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A. 有機產品認證具體需要准備的材料
有機產品認證條件(有機食品、有機加工、有機養殖認證所需基本資料)
中國有機農業網 時間:2015.11.26 來源:有機農業
本文主要介紹了有機產品認證的條件和所需基本資料,主要包括有機食品認證條件,有機加工認證條件,有機養殖的認證條件以及各自領域認證所需的基本資料。有機食品認證分為種植類、食用菌類、加工類、畜禽養殖類、水產養殖類的認證。
一、有機食品認證條件所需資料
A、有機種植類認證主要包括蔬菜瓜果、雜糧、林果、野生植物、食用菌等。有機食品認證(種植類)所需基本材料如下:
【申請時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企業提供);
2、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提供);
3、種植地塊布局圖及土地/山林承包租賃合同(企業提供);
4、人員任職名單、農業設備及運輸設備清單(企業提供);
5、申請表、認證委託協議(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6、管理手冊、基地調查表、管理體系文件(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驗收階段查驗的資料】在咨詢師指導下完成
1、灌溉水質檢測報告(野生的不需要檢測灌溉水);
2、土壤農殘重金屬化驗報告(檢驗機構出具);
3、當地大氣無污染合格證明(環保局出具);
4、種子(或菌種)的購買票據以及說明書(野生的不需要);
5、地膜、棚膜、葯品等農資的購買票據(野生的不需要);
6、使用動物糞便購買票據及該糞便的無害化證明(野生的不需要);
7、包裝材料的合格資質(供貨廠家提供);
8、日常的農事出工記錄(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9、查看基地必須遠離化工廠、磚廠、大公路等,上游水源不得存在污染;
【驗收基地合格後抽樣】農產品農殘重金屬化驗檢測(專家抽樣後送到就近化驗室來檢測,檢測合格後就進入發證程序);
B、有機食品認證(食用菌)所需基本材料
【申請時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企業提供);
2、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提供);
3、栽培室布局圖及土地承包租賃合同(企業提供);
4、人員名單、農業設備設備清單(企業提供);
5、申請表、認證委託協議(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6、管理手冊、基地調查表、種植計劃(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驗收階段查驗的資料】在咨詢師指導下完成
1、生產用水質檢測報告(檢驗機構);
2、培養基農殘重金屬化驗(檢驗機構);
3、大氣無污染合格證明(環保局);
4、菌種的購買票據以及說明書(供貨方提供);
5、地膜、棚膜、葯品的購買票據及說明書(供貨方提供);
6、有機培養基的供銷合同、票據(供貨方提供);
7、包裝材料的檢測報告與合格資質(供貨方提供);
8、日常的農事出工記錄(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9、查驗基地必須遠離化工廠、磚廠、大公路等;
【驗收基地合格後抽樣】農產品農殘重金屬化驗檢測(專家抽樣後送到就近化驗室來檢測,檢測合格後就進入發證程序);
二、有機加工認證條件所需資料
有機加工類認證主要包括植物類農產品加工、肉類農產品加工、水產加工。有機食品認證(加工類)所需材料如下:
【申請時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企業提供);
2、QS許可證或其它許可證(企業提供);
3、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提供);
4、人員任職名單、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清單(企業提供);
5、生產車間平面圖、土地證或土地使用合同(企業提供);
6、生產標准、產品工藝流程、各崗位規章制度(企業提供);
7、有關有機手冊、程序文件等(技術咨詢師協助提供);
8、申請表、認證委託協議(技術咨詢師協助提供);
9、管理手冊(技術咨詢師協助提供);
【驗收階段查驗的資料】在咨詢師指導下完成
1、生產加工用水檢測報告(當地質檢所或疾控中心出具);
2、員工健康證(當疾控中心出具);
3、計量設備檢定證書(當地計量局出具);
4、食品原料和添加劑的購銷合同票據、檢測報告與三證(供貨廠家提供);
5、包裝材料的檢測報告與合格資質(供貨廠家提供);
6、生產車間記錄、檢驗記錄、出入庫記錄、供銷記錄、運輸記錄(技術咨詢師協助提供);
【驗收生產場所合格後抽樣】發證產品的成品檢測(專家抽樣後送到就近化驗室來檢測,檢測合格後就進入發證程序);
三、有機養殖認證條件所需資料
有機養殖類認證主要包括畜類、禽類、蛋、水產品、特種養殖。
A、有機食品認證(畜禽養殖類)所需基本材料如下:
【申請時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企業提供);
2、動物防疫合格證(企業提供);
3、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提供);
4、養殖基地場所布局圖,租地合同(企業提供);
5、人員名單、設備清單(企業提供);
6、管理手冊、基地調查表、有機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7、申請表、認證委託協議(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驗收階段查驗的資料】在咨詢師指導下完成
1、動物檢疫合格證(動檢站提供);
2、人員資格證和員工健康證(有關發證部門提供);
3、畜禽飲用水監測報告(檢測機構提供);
4、當地大氣無污染合格證明(環保局出具);
5、有機飼料購買發票和合同、檢測報告、資質證書(供貨方提供);
6、不能購買有機飼料的可以種植有機糧食(參照有機種植模式);
7、日常的防疫記錄、飼喂記錄、育種記錄、治療記錄、銷售記錄(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驗收基地合格後抽樣】樣品的化驗檢測(專家抽樣後送到就近化驗室來檢測,檢測合格後就進入發證程序);
B、有機食品認證(水產養殖類)所需基本材料
【申請時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企業提供);
2、漁業部門許可證(企業提供);
3、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提供);
4、養殖基地水域布局圖,淡水養殖的還需要租地合同,海水養殖的還需要海域承包使用合同或相關許可證(企業提供);
5、人員名單、設備清單(企業提供);
6、管理手冊、基地調查表、有機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7、申請表、認證委託協議(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驗收階段查驗的資料】在咨詢師指導下完成
1、檢疫合格證(漁業部門提供);
2、人員資格證和員工健康證(相關發證機構提供);
3、飼養水質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提供);
4、當地大氣無污染合格證明(環保局出具);
5、有機餌料購買發票和合同、檢測報告、資質證書(供貨方提供);
6、不能購買有機餌料的可以採用野生餌料(企業提供);
7、日常的防疫記錄、飼喂記錄、育種記錄、治療記錄、銷售記錄(認證咨詢師協助提供);
【驗收基地合格後抽樣】樣品的化驗檢測(專家抽樣後送到就近化驗室來檢測,檢測合格後就進入發證程序);
資料來源:中國有機農業網http://www.cnoa360.com/news/28829991.html
B.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有何區別
有機產品是一種國際通稱,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奶製品、禽畜產品、蜂蜜、水產品、調料等。除有機產品外,國際上還把一些派生的產品如有機化妝品、紡織品、林產品或有機產品生產而提供的生產資料,包括生物農葯、有機肥料等,經認證後統稱有機產品。
有機食品和有機產品實質上是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方式表述的相近的概念。有機食品是有機產品中可供人類食用的一部分。
因此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是對所有的有機物品進行的規章制度,而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是對吃的食品進行的有機規章制度。
C.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15年8月25日修正版)
(2013年11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5號公布,根據2015年8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產品質量,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進口和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准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准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則,並對外公布。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內進行。 第七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並經國家認監委批准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認證機構實施認證活動的能力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認證機構國家標準的要求。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檢查員,應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後,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
