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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證明的是一種

發布時間: 2021-03-01 14:40:32

① 什麼是公證認證,如何認證,有什麼作用

領事認證機構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以下稱地方外辦)和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
認證有「單認證」及「雙認證」之分。
國內領事認證中的「單認證」,是指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商業文書擬送往國外使用前,辦理好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後,文書使用國告知,無需辦理該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文書使用國即可接受該文書。這通常被叫做「單認證」。
國內領事認證中的「雙認證」,是指我國涉外公證或商業文書在送國外使用前,辦好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後,還需按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該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方可被文書使用國接受。這通常被叫做「雙認證」。

② 公證書有哪些法律效力

1、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3、國際認可度

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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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證書需要的材料

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請公證的文書;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遺囑公證需給的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委託他人申請的,應提交有效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或委託公證書;

3、被繼承遺產的財產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③ 公證文書的特點和分類!!

公證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司法制度,其特點是由國家成立公證機關,對公民所要求公證的事項,經過法定程序的審核後,公主處如認為正確無誤及合乎法律,便可發公證書。
由於公證處所能公證的范圍很大,只要不違反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的話,公民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向公證處申請輸。現時公證書可以說得上是深入民間,在國內有很強的公信力。
中港兩地交流日趨頻密,港人需要公證的事項將會越來越多,公證必定成為境我具士在內地經商、婚姻、投資、訴訟等行為的重要法律環節,因此對公證這一概念不妨多些理解和運用。
中國公證制度概況
公證是一種古老的法律制度,有兩千多年的發展史。它起源於古羅馬共和國時代,歐洲在15世紀就出現了世界最早的公證法,拿破崙的民法典中就作出了一系列公證的規定。
●公證的歷史
公證制度在清朝末年修律時正式傳入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後一直都有推行公證制度,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法院暫水行組織條例》規定公證由市、縣級法院辦理。1954年,公證工作轉歸國家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文革時期,受當時社會極左思潮影響,公證活動幾乎停頓,僅保留涉外公證歸法院辦理。直至1982年,中國政府為了適應改革開放,頌布了現行的《公證暫行條例》,重新確立及推行公證制度。
●公證處架構
按照現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內地的公證職能是由國家設立的公證處統一行使。公證處的設置從縣、市至省都有,彼此承辦的業務並無區別,但省公證處受理范圍則更大些。各級公證處彼此之間互不隸屬,但要接受當地司法廳或司法局的管理和領導,像省公證處就由省級司法廳直轄管理,而縣公證處則由縣司法局管理,兩者不存在直屬領導關系。
每間公證處設有公證員及助理公證員,並可根據需要設立主任和副主任。公證是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幹部管理的規定任免。
●公證的意義
公證制度的特色,在於國家特設專職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證明權。在這種制度之下,公主處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引起民事權益的法律行為,如收養、繼承等,對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如債權文書等,按法定程序審查後而加以證明的一種司法行為。由於公證處為國家機關,且公主書簽發前有法定的審查手續,是以經過公證的文件,在國內一般是有很強的公信力。
