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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驗船師

發布時間: 2021-03-13 16:29:47

❶ 請問注冊驗船師的相關問題

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

頒布日期:20060126 實施日期:20060301 頒布單位:人事部、 交通部、 農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
第三章 注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船舶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船舶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船舶檢驗質量,防止水域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經批准設立的船舶檢驗機構中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船舶檢驗工作包括:船舶和海上設施(含船運貨物集裝箱)檢驗、漁業船舶檢驗,相關設計圖紙、技術文件審查。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驗船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以下均簡稱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人事部、交通部、農業部共同負責注冊驗船師制度實施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注冊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設船舶和海上設施、漁業船舶兩個類別,每個類別分4個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名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
第八條 交通部、農業部分別組織成立相應類別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並對相關類別考試提出合格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 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審定相應類別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並符合相應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考試實施辦法由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分別與交通部、農業部用印的相應類別、級別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三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實行注冊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從事規定范圍的船舶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交通部、農業部分別為相應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構。交通部直屬的具有船舶檢驗管理職能的海事局為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的注冊審查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為注冊驗船師(漁業船舶類)資格的注冊審查機構。
第十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注冊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船舶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並通過聘用單位向相應類別注冊審查機構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六條 注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注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七條 注冊審查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相應注冊審批機構審批。
注冊審批機構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注冊審批機構應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注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相應類別、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驗船師的執業憑證。
第十九條 申請注冊人員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聘用單位對業務培訓、工作經歷和檢驗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准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注冊期內聘用單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驗船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並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其注冊證書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相應證明,或退休證明。
第二十三條 注冊驗船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第二十四條 注冊驗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注冊驗船師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相應注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相應注冊審批機構審核批准後,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聘用單位被吊銷船舶檢驗資質證書的;
(五)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六)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七)同時受聘於2個及以上船舶檢驗機構的;
(八)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九)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船舶檢驗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予以撤銷,並由注冊審批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 注冊審批機構應定期公布注冊驗船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驗船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驗船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注冊驗船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和選修課總學時不少於120學時。
第四章 執業
第三十條 注冊驗船師應在一個具有船舶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船舶檢驗執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注冊驗船師的執業范圍按照國家船舶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
第三十二條 在船舶檢驗工作中形成的檢驗報告,必須由注冊驗船師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注冊驗船師從事相關檢驗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檢驗申請並統一收費。
因注冊驗船師檢驗質量事故或相關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檢驗申請單位和執行檢驗任務的注冊驗船師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注冊驗船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驗船師稱謂;
(二)依據國家船舶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規定范圍內從事船舶檢驗活動,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不符合規定的檢驗、發證行為提出異議,並向上級檢驗機構或注冊審批機構報告;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注冊驗船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檢驗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
(三)保證檢驗工作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本人檢驗活動中完成的相應文件上簽字;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檢驗水準;
(七)保守在檢驗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八)完成船舶檢驗機構交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對長期從事船舶檢驗工作,已通過交通部、農業部組織的相應考試,取得相應適任證書、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並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辦法取得相應類別級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考試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取得相應類別、級別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A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B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C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D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第三十八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檢驗經歷的證明。台灣地區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需注冊驗船師簽字蓋章的檢驗文件種類和辦法,從事船舶檢驗工作單位配備注冊驗船師數量,注冊管理和繼續教育等具體辦法,均由交通部、農業部分別制定。
第四十條 在實施注冊驗船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私利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軍用艦艇、公安船艇和體育運動船艇檢驗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❷ 如何成為驗船師

驗船師是隸屬於船級社或者船務公司,對船舶各項質量、技術進行檢驗的工作人員,驗船師的工作直接關繫到船舶的正常行駛和質量安全。由於驗船師的經驗性很強,市場需求大,驗船師的就業前景良好、薪水待遇也極為可觀,但是工作環境和強大也非常大,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驗船師是一個長時間經驗積累的職業,驗船師的成長很漫長。驗船師的最初培訓最少有兩年時間;後兩年升為助理驗船師,會不斷得到授權項目;4年以後成為正式驗船師。而在中國注冊驗船師證書的頒發條件里,取得注冊資格也最少需要4年工作經驗。
入行條件
要成為一名好的驗船師,就要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
1、時刻關注國際規范動態以及船舶技術,利用信息技術最快獲取所需信息是驗船師的必備素質。
驗船師主要是根據圖紙以及規范來對自己所檢驗部分的質量做出合格與否的判斷,因此對圖紙和規范的熟悉程度以及實踐經驗是實踐驗船師最重要的素質。然而,國際海事組織已頒布的規范多如牛毛,新規范又層出不窮,而且生效年限也不相同,這就要求驗船師們要時刻關注是否又有新的規范發布或生效。
2、良好的溝通能力。
船級社是為船東和船廠服務的中介機構,驗船師們需要時常和船東以及船廠打交道,而且經常是在他們發現問題的時候,這就需要驗船師具有客觀、清醒的態度,良好的表達和溝通能力,在國外船級社,英語能力要求很高。
3、較高的學歷和對自身能力的不斷培養與提高。
在一些船級社,尤其是進入國外著名驗船機構的驗船師要求非常多,一般要求在航海、船工、輪機、電氣這些方面是最基本的,驗船師多是名牌大學畢業,其中不乏碩士以上學歷,自身素質已相當不錯,在工作期間,還要經常舉行各種培訓和討論會,多方面地培養自己的能力。
驗船師職務分為助理驗船師、驗船師和高級驗船師三個等級。

