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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1-20 22:33:41

① 個人獨資企業整體轉讓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1,2009年8月30日以1200萬元轉讓給其他企業之前,應當按照5%—35%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2,2009年8月30日以1200萬元轉讓給其他企業之後,應當按照20%的財產轉讓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同時還需要按照5%—35%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3,具體的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2009年8月30日之前:
應納所得稅額=(600000-400000)*25%
=50000
元。
(2)2009年8月30日之後:
應納所得稅額=50000+12000000*20%
=2450000元。

②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 可以轉讓給個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一般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所有權,其相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是繼承。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因為轉讓或者是繼承致使投資人有所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就可以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是法定繼承文件,然後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需提交以下材料:1、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根據變更的事項,提交相應的文件:(1)名稱變更: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2)住所變更:需提交租房協議、產權證明、居改非證明;(3)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更:①出資方式一般是由個人財產出資變更為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需要由全體家庭成員在《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上簽名;②出資方式是由家庭共有財產變更為個人財產出資的,則應該登報公告。(4)投資人變更:①轉讓協議以及繼承文件;②新投資人戶籍的證明、身份證明。(5)經營范圍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3、營業執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改變出資方式致使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變換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改變出資方式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③ 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整體轉讓如何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轉讓企業產權是指企業所有者轉讓其所擁有的企業產權或股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的轉讓企業產(股)權行為,必須符合如下的條件:1.產(股)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的所有者(即投資者);2.轉讓的客體是投資者所投資的經營實體的整體所有者權益。

④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有哪些法律後果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有哪些法律後果
一、個人獨資企業營業轉讓的原則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的對象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律關系,它的適用范圍是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一般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轉讓的形式為兩種,一是全部轉讓,原投資人退出企業,由新的投資人進行工商登記變更,企業性質和名稱不改變,僅僅只是由新的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整體(包括全部資產和企業經營所需的一切部分)接收;另一種是部分轉讓,是原投資人僅將企業營業部分轉讓出去,自己並不退出企業,此種情形將出現多個投資人,從而導致企業類型的根本改變。

這里有必要簡要區分一下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合夥企業這三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實體在財產關系、責任形式上的不同。首先,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的個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負有限責任。其次,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財產與合夥企業的財產相對分立,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合夥人以其投入合夥企業的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最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不分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另外,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個法定的投資人而沒有投資份額之分,故不能形成股權機制。因此,為保證不因轉讓行為而有損於其投資主體單一性的機制,個人獨資企業經營(包括企業資產、商號,下同)轉讓只能遵循整體處分原則以保持其獨資的法律性質。部分轉讓的結果必將使得企業中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人,企業性質將由個人獨資轉變為合夥企業,從而失去個人獨資企業存在的法律意義及其特有的優勢作用。

⑤ 個人獨資企業能否轉讓

個人獨資企業能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條 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5)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擴展閱讀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⑥ 個人獨資企業將全部資產轉讓給另一個人的會計分錄怎樣做

個人獨資企業將全部資產轉讓那其實就是把股東換了,對於企業來說就是變更實收資本的明細,會計分錄如下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⑦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股權如何繳稅

個人獨資企業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繳稅,一般要看轉讓方式個人還是公司了。

當轉讓方是個人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當轉讓方是公司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

(7)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⑧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債務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煹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財產范圍不僅僅限於企業財產,而是涉及投資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即債務由投資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所以,在處理債務時,如果只以企業為當事人,有可能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及時實現,還可能造成法院在執行中重新調查工商登記的情況,追加投資人為當事人。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起訴時只起訴個人獨資企業,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中止執行,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解散時又未通知債權人和法院,債權人在五年內又未向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就消滅,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實現。
在債權人向個人獨資企業起訴時,將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列為共同被告,如在執行過程中,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執行投資人的其它財產。

⑨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怎麼賬務處理.急急急,謝謝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的受讓方在支付對方出讓金(收購款)都必須經過企業開戶行的公賬戶。賬務處理應按收購的資產種類分別所屬賬戶明細賬戶填列。
借:固定資產一廠房
一機器設備
其他資產等項
借:應交稅費一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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