時至今日,內地的「公證」已為人們廣泛使用。大至企業收購、合並、土地拍賣、銀行巨額貸款,小至公民婚嫁、繼承、買樓或出國留學,無不與公證息息相關。公主書使用范圍遍達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可見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使用公證已非常普遍。
●香港的公證
由於英國並無公證制度,與英國一樣,香港現時也沒有專職的公證機關。一般內地所需公證的事宜都是由事務律師(Solicitor)辦理,公證業務事實上也成為事務律師部分的業務。另外,事務律師並可考取成為國際公證律師(Notary Public),從而可以公證在香港簽署的外國法律文件。
香港律師與中國公證員在公主文件職能上的分別頗大,基本上香港律師並不需要對公證文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亦無須進行實質性調查。在文書內,只要當事人在律師面前宣誓,並聲明文書的內容真實無誤即可,律師在責任只限於在文書的形式及見證方面。如果文書內容失實,律師並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嚴格來說,香港的律師只是負責「見證」而不是「公證」。
但作為中國內地公證員,他有責任審核文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需要作出調查。若果文件失實,內地公證員可能就要承擔「失職」甚至「偽證」的責任。
在八十年代初期,為解決香港法律文書在內地使用時必須公證的需要,中國國務院司法部委任了八位香港律師,作為司法部在香港的委託公證人。其後委託人數不斷增加,到2002年6月底時,受委託的香港律師數目已增至二百三十多位。
什麼事項需要公證
依據中國現時有關的公證法律規定,公證處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一般而言,只要不違反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的事項,公民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申請辦理。
基本上公證的事項可以分為幾大類:
些事項根本無必要公證純粹是公民按自己意願而申辦公證。若果這事項不違反法律,亦無與社會公德背道而馳,公證處是可以按個別情況接受辦理。
四川省某公證處就曾辦理了一次愛情誓言公證。
一對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男女來到了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了愛的宣言:年輕的王先生保證對其女友韓小姐忠貞不二,如違背誓言,他將把全部家產讓給韓小姐。王先生並將填好的愛情忠貞承諾書交給予了公證,公證處隨即對雙方立下了「愛之宣言」進行了公證,繼而向這對年輕人正式頒發了公證書。這件事在當地被傳為佳話,一時之間,多對「准新人」爭相仿效。
對於追求時髦的前衛男女來說,在申辦類似「愛情誓言公證」時有一點必須注意的。現行法律雖不禁止此類「公證」,因為此類「公證」僅表明申請人在某時某地共同的真實心聲,並無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從辦理公證的角度來說是沒有問題的。不過,當一旦涉及到日後承諾履行時,很可能會因法律上難以判斷忠貞的標准,因而無法兌現或要求法院作出強制執行。
建議公證的事項
某村村民孫大媽,寡居多年,膝下一女兩兒已長大成人,兩個兒子都已成家,女兒則一直留在身邊照顧自己。隨著年事漸高,孫大媽希望自己過世後,財產能多給女兒留一些,可是又擔心兩個兒子到進爭家產,搞得家無寧日,為此常常長嗟短嘆。
春節時,孫大媽的甥女孫某上門拜年,聽孫大媽訴完若後,在司法局任職的孫某當即建議孫大媽到縣公證處專門辦一張遺囑公證,把財產分成四份,女兒佔四分之二,兩個兒子各佔四分之一。由於公證書有法律效力保障,將來子女們就不可能有異議而引起紛爭。孫大媽聽後,覺得這是個好辦法,於是就找到公證處辦了遺囑公證,未來分家產紛爭的隱患,綞被消彌於無形。
就上述例子而言,在中國訂立遺囑並不一定需要公證。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的設立方式有多種,象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及公證遺囑等。在上述各類遺囑中,除了公證遺囑外,其它形式的遺囑都可通過委託律師辦理,並由律師見證予以證明。
從現行法律及依法律效力層次來說,公證遺囑的效力要高於律師見證遺囑。舉個例子說:某人先是辦理了公證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其大兒子,繼而在未正式撤銷該公證遺囑的情況,又通過律師見證立下另一書面遺囑,改將財產全部贈予慈善醫院。那麼在日後繼承時,應該照哪份遺囑執行呢?
答案只能是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一經設立,不管先後,其效力高於其它形式的遺囑,且未經法定程序,不能隨意撤銷或變更。所謂法定程序,即指立遺囑人需要變更、撤銷該公證遺囑時,必須重新辦理公主手續。是以孫大媽在公證處辦了遺囑公證,是較為妥善的方法。
此外,公證處是證明身份、學歷、經歷、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等事項;亦可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及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視乎需證機關是否要求公證這一程序。
以上公證的事項,除了國內公民適用之外,,變可提供給予外國簽證部門一個很大方便。中國公民申請出國留學、定居時,有關其出生、學歷、經歷、婚姻均需要經過國內公證這一司法行為,成為外國簽證官員決定是否批發簽證的一個重要因素。
