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
❶ 哪些票據可以背書轉讓哪些票據不可以啊
任何商業票據,單證都能背書轉讓,除非在開出票據時,額外在上面打上不可背書轉讓的字樣。
一般常見的有: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本票
背面有背書字樣的票據都可以
❷ 銀行承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是什麼意思
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以背書的方式進行。「不得背書轉讓」就是出票人為了限制票據的流通,而採取的一種手段。即票據到背書人這里為止,不能再繼續背書轉讓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
1,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流轉,意味著匯票權利的轉讓。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後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後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❸ 不可以背書轉讓的匯票的情況有哪些
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外,還有什麼情況下,匯票持有人不得背書轉讓的?一是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持票人不得背書轉讓,二是對見票即付的匯票已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書轉讓等。
按照票據法的規定,除上述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外,還有在下述三種情況下,匯票持有人不得背書轉讓其持有的匯票: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持票人不得背書轉讓。
匯票簽發後,對於遠期匯票,持票人應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兌期限內,向匯票所記載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諾付款。正常情況下,付款人予以承諾,表明對該匯票作出承兌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兌,持票人無法再行使付款請求權,這時,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兌的匯票再背書轉讓他人,否則由於新的被背書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諾,會引起新的票據糾紛。
(2)對見票即付的匯票已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書轉讓。
由於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兌後才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內隨時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據金額足額付款,則票據權利得以實現,票據關系終結。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應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絕付款的匯票再背書轉讓,其後手依然無法獲得付款,從而引起票據糾紛。因此,對於已被拒絕付款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不得再行背書轉讓。
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在出票日起一個月內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採用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其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對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由持票人承擔。如果將所持匯票背書轉讓給他人,則造成被背書人同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糾紛。因此對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不得再行背書轉讓。
如果持票人背書轉讓上述不得轉讓的承兌匯票,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匯票責任。因此,大家在進行票據交易的時候,不僅賣票人應該注意,買票人也要提高警惕,以免導致收到不得背書轉讓的匯票。
❹ 哪些票據不能背書
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書轉讓,匯票有一些限制,具體如下:
一、法定禁止背書(從行為的法律形式考慮)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
二、任意禁止背書(從行為的法律後果考慮)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後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三、質權人取得的匯票(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的關系。因此,質權人並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3)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四、委託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委託收款背書)
(1)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前面兩種是從普通背書的形式考慮,後面兩種是不能轉讓的特殊背書,如果分細點,可以如下:1、已經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2、已經被拒絕付款的的匯票 3、後手取得的「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 4、質權人取得的匯票 5、委託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
❺ 不得背書轉讓的票據有哪些
一般的票據如果不在背後特別提示「不能背書轉讓」則一般都可以的
❻ 哪些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除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外,其他票據均可以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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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簡答題: 什麼是背書哪些票據不能背書轉讓
在票據或單證的背面簽名。表示該票據或單證的權利,由背書者轉讓給被背書者。實際工作中一般支票用的較多
一般的支票本票都可以背書,但如果寫明不得背書的或禁止轉讓的,或從法律上這個票據不得背書比如無效票據,被拒絕付款的票據,你再轉讓給別人就忒不厚道了,這是不允許的,還有些其他特殊形式,我一下記不起來
❽ 銀行承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是什麼意思
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以背書的方式進行。「不得背書轉讓」就是出票人為了限制票據的流通,而採取的一種手段。即票據到背書人這里為止,不能再繼續背書轉讓權利。
❾ 哪些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①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專,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屬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法定的轉讓背書禁止。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9)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擴展閱讀:
轉讓背書的格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釋1】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2】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仍然有效記載使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