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權轉讓
『壹』 建築工程可以債權債務轉讓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理由是:()建築行業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法律對建築施工單位的資質作了嚴格限定,未取得建築行業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禁止工程轉包,如果允許債權轉讓,對確保工程質量是不利的。(2)此類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特殊信賴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這種信賴並不完全取決於承包人的資質,合同的轉讓無疑會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影響工程質量和發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債權尚未確定,不具備轉讓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合同債權轉讓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轉讓,應認定債權轉讓有效。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轉讓涉案合同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轉讓效力應區別對待。
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代替履行。法律對承包人的債權讓與沒有特別限制,故與一般債權讓與沒有本質區別。而債務承擔則往往涉及工程審批、承包人的資質和發包人對受讓人的信賴等限制條件,《建築法》規定工程禁止轉包,故不得隨意轉讓合同義務。代替履行是指債權債務一並轉讓,即由合同的受讓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這也會涉及轉讓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此,債權債務一並轉讓也不允許。本案債權讓與的內容並不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法應當准許。
第二,本案債權轉讓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也有權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償債務等於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其法律後果都是消滅債務。本案的訴訟標的主要是工程款,屬於勞務報酬的性質。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體結構並經驗收合格,有權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此時合法的債權已經形成,至於將工程款交給承包人還是受讓人,本質上並無區別。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以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確認的數額作為債權數額。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後再付工程款,對於受讓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債權轉讓通知了發包人,合同債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生效。
『貳』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轉讓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倒賣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叄』 建築施工資質是整體轉讓的好還是剝離轉讓的
建築施工資質是整體轉讓的好還是剝離轉讓的好呢?
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因為各自有各自好處。首先來說整體轉讓轉讓的利與弊吧,整體轉讓的好處是可以方便以後升級它有足夠的業績,而且接工程也相當好接一些,因為有之前的信譽度在哪裡所以接工程相當新公司來說也好接一些,整體轉讓的不足之處就是不能完全的避開轉讓之前的債權債務以及銀行貸款之類的問題,這就是整體轉讓的*的弊端。那麼剝離轉讓的公司就不會存在這樣的債權債務的問題,這就是剝離轉讓的*好處之一,剝離轉讓之前要找好一個辦理好的勞務公司來接納剝離的資質,如果用還沒有辦理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公司費用會更好,因為還有重新配備人員來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這樣費用更高這樣購買就不劃算,所以我建議剝離資質找一個辦理好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司來接納剝離的資質。那麼剝離轉讓的公司的弊端就是升級需要重新配備人員,相當於時間是從資質剝離到公司的那一刻開始的。
『肆』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可否轉讓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內以催告容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清楚地知道,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賦予承包人的,而且僅限於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因此,承包人是不能夠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轉讓給他人的。
『伍』 建築施工中形成的債權能否轉讓
本案債權能否轉讓涉及建發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實體權利的實現,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理由是:(1)建築行業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法律對建築施工單位的資質作了嚴格限定,未取得建築行業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禁止工程轉包,如果允許債權轉讓,對確保工程質量是不利的。(2)此類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特殊信賴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這種信賴並不完全取決於承包人的資質,合同的轉讓無疑會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影響工程質量和發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債權尚未確定,不具備轉讓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合同債權轉讓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轉讓,應認定債權轉讓有效。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轉讓涉案合同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轉讓效力應區別對待。
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代替履行。法律對承包人的債權讓與沒有特別限制,故與一般債權讓與沒有本質區別。而債務承擔則往往涉及工程審批、承包人的資質和發包人對受讓人的信賴等限制條件,《建築法》規定工程禁止轉包,故不得隨意轉讓合同義務。代替履行是指債權債務一並轉讓,即由合同的受讓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這也會涉及轉讓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此,債權債務一並轉讓也不允許。本案債權讓與的內容並不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法應當准許。
第二,本案債權轉讓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也有權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償債務等於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其法律後果都是消滅債務。本案的訴訟標的主要是工程款,屬於勞務報酬的性質。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體結構並經驗收合格,有權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此時合法的債權已經形成,至於將工程款交給承包人還是受讓人,本質上並無區別。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以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確認的數額作為債權數額。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後再付工程款,對於受讓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債權轉讓通知了發包人,合同債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生效。
『陸』 建築施工資質轉讓價格和轉讓是怎樣的
一、整體轉讓,轉讓價格最高
整體轉讓是受讓方收購整個轉讓方企業,轉讓價格包含整個轉讓方企業資產,轉讓價格自然最高!但是這種轉讓方式也存在巨大的風險,如果轉讓方企業用隱形的債務、稅務糾紛,受讓方又不能及時發現,那麼這種轉讓之後,受讓方會陷入糾紛,且需要償還相關債務!這種轉讓方式的優勢也很明顯,受讓方可以繼承轉讓方所有的人員、設備、公司業績、行業積累等,可以快速開展業務!
所以如果受讓方資金雄厚,想在該行業快速開展業務,並且長期經營下去,且詳細調查過轉讓方,可以採用整體轉讓方式!
二、剝離轉讓,轉讓價格最低
剝離轉讓,是轉讓方將建築施工資質剝離到子公司,受讓方收購子公司!一般情況下,子公司都是空殼公司,轉讓價格只是購買資質證書的費用,不包括轉讓方公司資產等問題!這種方式的優勢是,沒有隱形債務、稅務的擔憂!不利之處是,持有資質的子公司是空殼公司,沒有相關業績的積累,受讓方需要一切從頭開始,積累業績,進行資質升級!
所以如果受讓方公司資金有限,且只是為了承接某一項工程,建議採取這種轉讓方式!
三、部分股權收購,轉讓價格視情況而定
部分股權收購是受讓方收購轉讓方部分股權,成為轉讓方股東,也擁有了資質證書的使用權!這種方式相較於整體轉讓,轉讓價格相對較低,但是也要承擔轉讓方的各種債務!這種方式在資質轉讓市場上不常見,後續容易滋生各種矛盾。
『柒』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可以轉讓嗎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清楚地知道,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賦予承包人的,而且僅限於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因此,承包人是不能夠將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轉讓給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