個世俗權威侵入了宗教權威的傳統領地;反對羅伊判例的呼聲之所以如此激烈、廣泛和持久,司法和宗教結怨是一個重要原因。羅伊判例對各州立法權構成了嚴重挑戰:羅伊判例的妊娠三階段劃分實際上是給各州政府提供了一個立法綱領,聯邦司法如此激進地侵入各州立法領地,自然引起強烈抵抗。
羅伊判例對合法利益的傳統邊界的沖擊遠遠不止是生育自主問題。當法院宣布墮胎是憲法保護的隱私權時,就拉開了一場更為廣泛的利益合法化之爭的序幕:
1.既然生育和墮胎都是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那麼,政府資助生育,而不資助墮胎,是否違反平等保護規則?政府分配社會資源的合法性面臨挑戰。
2.既然墮胎是一種隱私權,那麼,同性戀為什麼不能也是隱私權,同性戀伴侶為什麼不能得到和異性配偶一樣的福利待遇?同性戀為什麼不能收養子女,為什麼不能相互成為法定繼承人?
3.既然墮胎是個人支配其身體的自由,那麼,安樂死是不是一種自由?人是不是有自殺的權利,醫生是不是能夠幫助病人實現這種權利?當一種傳統的「非法」主張得到「正名」之後,接踵而至的是,類似的非法主張與之附會、認同,紛紛要求「正名」,從而導致重新劃分合法利益邊界的系列爭奪戰。
羅伊判例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解釋問題,而是對立各方通過法律解釋擴展自己的合法領地,重新劃分合法性邊界。但是,羅伊判例提出的法律問題又不是什麼新問題,而是從最高法院自稱擁有違憲審查權之後一直爭論不休的老話題,人們就這些老話題進行爭論,決不是為了「統一思想」或者求大同而存小異,而是因為每當一種勢力試圖改變傳統邊界的時候,主張保持原狀和改變邊界雙方的論調總是圍繞老話題而展開新的一輪較量。
G. 急求美國歷史上的一個著名案件
911啦,布希在位時,這是最具影響力的案件了。
H. 美國的法律有哪些
美國法律: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法來源於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憲法的特點
①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勁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准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②聯邦與州分權較復雜。各州均有其憲法與法律,但應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於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復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這是從19世紀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較詳細的規定。
I. 美國歷史上十大有爭議的刑事判例,美國多少判例
| 10、1994年辛普森謀殺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
指控:謀殺妮科爾•布朗和隆•高曼(Nicole Brown and Ron Goldman)
請求:無罪
判決:無罪
這起關於前海斯曼獎(Heisman Trophy)獲得者、國家橄欖球聯盟(NFL)明星後衛歐•傑•辛普森(Oreutnol Ganmes Sympson)謀殺案糾結了美國民眾數月。電視節目的開頭就是1994年6月17日警方追捕駕著一輛白色福特小馬吉普車在洛杉磯公路上逃竄的辛普森。
這個案件在美國引起的震動是空前的,不僅因為辛普森是一位家喻戶曉的體育、電影、廣告三棲明星,更因為這個案件的戲劇性發展,17日追捕辛普森時,全美三大電視網ABC、CBS、CNN同時終止了一切節目的播放,全部焦點集中在辛普森遭到警方追捕的全過程。
辛普森於1985年與妮科爾•布朗(Nicole Brown)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辛普森與妮科爾因為激烈的沖突而不得不以婚姻的破裂而告終,但辛普森始終不肯放棄她。1994年6月 11日,辛普森與妮科爾參加了其女兒在洛杉磯的比賽,接著便分開了。布朗與朋友一起去用餐,辛普森收拾行李准備飛往芝加哥。第二天早晨,鄰居發現妮科爾• 布朗和其男友隆•高曼被謀殺於高曼在洛杉磯的寓所外。
所欲證據看起來都指向辛普森。1994年6月30日,開始預審,7月7日,經預審辯論,法官裁決:「現存證據已經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犯 下了被控的罪行。」1994年7月22日,洛杉磯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審團審判。11月3日,12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1995年 1月24日,正式開庭審理。
經過一年多的審理。陪審團分析了113位證人的1105份證詞後作出了宣判。10月3日上午,美國上至總統、下至百姓,有1.5億人停下手中的工作注視著電視屏幕。歐洲也有多家電視台參與轉播判 決的實況。10點07分,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無罪」。
