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書
1. 權證書是什麼
即某項事宜經過特定正式機關頒發並取得的具有一定有效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2. 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國土部門發的,在某些城市國土和房產局合並,那就找國土和房產局發。
土地抵押先找銀行談好貸款的事,然後拿著抵押合同到國土部門的土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就完事了。
3. 上海市虹口區辦理房產他項權證書手續及流程
房地產他項權證辦理需要哪些流程?
(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版產管理法權》;《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二)辦事須知
以獨用宗地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
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登記須提供以下要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原件暫存);
4、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辦事時限
自受理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稅費標准
1、登記費
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
非住房,雙方當事人各按抵押金額的0.5‰交納。
2、工本費
核發一本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權利人核發房地產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具體到上海市虹口區,可能會有細微差別,為避免你來回跑去,可先電話咨詢清楚。
4. 在外交簽字儀式中,為具備法律效力誰需出具全權證書
按照國際慣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時,無須出具全權證書。
我國締約程序法規定,下列人員談判簽署條約無須出具全權證書:
(1)國務院總理、外交部長;
(2)談判、簽署與駐在國締結條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館長;
(3)談判、簽署以本部門名義締結條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首長;
(4)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往國際會議或者派駐國際組織,並在該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內部參加條約談判的代表。實踐中,國家主席簽署條約也無須出具全權證書。
其餘都不需要出具全權證書。
5. 想問一下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作用,還有要如何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書
審批事項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權證》的初審
是否行政許可事項
是
受理范圍
1.填海、圍海項目用海;
2.七百公傾以上不改變海域自然自然屬性的項目用海
受理條件
1.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2.海域界址清楚、面積准確、權屬明確;
3.符合海上交通安全;
4.符合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5.經海域使用論證可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例。
是否限制性審批事項
限制性條件
選擇方式
1.直接申請;
2.招標投標;
3.拍賣。
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1.海域使用申請書;
2.申請海域的宗海圖(十份);
3.計劃發展部門對項目的立項批復或核准備案意見;
4.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表)及評審意見;
5.海洋環境影響報告及批復;
6.防洪治導線以內的用海項目,須提供水利部門防洪規劃同意書;
7.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工程項目的批准文件;
8.有關資信證明材料(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身份證等,寫上「與原件相符」字樣,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直接上報國家海洋局的一式五份;
10.如海域使用權變更的,提供原海域使用權證書和變更協議書。
受理機構及地點
市縣海洋與漁業局
責任科室
海洋綜合管理科
審批決定機關
省政府或國務院
審批流程
受理(申請人申請或經區政府初審上報)—承辦(海洋綜合管理科審查)—現場檢查—公示(海域使用在報刊媒體上公示)—審查(局領導審查意見)—初審(上報市政府出具初審意見)—上報辦結(省海洋與漁業局)
辦結時限
60工作日
發文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權證》
是否有年審
按年計征的有年審,一次性計征無年審。
收費標准及收費依據
1.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加強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07]10號);
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各個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表格下載
海域使用申請書
6. 產權證明書和他權證是一回事嗎
產權證明書和他權證是兩碼事。
產權證明書也就是房產證的意思,房屋產權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房屋產權證明是房屋產權的證明文件。
他項權證就是房屋的抵押權證,房產的他項權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團體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權利,通常是指抵押權利,他項權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范圍(他項權利的房屋范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注銷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證書也註明這些內容。
7. 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一般辦理的時候都要准備哪些資料
土地使用是什麼?相信很多人不會涉及到這個問題,土地產權的證明一般房地產的開發商會涉及到。他們要向國家買土地的使用產權,在這片土地上建築房屋,然後把這個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出售。今天小編給大家說說土地土地產權證明怎麼辦理?如果要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明
以上就是關於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明以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明需要什麼材料的介紹了,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明是證明購房者在該土地上房屋財產的合法依據,是在房屋買賣交易中需要查驗的,希望對有需要的夥伴有所幫助,但是具體的還要依據當地的國土局為准。
8. 房屋他項權證書是什麼東西高分急等回答
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他項權證是只有貸款購房的人才會有的,例如我們向銀行貸款買房,那麼房屋他項權證就是存在銀行的,我們擁有的只有房產證和土地證。
而等我們把貸款還清了房屋他項權證也就自動注銷了,而它的作用就是在沒還清貸款之前也就是沒注銷之前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是無法過戶的。
