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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注冊稅務師報名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3-03 00:01:58

注冊稅務師考試報名條件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版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權師執業資格考試:
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報名條件: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獲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滿1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❷ 注冊稅務師報名條件是什麼

考注冊稅務師的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報名條件:

1、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3、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4、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5、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6、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7、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二)關於港澳台的規定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並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現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二、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並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的規定,經研究,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現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二、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並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精神,嚴格審核報名條件,認真做好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各項有關工作。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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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注冊稅務師報名條件

報考條件及免試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滿1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8、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稅務工作滿2年,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3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2個科目的考試。
(三)根據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人事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向台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規定,凡符合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均可按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港澳台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工作年限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台灣居民還須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❹ 注冊稅務師的報考條件是什麼呢

一、注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稅務師簡稱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國的一項執業資格考試。

二、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 執業資格考試。 (一)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報名條件: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 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 律工作滿2年; 4、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 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 7、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 不符合免試條件者。(一)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設在考試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一般按地區為單位進行組織。

三、現行注冊稅務師考試共考五個科目:《稅法(一)》 、《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財務與會計》、《稅收相關法律》。

❺ 注冊稅務師報名條件是什麼

考注冊稅務師的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報名條件:

1、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3、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4、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5、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6、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7、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二)關於港澳台的規定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並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現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二、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並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的規定,經研究,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現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二、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並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精神,嚴格審核報名條件,認真做好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各項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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