暴露出來的最嚴重的社會問題還是種族關系重新緊張。由於此案涉及黑人明星、黑白關系等因素,所以具有高度種族敏感性。關於辛普森有罪無罪的問題,白人和黑 人一直看法不一樣。近一半白人認定有罪,而絕大多數黑人認為辛氏無辜。多數黑人認為,如果辛普森被判有罪,那將表明美國司法制度對黑人的長期不公正還在延 續。而不少白人則認為,如果辛氏無罪釋放,那是由於他的黑膚色而受到照顧。
| 9、1893年莉琪•波登謀殺案(Lizzie Borden)
指控:謀殺其父安德魯•波登與其繼母艾比•波登(Andrew and Abby Borden)
請求:無罪
判決:無罪
莉琪•波登謀殺案通過一首廣為流傳的歌謠而存留於人們的記憶之中。「莉琪•波登拿起斧頭,劈了其老母四十下;當她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又砍了其老爸四十一 下。」(Lizzie Borden took an axe, and gave her mother forty whacks. When she saw what she had done, she gave her father forty-one.)(按:實際上兩位被害者總共被砍二十九下。)
該案發生於1892年8月4日。馬薩諸塞州瀑布河城(Fall River)銀行家安德魯•波登(Andrew Borden)33 歲的女兒莉琪•波登基於如下事實而被捕:謀殺案發生時只有她在家,而且現場沒有打鬥的跡象。
案子審理期間法庭內外都有相當激烈的推理、辯論,有不少人直覺以為和繼母一直處得不好的莉琪有行凶動機,然而卻缺乏有力的犯案證據以及目擊證人;法庭上淑女形象的莉琪•波登看起來無助而纖弱,卻贏得全以男性成員組成的陪審團(當時美國女性尚無參政權)同情,在一個多小時的討論之後,認定其人並非兇手。若不 是莉琪殺了自己的父母,那兇手又是誰?對於這個案件的調查研究,一百多年來未曾間斷,各種謠傳更激發出無數文學藝術,甚至是紀念工藝品的創意;發生命案的 房子,現在是瀑布河城能提供遊客用餐甚至居住的知名旅遊景點。
| 8、1954年薩姆•謝帕德謀殺案(Sam Sheppard)
指控:謀殺其妻瑪麗琳•謝帕德(Marilyn Sheppard)
請求:無罪
判決:有罪,但稍後被宣判無罪
據說該案是電視節目《亡命天涯》(The Fugitive)的故事藍本。薩姆•謝帕德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醫生,1954年7月4日因涉嫌棒殺其已有身孕的妻子瑪麗琳•謝帕德而被捕。他自稱 無辜,其妻之死乃是外人入室將其擊昏後所造成。此案公開後,立刻引起全國和地方各媒體的極大關注,有關評論和報道隨即鋪天蓋地而來。(註:若干年後,謝帕 德的辯護律師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五卷載有傾向性內容的剪報,以作為謝帕德受公平審判權利被侵害的證據,見Ronald L.Goldfarb,TV Or Not TV,1998,p.10.)
謝帕德案以審判過程被嚴重干擾為由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當時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謝帕德被判犯有二級謀殺罪。在獲得聯邦法院重審之前,謝帕德已在監獄里度 過了11年。1966年,謝帕德案件被重新審理,他被無罪釋放。最高法院把審判前和審判中關於本案的媒體報道形容為「亂哄哄的瘋人院」,宣判謝帕德無罪的 大法官克拉克(Clark)代表法庭陳述意見時說道:「一個負責任的新聞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特別是在刑事案件領域。……從這個案子,我們 看出對於未決案件的不公正和有偏見的新聞報道越來越多了。正當程序要求被告人接受不受外界影響的公正的陪審團的審判。考慮到現代傳播媒介的普遍性和從陪審 員的頭腦中抹去存在偏見的輿論的難度,審判法院應該採取有力措施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受理上訴的法院有義務獨立地對該案件的情況做出評價。當然,這並不是要 禁止新聞界報道在法庭中發生的事情。……法院必須根據法律原則和規則來保障他們的審理程序不受外界干擾而存在偏頗。不管是檢察官、被告律師、被告人、證 人、法院的工作人員,還是警察都不能破壞這種職能。律師和新聞界在信息方面的合作,會影響刑事審判的公正性,不僅應該受到規制,而且應該受到責備和法庭紀 律的處罰。」
| 7、1925年斯考普斯「猴子審判」(Scopes Monkey Trial)
指控:在學校非法講授進化論
請求:無罪
判決:有罪
這起猴子審判的結果至今仍然影響著美國的教育。1925年,美國田納西州代頓市(Dayton)的中學教師約翰•斯考普斯(John Scopes)被「神創論」的支持者(即「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告上了法庭。原來,當時田納西州的法律禁止在中學講授違反《聖經》的理論,而 斯科普斯卻違反該法公開講授進化論。「神創論」的支持者把進化論歪曲簡化成「人是猴子變來的」,因此那場審判被稱為「猴子審判」。
當時美國出了名最善辯的兩個人:來自芝加哥代表被告的名律師克拉倫斯•戴洛(Clarence Darrow)和作為檢方律師的著名政治家威廉•詹寧斯•布萊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都加入了這場審判。「猴子審判」從1925年7月13日持續到7月21日。最後,陪審團只花了9分鍾就得出了確認被告違法的結論。被告斯考 普斯被判罰100美元。
在「神創論」被科學界反復駁斥之後,「智能設計論」又冒了出來,並要求在科學課程中得到「平衡介紹」。
| 6、1982年小約翰•辛克利行刺總統案(John Hinckley Jr.)
