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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股份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3-07 14:50:03

① 個人將持有武漢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廣州的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在武漢還是在廣州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在武漢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② 新三板有交易手續費嗎急切!!!

過戶費0.0025%,轉讓經手費0.05%,結算費0.01%,印花稅0.1%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
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隨著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櫃台交易網路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新三板與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對成交,設置30%幅度,超過此幅度要公開買賣雙方信息。
2012年,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擴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試點(編註:即新三板),首批擴大試點新增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天津濱海高新區。
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試點國家高新區限制,擴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條件的企業

③ 武漢塑料(000665)股權轉讓給湖北廣電(000665)了,湖北廣電對原武漢塑料的歷史遺留問題接管嗎

大股東減持證明該公司短期不太景氣,股東不太看好短期該股行情。1%減持量不算很大,對公司長期影響不大。。、

④ 武漢塑料(000665)股權轉讓給湖北廣電(000665)了,湖北廣電對原武漢塑料的歷史遺留接管嗎

000665暫時不碰!

⑤ 說什麼股權轉讓,中浩紫雲會不會是騙局

中浩紫雲湖北小有名氣的企業,一直以來口碑都不錯的。要說騙局我覺得要從的事來判斷一下,於你而言得失是什麼,於中浩紫雲得失又是什麼,這年頭還玩手段,誰又是傻子呢?中浩應該不蠢

⑥ 先辦理股權轉讓還是增資

創業時代決勝股權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想引進投資者的話,通常會採用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的兩種形式。有時候,公司會同時採用兩種方式,這里就有一個順序安排,很多公司會採取先股權轉讓後增資的方式,那麼先股權轉讓後增資的考慮是什麼?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有何區別?下面請看本文的相關內容。

一、先股權轉讓後增資的考慮是什麼?

如果先增資,增資很可能是溢價增資,形成的資本公積是全體股東享有,對於不參與增資的股東來說實現了增值,然後再轉讓,就比沒增值的價格要高。

先股權轉讓後增資,就是為了防止上述現象,先清理股權結構。

二、股權轉讓和增資有何聯系和區別?

引入投資人常見方式是兩種即股權轉讓和增資。

1、第一種方式需要子公司的股東將部分股權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支付相應的股份轉讓價款取得子公司的股東資格。子公司的股東如果是公司不涉及稅收的問題。(如果是自然人股東涉及繳納個稅的問題。)股權轉讓款歸子公司的股東所有。子公司股東增加,原股東股權減少。子公司注冊資本不變。

2、第二種方式是投資人出資來增加子公司注冊資本。投資人投資存在平價或溢價投資的問題。平價就是和原股東的股權價值相同折股,溢價就是比原股東的股權價值高,簡單的舉例理解就是如果原股東1元買一股權,那麼投資人要高於1元,比如2元才能買一股權。溢價多出的部分作為子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投資人的投資是屬於子公司的權利。子公司注冊資本增加。

從以上可以看出股權轉讓和增資的結果雖然都使得投資人成為子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但是投資人的投資款去向卻完全不同,股權轉讓投資款由被投資企業的原股東取得,增資則是保留在被投資公司。

三、先股權轉讓後增資可以合理避稅么?

1、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增資的不能合理避稅。

依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股東以非貨幣出資一樣要繳納個稅。

2、以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利潤轉增股本的,不能避稅。

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個人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個人也必須繳納個稅。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雖然都是公司引入投資者的方式,但是兩者還是有很大不同的,股權轉讓並不改變公司注冊資本,而增資擴股則增加了公司注資資本。採用先股權轉讓後增資的方式,可以優化股權機構,防止出現溢價增資的情況。不管是採用哪種方式,公司針對涉及的稅種還是要繳納的。

