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信用證風險
㈠ 開立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有什麼風險
一般的信用證都是可轉讓的,這樣是便於受益人能根據你的LC去給自己的供應商再開LC,這種轉讓在大額的LC業務中其實也是很必要的。 暫時沒有看到這樣對開證人有什麼風險,應該跟你的開證行確認一下。
㈡ 審核可轉讓信用證時要注意哪些問題需要規避哪些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是信用證轉讓之前的狀態,已經轉讓的信用證,稱為:轉讓證,這是基本概念,不要搞混了。
轉讓證的審核是比較復雜的,因為信用證經過轉讓行的轉讓後,增加或者修改了很多條款,因此轉讓證裡麵包含了兩個銀行的條款,這些條款必須先區分清楚,這樣才能夠審核的到位。
㈢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由於第二受益人僅僅獲得有嚴格限制的向開證行主張款項的權利,使得信用證法律關系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出現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他作為受益人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各種限制。
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授權,相對於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對他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中介銀行。
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僅僅存在因核實信用證真實性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除此以外,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並無法律關系存在。
轉讓行與第一受益人之間,存在多重關系。既有辦理信用證轉讓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有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而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
在可轉讓信用證實際運作中,對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論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權利並不能受到信用證的充分保護。
㈣ 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哪一個風險更大呢有實質意義上的不同嗎
無論是對信用證開證申請人來講,還是對信用證第二受益人來說,可轉讓信用證的風險都要大於不可轉讓信用證。
對於開證申請人來講,他對於第二受益人不了解,甚至是完全不了解,完全是基於對第一受益人的信譽,如果第二受益人惡意欺騙或者提供質量不佳的產品,對於開證申請人的維權是比較困難的。
對於第二受益人來說,他同樣對開證申請人不了解,也完全基於對第一受益人的信譽。另外,第一受益人在轉開信用證時經常會發生相應的條款沒有修改完整,對第二受益人的制單帶來麻煩;第一受益人也可能在替換INV和DRAFT是發生差錯,最終也會影響收款。
對於第一受益人,轉讓信用證可以節省資金和費用,加快自己的資金流轉。同時,可以避免開證申請人和第二受益人直接接觸,保證自己的利潤空間。當然對於他來講,風險要小些,即使發生問題,最多也就是白忙一場,經濟上的損失可能不會很大。
㈤ 我們是外貿公司,有個客戶要和我做可轉讓信用證,這和不可轉讓信用證什麼區別啊有什麼風險嗎
按你的說法,你們應該是買方對嗎?可轉讓信用證即信用證可經受益人背書後全額轉讓,由受背書人向議付行議付。可轉讓信用證,一般適合於代加工或貿易商。即你的客戶(出口方)為中間商,其供應商(生產商)為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得到某種擔保,你們又是信用證條款成交合同,那你的客戶要求你提供可轉讓信用證就很自然了,他規避了自己提供擔保的責任和經濟支出!可轉讓信用證容易出現的問題,即你並不知道實際受益人是誰,而議付人憑單議付後,若你收到的是不符合合同的貨物,對你的索賠將有一個障礙,就是你的客戶將會同時提起訴訟或仲裁。但相對風險來講,其實是沒區別是的!
㈥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註明有」可轉讓」字樣,授權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該證證的指定兌現銀行作為」轉證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該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證行,將該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貿易中採用可轉讓信用證多時處於以下原因:進口商委託中間商采購商品,但後者不想泄露其貿易關系和所的利潤,又想減輕另開新證所需的押金及費用負擔;或者是進口商向國外一家大公司訂購大宗商品,而後者須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號或聯號來分頭交貨.對於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轉讓比不可轉讓時風險要大,因為在可轉讓信用證下,進口商只是與中間商打交道,並不了解實際的供貨商的情況,只要中間商能夠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遠期信用證,但貨到以後發現了貨物不符合規定,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所以,進口商在業務中一應當慎開可轉讓信用證
㈦ 可轉讓信用證可以接受嗎
有風險的,可轉讓信用證存在的主要風險
按照UCP500第48條(i)款之規定,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進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者是在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在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該跟單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生效後,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向轉讓行交單,轉讓行收到單據後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包括其他需替換的單據)。之後,轉讓行將替換後的單據寄送開證行,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對轉讓行進行償付。最後轉讓行依據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給第二受益人。在貿易實務操作中,可轉讓信用證主要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權利受限帶來的收匯風險。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的,其收匯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動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業務操作失誤,第二受益人(供貨商)代人受過的風險。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全部文件,但中間商置換文件或轉讓行辦理業務中發生差錯,開證行同樣會拒付貨款,第二受益人便成為最終的損失承擔者。
3、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阻礙較大。開證行拒付後,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據與中間商的合同關系,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呢?理論上,雖然開證行以不符點拒付貨款,但基於第二受益人(供貨商)與中間商之間的貿易合同關系,中間商仍然應承擔合同項下的付款責任。但在業務實踐中,經常出現因中間商實力薄弱或信譽不佳,導致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最終陷入求助無門的境地,只能獨自承受損失。
二)慎重運用可轉讓信用證
由於可轉讓信用證業務操作程序復雜,供貨商(第二受益人)的收匯風險較高,出口商應謹慎選擇可轉讓信用證作為合同付款條件。如果中間商資金實力較強,可選擇背對背信用證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權益。
(三)高度關注中間商(第一受益人)及轉讓行風險
供貨商作為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時,應明確自己在信用證下的法律地位,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充分了解中間商(第一受益人)、轉讓行的資信狀況。在信用證項下無法收匯時,供貨商要在貿易合同的基礎上積極向中間商主張權利,不要輕易放棄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的權利。同時,供貨商要通過事前的資信調查,盡可能防範中間商與轉讓行或最終買家相互勾結或破產、逃逸的風險。
(四)積極應對可能損失
若發生第一受益人換單引致的損失後,出口商應及時敦促中間商修改不符點,爭取開證行付款;對一些金融秩序較差國家的開證行,要有效控制貨權,謹防開證行擅自放單,並積極尋求轉賣貨物的途徑;同時,供貨商(第二受益人)要盡早向貿易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主張債權,從多方面、多渠道爭取收回貨款的機會。
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祝你好運!
㈧ 可轉讓式信用證與不可轉讓式信用證的區別及風險!
區別不大,可轉讓信用證對於受益人更有利,因為受益人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將信用證轉讓給其他人。而不可轉讓信用證則無此便利。
㈨ 請問誰知道可轉讓信用證有哪些風險啊!
一、可轉讓信用證風險 最終我方也承認,由於可轉讓信用證的特殊性,中國銀行連直接與開證行爭論的權利都沒有。、對第二受益人來說,具有更大的風險。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第二受益,可轉讓信用證的法律風險分析來源進出口經理人、信用證的轉讓以一次為限。在不可轉讓信用證項下,信用證的當事人有開證行、受益,慧聰網首頁商務指南信用證、單證可轉讓信用證的法律風險分析由於可轉讓信用證有兩個受益人,這是否意味開證行對所有的受益人應同時承擔付款,可轉讓信用證的法律風險分析來源進出口經理人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結算的方式。 授權其收益人可以,如果賣方要求你們開可轉讓可分割的信用證,這說明賣方可能是中間商,他們需要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的賣家,或者生產商。風險當然比不可轉讓的信用證要大一點,但是關鍵,轉讓信用證對於第二受益人出口商來說,風險大。理由如下無法保證單證相符,區別不大,可轉讓信用證對於受益人更有利,因為受益人可以在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