指控:試圖暗殺羅納德•里根總統
請求:精神病
判決:因精神病被判無罪
像美國歷史上多起刺殺總統案一樣,小約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Jr.)行刺里根總統案撲朔迷離,眾說紛紜。人們普遍認為,美國法院對辛克利案的審判簡直就是天大的笑話。刺客辛克利並沒有精神病,有 毛病的是過分保護罪犯權利的法律法規和槍支泛濫的美國社會。
1981年3月30日,小約翰•辛克利在華盛頓中央公園酒店(Park Central Hotel)外面朝里根總統開槍。在案發現場,刺客當場被擒,人槍俱獲,鐵證如山。根據警方調查,刺客身世清白,沒有任何犯罪和國際恐怖組織背景。他刺殺 總統的動機,竟然是痴迷一位電影女星朱蒂•福斯特(Jodie Foster),追星不成便試圖干出一番驚天動地的「英雄偉業」,以轟動效應贏得意中人的敬慕和青睞。消息披露後,刺客的動機不僅沒人敢信,而且令人啼笑 皆非。
辛克利入獄後,聯邦政府起訴他犯有非法購買、擁有、使用槍支和謀殺總統、重傷四人等十三項重罪。控辯雙方都派出精神病專家,與辛克利反復接觸交談,觀察其 談吐舉止,診斷妻心理精神,長達三個月之久。他們還對與辛克利打過交道的各界人士,諸如心理醫生、機場警衛、旅館服務員、案發現場的聯邦特工等進行了認真 的調查和取證。
1982年4月27日,聯邦法院開庭,正式審理欣克利案。控方律師和醫學專家認為,欣克利雖然精神怪異,行為乖張,不可理喻,但是他並非醫學意義上的精神 病患者;他謀劃行刺卡特總統和刺殺里根總統之舉,並非精神失常,鬼迷心竅,而是在神智完全清醒的情況下,蓄謀已久,精心策劃,冷血實施。因此,他應對自己 的行為負刑事責任。辯方反駁說,辛克利毫無政治動機,手無縛雞之力,甘冒殺身之禍,以荒誕不經的方式追星,其想法和行為大異於常人。從醫學角度而言,他是 一個典型的「妄想狂」型精神病患者,把自己與電影《計程車司機》中的虛構角色混為一談,異想天開,神智錯亂。因此,被告不應負任何刑事責任。
1982年6月21日,陪審團裁定:欣克利無罪,理由是他作案時精神錯亂。法官宣布:把欣克利送往華盛頓市一所名叫聖伊麗莎白的精神病醫院,接受監護治療。
| 5、1933年林德伯格嬰兒綁架案(The Lindbergh Baby Kidnapping)
指控:謀殺小查爾斯•奧古斯塔斯•林德伯格(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 Jr.)
