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合夥企業
⑴ 注冊成有限責任公司與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有什麼區別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個體戶就像路邊的小雜貨店一樣。
⑵ 是注冊合夥企業好還是注冊有限公司好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和注冊合夥公司區別
一、企業設立的依據
任何一種法律認可的企業組織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質,均非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法律所賦予的。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首先體現在其設立的法律依據上面。
1.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二、企業設立的條件
所謂設立的條件,即法律對該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的基本要件。考慮到筆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將重點就法律對三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要件的不同之處進行闡述。
(一)出資人數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出資方式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
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而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三)注冊資金要求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沒有對合夥企業作出注冊資金的要求。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三、企業行為依據
1.合夥企業。行為主要受《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束。
2.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約束。
四、企業權力機構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並未對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夥企業事務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會議)。
2.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的最高權力機構分別是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⑶ 合夥企業注冊,需要以及注意些什麼
依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注冊合夥企業需具備的條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夥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需符合公司法律的相關規定。特殊行業公司注冊資本需符合行業法規中關於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
3、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人之間需簽訂合作協議,並報工商局備案。
4、企業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合夥企業名稱必須符合公司法律的規定,且經過工商局的核名程序,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合夥企業注冊地址
合夥企業注冊地址必須是商業性質的辦公樓,需提供租賃協議和房產證復印件。
6、財務人員
合夥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注冊時,需提供財務人員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及財務上崗證的復印件。
需注意的是,合夥企業經營范圍中涉及到特殊行業或產品,在辦理企業營業執照之前,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
⑷ 什麼是合夥企業,如何注冊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兩者是如何界定的
辦理有限合夥企業分兩步: 首先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其次辦理設立登記。 提交材料規范如下: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5.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7.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⑸ 有限合夥公司注冊流程是什麼
一、准備幾個預先准備好的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
1、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填寫《投資人授權委託意見》
二、名稱核准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准備注冊公司
1、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合夥人認繳實繳確認書
3、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章程)
4、全體合夥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5、委託代理人委託書
6、執行事務合夥人委託書
三、拿到營業執照,刻該合夥企業公章
四、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
1、有效的營業執照
2、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5)注冊合夥企業擴展閱讀:
有限合夥公司特點:
1、有限合夥公司是一種合夥企業,通常由兩類合夥人組成,即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高級經理人一般作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有限合夥公司的投資,同時也提供少部分的合夥資金,有限合夥人主要是機構投資者,是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有限合夥公司的合夥資金通常是普通合夥人佔1%,有限合夥人佔99%。
3、有限合夥公司有固定的存續期限,通常是10年。如果合夥合同中帶有延長合夥的條款,通常也只有1年至2年的延長期,最多能延長4年。
4、在有限合夥公司經營的第3年至5年間,有限合夥公司首先是投資,然後是對投資進行管理,最後是退出並獲得投資利潤。投資利潤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有限合夥公司的經理人一般在現存合夥公司的投資已全部完成的情況下,開始籌集新的合夥資金。
這樣經理人幾乎是每隔3年至5年的時間就要籌集新的合夥資金,並同時管理幾筆基金。每個基金都有不同的存續期限,並且每個有限合夥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管理也是分開的。
⑹ 有限合夥企業怎麼注冊
一、普通合夥企業注冊流程1、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指版定權(委託)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2、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3、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4、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5、按《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交納登記費並領取執照。二、合夥企業注冊需要准備的資料1、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2、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3、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各合夥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4、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提交全體合夥人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5、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7、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8、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⑺ 注冊合夥企業需要什麼條件
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職責和責任,而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因為合夥人的責任並不是平等的,這就需要對於合夥人的責任進行劃分,所以有限合夥企業需要法律進行特殊的規定,那麼有限合夥的設立條件是什麼呢?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合夥協議中,還應當告別載明下列事項:
(1)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4)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5)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不同情況之下應承擔責任的規定:
1、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夥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關於注冊有限合夥的條件有哪些內容分享,注意:有限合夥區分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在企業管理的過程中,有限合夥人是不能參與的,以防止有限合夥人的行為損害普通合夥人的利益,在利潤的分配上,法律允許合夥人自行協商
⑻ 申請合夥企業的具體流程是怎樣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8)注冊合夥企業擴展閱讀
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