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書
❶ 房地產中的「五證」都有哪五個
❷ 房產三證是哪三證
房產三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契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房屋契證又稱為 房屋產權證。 從一般意義上講,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買房辦理產權證書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可在具體實踐中,的確存在不少買房忘了辦證的人,甚至還有些人買房後不想辦證。
導致購房者買房不辦證的原因較復雜,也不一定都是開發商的問題,比方說,有些買房者買到理想的房子後,重點考慮的是如何裝修、如何確保順利入住的問題,而對於辦理房屋產權證卻不上心,拖得時間長了,就忘了;
有些買房者則是比較在意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認為,反正根據合同,房子已經是我的了,辦了證,還要納稅,不辦證則又可以省個上萬元錢,所以根本不打算辦證……其實,不管是什麼原因,買房人即使交了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但從法律意義講,房子還是不屬於買房者所有。
《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明確規定:自房屋所有權證簽發之日起,買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權。
可見,房地產權證雖然只是個小紅本,但是在整個購房過程中,辦理房地產權證是最關鍵的環節。
(2)房產證書擴展閱讀:
辦證流程:
第一,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第二,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第三,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四,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第五,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也會提供代辦交易登記、過戶和房地產權證的服務,不過,具體過程基本上都由開發商一手操辦,買房人控制不了具體的進度,不能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因此,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購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與開發商一起辦理。
有產權證和無產權證具體都有什麼區別? 有產權證可以對房屋擁有一定的處分權,沒有產權證的有些權利得不到保護.
沒有房屋產權證的壞處都有些什麼? 如是買的一手房,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來保證利益。如是二手房,則基本不可以買賣,不然利益得不到保障,房屋契證又稱為 房屋產權證。
❸ 房地產從業人員需要哪些相關的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房地產策劃師」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❹ 房屋證書有那些
購買商品房「五證兩書」不可少。
「五證」就是有關政府部門頒發給開發商的資質證書,「五證」齊全的商品房才是國家允許上市交易的。「五證」具體指的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
除了看「五證」是否齊全外,購房者對證書的內容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所購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允許銷售的范圍內,並且要具體到樓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是否註明為「出讓」不是「劃撥」。所購房屋是否是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標明的土地上所建。所購房屋是否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所載明可以開發的房屋。
特別要提醒您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復印件很容易作弊。一般在售樓處看到的都是「五證」的復印件,為了以防萬一,您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原件。或者您可以記錄下「五證」上面的編號,再到當地房管部門查詢是否有登記。
除了「五證」之外,《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也是房地產開發商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的。總之,您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五證兩書」必不可少,並且,一旦將來出現糾紛,您的權益也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
拓展資料: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於80年代,它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❺ 房地產中的「五證」和「三證」分別指什麼
五證是指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
房產三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契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一般購房者記不住「五證」的名稱和發證機關,其實也不必記住這么多。您購房時只需看一下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這「兩證」就行了。
因為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是拿不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未取得上述兩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是拿不到《預售許可證》的。
開發商取得了《預售許可證》就可以證明該項目在 規劃、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過了政府的批准,就具備了將開發的商品房進入市場交易的資格。
根據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關法規規定,開發商只有具備《預售許可證》才能與客戶簽署正式 的《預售契約》。在此提醒一下購房者,簽合同前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內,提防開發商「偷梁換柱」。
(5)房產證書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明確規定:自房屋所有權證簽發之日起,買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權。
可見,房地產權證雖然只是個小紅本,但是在整個購房過程中,辦理房地產權證是最關鍵的環節。 辦理房屋產權證並不復雜,具體包括以下幾道程序:
❻ 關於房地產的證書有哪些
第一、如果想向上攀登,做到管理層,可以考房地產職業經理人
房地產職業經理人是指從事房地產行業的市場調研、方案策劃、投資管理、產品營銷和項目運營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從事的主要工作內容: (1)房地產項目的市場調研和咨詢策劃; (2)整合設計、建設、營銷、廣告、服務等資源,制定策劃方案; (3)房地產項目的產品營銷工作; (4)房地產項目的運營工作。
資格等級: 助理房地產職業經理人 房地產職業經理人 高級房地產經理人
申報條件: 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報!
一、助理房地產職業經理人: 1、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應、歷屆學生; 2、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二、房地產職業經理人: 1、已通過助理房地產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或取得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兩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三、高級房地產職業經理人: 1、已通過房地產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或取得中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4、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第二、可以考房地產營銷員(師),是2005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與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美國房地產業協會共同合作,引進國際上先進的房地產營銷人員認證項目—GRI,並聯合成立認證辦公室,負責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房地產營銷人員職業資格認證」培訓工作,考試合格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頒發房地產營銷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國家勞動部已將其正式列入國家職業資格鑒定目錄,代表當今國內房地產營銷行業專業資質認證的最高水平。
第三、可以考房地產經紀人及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房地產經紀概論》和《房地產經紀實務》4個科目。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和《房地產估價實務》4個科目。
❼ 房屋產權證書包括什麼
房屋產權證書中一般都要由當地房管局製作
裡面除了說明你房屋的建築面積及使用面積所有人姓名等
還包括產權歸屬情況 有無其他情況(銀行按揭會有他項權證章)
房屋平面圖及小區平面圖 還有契稅印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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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買房人即使交了房款,辦了入住手續,但從法律意義講,房子還是不屬於買房者所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明確規定:自房屋所有權證簽發之日起,買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地產權證是最關鍵的環節。
❽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證件名稱不同: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在不動產權證書裡面還有一個二維碼,市民通過手機掃描後即可了解相關信息,同時還有防偽功能。
2、監制機關不同:房產證監制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制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注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8)房產證書擴展閱讀
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准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
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盡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