請求:無罪
判決:有罪
1927年5月20日早晨8點多鍾,查爾斯•奧古斯塔斯•林德伯格(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1902 年2月4日—1974年8月26日)架著一架很小的單引擎飛機「聖路易斯精神號」從紐約羅斯福機場起飛直奔大西洋對岸的法國巴黎而去。33小時後,飛機到 達巴黎。他的此次飛行創造了兩項世界紀錄:第一次實現了從紐約到巴黎的直達飛行;是航空史上飛行時間最長的連續飛行。
1930年7月22日,林德伯格的兒子小查爾斯•奧古斯塔斯•林德伯格(Charles Augustus Lindbergh Jr.)出世。1932年3月1日晚,綁匪從他位於新澤西的豪宅中綁走了他20個月大的兒子,並索贖金五萬美元。盡管付出了贖金,5月12日小查爾斯•林 德伯格的屍體還是在離家不遠的灌木叢中被發現。保姆貝蒂•格羅與其男友受到調查,但後來被證明是清白的。女傭薇奧萊特•夏普因證詞含糊也被懷疑,她選擇了 自殺而不是說出實情。兩年後,警方終於發現了一名犯罪嫌疑人,紐約木匠布魯諾•理查德•豪普曼(Bruno Richard Hauptmann)。在法庭上,證據被一一出示,七個筆跡專家認為豪普曼的筆跡與勒索贖金紙條上的筆跡相符;最有力的證據是那些贖金本身,事實上,豪普 曼就是因為使用這些錢才被發現的,而且盡管他沒有固定的工作,在大蕭條時期卻過著與其收入不符的優越生活。經過11小時的討論,陪審團得出了一致的結論: 罪名成立。豪普曼始終拒絕認罪,上訴被駁回後,1936年4月3日他被送上了電椅。豪普曼被處死後,有關此事的議論依然未平息。
| 4、1913年利奧•弗蘭克殺人案(Leo Frank)
指控:謀殺瑪麗•帕茛(Mary Phagan)
請求:無罪
判決:有罪
與喬治亞州瑪麗埃塔(Marietta)的南方背景相比,猶太男子利奧•弗蘭克(Leo Frank)被控謀殺其鉛筆廠年輕女工瑪麗•帕茛(Mary Phagan)。有證據顯示,是這家廠的看門人詹姆士•康利(James Conley)而不是弗蘭克謀殺了那個女孩。但主要由於弗蘭克是個猶太人,他便被判有罪,並被判處死刑。1915年,在死刑執行前又被改判為終身監禁。不 久,弗蘭克被一群自稱為「瑪麗•帕茛騎士團」(Knights of Mary Phagan)的白人市民從監獄里劫出來,並被帶到馬里塔小鎮用繩子絞死。(在弗蘭克被處以私刑後,喬治亞州3000多猶太人約有一半離開了該州。弗蘭克 的逮捕和審判導致了1913年反侮辱聯盟(Anti-Defamation League)的成立。)
| 3、1914年阿爾傑•希斯偽證案(Alger Hiss)
指控:偽證罪
請求:無罪
判決:有罪
阿爾傑•希斯偽證案是當時的國會議員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發起的。民主黨人阿爾傑•希斯當時是美國國務院官員,他曾以美國總統羅斯福顧問的身份出席了雅爾塔會議,還擔任過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主席。 他於1948年被指控是華盛頓特區美國共產黨間諜網成員,曾向蘇聯提供國務院機密文件。後因偽證罪被判刑5年。
1948年8月,《時代》周刊編輯、前美國共產黨員惠特克•錢伯斯(Whitaker Chambers)向當局舉報希斯是他的黨內同志,稱希斯和他的同志們企圖在政府機關內安插共產黨員及其同情者。錢伯斯的大膽「舉證」在美國引起軒然大 波,希斯立刻被推上了潮頭,不得不站出來在法庭上與錢伯斯對質。雙方辯論了多次,牽動了整個美國人的眼球。
44個月後,希斯提前出獄,由於沒有工作,妻子離他而去,他只好以推銷文具為生,並出了兩本回憶錄,在書中,希斯始終堅持他的清白與無辜。這起間諜案直到現在還是一個疑案。
| 2、1931年斯科茨伯勒男孩強奸案(The Scottsboro Boys Trial)
指控:強奸罪
請求:無罪
判決:有罪
1931年3月25日,9名年齡在13至21歲之間的黑人男孩乘坐穿過亞拉巴馬州鄉村的敞篷貨車時因斗毆被捕入獄。隨後被控強奸了兩名搭乘同輛貨車的白人 女孩——魯比•貝茨(Ruby Bates)和維多利亞•普賴斯(Victoria Price) ——而受審。在指控後,給兩名女孩進行體檢的醫生說,並未發生過強奸。盡管有這一證據,但9名男孩中有8人被草率地定罪,判處死刑。當年只有13歲的羅伊 •賴特(Roy Wright)倖免於最終的死刑判決。
「斯科茨伯勒男孩訴亞拉巴馬州」(Scottsboro Boys v. the state of Alabama)是轟動全國的案件,也是美國民權運動的一大前兆,並導致了美國最高法院兩個里程碑式的裁決,從而加強了所有美國人的基本權利。該案不僅在 民權史上,而且在憲法的發展上都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正是這一案件,使第十四條修正案關於「平等的法律保護」(equal protection under the law)和「適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的保證得到意義廣泛的解釋。
