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
『壹』 金融商品轉讓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是不是只能開普通發票那是否意味著金融商品轉讓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金融商品轉讓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是不代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仍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只是接受該金融商品取得該發票的企業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貳』 轉讓金融商品所交增值稅的賬務如何處理
借方:投資收益
貸方: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叄』 金融商品轉讓,為什麼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指出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附註: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下稱為《通知》)規定,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金融業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稅率6%,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徵收率3%。
『肆』 金融商品轉讓計提的增值稅為什麼要沖減投資收益
轉讓金融資產計征增值稅,就是對取得的投資收益計算應交增值稅,投資收益=售價-成本,這個投資收益額就是轉讓過程中的「銷售額」,而且是含稅銷售額,所以應交增值稅=投資收益/(1+6%)*6%=(售價-成本)/(1+6%)*6%,而(售價-成本)/(1+6%)並不是直接收益,而是去稅銷售額或者去稅收益的概念。
通過下面的會計分錄,能夠更好理解上面的投資收益是含稅銷售額的概念。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果產生轉讓收益,應當做如下分錄: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借記投資收益的原因,是因為只有存在投資收益時,才繳納增值稅,實際減少了投資收益。
『伍』 金融商業轉讓以什麼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3%。
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陸』 計提的金融商品轉讓的銷項稅,繳納增值稅時怎麼結轉
財會「2016」22號: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但實際業務中,一般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是將本期發生的「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貸方數與「銷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合計數,減去「進項稅額」計算應交增值稅。所以建議通出「轉出未交增值稅」轉到「未交增值稅」,用「未交增值稅」科目繳納。
『柒』 轉讓金融商品繳納的增值稅為什麼要計入投資收益,增值稅不是不計入當期損益嗎
轉讓金融產品繳納的增值稅,是不能記入投資收益的,應單獨核算。增值稅是不記入當期收益的。
納稅人應設置「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減免、繳納等業務。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不在本科目中核算。
一、稅收政策規定
《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以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關於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以及銷售額的有關規定,一般納稅人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可以按照下面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賣出價扣除買入價的余額÷(1+6%)
=(賣出價-買入價)÷(1+6%)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賣出價-買入價)÷(1+6%)×6%
二、賬務處理規定
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賬務處理。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捌』 金融商品轉讓為什麼還要確認銷項稅額不是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因為金融商品轉讓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所以要確認銷項稅額,與是否開專票無關。
『玖』 金融商品轉讓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應交增值稅怎麼理解
這種情況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因為某個會計年度既往的營業收入沒有達到規定的標准,無法開具專用類的增值稅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類發票,只不過無法進行抵扣。如果企業確實需要專票進行抵扣,只能向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