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證書
①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還需要辦,而且得等拿到正式的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有進出口貿易相關內容才能辦,公司只有憑對外經營者備案登記證這個才能從海關那裡辦理進出口權,而且外商投資批准證書是政府批准外國投資者投資的憑證,這兩個之間沒有直接關系,樓上純屬胡說。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 批准證書,要去哪注銷,需要帶什麼文件
去商務部門(商務局或招商局)注銷
1.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蓋章、董事長簽字);
2.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書面意見(合營中方無主管的提供中方董事會決議);
3.外商投資企業和法有效的董事會決議或紀要(董事會成員簽字、企業蓋章);
4.審批機關的批復文(指縣、城區審批項目);
5.核發批准證書上報函(指縣、城區審批項目);
6.原批准證書;
7.經企業董事會同意的清算小組名單(需中方主管部門同意,無主管的需提供中方董事會決議)。
③ 批准證書號是什麼,在批准證書上面的那裡找
批准證書上有兩個主要號碼:1、批准號,是指項目本身的批准號碼,位於批准證書左側《批准證書》英文字母的下方,格式為 例如:商外資魯府煙區字[2011]888號。
2、批准證書號,是指批准證書那張紙的編號,位於批准證書右上角,一般格式為:No. 056135號。
另外批准證書上面的還有兩個號碼,分別為進出口企業代碼和發證序號,發證序號一般用不上,進出口企業代碼這個就不言而喻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④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了公司名稱只有變更備案回執,不再下發新證,為什麼
外商投資企業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後,一律不再發放批准證書,代以備案回執,除非是涉及負面清單中投資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你說的情況原因在於住建局不了解最新法規變化,只能向其多做解釋說明工作。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如何辦理
中外合資: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合資(合作)企業合同
3、合資(合作)企業章程
4、合資(合作)各方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
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投資者個人授權委託書
5、合資(合作)各方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及
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6、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及合資(合作)
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身份證件
7、合資(合作)企業名稱核准統治書
8、確定合資(合作)企業法定地址的有關協議及
房產證件
9、進口物資清單
10、其他附件
外商獨資: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外資企業章程
3、投資者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
證明或投資者個人授權委託書
4、投資者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及近三年的資
產負債表
5、投資者董事委派書或外資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及其身份證件
6、外資企業名稱核准統治書
7、確定外資企業法定地址的有關協議及房產證件
8、進口物資清單
9、其他附件
⑥ 外經委批准證書是什麼有什麼用
公司提供啊!
這個是外經貿部門同意貴公司成立的一個文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之前就有的。
⑦ 請問自營進出口權批件(資格證書/批准證書/備案登記表)正本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嗎
是的,現在凡是提到進出口批件就指的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004年之前用的事資格證書,現在早不用了
⑧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是什麼樣子的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是由當地的管理委員會核查完你所上報的材料並完成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的手續後,在拿上所有你辦完手續所發的證書如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代碼證 , 國稅、地稅的登記證等的復印件,從管理委員會換回《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這樣就完成了一個公司登記注冊的所有手續,也就可以開業了,至於你所說的樣子和國稅登記證比較像。
⑨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和外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性質
說點我個人理解。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是針對內資企業,是內資企業要辦理出口業務必須具備的資格證,前身是進出口企業批准證書。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顧名思義,是針對外資企業,有這個證就不必再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外資企業由於其股東的特殊性,外國人投資辦的企業自然出口是順理成章的事,不受限制。
⑩ 如何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管理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並、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貿易、貿易與生產性企業、境外並購、資源開發等類型。
為促進境外投資發展,原外經貿部、外匯管理局2002年發布《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10月1日發布《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核推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境外開展加工項目的政策性規定。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查、核准
對於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核准:國別投資環境;國別安全狀況;投資所在國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系;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國別合理布局;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盪和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申請材料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核准後,由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批准證書》。國內企業憑《批准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獲得批準的國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後,應將注冊文件報商務部備案,並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報到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須經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向下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委託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環節、申報材料和核准內容。
(三)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境外並購,是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並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並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2005年3月31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該《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人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各類法人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項目核準的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准則;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於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三、申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優惠的法律規定
1999年2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的通知》,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規定,原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委制訂了有關配套政策,例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的通知》,在資金、稅收、外匯管理、外派人員審批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經國家批准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憑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可享受以下鼓勵政策:
(一)資金鼓勵政策
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貨款。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為鼓勵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銀行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根據《貸款通則》的要求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實際生產規模,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簡化審批手續。從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企業申請批準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貨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該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後的余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國有商業銀行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徵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四、中國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中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鼓勵和保護資本流動是雙向性的,作為中國商務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吸引外資和促進海外投資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目前,中國已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110多個,已經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8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可以增加外國投資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對跨國納稅人的重復征稅;同時也對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為中國企業進一步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國際間投資、貿易往來和科學技術交流,拓寬對外經濟合作的領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環境。
五、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管理法律規定
2006年8月16日,商務部發布《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是指符合該《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請求人,反映情況,請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務、法律咨詢服務,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將要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請求協調解決,由投訴服務中心進行協調處理、答復的服務。服務請求人,是指依據《對外貿易法》有關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或者是依法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中國一投資者。
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負責無償提供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其工作經費由政府資助。
投訴服務中心具有法人資格,對其行為依法獨立承擔責任。
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范圍包括: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境外其他商務活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不包括外交領事管轄的事項。
此外,2005年9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應急處置和內部防範等機制,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及時果斷處置突發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少我國公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利益。
境外投資對我國這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剛剛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國積極完善利用外資法律的同時,還要加快境外投資立法步伐,為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