過不了戶的房屋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只有在還清楚貸款過後在相關部門注銷過後房屋才能上市交易。
一般房產購買時,選擇按揭貸款時,在房屋權證書中,會有他項權利內容記載,載明他項權利人、權利種類(如典權、抵押權等)、權利范圍(他項權利的房屋范圍)、權利價值(他項權利的契載價格)、權利存續期間(契載期限)、注銷日期(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並且在他項權證書也註明這些內容。
根據擔保法,房產設有抵押,即他項權證未注銷,該房產處置權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進行合法交易,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辦理房屋他項權證需要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持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產評估報告或房產價值確認書,到管轄房管局填寫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8)權證書擴展閱讀
他項權是我國特有的概念,其全稱是他項權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運輸工具等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為設定,並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權利。
目前我國的他項權利登記制度還不完善,人們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是土地和房屋的他項權利。
房屋他項權利
房屋他項權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典質權、繼續權等權利。
①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 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
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商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 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房錢。
②典質權:是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條件下,將標的物的權利置於他人控制之下,為擔保的一種方式。典質人仍享有標的物使用與收益的權利,但無權處置。
典質權人也不可以隨意處置典質物。當合同到期時,典質人未能達到合同商定,典質權人可以將典質物拍賣,並優先獲得補償。
③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房錢的行為。
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劃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9.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是什麼辦理條件介紹
什麼是房屋共有權?它指的是由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相對應的還應該有一個專業的證明書來證明這個所謂的房屋共有權,也就是今天下文為大家舉例所說的房屋共有權證書。那麼它有什麼用呢?或者說在辦理房屋共有權證書的手續時候要准備什麼材料呢?類似問題都應該在我們辦理之前提前進行學習和了解,下文為大家舉例介紹的就是這方面的知識。
一、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是什麼?
《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是我們在房屋交易中經常可以看到的,但是你們能區分出兩者有什麼區別嗎?相信很多人自己也說不清區別在哪裡,所以小編現在就這里了幾點來說明《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
第一、《房屋共有權證》同《房屋所有權證》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57號令)第30條規定:「房屋權屬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分項權證》第31條規定:「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就明白無誤地說明包括《房屋共有權證》在內的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惟一合法規定,是房屋產權登記批准機關一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房屋權利人的惟一法定憑證,顯然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房屋共有權證書的房屋共有,這實質上是指共有的房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里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所謂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三、頒布的方式和頒發的部門。
《房屋共有權證》頒發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第33條規定:「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單位製作的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共有房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產生的條件。
(一)房屋繼承而產生的關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房屋買賣而產生的關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房屋共有權人的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3)由於雙方共有房屋產權的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因此,在處分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也應分為兩種情況:
1、處分按份共有關系的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時,按照兩個所有者各自的份額,對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且也按份額分擔義務。按份共有的雙方均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房屋,且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獲得權。
2、處分共同共有關系的雙方房屋產權時,由於兩個所有者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承擔共同的義務,在這種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擅自處分房屋均屬無效。當這種關系終止時,按照友好、協商的原則對房屋產權進行處理。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處理;無協議的,根據等分的原則進行處理,並考慮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處理。
通過上面的舉例可以得知,房屋共有權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該承擔的義務,相對應的就應該用房屋共有權證書來證明,但是辦理這個證書的時候,除了應該前往專業的實體部門進行操作以外,還應該額外准備有效的證件和材料,包括房屋的契約或者是合同以及能證明關系的一些材料,它們都是比較關鍵的,除此之外,還應該參考當地民政部門的規定,額外准備一些可能會用到的東西,相信也能夠派上一定的用場。
10. 土地所有權證書
1951年土地房產所有權證,屬於土地改革時期確定土地所有權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