⑦ 武漢的公司,原本3個股東,15年內部3轉1,簽署了股權變更協議,並未去變更現在變更需要股東到場么

不同的地方,處理方法不一樣,一般是需要到場的,有的地方不需要,可以咨詢當地的工商局。

⑧ 武漢江城樂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張勇債權轉讓糾紛執行情況

原告張勇,自由職業。
委託代理人黃建平,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都綠葉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元志,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武漢江城樂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新權,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熊學武,湖北諾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勇訴被告宜都綠葉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葉公司」)、被告武漢江城樂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城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2月12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戢運梅適用簡易程序,於2015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後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將該案轉入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熊燕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戢運梅、人民陪審員余紅衛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本院傳票傳喚,原告張勇及其委託代理人黃建平、被告江城公司的代理人熊學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綠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元志到庭參加了第一次庭審。訴訟期間,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請,對被告江城公司應收賬款180萬元採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勇訴稱:截至2009年11月8日,經核對確認被告下欠債權人林龍95萬元,田沖30萬元,劉以雄30萬元,尹志30萬元;同年,被告分別支付了林龍、劉以雄、田沖5萬元。2010年3月9日,前述四人將剩餘債權轉讓給原告,並通知了綠葉公司。後原告多次催收債務無果,現依法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欠款170萬元及利息損失;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2013)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03號行政判決書、(2014)鄂行終字第00028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江城公司將原告的債務作為債權向宜都市人民政府主張了賠償,同時證明江城公司承認了原告的債權;
2、《浙商工業城債務核實備忘錄》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主張的債權的真實性及產生的緣由,被告也在備忘錄上簽字確認;
3、原宜都浩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通公司」)全體股東關於遺留債務問題的決議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與劉以雄、林龍、田沖、尹志等人的債務是真實存在的,總額為885萬元;
4、《關於化解綠葉公司浙商工業城有關債務糾紛的分配方案》復印件一份,該證據上有兩被告的代表吳方龍簽字,並經宜都市人民政府確認,且能夠與證據3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原告主張的債權是真實存在的;
5、綠葉公司於2010年2月9日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一份及背書的收據二份,證明①綠葉公司認可上述債權的轉讓;②綠葉公司授權原告向宜都國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通公司」)索要170萬元;
6、債權轉讓協議及相關證據四組:
(1)宜都市巨力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力公司」)於2007年4月9日出具的收據、原告與劉以雄於2010年3月9日出具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劉以雄出於2015年4月14日具的情況說明以及劉以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劉以雄系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出售20噸震動壓路機給浩通公司,買方應支付貨款34萬元,實際支付了9萬元,尚欠貨款25萬元,後巨力公司將該債權轉讓給劉以雄,劉以雄於2010年將25萬債權轉讓給張勇,並告知了債務人綠葉公司;
(2)原告與林龍於2010年3月9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林龍於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林龍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將對浩通公司的債權90萬元轉讓給了原告的事實;
(3)原告與田沖簽於2010年3月9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及田沖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浩通公司曾向科力生公司借款25萬元,由田沖提供擔保,後浩通公司未償還該筆債務,由田沖代為償還,田沖將其對浩通公司享有的該筆將債權轉讓給了張勇;同時證明該筆債務的性質為借款,並非律師費;
(4)原告與尹志於2010年3月9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尹志於2015年4月18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尹志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浩通公司(綠葉公司的前身)於2008年向尹志借款30萬元,尹志於2010年將債權轉讓給張勇;
7、國通公司於2015年3月6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原告按照綠葉公司的授權,一直在向國通公司主張債權,原告的債權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上述七份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了原告債權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原告作為債權人身份的合法性。
8、2008年8月3日股份轉讓協議書一份,證明①江城公司是浙商工業城的實際開發商;②江城公司承諾對綠葉公司債務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9、宜都市人民法院(2009)都民初字第34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江城公司因出資不到位,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判令對綠葉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綠葉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的債權均不是真實存在的,我公司與原告無任何業務往來;2.債權轉讓協議書中的債權人之一尹志原是浩通公司的股東,其已將持有的浩通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但至今仍欠公司出資款300餘萬元;3.劉以雄、林龍、田沖三人並非我公司的股東,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認識這三人,我公司也沒有與這三人發生過任何經濟上的糾紛。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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