| 1、1963年肯尼迪刺殺案(JFK Assassination)
涉案人員:李•哈維•奧斯瓦爾德和傑克•魯比(Lee Harvey Oswald and Jack Ruby)
指控:奧斯瓦爾德刺殺肯尼迪總統,魯比謀殺奧斯瓦爾德
判決:有罪,魯比後來被改判
美國第三十五任總統約翰•菲茨傑拉德•肯尼迪(John Fitzgerald Kennedy)於1963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在夫人傑基•肯尼迪(Jackie Kennedy)和德克薩斯州州長約翰•康納利(John Connally)陪同下,乘坐敞蓬轎車駛過德克薩斯州達拉斯市的迪利廣場(Dealey Plaza)時,遭到槍擊身亡。負責總統遇刺案調查工作的沃倫委員會(the Warren Commission)在經過了長達10個月的調查之後,於1964年9月發表了一份官方報告。報告指出,刺殺肯尼迪的兇手是德克薩斯州教科書倉庫大樓的 雇員李•哈維•奧斯瓦爾德(Lee Harvey Oswald)。
兩天後,傑克•魯比在眾目睽睽之下槍殺了奧斯瓦爾德。1964年3月14日,傑克•魯比被判以電椅處死。但德州法院推翻了這一裁決。在其再次受審前,魯比於1967年死於癌症。
J. 尋找經典的美國聯邦法院判例
1946年,克里斯蒂。威特羅和里伯瑞。普格里茲合夥共同出資在紐約成立了一家小的建築公司。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聘用盧索當會計,還任命他為執行副總裁。幾年後,他們又雇了曾在畢觀威事務所工作過的兩個人擔任會計和財務主任。1955年威特羅和普格里茲將他們所有的生意合並,成立了巴克雷斯建築公司。4年後,公司以每股3美元的價格,公開上市發行了56萬股普通股,不久,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入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單之中。
巴克雷斯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承建保齡球道。自1952年美國有了自動裝瓶機後,保齡球作為一種娛樂性的體育活動受到極力推崇,保齡球道的需求旦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巴克雷斯公司在1960年時已是美國每三大保齡球道建造商。據報道,1956年巴克雷斯公司的總銷售額為80萬美元;4年後,公司總收超過900萬元,凈收益約75萬美元。在1961年初發行的《華爾街雜志》中,該公司財務主管預測當年的總銷售額將達到1500萬美元,實現利潤120萬美元。
巴克雷斯公司大多是為一些小的辛迪加投資者修建保齡球道。在簽約建築合同時,這些辛迪加投資者必須向巴克雷斯公司預付一小部分訂金和簽發一張分期付款的匯票,隨著保齡球道施工的進棄,在幾年內將余額會清。1960年巴克雷斯公司開始與某財務公司進行銷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將修建的球道賣給該財務公司,該財務公司再將球道回租給巴克雷斯公司的子公司,由其子公司來經營球道。巴克雷斯公司對上述兩類交易沒有考慮任何理財技巧,在沒有收到任何一筆大額付款之前,就在建造費用上投入了大筆現金。結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為建築項目不斷地尋找外部融資。1961年5月為了解決迫切急需的營運資金,公司向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會」)遞交了S—1有價證券申請上市登記表,要求發行總金額為174萬美元,期限為15年,利率為5.5%的長期債券。
60年代初,人們對新型保齡球道發生了興趣,導致舊型球道市場一落千丈。這突如其來的市場變化和大量的外借資金,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2年陷入了財務危機。許多簽約者開始拖欠到期的應付款項,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自行承擔已建好的球道的運行費用,這就更加劇了巴克雷斯公司資金周轉的困難。1962年末,由於還不起外部債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聯邦破產法的規定宣布破產。破產後,購買該公司1961年公開發行債券的人們集體上訴,巴克雷斯公司、證券經紀商、以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畢馬威事務所)均成為被告。這個案件之所以著名是因為以下原因:首先,該案件是自1933年證券法頒布以來第一個大案,它牽涉到在證券法首次對新證券發行作了法律規定以後,該如何處理與此有關的法律糾紛問題。其次,對審計職業界來說,這個案例也很重要,因為它是1933年證券法頒布以來,第一個強調審計人員法律責任范圍和性質的案件。尤為重要的是,該案例將成為聯邦法院依據1933年證券法履行了應盡的職責。
