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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1-20 19:56:35

Ⅰ 承兌匯票可以轉讓給個人嗎

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你現在的解決辦法有: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託銀行收款。

Ⅱ 如何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具體辦理流程:
1、匯票正面填寫日期、收款單位名稱、金額。
2、背面寫開戶行名稱,蓋本公司財務章、法人章,並註明委託收款字樣,標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託銀行收款也要背書的,背書人就應填收款銀行的名稱。
4、或在背書的地方寫上被背書公司的名字,然後在下面的方框里蓋上公司預留銀行的印鑒章即可。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後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後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Ⅲ 匯票背書轉讓是指什麼

其實說到背書轉讓,那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據了。票據,在會計術語上理解,大致分為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換句話簡單理解就是,別人欠你錢時,給你寫了一個「借條」,承諾到約定時間內,無條件會還你錢。但這里的『別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業或銀行的,而「借條」指的就是票據。

而在票據中,背書就是在票據行使權利時的其中一個行為。通俗一點來理解就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然後將這個己經簽字或蓋章的票據再進行轉讓,交給另一個人的行為。

不僅如此,在背書行為中,使用最為廣泛的就是匯票的背書。

背書的種類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其中非轉讓背書又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而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背書,後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簡單來說,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都轉給銀行,收到錢的是銀行的,入到賬上的也是銀行的。而非轉讓背書就是,你把「借條」其中的收款權利轉給銀行,銀行只需要幫你收款就行,但最後收到的款還是要入到你的賬上。

其中,以上的非轉讓背書就是委託收款背書。同樣,質押背書也是同理可得。但委託收款背書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說白了就是,你既然委託銀行行使了收款的權利,若銀行再委託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權利,還不如你直接委託其他人來行使收款,這樣限制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事項處理。

背書的記載事項

背書需要的記載事項分為3種,依次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以及可以補記事項。

其中必須記載事項主要包括:有關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注意一點,委託收款背書與質押背書必須記載相關「委託收款」、「質押」的字樣。

但背書日期卻不是必須記載事項哦,在法律上規定,背書未記載日期的票據,視為票據到期日即背書日。所以,背書日期是相對記載事項,並不一定是必須的記載事項。

然而可以補記的事項中也包括了被背書人名稱,看到這里有人會問了,為什麼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呢?不是自相矛盾了嗎?

其實,最初規定被背書人名稱應是必須記載事項,但是由於現實實踐發現了問題,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規定來解釋這個事項內容,因此被背書人名稱既是必須記載事項,又是可以補記事項。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

一說到被背書人,那就不得不說說被背書人與背書人他們之間的關系了。在生活中,有不少人會因為這個叫法被繞暈,或者被誤解錯意思。其實,他們兩個很容易理解。無非就是,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

舉個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暫時沒錢還,所以寫了張票據,承諾在一定日期內歸還借款。而甲公司將這張票據出票給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這種票據的第一收款人。

然而不久後,乙公司因為要付貨款,又把票據背書轉讓給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債務人,即背書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債權人,即被背書人。

換句話說就是,誰欠錢,誰將票據背書轉讓,誰就是背書人。誰要錢,誰收到票據就是被背書人。

因為被背書人可以再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他人,即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丙公司對於丁公司來說,就是背書人;丁公司對於丙公司來說,就是被背書人。

所以,丁公司就成了票據最後的被背書人了。即解釋了被背書人為什麼會出現可以補記的情況。

粘單與背書連續

說完記載事項,那就接下來講講粘單的使用與背書連續。先講粘單的使用,再說說背書連續。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為什麼要用粘單?其實是因為,當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粘單就需要進行加附,粘粘於票據上,以此確保票據權利的連續。

其實說白了就是,票據蓋章簽字的位置不夠了,但還發生了背書轉讓,即丁公司又把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而戊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了己公司,這樣一直背書轉讓下去,票據遲早都會沒位置蓋章簽字,為了延續且保證合法合理,所以就需要粘單的加附使用了。

然而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即以上所講的乙公司,需要在票據與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講完粘單的使用,接著就是背書連續。所謂的背書連續就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乙公司,作為票據收款人,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將票據交給下一個被背書人的前後銜接。

不得進行的背書

關於不得進行的背書,大致分為4種,分別為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後背書。

①條件背書,字面理解就是附有條件的背書,然而背書票據時不得附有條件,如若票據附有條件,則所附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

②部分背書,意思就是一部分進行背書,即將票據金額一部分轉讓或將金額分為兩部分及以上進行轉讓的背書。

③限制背書,所謂限制背書就是記載了一些「不得轉讓」等字樣,影響了票據的流通性。其中有一點需要注意,背書人如果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其被背書人再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不對後者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

