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援外認證
A. 對外援助志願者證書是哪個機構頒發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志願者注冊工作,加強注冊志願者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者(Volunteer,也稱志願人員、義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 注冊志願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共青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第二章 注冊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或十六至十八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十四至十八周歲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注冊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注冊機構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以及大中專院校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注冊機構。社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學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含志願者服務站、服務隊、服務團隊等),經所在地注冊機構同意可以開展志願者注冊工作。
第六條 注冊程序
(一)申請人直接到開展志願者注冊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或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提出申請,填寫《志願者注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件1)。
(二)注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注冊機構向申請人頒發「中國注冊志願者證」、「中國志願者」胸章(參考式樣見附件2)。注冊證上標注全國統一的注冊號(即注冊志願者的身份證號);注冊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為注冊志願者編制本地管理服務號碼。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權利
(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二)接受相關的志願服務培訓。
(三)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所賦予的權利。
(七)可申請取消注冊志願者身份。
第八條 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每名注冊志願者每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不少於20小時。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傳播志願服務理念。
(四)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自覺抵制任何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志願服務
第九條 志願服務
(一)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組織、志願者服務社會公眾生產生活和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行為。
(二)志願服務范圍主要包括:扶貧開發、社區建設、環境保護、大型賽會、應急救助、海外服務等。
(三)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向注冊志願者發布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志願者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志願服務。注冊志願者也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注冊志願者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指導下結成志願服務團隊開展服務。
(四)注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通過與志願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定服務協議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的權利、義務。未滿十八周歲的注冊志願者可參加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志願服務。
(五)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可依託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定協議、命名掛牌等形式創建志願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願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願服務的有效機制。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 組織機構
(一)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工作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負責全國注冊志願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二)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根據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廣泛推行志願者注冊制度。根據實際需要,也可直接開展志願者注冊工作。
(三)市、縣兩級團委應普遍建立志願者專門工作機構和志願者協會,安排專人負責志願者注冊和管理工作。
(四)縣級以下基層團組織應通過建立志願者協會、創建志願者服務站、培育志願服務夥伴、發展志願者服務隊和服務團隊等形式,廣泛開展志願者注冊工作,實現志願者注冊和服務的便利化。
(五)注冊機構及其下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負責志願者的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宣傳動員、注冊登記、管理培訓、考核評價、激勵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條 日常管理
(一)注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或組織者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注冊機構及其下屬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二)注冊機構應建立健全注冊志願者檔案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注冊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注冊志願者使用全國統一的標識(圖案見附件3)。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注冊志願者應佩帶以全國統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志。志願者旗幟和服裝以紅、藍、白為基本色調。
(四)注冊機構可在重大活動時或定期組織志願者進行宣誓。志願者誓詞: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五)注冊志願者培訓工作主要由注冊機構及其下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負責,對注冊志願者申請人進行志願服務基本理念培訓,定期向注冊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相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向志願者骨幹提供專門的培訓,提高志願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六)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落實和保障注冊志願者的權益。探索和完善注冊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注冊志願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的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的,注冊機構可取消其注冊志願者身份。
(八)注冊志願者在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者組織承擔責任;志願者組織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注冊志願者追償。
(九)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注冊志願者造成損害,志願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注冊志願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十)注冊志願者可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成為管理型志願者。發揮管理型志願者和志願者骨乾的能動性,探索志願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第六章 激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依據已認定的注冊志願者服務時間,實行星級認證制度和獎章授予制度;結合注冊志願者服務業績,推薦其參加評選表彰活動。
第十三條 星級認證制度
注冊機構根據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願者。星級志願者佩戴相應標志。
(一)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小時的,認定為「一星志願者」;
(二)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小時的,認定為「二星志願者」;
(三)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認定為「三星志願者」;
(四)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小時的,認定為「四星志願者」;
(五)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認定為「五星志願者」;
(六)注冊機構對星級志願者認定後,在其注冊證及相關標識上進行標注。
第十四條 獎章授予制度
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願服務獎章。
(一)注冊志願者自獲得「五星志願者」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小時的,由地(市)級團委、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
(二)注冊志願者自獲得地(市)級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由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
(三)注冊志願者自獲得省級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
(四)連續專門從事志願服務超過6個月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地(市)級及以上級別獎章。
(五)獎章獲得者名單應及時報上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備案。獎章授予可視實際情況定期舉行。
第十五條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主要依據注冊志願者的服務業績,參考服務時間,定期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願者榮譽稱號。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長期在中國內地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注冊的,由注冊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工作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頒布的《中國青年志願者注冊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