第八條
有機產品生產者、加工者(以下統稱認證委託人),可以自願委託認證機構進行有機產品認證,並提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申請材料。
認證機構不得受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以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託人的認證委託。
第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委託人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在對認證委託人實施現場檢查前5日內,將認證委託人、認證檢查方案等基本信息報送至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
第十條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託後,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由認證檢查員對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並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
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需要進行產地(基地)環境監(檢)測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出具監(檢)測報告,或者採信認證委託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環境監(檢)測結論。
第十一條
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託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認證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並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產品檢驗檢測和環境監(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監測結論的真實、准確,並對檢驗檢測、監測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產品檢驗檢測、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監測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本條規定的記錄保存期為5年。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過程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認證委託人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以保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記載一致。
第十五條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於或者高於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後,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十七條
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主管機構,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評估申請,國家認監委受理其申請,並組織有關專家對提交的申請進行評估。
評估可以採取文件審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
該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未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需要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進口產品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統稱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託人),應當向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託。
第二十一條
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託人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和文件,其中申請書、調查表、加工工藝流程、產品配方和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認證申請材料、文件,應當同時提交中文版本。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其認證委託。
認證機構從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認證檢查記錄和檢查報告等應當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條
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第二十三條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入境驗證,查驗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核對貨證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為有機產品入境。
必要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監督抽樣檢驗,驗證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自對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託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起30日內,認證機構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獲證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
(二)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託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獲證產品生產商、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認證證書和檢查報告復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編號規則和認證標志的式樣、編號規則。
第二十六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第二十七條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證委託人的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以及產地(基地)的名稱、地址;
(三)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基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四)認證類別;
(五)依據的國家標准或者技術規范;
(六)認證機構名稱及其負責人簽字、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條
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在15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認證證書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認證證書進行變更:
(一)認證委託人或者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30日內注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申請注銷的;
(四)其他需要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15日內暫停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暫停期為1至3個月,並對外公布: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的;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且經認證機構評估在暫停期限內能夠能採取有效糾正或者糾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一)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准強制要求或者被檢出有機產品國家標准禁用物質的;
(二)獲證產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了有機產品國家標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三)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四)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