在巴無雷斯公司的上訴案中,主審法官集中討論了三個問題:
1、巴克雷斯公司在申請發行利率為5.5%,期限為15年的債券時,所遞交的S—1表中是否包含錯誤的披露。
2、如果表中有錯誤的披露,這些錯誤是否「重大」。
3、在核實表中的內容有無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是否履行了應盡的謹慎責任。
聯邦法官司麥克林寫下了對巴克雷斯公司一案的意見,並從會計和審計的角度闡述了對這三個問題的理解。為此,許多審計職業觀察者認為,只有通過對照證券法,對注冊會計師進行聽證,才能對巴克雷斯公司問題材作出公正的處理意見。
問題1:巴克雷斯公司S—1有價證券上市申請表中是否有錯誤的披露。
巴克雷斯公司1958到1960年的財務報表都是由畢觀威事務所審計的。為了發行債券,S—1表中包含了如下審計內容,即1961年第一季度的財務報表和畢觀威事務所對該委度財務報表的復核。在評價畢馬威事務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現時,麥克林法官將主要問題集中在事務所對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的報表審計上。法官認為,很明顯,潛在的投資者在閱讀S—1表時,要注意1960年的財務報表,而不是未經審計的1961年每一季度報表,或是1958年和1959年的報表。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宣稱,公司用保齡球道完工程度來計算收益是不恰當的。這種計算方法只能用於建築項目的成本,而不能說明項目的收益。因為這些項目的最終收益是不確定的。對這一觀點,麥克林法官提出了反對意見。他裁定:在這種情況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為一種會計處理是適當的。但他也指出,1960年12月31日會計記錄所估計的在建工程中,兩項工程的完工程度過於樂觀了,因此,報表上會計年度期末收入也高估了。
下面表1中列示了麥克林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財務報表中主要錯誤事項。
所列收入的虛增部分是來自於銷售回租交易,即「天堂之道」的建築項目。當時,會計准則中允許將會計期間的銷售回租交易的總收益計入當期收入,但麥克林法官司卻裁定,這種會計處理方式即使符合公認會計准則,但在此也不允許。他指出:「天堂之道」的交易實質上只是巴克雷斯公司通過融資方式來完成項目的一種「技巧」手段,而不能成為企業的真正銷售。1960年利潤表中收入的高估,也導致了公司當前凈收益和每股收益的誇大。表1中這兩項的高估數額是麥克林法官根據1960年末財務報表中主要流動比率的錯誤所造成的影響,成為巴克雷斯公司破產前資金周圍困難的焦點。麥克林法官司尤為關注的是,1960年12月底,巴克雷斯公司從它的非合並子公司中轉入的14.5萬美元現金。公司對這次轉移現金交易作了規定,即1961年1月16日,巴克雷斯公司必須再將這筆現金還給這家子公司。很明顯,這筆交易是由盧索特意安排的。麥克林法官作了如下批註:無論如何,這樣處理如此多的現金(14.5萬美元),而且沒有任何暫時存款的特殊說明,屬於誤導信息。此事件的發現很重要,因為它揭露了巴克雷斯公司蓄意遮掩經營情況的事實,並說明了巴克雷斯公司高級官員的可信度及其它方面所作的供詞值得懷疑。
麥克林法官除了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12月31日報表上現金余額的誇大外,還得出其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也誇大了的結論。法官認為,1960年末,公司應對明顯收不回來的應收賬款計提5萬美元的壞賬准備,並且有一筆應收賬款屬於其子公司,不應列在資產負債表上,因為這屬於關聯企業行為。對於應收票據公司經常用客戶所簽匯票向財務公司貼現,財務公司留下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抵押,以防部分匯票不能按時兌現。只有當一張匯票全額兌現後,抵押部分才匯給巴克雷斯公司。巴克雷斯公司為了使公布的財務報表顯示良好的資金周轉情況,將財務公司留作抵押的金額也列入流動資產項目中是誤導行為。其理由是:1)由於一些客戶經常拖欠票據的支付,有一定比例的抵押永遠不會匯回巴克雷斯公司。2)匯款往往是發生在匯票貼現幾年之後。麥克林法官指出:最後一個實質性的錯誤是關於年巴克雷斯公司財務報表上的或有負債項目低估問題。公司大量的或有負債是向財務公司貼現應收票據所引起的。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估計或有負債數額不當,造成如表1所列示低估問題。在1960年財務報表中,此項低估金額約為37.5萬美元。
問題2:巴克雷斯公司S—1有價證券上市申請表中的錯誤披露是否屬於「重大」?