助理驗船師
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1、本專業(包括相關專業,下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船舶檢驗見習1年以上;或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船舶檢驗見習2年以上;
2、已初步掌握了有關的檢驗規則和規范,能獨立承擔相應類別和專業的船舶檢驗工作。
3、通過中國海事局組織的適任考試。
驗船師
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1、本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助理驗船師適任證書後,繼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4年以上。 對於非驗船機構調入人員,本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船舶檢驗見習1年以上;
2、能夠運用本專業的技術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正確理解並全面掌握履行本職工作必須熟悉的規范、規則,具有獨立完成相應類別和專業的驗船工作的能力和經驗;
3、具有獨立處理驗船工作中的一般技術問題的能力;
4、通過中國海事局組織的適任考試。
高級驗船師
任職資格申報條件:
1、本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驗船師適任證書後,繼續從事相應類別、專業船舶檢驗工作4年以上;
2、有兩名具有高級驗船師任職資格的專家聯名推薦;
3、具有獨立解決本類別和本專業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4、通過中國海事局組織的適任評估。

❸ 請問我符合考 注冊驗船師 的條件嗎

注冊驗船師是分等級的。

注冊驗船師報考資格
凡中華人民共各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並符合相應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
(一)A級
1、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船舶和海上設施、集裝箱或漁業船舶檢驗,相關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的審查,船舶設計,船舶修造,船用產品生產、檢測,海事管理,漁政漁港船檢管理,船舶駕駛,輪機管理,電氣管理,消防檢測,無損探測,測厚;下同)滿3年。
2、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1年。
(二)B級
1、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3年。
2、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三)C級
1、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3年。
2、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本科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1年。
(四)D級
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1年。
取得其他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申請參加A級、B級、C級或D級考試的人員,其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相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按照你的條件,B級是沒問題的。
你研究生在讀,是碩士研究生還是博士研究生?
如果是博士研究生,那A級也沒有問題。
如果是碩士研究生,明年畢業,拿到了碩士學位,又有相關工作經驗兩年,考A級照樣沒問題。

❹ 注冊驗船師考試

  1. 貌似可以,建議看下注冊驗船師考試的要求。

  2. 都是機考。

  3. 不分專業。主要考察對法規方面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專業性不是很強。

  4. 全國統一考試。

PS: 這個注冊驗船師考試,考過了,也不能確保什麼。。一般來說只是ZC會對這個有要求。CCS和其他船級社,是不承認這個考試的,大部分情況下是靠關系和文憑進去的。。

❺ 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的文件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船舶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船舶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船舶檢驗質量,防止水域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經批准設立的船舶檢驗機構中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船舶檢驗工作包括:船舶和海上設施(含船運貨物集裝箱)檢驗,漁業船舶檢驗,相關設計圖紙、技術文件審查。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驗船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以下均簡稱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人事部、交通部、農業部共同負責注冊驗船師制度實施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注冊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設船舶和海上設施、漁業船舶兩個類別,每個類別分4個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名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 類別級別 船舶和海上設施 漁業船舶 A 國際航行船舶、海上設施、國際航行的漁業輔助船舶 遠洋漁業船舶 B 國內海上船舶 國內海上漁業船舶 C 內河船舶 國內海上小型漁業船舶、內河漁業船舶 D 內河小船 內河小型漁業船舶 第八條 交通部、農業部分別組織成立相應類別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並對相關類別考試提出合格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 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審定相應類別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並符合相應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考試實施辦法由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分別與交通部、農業部用印的相應類別、級別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實行注冊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從事規定范圍的船舶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交通部、農業部分別為相應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構。交通部直屬的具有船舶檢驗管理職能的海事局為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的注冊審查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為注冊驗船師(漁業船舶類)資格的注冊審查機構。
第十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注冊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船舶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並通過聘用單位向相應類別注冊審查機構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六條 注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注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七條 注冊審查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相應注冊審批機構審批。
注冊審批機構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注冊審批機構應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批准注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相應類別、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驗船師的執業憑證。
第十九條 申請注冊人員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聘用單位對業務培訓、工作經歷和檢驗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 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准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注冊期內聘用單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驗船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並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其注冊證書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相應證明,或退休證明。
第二十三條注冊驗船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第二十四條 注冊驗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注冊驗船師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相應注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相應注冊審批機構審核批准後,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聘用單位被吊銷船舶檢驗資質證書的:
(五)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六)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七)同時受聘於2個及以上船舶檢驗機構的;
(八)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九)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船舶檢驗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予以撤消,並由注冊審批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 注冊審批機構應定期公布注冊驗船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驗船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驗船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注冊驗船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和選修課總學時不少於120學時。
第四章 執業
第三十條 注冊驗船師應在一個具有船舶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船舶檢驗執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注冊驗船師的執業范圍按照國家船舶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
第三十二條 在船舶檢驗工作中形成的檢驗報告,必須由注冊驗船師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注冊驗船師從事相關檢驗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檢驗申請並統一收費。
因注冊驗船師檢驗質量事故或相關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檢驗申請單位和執行檢驗任務的注冊驗船師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注冊驗船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驗船師稱謂;
(二)依據國家船舶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規定范圍內從事船舶檢驗活動,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不符合規定的檢驗、發證行為提出異議,並向上級檢驗機構或注冊主管機構報告;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注冊驗船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檢驗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
(三)保證檢驗工作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本人檢驗活動中完成的相應文件上簽字;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的執業;
(六)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檢驗水準;
(七)保守在檢驗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八)完成船舶檢驗機構交給的相關工作。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對長期從事船舶檢驗工作,已通過交通部、農業部組織的相應考試,取得相應適任證書、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並符合考試認定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辦法取得相應類別級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考試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取得相應類別、級別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A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B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C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D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第三十八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檢驗經歷的證明。台灣地區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制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需注冊驗船師簽字蓋章的檢驗文件種類和辦法,從事船舶檢驗工作單位配備注冊驗船師數量,注冊管理和繼續教育等具體辦法,均由交通部、農業部分別制定。
第四十條 在實施注冊驗船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私利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軍用艦艇、公安船艇和體育運動船艇檢驗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❻ 請問能在上海考注冊驗船師么如果可以的話,怎樣報名考試非常感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申請人憑准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事部和交通部、農業部批准。