(五)獲證產品的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六)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且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未採取有效糾正或者糾正措施的;
(七)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八)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對相關方重大投訴且確有問題未能採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九)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十)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拒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或者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
第三十三條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以下簡稱有機碼),並採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並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第三十六條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應當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認證證書注銷、撤銷後,認證委託人應當向認證機構交回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認證標志。 第三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獲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外資認證機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和銷售,以及出口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中資認證機構、在境內生產加工且在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
(一)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監督檢查;
(二)對獲證產品的監督抽查;
(三)對獲證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進口、銷售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對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監督檢查;
(五)對有機產品認證咨詢活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監督檢查;
(六)對有機產品認證和認證咨詢活動舉報的調查處理;
(七)對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國家認監委通過信息系統,定期公布有機產品認證動態信息。
認證機構在出具認證證書之前,應當按要求及時向信息系統報送有機產品認證相關信息,並獲取認證證書編號。
認證機構在發放認證標志之前,應當將認證標志、有機碼的相關信息上傳到信息系統。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根據認證機構報送和上傳的認證相關信息,對所轄區域內開展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以及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產品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采購、貯藏、運輸、銷售有機產品的活動中,應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規定,保證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銷售證中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一致,並能夠提供與正本內容一致的認證證書和有機產品銷售證的復印件,以備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查詢。
第四十三條
認證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風險預警等信息,以及監督檢查、消費者投訴舉報、媒體反映等情況,及時發布關於有機產品認證區域、獲證產品及其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的認證風險預警信息,並採取相關應對措施。
第四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范圍使用有機認證標志,或者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產基地、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委託。
第四十五條
認證委託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七條
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塗改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證機構在其出具的認證證書上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的,視為偽造認證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認證機構向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境要求區域或者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託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對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上傳到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國家認監委確定的信息系統報送相關認證信息或者其所報送信息失實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家認監委提交相關材料備案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證機構發放的有機產品銷售證數量,超過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所生產、加工的有機產品實際數量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認證機構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未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認證委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三)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或者被注銷、撤銷後,仍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拒絕接受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進口有機產品入境檢驗檢疫時,不如實提供進口有機產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有機產品不予報檢,逃避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檢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有機配料,是指在製造或者加工有機產品時使用並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添加劑。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同時廢止。
D. 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的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3號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周生賢
二○○六年六月五日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節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等9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1995年2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5號,199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6號修訂)
2、《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2001年6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0號)
E. 如何做好有機產品認證
有機認證科普之什麼是有機認證?
