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轉讓數量
❶ 股票買賣交易數量是怎樣規定的
1、在中來國A股中,買的話必自須是100股,也稱一手。賣可以不必一手。買入交易量的基礎單位就是一手(100股),50股不夠一手的就只能等籌齊100股才能掛單賣出,50股是無法掛單的,因為交易所規定,不允許將整股拆分零股來賣。但賣出股票可以不足100股。
2、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資者之間按照市場價格對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所進行的買賣。股票公開轉讓的場所首先是證券交易所。中國大陸目前僅有兩家交易所,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❷ 可轉讓股票的數量限制問題 究竟是什麼的25%
C.7.5萬股 和 D.1.5萬股
公司法規定:(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2、對於在多地上市公司的處理
《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時包括在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
3、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當年新增股票: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4、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雖然立法參與者、法律專家以及律師對《公司法》142條本意上是否允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四年任期內可全部轉讓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見,但法條表述中以「持有」為標准,而且上述人員在任期間持有一定數量本公司股份將有利於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更有利於維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所以《規則》規定當年雖可減持但未減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減持,即應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5、上述計算中涉及的幾個概念問題
持有:《規則》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記在在其名下下為准,不包括間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資融券的情況下還包括登記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❸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是多少
您好,100萬股。
❹ 什麼是老股轉讓 老股轉讓與新股發行的區別
2013年12月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作為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規定》就老股轉讓的具體規則給予說明。證監會表示,老股轉讓有利於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
《規定》明確,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發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價格應當與新發行股票的價格相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應當向發行人董事會提出申請;需要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事先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對於公司股東通過老股轉讓取得的資金,雖無鎖定要求,但發行人應當向投資者明確提示。
《規定》指出,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並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且新股與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實際發行總量不得超過發行方案載明的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
為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規定》對老股轉讓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明確老股持有期需在36個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老股轉讓後公司實際控制權不得發生變更、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保持公司穩定經營。同時,為便於投資者全面了解老股轉讓的情況,充分評估老股轉讓對公司治理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規定》提出了詳細、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
《規定》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扉頁載明公司擬發行新股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的股數、預計發行新股數量和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發行費用的分攤原則及擬公開發售股份的股東情況,發行公告應該披露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總數及股東名稱、各自公開發售股份數量等情況。此外,《規定》指出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要對發行老股企業的相應資質、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證監會指出,「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規定》將這一做法引入國內市場,有利於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
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並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
❺ 什麼是老股轉讓有什麼好處
引入老股轉讓是為了減少超募,甚至消滅超募。我個人認為老股轉讓是惡專化IPO過度投資的一屬項決定,同時也調高了PE的游戲難度(老股東上市套現了,誰還管你PE賺不賺錢……要麼你PE也早點增資進來……)。對於股民來說,我覺得其實也無所謂好壞,反正發行價該多少還是多少,未來降低控股股東經營積極性的可能是存在的,但這原本就是股民應該擦亮眼睛的,有些公司在老股轉讓制度引入之前,也存在這種心理,變臉給你看。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❻ 怎麼看股票的總股數
總股數是指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總數量。
股價=公司總資產/流通總股數內
每股收益容=盈利總額/總股數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❼ 老股轉讓的老股轉讓的政策規定
2013年12月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作為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規定》就老股轉讓的具體規則給予說明。證監會表示,老股轉讓有利於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
《規定》明確,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發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價格應當與新發行股票的價格相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應當向發行人董事會提出申請;需要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事先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對於公司股東通過老股轉讓取得的資金,雖無鎖定要求,但發行人應當向投資者明確提示。
《規定》指出,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並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且新股與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實際發行總量不得超過發行方案載明的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
為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規定》對老股轉讓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明確老股持有期需在36個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老股轉讓後公司實際控制權不得發生變更、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保持公司穩定經營。同時,為便於投資者全面了解老股轉讓的情況,充分評估老股轉讓對公司治理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規定》提出了詳細、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
《規定》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扉頁載明公司擬發行新股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的股數、預計發行新股數量和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發行費用的分攤原則及擬公開發售股份的股東情況,發行公告應該披露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總數及股東名稱、各自公開發售股份數量等情況。此外,《規定》指出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要對發行老股企業的相應資質、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盡職調查。
❽ IPO時老股轉讓是什麼意思
這樣會不會好一點,IPO的公司都是已經成立的股份公司對吧,那當然已經有股東了。IPO發新股的意思,就是在已經有這些老股東的基礎上發新的股票,吸收新的股東進來,這些都是新的;而發老股呢,就是在IPO的時候,原來的股東把自己的股票賣了,轉讓給新的股東,就叫做老股轉讓,也有人把這個事叫做「存量發行」,而把新股發行叫做「增量發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❾ 新三板做市轉讓,每次轉讓的股份數量有沒有限制
你好,通貨網給予如下解答:
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❿ 老股轉讓的老股轉讓的目的和意義
證監會指出,「老股轉讓」是境外主要市場的成熟做法。《規定》將這一做法引入國內市場,有利於緩釋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問題,增加可流通股份數量,促進買、賣雙方充分博弈,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制。
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發行人需依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並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發行、承銷等應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