由人事部、交通部和農業部聯合頒布的《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暫行規定,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從事規定范圍的船舶檢驗工作。

據介紹,這是交通部在交通行業職業資格體系中建立的第一個責任重大、專業性強、關系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執業資格制度。根據《暫行規定》,注冊驗船師分船舶和海上設施注冊驗船師和漁業船舶注冊驗船師兩類。交通部負責船舶和海上設施注冊驗船師的有關注冊、管理工作,農業部負責漁業船舶注冊驗船師的有關注冊、管理工作。

❼ 做驗船師一定要取得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嗎

是的,做驗船師一定要取得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

驗船師即到造船廠監督\檢驗\驗收造船進度\質量等的職業。需要掌握的知識范圍:焊接,塗裝,無損檢測,尺寸測量等和鋼結構建造的有關知識。

注冊驗船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以下均簡稱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人事部與交通部、農業部成立注冊驗船師資格(船舶和海上設施類、漁業船舶類)考試辦公室,分別設在交通部和農業部,負責相應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關各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分別委託交通部中國海事服務中心(船員考試中心)和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分別會同交通部直屬的具有船舶檢驗管理職能的海事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或管轄)區域內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交通部、農業部分別成立相應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寫本類別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提出本類別考試合格標準的建議。

注冊驗船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設船舶和海上設施、漁業船舶兩個類別,每個類別分4個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名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❽ 請教報考注冊驗船師的幾個問題

不倫不類的注冊驗船師考試,將多少人搞糊塗了。根據我的了解,要是在船舶檢驗極其海事部門工作的技術人員,應該去參加考試。其他人沒有必要。舉個例子來說明問題:1,你要是在船舶檢驗極其海事部門工作的技術人員,那是必須去考試的,幾年內,你要是沒通過考試,如何有臉再幹下去;2,你要是在船舶檢驗極其海事部門工作的管理人員包括領導同志,那是沒必要去考試的,因為規則就在他們手裡;3;假如你不是在船舶檢驗極其海事部門工作的技術人員,那更沒必要去參加考試的,因為沒有用處,而且考試難度大,不易通過,通過了,有何用呢?!就如船廠的技術人員,還不如將時間用在具體技術的學習!

❾ 注冊驗船師好考么

必須要有本科畢業,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才能考驗船師。。。考應該不算太難,因為主要是背規范,和案例分析。一般是中文的一次考試,英文的一次考試。
但是不是說你考了驗船師,別人就一定要你。一般類似船級社還是要面試。只有過了面試才行。不然考了也白考。
我也正在准備考驗船師,呵呵

額,樓主誤解我的意思了。 本科畢業要3年工作經驗,專科的話要5年。研究生只需要1年工作經驗,博士可以直接考。就是這個意思。
案例分析的話,其實也不是很簡單。特別是英語的考試,我還是很擔心。我現在還沒做過相關的英文卷子。中文案例在大船友論壇有下。你可以去那個論壇看看。那裡的資料很全面啊。

❿ 我是航海本科畢業生,想做幾年船員考注冊驗船師怎麼樣有優勢沒有

輪機的學生考驗船師的優勢更明顯一些,航海的當然也可以,工作幾年後考試即可,一般由海事主管部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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