產品、食品安全一直以來都是政府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蔬菜水果等農產品的要求越來越高,市場上的「有機蔬菜」「有機水果」等等的熱度一路攀升,受到很多人的喜愛。那麼到底什麼是有機認證呢?
什麼是有機認證?
有機認證是有機農產品認證的簡稱。有機認證是一些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認可並大力推廣的一種農產品認證形式,也是我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的認證形式之一。推行有機產品認證的目的,是推動和加快有機產業的發展,保證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滿足消費者對有機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減少和防止農葯、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和農業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持續發展。
有機認證的優勢?
1.順應國際市場發展,抓住新機遇的需要。
我國有機食品有著巨大的國際市場和潛在的國內市場。國際上對我國有機產品的需求逐年增加。
2、企業提升社會形象、開拓市場、提高競爭力、創造效益的需要.
有機產品在國際上有廣闊發展空間,而提倡企業進行有機產品的認證,可促進生產者和經營者自覺了解有機產品的相關知識和要求,在整個生產、供應、銷售中自覺遵守有機產品標准,使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努力,可以轉化成可觀的經濟效益。
所有的農產品、食品都能申請有機認證嗎?
不是所有的農產品、食品都能申請有機認證。《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申請有機認證的產品必須在《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中。具體目錄請上國家認監委網站查詢或者咨詢SRS。
有機產品是怎麼認證的?
有機產品是由有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認證一般認證程序請點擊:有機認證流程
有機證書的有效期多久?需要多久檢查一次?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 年。只要申請有機認證,就要接受 認證機構每年至少一次的現場檢查。其中部分獲證組織還要接受認證 機構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安排的監督檢查。獲證組織應至少在認證證書 有效期結束前3 個月向認證機構提出再認證申請,認證機構應當在認 證證書有效期內(特殊情況下最遲有效期後的三個月內)進行再認證 檢查。
什麼樣的機構能夠開展有機認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才能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比如SRS.
為什麼選擇SRS做有機認證?
我們的專家團隊有10至20年有機領域的工作經驗,具有農業研究、教學、檢查和認證的背景。我們在全球許多國家工作,並相信有機農業有助於環境保護、健康安全食品的生產和可持續性發展。我們有牢固的中德夥伴關系,並能有效且高效地合作。我們熟悉國際規則和私有可持續性標準的要求,了解在中國所需的加工檢查技能和知識,以及存在的困難,能為客戶提供可靠和可信的驗證服務。
SRS可根據您定製質量標准提供專屬品質保障。包括原產地保障、品種保障、可追溯性確認、特殊生產標准確認、質量參數達標確認、有機生產監督、產品免受污染的確認或可持續資源管理的確認。
我們的優勢在於我們身處歐洲和中國,可隨時與您見面會談,制訂和完善方案,我們致力於幫助您實現您的商業目標。
提供高附加值產品的分銷商明白,僅僅看產品是否經過認證,有時並不能保證達到它的預期質量。
作為一個擁有超過10年有機檢查和認證經驗的專家團隊,SRS為所有對有機感興趣的利益相關方提供服務。我們致力於嚴格的檢查服務、高質量和可靠的認證服務,以SRS標簽來彰顯產品的完整性。我們致力於透明和公正,排除一切利益沖突。我們不斷自我檢視,參與同行評審,歡迎反饋與建議,力求不斷進步。
SRS標志所代表的高標准和可靠性享譽歐盟和全球許多國家,是消費者值得信賴的認證品牌,擁有SRS認證證書,將助您輕松拓展國際市場。
F. 有機農產品認證,如何申請有機農產品認證
有機產品認證工作程序
1.申請.
