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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公證書

發布時間: 2021-03-09 15:56:35

⑴ 要素式公證書的事情范圍包括哪些

可以採取公證的方式來進行證據保全。用於打官司的證據不易保留、易消失的可以申請公證。。
相關法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0號下發後,2015年7月1日起以後,針對個人來說,就感覺沒有什麼項目是必須要做公證的了,可以根據下面的內容自由選擇想公證的事項。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准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⑵ 交通事故當中,事後 雙方簽完協議用不用去公證

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就事故賠償問題協商一致的,可以寫一份書面的協議書,用來約束雙方,只需要將協議書寫的具體完善,將所有問題都以書面的形式約束,通常情況下是沒有必要公證的。如果為了避免之後出現紛爭,那麼最好公證一下。

公證事項辦理流程:

一、申請

1、公證員指導當事人真實、完事地填寫申請表:

(1)申請人及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填寫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申辦公證種類及辦證目的;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5)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2、公證員提示當事人提供如下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還需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2、符合受理條件的,按要求分類登記。

3、製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並建立公證卷宗。

4、按規定標准收取公證費。

5、設置承辦單,各環節的經辦人應簽名並註明日期。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

1、審查內容:

當事人的人數、身份、是否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2、製作談話筆錄:進一步了解公證事項的相關情況,明確當事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注意事項。

3、調查取證: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需索取證明材料時務必深入細致地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4、製作復印(制)件:公證人員應根據需要製作復印件或復製件入卷;註明復印(制)件與原件相符的記載;註明復制日期並簽名。

⑤指導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四、出證

1、起草公證書簽發稿:

(1)該適用定式公證書格式的,應嚴格注意公證書名稱、編號、證詞、公證處名稱、承辦公證員的意見、簽名及出證日期的嚴謹和規范;

(2)該適用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按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要求辦理。

2、審批要點:

(1)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2)證明材料的充分、真實;

(3)公證書的格式及內容嚴格規范;

(4)公證程序合法。

審批合格,由有權審批的公證員簽署意見,簽名並註明審批日期。

3、列印→核對→蓋章(承辦公證員簽名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

4、按當事人要求製作公證書副本。

五、歸檔

立卷歸檔

1、標准:承辦人應按照《公證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和《公證檔案管理辦法》要求辦理。

2、期限:三個月內將全部卷宗整理歸檔。

3、特殊卷:

(1)副卷-對公證事項的討論意見和有關請示批復等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應裝訂副卷與正卷一起保存;

(2)密卷-對涉及國家秘密和當事人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公證事項應列為密卷保存。遺囑公證卷應列為密卷單獨保存,立遺囑人死亡後,轉為普通卷保存。

(2)要素式公證書擴展閱讀:

公證書的法律效力:

一、公證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並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國際認可度:

此外,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

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證

⑶ 如何出具轉繼承公證書

反對這種出證方法的理由是: 公證處沒有權利將遺產在各個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我們只能證明由誰來繼承。 問題的產生似乎與繼承標的有一定的關系: 如果繼承標的物是二種或二種以上可以折算的種類物,繼承人之間有相應的書面約定,在確定的份額價值上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我們是否可以出證呢? 如果繼承標的物為一種種類物譬如:存款在出具轉繼承公證書中理應沒有障礙,如同夫妻財產應確認各半所有一樣,我們可以證明繼承人在尚未實際取得遺產時死亡,其應得到的遺產份額再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然後將上面二個公證(本位和轉繼承)合並裝訂成一本公證書。或者直接用要素式公證書用一份公證書出證。 三、問題提出 長期以來繼承權包括轉繼承、代位繼承的公證書格式除了個別省市編制過參考格式外全國一直沒有統一的標准文本,司法部公證司發布的《公證書格式》中也沒有列入該標准文本,管理部門或者業內少有指導性、探討的文件或文章出現,盼望你們能給予指導。

⑷ 2016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公證擔保人需要什麼手續

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並辦理公證:
出國前須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並經公證機構公證後生效,公證周期一般為7-10個工作日。
注意事項:
1、建議選擇留學人員本人或擔保人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2、擔保人條件須符合《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相關要求。
3、須提供的擔保數額、擔保方式等請查看《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4、留學人員須與2位擔保人同時赴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
5、《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須准確、完整填寫,不得留有空白,最後一頁的簽字必須由留學人員本人與擔保人共同在公證員面前完成。
6、請告知公證機構,公證事項應為「資助出國留學協議」(不能僅為「簽名、印鑒」公證),公證書格式適用合同(協議)類要素式公證。
7、公證機構要求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供承諾書和申請表的,可在「國家留學網」下載。
8、公證所需材料請詢當地公證處。

⑸ 公證債權文書哪些情況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被執行人無一人或代理人到場

⑹ 如何解決小額存款繼承公證中的問題

為了解決小額存款繼承公證中的問題,目前政府推行辦理小額存款遺產繼承公證簡易程序。

根據該簡易程序,單筆數額不超兩萬元,由一個或兩個繼承人提出公證申請,提交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發表書面承諾後,即可辦理小額存款遺產繼承公證,一般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根據福建省公證協會印發的《關於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適用簡易程序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的財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不超過人民幣貳萬元(以財產憑證上載明的金額為准,不包括未載明的孳息),同一被繼承人小額遺產繼承公證適用簡易程序累計不超過人民幣貳萬元;

(二)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須為動產(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證券賬戶資金、公積金、住房貨幣化補貼、養老金、保險金、金融產品等)。

第四條 小額遺產繼承有多個法定繼承人的,可單獨申請,也可以數名或所有繼承人共同申請。公證機構對申請人的優先順位可以要求如下:

(一)被繼承人的配偶;

(二)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

(三)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申請。

若被繼承人的配偶不便親自到場申請該公證,可委託其他繼承人申請,並提供被繼承人配偶的身份證件原件和委託書。

申請人之外的其他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需要提供委託書。

(6)要素式公證書擴展閱讀:

根據福建省公證協會印發的《關於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適用簡易程序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五條 公證機構在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被繼承人配偶的情況證明;

(四)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五)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

(六)公證員認為須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⑺ 公證書和公證申請書的寫作要求急!!

出具公證書不僅要滿足公證書內容真實、合法,出證程序規范,還需要具備法內定的容形式要件。法定的形式要件是指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公證書格式分為定式公證書格式與要素式公證書格式。二者的相同點在於公證書都應當具備公證書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證詞、承辦公證員的簽名、公證處印鑒、鋼印以及出證日期。不同之處在於,公證證詞部分,定式公證書格式固定化,證詞內容基本不做變化,僅對主體信息等進行填充,適用於較為簡單的公證事項;要素式公證書內容規定了證詞的必備要素及選擇要素,必備要素是指每一份要素式公證書均需具備的事項,選擇要素是指公證員為了更清晰准確表達某一事項而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書寫的內容。要素式公證書的具體內容較靈活,對公證員的專業性考驗更大,比如證據保全公證書,每次保全的形式、工具、方案均不同,則每次都需要根據客觀情況來撰寫公證書。

⑻ 財產公證

財產公證步驟: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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