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轉讓
⑴ 為什麼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而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定
]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
⑵ 動產轉讓何時發生效力
現實問題
宋某將自己的電腦賣給同學毛某,約定五天後交電腦。三天後,毛某看到另一同學凌某在使用該電腦,便上前說該電腦已經是自己的了,其已將購買該電腦的錢交給了宋某,因此凌某無權使用該電腦,說著便拿走了電腦,宋某得知後便找到毛某,稱交電腦的時間還有兩天,毛某無權拿走電腦,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因此,在宋某還沒有將電腦交付給毛某的時候,雖然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訂立並生效,但是該電腦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所以毛某並未因交錢而擁有了該電腦的所有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動產抵押物的轉讓,是否取得所有權
動產抵押權在先且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反之,動產抵押權在先且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的優先受償權,第三人僅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⑷ 動產的轉讓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對嗎
根據物權法,動產登記的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生效的話,有合同和交付就生效了。
⑸ 物權法對於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登記對抗是對的。但對產物權變動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動產物權還要區分所有權和他物權,其變動模式是不一樣的。
(從物權法定角度來說,動產只有擔保物權沒有用益物權)
具體來說,
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權同樣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比較特殊的是,
動產抵押權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記而對抗。
所以樓主的提問失於模糊。
舉例:
你買一汽車,簽了合同交了錢、拿到鑰匙開上路,汽車就歸你了。
但如果車本(行駛證)沒過戶成你的名字,被原車主又賣給不知道你已經買了這車的另一個人並且過了戶。
這時候你就是白開心了。因你沒過戶(即沒登記)而人家登記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車的。而你只能找原車主的麻煩,但要乖乖的交車。
質押:還是這車。想弄點錢花,找到我借錢說把車押給我。行,錢拿走吧,車得留下,鑰匙給我。不給我車,質押權沒設立,我的錢不安全。
抵押:還是這車,還找我借錢,但又說你不能沒車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沒車不行。那怎麼辦呢?咱倆簽個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簽抵押權設立了。但光設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權沒過戶一樣),得辦登記。到登記部門做了抵押登記我的錢才安全。不然,回頭你把車開走了,鑰匙在你手上,車本在你手上,你萬一賣了車我不白瞎了么?
就是這么個理兒。希望能幫到你。
⑹ 《物權法》第27條,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而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定。動產物權的設定指什麼
動產物權的設立,就是在動產上設立以動產為客體的權利: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
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佔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點是核心。
(6)動產的轉讓擴展閱讀:
物權法對動產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的規定: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網路——動產物權
⑺ 無處分權人擅自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能否追回
現實問題
高某與田某是同寢室的同學,一天田某趁高某回家將高某留在寢室里的手提電腦賣給了不知情的霍某,賣價為4000元,在霍某將錢交給田某後,田某當場將該手提電腦交給了霍某。高某回後來發現,找到霍某索要電腦但是遭到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高某是否有權利向霍某索回電腦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並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且轉讓的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那麼,該受讓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因此,上述電腦基於法律對善意取得的規定而使霍某獲得了該電腦的所有權,高某應當找田某要求賠償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⑻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坐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系,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准。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准。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⑼ 根據《物權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動產物權的轉讓,自( )起發生效力.
交付。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來說,一般情況下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為債權主義變動模式,即
合同+公示=物權變動。
該公式中的「公示」,在動產的情況下就表現為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的交付)。
具體例子比如,甲賣玉佩給乙,甲乙之間首先會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此時並沒有發生物權的變動,只有在簽完合同後,甲將玉佩交給乙後,玉佩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另外,在交易物為不動產的情況下,「公示」就體現為「登記」。即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同樣需要有一個合同行為,再加上一個登記行為,才發生物權的變動。
而動產中的汽車等物品,在設立或轉讓物權時同樣需要登記,這就是物權法第23條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形,即動產交付的例外情形,也是題干中說「一般情況下」的原因。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⑽ 動產轉讓
這種情況是不抄需要向我國繳納企襲業所得稅的,因為此國外企業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動產轉讓所得按轉讓其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其所得來源地,此轉讓所得不在中國境內發生,不能征稅。
動產是相對於不動產而言的,主要指金錢、器物等,所以,嚴格來講,銷售貨物和動產轉讓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