申請者向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申請表,簽訂有機產品認證合同,填寫有機產品認證基本情況匯總表,領取認證書面資料清單,申請者承諾書等文件,申請者按《有機產品》GB/T19630.1-4-2005要求建立:有機質量管理體系,過程式控制制體系、追蹤體系。
2.考察基地和現場檢查.
中心根據申請者提供的項目情況,確定檢查時間,一般2次檢查:初評1次、現場檢查1次。
3.簽訂有機產品認證合同
a.申請者與認證中心簽訂認證合同,一式二份;
b.向申請者提供有機認證所需材料的清單;
c申請者交納認證所需費用;
d.指定內部檢查員;
e.所有材料均使用書面文件、電子文檔各一份,寄或E-mail給中心。
4.申請評審
a.中心技術推廣部組織專家對申請者提交材料進行評審;對申請者進行綜合審查;
b.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見。
5.文件審核
申請者提交審核所需的文審材料(資料清單中所列的除原始記錄以外的其他材料)後,中心審核部指派檢查組長,並向申請者下達有機產品認證檢查任務通知書,檢查組長做出文審結論。
6.實地檢查評估
a.認證中心確認申請者認證所需費用;
b.派出有機產品檢查組實地檢查;
c.檢查組取得申請者文件材料,依據《有機產品》GB/T19630.1-4-2005,對申請者的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式控制制體系、追蹤體系以及產地環境、生產、倉儲、運輸、貿易等進行評估,必要時需對、產品取樣檢測。
7.編寫檢查報告
a.檢查組完成檢查後,按認證中心要求編寫檢查報告;
b.該報告在檢查完成1周內將申請者文件材料、文檔資料、電子文本交中心審核部。
8.審查評估
中心審核部根據申請者提供的基本情況匯總表和相關材料及檢查組長的檢查報告進行綜合審核評估,編制頒證評估表,提出評估意見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9.技術委員會決議
技術委員會定期召開技術委員會專家會議,對申請者基本情況調查表和檢查組的檢查報告及頒證評估意見等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做出頒證決議。
10.頒發證書
根據技術委員會決議,認證中心向符合條件的申請者頒發證書,獲得有條件頒證的申請者要按認證中心提出的意見改進並做出書面承諾。
11.有機產品標志使用
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辦理有機產品標志使用手續。
有問題在問我461020808!認證機構
G. 辦理有機食品認證怎麼申請
1、申請人向有機食品認證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請,領取《有機食品認證申請內表》和交納申請費。
2、申請人填寫容《有機食品認證申請表》,同時領取《有機食品認證調查表》和《有機食品認證書面資料清單》文件。
3、有機食品認證中心要求申請人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的技術措施和質量信息追蹤及處理體系。
(7)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六條申請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二)專職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
(三)從事有機食品認證活動的資金、設施、固定工作場所及其他有關的工作條件等情況的證明資料;
(四)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H. 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單獨標注「無污染」或「純天然」等文字的,應按照什麼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對食品標簽的要求,如果不是食品,那恐怕是廣告法中規定的虛假或誇大宣傳問題。
I. 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有機食品標志管理
第二十六條取得有機食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其有機食品認證證書規定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有機食品標志。
第二十七條有機食品標志的圖形式樣由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統一規定。
使用有機食品標志時,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使用有機食品標志時,應在標志圖形的下方同時標印該產品的有機食品認證證書號碼。
第二十八條有機食品標志必須在限定的范圍內使用。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有機食品標志。
第三十條在生產、加工或銷售過程中有機食品受到污染或與非有機食品發生混淆時,有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必須及時通報原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對該食品停止使用有機食品標志,並不得再作為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或銷售。
J. 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復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制列行為之一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由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限期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資格證書: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塗改、轉讓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資格證書的;
(二)年審考核不合格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有機食品有償咨詢活動或有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認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欺騙客戶的。
第三十二條已獲認證的有機食品不符合有機食品認證時的標准和規范要求的,由原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視情況暫扣或撤銷有機食品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