麥克林法官審核S—1表時提出的第二個主要問題是:財務報表的錯誤披露是否重大。根據1933年證券法規定,被千被判是否負民事責任的最先決條件就是看其是否存在重大的錯誤披露。證券會對重大性的定義如下:當「重大性」用於任何信息披露要求時其限定范圍是,披露的內容使一秀謹慎的投資者在購習上市登記證券時,能得到合理的信息,否則就屬「重大」。對報表中高估的銷售額、營業凈收入、每股收益等指標「是否會阻止一般謹慎投資者購買」公司1961年發售的債券時,法官裁定:每項錯誤的嚴懲性均不足以打消一個謹慎投資者購買債券的念頭。因為,債券本身就被認為是一種「投機」證券,所以,未來投資者不會因為1960年財務報表上的銷售和收益數據上「相當小的錯誤」而撤回投資。
法官裁定,報表上的或有負債低估37.5萬美元也不屬於重大數額。他指出,巴克雷斯公司當時的總資產為6101085美元,與總資產相比,無論是報表附註上已披露的,還是實際確實存在的或有負債,對未來投資者來說,總資產額可能都是「一個很大的數額。」據他分析:「如果投資者看到巴克雷斯公司報表附註中的說明,也許很樂意買其債券,如果再告訴他們或有負債實際比報表附註中高出37.5萬美元,我懷疑他們中否會立即因此而不買債券。」因此,他認為,這一錯誤表述不具有重大性。然而,麥克林法官裁定報表中流動資產和由此計算出的流動比率的主估屬於重大性錯誤。從表1中所列示百分比來看,被裁定為重大錯誤的「流動比率」與裁定為非重大錯誤的「第股收益」的高估相差甚小。然而,法官的理由是:與公司股東相比,債券持有人或未來投資者對公司資金流動狀況高估的關心更甚於對公司收益的高估,尤其對曾發生過資金流動困難和將面臨嚴懲營運資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
問題3:畢馬威事務所在復核S—1表時,是否盡到應有的謹慎責任。在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畢馬威事務所的主要辯詞是:他們已盡到應有的謹慎責任。
在1933年證券法中,對謹慎責任作了如下定義:在合理的調查分析之後,有適當的理由想念並真實地確認當時報表所陳述的內容均已屬實,沒有遺漏任何重大事實,不對報表使用者造成誤導,並對此進行所有的必要說明。根據此定義,比馬威事務所如要對此進行辯護,就必須提供證據說明其審計人員對S—1表進行了「合理地調查」,並由此得出就重大性原則來說表中所陳述的內容是正確的。麥克林法官審核了畢馬威事務所的工作底稿,這些底稿記錄了該事務所為了復核S—1表,對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程序和1961年每一季度財務報表的復核程序。這項審計和復核工作主要是由年輕的高級審計員貝拉第進行的。麥克林法官認為:選貝拉第作為巴克雷斯公司的高級審計員,從事相當復雜的審計業務的決策值得商榷。因為當時他還不是注冊會計師,南昌且他以前對保齡球行業沒有任何經驗,只不過最近剛提為高級審計員而已。尤為關注的是「天堂之道」建造項目的銷售回租交易審計程序。在仔細審查畢馬威事務所的工作底稿後,法官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貝拉第從來就沒有將這筆交易當作一項重要的關聯公司交易進行審計。令人注意的是,承擔巴克雷斯公司審計的經理在審計之前很明顯的已經發現這一事實,他在貝拉第的工作底稿中作了如下批註:「在與泰德。克切爾(巴爾雷斯公司的財務主任)60分鍾的面談這後,他透露出巴克雷斯公司正將一球道租給其子公司,這一業務的收入來自關聯企業,應從巴克雷斯公司的收益中扣除。」對上述批註,貝拉第在工作底稿上加上如下注釋:「關聯企業將所胡權轉給了別人。」法官發現,這一注釋有些模糊,但可以說明貝拉第相信這部分資產已賣給了外部第三者。如果是這樣的活,法官認為貝拉第應完成一定程序來證實這一銷售是否屬實,但很顯然他卻沒有這樣做。
麥克林法官裁定,對貝拉第沒有發現巴克雷斯公司從其非合並公司轉入,並在年初再轉出的約14.5萬美元不負有責任。法官指出,盧索沒有通知貝拉第或畢馬威事務所的其他審計人員這一情況,「要求貝拉第查出巴克雷斯公司在滑有任何異常現象的條件下所進行的舞弊行為,是不合理的」。關於對屬於財務公司的抵押部分,且被列入巴克雷斯公司財務報表的流動資產的處理,法官認為:貝拉每應該可以確定大部分抵押在一年內是收不回來的,不能將它列入流動資產。法官對作為高級審計員貝拉第最為嚴厲的指責是他在1961年春所做的S—1表的復核。就巴克雷斯公司案中對S—1表的復核。就巴克雷斯公司案中對S—1表的復核有如下法律定義:
對公司報表的期後事項復核的目的(指S—1表的復核作為上市登記聲明的參考)是確定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有重大變更,是否有重大事項需要披露的,以防資產負債表上的數字對公眾進行誤導。
畢馬威事務所要求審計人員應遵循的部分審計程序。法官指出:貝拉第所用的程序民公認審計准則一致,但他沒有完滿地完成這些審計程序。他只用了二天多的時間來復核S—1表,總共20.5個小時。對於1961年發生的事項他沒有發現任何錯誤和遺漏,而我前面所述的那些錯誤事項都是重大的,他所得到的答案都是來自於公司管理層,而沒有親自去證實這些答案是否屬實。所以,他的S—1表復核沒有任何價值。
在麥克林法官通篇研究巴克雷斯公司的審計工作底稿後,他裁定畢觀威事務所不能證明其已盡了應有的謹慎責任。他對案件中的其他主要被衙也提出了相同結論。與皮同時,法案還指出,注冊會計師在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中,使用了「財務報表真實地反映其財務狀況」一詞,因此,當財務報表沒有過達到這一要求時,注冊會計師應對其承諾負責。在法庭要求提交對被千的審判結果前,一個和解方案使巴克雷斯公司案的各有關方達成共識。然而,各方在和解交易中應該付出的或應該得到些什麼,那是永遠不會公開的。
