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下的股權轉讓
㈠ 認繳制的股權轉讓需要上稅嗎請專業人士回答一下,謝謝。
我和A各出資150萬元成立甲公司,我和A各佔50%的股份,都是認繳,現在打算把我的股權全部轉讓出去,計劃是平價轉讓,都需上印花稅,股權轉讓是股份的0.05%印花稅,轉讓雙方都得繳納
㈡ 認繳制下未全額出資,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如何徵收個稅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國家加強對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對個人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㈢ 認繳制下股東認繳出資70萬,實繳10萬,股權轉讓15%時原股權成本是多少
乙認繳10萬,實繳20萬;丙認繳10萬,實繳100萬。股東各自的持股比例是多少?這已經不符合常理了。
㈣ 認繳制下未實行出資義務,1元轉讓1000萬股權怎麼走帳
現股東原股東誰擔出資責任?
認繳制下,新《公司法》修訂前,以公司設立時全面履行出資為原則,抽逃或未實際出資為例外,證明現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資瑕疵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公司或債權人;而在新《公司法》修訂後恰恰相反,由於公司資本制度變更為認繳制,實踐中公司設立時不全額出資成為常態。股東作為商事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商事常識,由於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確載明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期限,因此有理由認為現股東知曉公司出資情況,若現股東認為對此並不知曉,應當自行承擔舉證責任;第二,新舊《公司法》中均規定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期限等事項。換言之,在股權轉讓後形成的新章程中,記載的是現股東的出資額及出資時間,而非已出讓股權的原股東,股權權利以及出資義務均以章程的方式讓渡給現股東,這就意味著現股東對出資義務的承繼和再一次確認。鑒於前述兩點,現股東在無法充分證明自己對公司資本情況不知曉的情況下,應當承擔出資責任。
是否有權要求原股東補繳追償?
關於現股東追償權問題,實質即是區分公司或債權人要求現股東補足出資是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其主張連帶責任,還是以章程為據直接要求現股東獨立承擔出資補足責任。若現股東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當然有權依法向原股東追償,反之則無權追償。
第一類觀點認為,前述責任認定與實繳制時相同,出資責任本就屬於原股東,現股東承擔補繳義務僅是從債權人保護角度作出的規定,嗣後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原股東追償,符合公平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二類觀點認為,章程已經實際變更股權的出資義務人且得到公司認可,應當由現股東獨立承擔注冊資本補繳責任。換而言之該觀點認為《公司法解釋(三)》十八條,僅適用現股東入股時公司外觀已經出資完畢事後發現抽逃或者出資不實的情形,而不應適用出資期限未屆滿股權即出讓的情況。
然而在認繳制下,股權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已被轉讓,
當然,現股東即使無法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原股東追償,但股權轉讓作為合同法律關系,若股權轉讓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依然可據此追究原股東違約責任。在約定不明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股權轉讓價格等因素,探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受讓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為承擔履行未出資部分股本的義務。
㈤ 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做成了實繳 怎麼辦
您能幫我解釋下什麼叫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做成了實繳是什麼意思嗎?
股權轉讓在公司注冊資本金實繳和認繳的情況下、所產生的稅率是不一樣的、...
《事無大小、悉以咨之、然後施行》
㈥ 認繳制下股權轉讓需要交稅嗎
這個有點太籠統;無論是認繳還是實繳注冊資本,在轉讓時要看你是否有盈利,如有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㈦ 認繳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時可以轉讓股權嗎
一、實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實繳出資到位期限屆滿前,股東未實繳出資的,亦有權轉讓其股權。至於是股權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該義務,則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若雙方皆未履行該出資義務,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司有權請求出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請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實繳出資期限屆滿,情形不同處理不同
若實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則為瑕疵出資。瑕疵出資的股東轉讓其股權時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會產生股權變更的法律後果呢?
我們認為,應從如下兩個方面判斷:首先,股東需滿足具備股東資格的實質與形式要件,即已認繳出資並登記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7)認繳制下的股權轉讓擴展閱讀:
按行為方式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表現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三種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東根本未出資,具體又可分為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拒絕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協議或認股協議成立且生效後拒絕按規定出資;不能出資,是指因股東客觀條件的變化而不能履行出資義務,如出資的房產在辦理財產權移轉手續前毀損或滅失;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未完全履行,又可稱為未足額履行,是指股東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未按規定數額足額交付,包括貨幣出資的不足,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等非貨幣出資的價值顯著低於章程所確定的價額等。[1]
不適當履行,是指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包括遲延出資、瑕疵出資。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存在權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繳納的財產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准等。、
按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分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後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後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解散,嚴重者也可能導致公司被撤銷。
㈧ 認繳制注冊公司如何做股權轉讓
1、轉入價雙方約定,一般根據轉讓時的公司資產做單股的股價;
2、沒有出資,必須對支付情況做說明;
3、工商局 僅需要變更申請書、雙方信息、委託辦理書、帶公章等其他資料,具體參考當地工商局官網信息即可。
㈨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股權轉讓,印花稅怎麼繳
實務中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爭議較大,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文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囘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轉讓協議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有2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