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
❶ 股權轉讓及變更登記如何辦理
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版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❷ 股權轉讓一定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嗎
按照我國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東屬於公司行政登記的事項、即行政許可的內容。當內有限公司股權轉容讓構成股東變更的事實時,應提交公司登記機關作相應變更登記。
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相關到發起人股權轉讓、大股東監控和公司收購三個事項時,要向證監會報告備案,相應事實形成並或證監會批准後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或變更。
❸ 股權轉讓工商變更
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概述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
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轉讓的實施程序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
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上的一些規制。
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股權轉讓模式的好處
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
1、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機構持股比例達到發行在外股份的30%時,應發出收購要約,由於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從而可以在不承當全面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輕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權,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
2、目前我國的同股不同價,國家股、法人股股價低於流通市價,使得並購成本較低;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得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並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
❹ 公司股東變更,股權轉讓變更到工商局需要什麼資料
股權轉讓申報以下資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回申請書》。2、《指答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❺ 股權轉讓一定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嗎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條例實施後,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專業人士都會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僅限於「股東內部不引起股東名冊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所有的」。
公司登記條例說的是「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不是「發起人」。根據公登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范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訴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並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
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說明
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於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後,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書+股東名冊記載。因此,可以根據持有股票情況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來判斷股東身份。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本等也是間接、輔助性判斷依據。
當然,對於一些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成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實踐中還有一些進入地方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