二、該案例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啟示與教訓
在證券市場上,當證券持有者受到信息誤導而受到經濟損失時,其首先想到的就是起訴注冊會計師並要求其賠償損失。因為,他們認為,注冊會計師既然審核了財務報表,就應保證財務報表萬無一失,而不應該存在任何誤導的會計信息,這就是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但在現實中,由於成本——效益原則的限制,以及審計手段的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保證經過審核的財務報表中不出現任何差錯,這就是社會期望與注冊會計師能力的差距。從目前來看,這一差距是無法消除的。因此,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不去承受超過去時其能力的責任,往往通過一定的程序來凌晨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對誤導的信息負責。而這一程序,就是該案例中麥克林法官提出的三個問題。這對我們今後如何界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另外,該案例子中的其他問題也對我們進一步認識注冊會計師的作用提供了參考。我們可從上述雜例中汲取以下幾個經驗教訓:
1、注冊會計師在審核財務報表前,應該充分考慮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范圍。在上述案例中,經事務所審核過的巴克雷斯公司財務報表與S—1復核表雖然是提交給證券會的,但實質上是針對購買上市債券的投資者的。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將審計重點放在債券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各種流動比率上,而不是一般常規審計程序上。因為,在該項審計中,債券購買者是預計的報表使用者,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預計第三者。根據美國的法律,審計人員如果在審計中無意地兒了普通過失,要對預計的第三者負法律責任。同樣,我國現在也已開始了注冊會計師對預計第三者負責的法律問題的關注。在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中,已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要對委託人與利害關系人負法律責任,而這里所謂的利害關系人,就是預計第三者。因此,在審計過程中,關注預計第三者的利益,應該成為我們注冊會計師在今後審計中特別予以重視的問題。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已於1996年12月6日頒布了《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的公告,並要求在1997年12月1日起執行。但許多注冊會計師認為,該項准則過於理論化,在實踐事比較難以貫徹。但在上述案例中我們看到,這一準則是具有相當現實意義。注冊會計師所執行的只能是抽樣審計,其結論只能是在一定把握的基礎上。如何確認注冊會計師是否盡到了責任?就只能以重大性作為標准。在上述案例子中,法官判定馬克思雷斯公司財務報表中是否存在重大錯誤信息,是比較客觀的,他既沒有將巴克雷斯公司在現金問題材上的舞弊責任(通過關聯公司借用現金14.5萬元,以掩蓋其現金短缺現象)歸咎於注冊會計師,也滲將或有負債及完工計算程度所出現的偏差問題,要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而是將資產流動比率來作為重大問題予以考慮,這就完全站在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什麼是重大性問題。這對我們今後如何理解重大性標准,是大有裨益的。
3、對於審計報告,過支注冊會計師行業比較多地是站在專業的角度來理解的。所以在審計報告中的措詞方面,就往往不太考慮法律上的嚴謹性,採用一些易於被人鑽法律空子的詞彙,如「真實」、「客觀」、「准確」等這些過於自信的詞彙。因此,一量發生法律糾紛,這些詞彙就成為注冊會計師抗辯中的絆腳石。在上述案件發生後,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立即了召開會議,榫了審計報告中的不足,修改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格式,刪除了一些可能引起人們誤解的詞彙,如「真實」、「准確」等,改用一些比較中性、有一定幅度的詞彙,如「公允」、「重大」等詞彙,這樣,一旦發生法律糾紛,注冊會計師就有較大的周旋餘地。事實證明,在今後的實踐中,這一個修改起到了良好的保護作用。但反觀我國一些專業審計或業務報告,仍然在使用一些令人誤解的詞彙,如在驗資報告中還在使用「真實」、「合法」等這些比較肯定的詞彙,這就給今後的法律糾紛埋下了隱患。事實上我們完全可以用一些比較中性的詞彙來代替這些可能會引起誤解的詞。這樣,既不會防礙報告的使用,又不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何樂而不為呢?難道一定要到我們與上述案例一樣受到損失後,再來重新榫我們的專業報告嗎?這是我們從該案例中應該汲取的一個非常有意義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