舉個栗子,A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了B公司,轉讓時票據上寫著「不得轉讓」的字樣;但不久後,B公司因債務糾紛又背書轉讓給了C公司,此時A公司不對C公司產生相應的付款義務,A公司只對B公司進行付款。B公司欠C公司的錢還是需要由B公司進行償還,A公司只需要支付票據上相應的金額即可。

④期後背書,指的是「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背書;這種情況也是不得背書轉讓的。

賬務處理

舉個栗子,簡單理解匯票背書轉讓的會計賬務處理。

甲公司於2020年2月18日購進一批原材料,價款40,000(無須計算增值稅等稅額),由於資金不足,將A公司給的金額20,000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乙供應商,支付了原材料的部分貨款,剩餘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已知2020年2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其金額20,000,甲公司發生了銷售業務。但由於A公司資金短缺,所以A公司只好用銀行承兌匯票出票給甲公司,暫時作為收款憑證,並承諾3月1日內歸還所有欠款,到期收回票據。

2020年3月1日,乙供應商根據票據背書信息,找到A公司要回20,000的欠款,A公司也用銀行存款支付了乙供應商20,000,並將票據收回。

Ⅳ 銀行匯票怎麼去銀行背書轉讓

匯票正面填抄寫日期、收款單位名稱、金額。背面寫開戶行名稱,蓋本公司財務章、法人章,並註明委託收款字樣,標明日期即可。如果是委託銀行收款也要背書的,背書人就應填收款銀行的名稱。或在背書的地方寫上被背書公司的名字,然後在下面的方框里蓋上公司預留銀行的印鑒章即可。

Ⅳ 請問銀行承兌匯票是否可以轉讓給個人

正規的背書轉讓方式是不可以的,票據法規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只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採納請「選為滿意回答」,謝謝! ...按照法律程序...

Ⅵ 銀行匯票怎麼背書轉讓

幫你向"三答"問的,呵呵,看有沒有幫助:
匯票正面填寫日期、收款單位名稱、金額
背面寫開戶行名稱,蓋本公司財務章、法人章,並註明委託收款字樣,標明日期即可
如果是委託銀行收款也要背書的,背書人就應填收款銀行的名稱

或在背書的地方寫上被背書公司的名字,然後在下面的方框里蓋上公司預留銀行的印鑒章即可
(以上僅供參考)
(以下為你轉載)
1.背書交付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並、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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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匯票記載了不得背書轉讓就不能轉讓嗎

是的。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都可以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背書」,以禁止匯票的繼續轉讓。內匯票上記載禁容止背書,而後手繼續背書轉讓的,原記載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四條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Ⅷ 銀行匯票可以轉讓給多個人么

按照現行規定,銀行匯票如果其收款人為個人的,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背書轉讓。匯票必須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不能轉讓給沒有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在背書時,背書人必須在銀行匯票第二聯背面「背書」欄填明其個人身份證件及號碼,並簽章,同時填明被背書人名稱,並填明背書日期,被背書人按規定在匯票有效期內,在被背書人一欄簽章並填制一式二聯進帳單後到開戶行為辦理結算,其會計核算辦法與一般銀行匯票收款人相同。
兌付行收到收款人(或被背書人,下同)交來的「匯票」及「解訖通知」後,應進行認真的審查。對於在銀行開戶的收款人,銀行主要審查: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同時提交;匯票上的收款人是否為該收款人,是否在「匯票」背面「收款人蓋章」(或「被背書人」)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是否與進帳單上的收款人名稱相符;匯票上的印章是否真實、符合規定;匯票上的金額是否由統一訂制的壓數機壓印,與大寫的匯款金額是否一致;匯票本身是否真實,有無防偽標志,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有無塗改;匯票的付款期是否超過;實際結算金額是否在匯款金額以內,與進帳單所填寫的金額是否一致,多餘金額的的結計是否正確等等。對於未在銀行開戶的單位,除了審查上述內容外,還要審查收款人的身份證件、收款人在匯票上的背書以及註明證件名稱、號碼、發證單位。審查無誤後,銀行即會辦理有關結算業務。

Ⅸ 怎樣操作承兌匯票背書轉讓

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的方法如下:

1、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時,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2、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鑒豐金融覺得因銀行承兌匯票背面只有兩個背書欄,在實際操作中可能不能滿足匯票多次背書轉讓的需要,但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於承兌匯票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或粘單與粘單的騎縫處簽章。

3、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託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背書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承兌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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