●必須公證的事項
此外,有些事項在國內是一寂靜要辦理公證的,否則該事項會在法律上會被視作無效。這一類事項之所以規定必須經過公證,因為此類事項往往容易引發糾紛及訴訟,或直接涉及國家或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必須通過公證這手續,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明確肯定,避免了日後產生爭議及引起訴訟。這些事項主要包括:
1.房地產的二手轉讓、抵押、贈與、分割、繼承等;
2.收養關系的成立、解除;
3.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4.銀行的抵押貸款;
5.商品房境外銷售;
6.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等。
提存公證
在中國國內,除了有些事項是必須由公證處公證外,公證處亦可代當事人草擬公證的文書,形成了隹處成為一個可以提供信用中介而有公信力的服務機關。其中一類愈來愈為中國公民所樂意接受的服務,就是提存公證。
所謂提存公證,是指公證處應一方當事人要求,將該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負責予以保管,並在條件成熟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領取標的物的公證方式。
●死後的提存公證
某公證處曾收到過這樣一個提存公證申請。
藍先生與藍太結婚20載,感情甚篤,夫妻倆開了一家制衣廠,收入豐厚。不久前藍太患上重病,可能不久於人世。出於對女兒的疼惜,藍太與丈夫約定從夫妻共有財產中提取40萬元存放在公證處,在女兒滿25歲時才能親自從公證處取出該款。這樣一來,藍太就不用擔心在自己身後女兒的利益沒有保障,更不用擔心女兒今後的婚嫁禮金沒有著落了。當然,該公證處在審查藍這份申請後,結果遂了藍太的心願。
●買賣在提存公證
此外,公證更可以作為買賣雙方的信用中介機構。現今在國內,特別是在商業領域,由於全面性的信用機制尚未建立,很多金融、貿易活動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約。在這種經營氣氛之下,任何一方一般都不願意先履行義務,例如賣方生怕交貨後就拿不到貨款,買方則惟恐付了款後賣交不了貨。在這種情況下,提存公證作為一種信用中介服務,很容易便發揮其獨特的作用。以下是一個買賣雙方經過公主而造成交易的例子:
香港居民景某,在深圳有一套住房需出售。經朋友介紹,深圳居民汪某看中這套房子,並與景某就售房事宜達成了協議,房價定為30萬。但雙方對如何交房及付款則各存疑慮,誰也不肯吃虧。由於無論是先付款抑或先辦房產證,總有一方是先要承擔風險,最後雙方相約來到公證處辦理的提存公證。
公證處首先幫他們擬定起草文件後簽署,之後汪某先把購房款交給公證處,並由公主處封存,景某則協助汪某辦理產權轉名手續。在汪某拿到已轉名房產證的三個工作日內,由公證處把全部購房款一次過支付給景某。這樣,汪某如其所願拿到房產證,而景某也順利拿到30萬的現金支票。整個交易過程既安全、又有序,雙方均感滿意。
證據保全及強制執行公證書
內地的公證書的用途是可以多方面的,除了有些事項法律規定是必須公證的外,有兩川公證書亦在內地亦十分普遍,即證據保全公證書和強制執行公證書。
●證據保全公證書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當事人來說,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張的事實,就必須提供確鑿有力的證據來說服法官。依照國內法律的規定,經過公證證明的事項一般具備很高的法律效力,特別是在法院審理案件中,公證書可以直接作為訴訟證據成為官司成敗的關鍵。以下為一個公證決定官司勝訴的例子:
廣州張女士一日外出,被一輛拖拉機撞成重傷,事後肇事司機通過關系找到交警隊的熟人進行了現場勘驗。兩天後,張女士的丈夫也聘請了專業人員趕到縣公證處,申請對事項現場再作勘驗,並特別要求申辦證據保全手續。張女士的丈夫主要害怕日後有關部門處理不公,到時手上有證據才可以反駁。
公證處按照張女士丈夫的要求,隨即派員陪同有關專業人員一同趕到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並拍了照片,之後出具了證據保全公證書。
果不其然,此事後來終於訴諸法院。庭審中對方提交了交警的勘驗報告,該報告認定張女士負主要責任,肇事司機負次要責任。張女士馬上向法庭提交了重新勘驗的證據保全公證書,法官當庭確認了該公證書的真實性,確認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並應賠償張女士的損失。
顯而易見,此份證據保全公證成為該案轉敗為勝的殺的鐧,其作為證據的高度證明力,無疑地是得到法院的肯定。
●強制執行公證書
內地還有一種特殊性的公證書,叫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這類公證書一般僅限於對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沒有疑議的,由公證處在該文書上註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當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約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須經過訴訟程序,因而大大減少了浪費在程序上的時間及無謂的訴訟費用。以下為一個利用強制執行書而達到成功討回債項的個案:
失業青年劉某打算開家士多店,但手磁頭緊張,於是起好友李某。遂向李某提議借款5萬元,半年後還清。李某表示可以,但提出大家「先小人,後君子」,一起到當地公證處辦理一個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這樣大家都落得放心。劉某當即拍板同意,次日雙方一齊當地公證處辦理了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在鄰取了公證書後,李某隨即到銀行提款把5萬元當面交給了劉某。時隔不久,劉某的士多店開張,生意蒸蒸日上。
轉眼半年過去了,劉某一直忙於士多店生意,早把借款一事拋諸腦後,李某三番五次追討,劉某始終推說生意差,無錢還。兩個月又過去了,李某見劉某有心賴賬,便即揣公證書向當地法院申請對劉某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受理後的次日,法院負責判決執行的執行庭向劉某發出履行債務的通知書,限令劉某在一個星期內償還李某的借款,否則即對劉某名下財產採取強制措施。劉某見李某採取了行動,而且更想不到來得這么快,終於在限期內的第二天,親自帶著5萬元的現金支票到法院執行庭當面交給予了李某。這樣,李某既無須聘請律師發律師函追討,又無須經過漫長的訴訟過程,順順當當地收回了借款。
在香港,如果發生同一情況的話,李某就只能提出民事訴訟。若果劉某提出反駁理由,則官司可能拖延一段時間。比較之下,內地強制執行公證書的執行效力,在時間上和程序上是快捷和簡單得多。
公證的程序
在中國,公證事項有既定的辦理程序,公證員必須嚴格遵守。一般公證程序分為三個環節,即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公證處承辦的公證事項應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需要調查的,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延期的原因應告當事人。現以一個財產繼承公證為例,簡單介紹公證的早辦程序。
甲為廣州市一退休工人,其妻早逝,育有一子一女,即乙和丙,兩人均已長大成家。在2002年4月,甲因病驟逝,遺下座落於東山區的房屋一間,及銀行存款8萬元。由於甲生前未留下遺囑,乙與丙經協商後,為免以後紛爭,決定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書,以明確各人財產份額。
●申請受理
依照法律規定,對涉及房屋等不動產的公證,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如果甲有兩個物業在不同地區的話,申請人可自主選擇任何一區的公證處。由於甲只有一物業位於東山區,因此,乙、丙應向東山區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乙、丙申請時首先須填寫公證申請表,內容包括申請者的個人數據、請求公證事項、有關材料及證人姓名等。此外,乙、丙還應向公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乙、丙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戶口簿;
2.甲的死亡證明,以證明死者確已死亡;
3.房屋產權證明與銀行存摺以證明死者遺產范圍;
4.有關甲的親人資料及證明,有以證實甲與乙、丙的父子、父女關系,以及沒有其它繼承人。
公證處在審核上述材料後會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並將受理通知單發給乙、丙。在乙、丙
按規定標准交納公證費後,公證處便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審查
在申請受理後,公證員會通過詢問證人、現場勘驗、進行鑒定、調查取證等不同方式收集證據。當公證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時,應向被詢問人說明他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並製作談話筆錄。
筆錄應交被詢問人核對並簽名;確實不能簽名者,可由本人蓋章或按手印。筆錄中修改處須由被詢問人蓋章或簽署。
此外,公證員會按照乙、丙提供的數據,對所受理的財產繼承進行審查。一般是詢問乙、丙所提供的相關事實,如該房屋的居住狀況等。公證員有需要時,亦會到該房屋當地的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查詢以便了解房屋及使用權人的情況。
●出證
在審查後,如公證員發覺申請本身存在問題,例如有不真實、不合法事實或文書時,公證員是有權及有責任終止公證。終止公證的決定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如對拒絕公證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這一程序。
在對繼承事實確認無誤後,公證處會正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載明乙、丙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甲方遺產及取得各自繼承的份額,即各占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至於銀行存款,則各人分得4萬元。
隨後,公證處會通知乙、丙到公證處領取公證書。這就是第三項程序「出證」。至此,該繼承權公證順利結束,但產權證的手續須另外辦理。
●特別程序
上述為公證的正常辦理程序。此外,公證不有一種特別程序,但這種特別程序是輔助性的,只有在正常工作程序難以完成公證目的時才採用。例如公證處需要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時,由於在此類情況下並無可能實時發出公證書,一般的公證方式是承辦公證員親臨現場,在對現場情況的合法性及真實性審查核實後,如無疸則當場宣讀公證詞,並在7日內作出公證書。建築工程招標公證書、拍賣公證書等均屬此類。
公證的公信力
在香港,一般訂立遺囑、樓宇買賣合約、抵押等均可由律師辦理,律師完全可以充當公證的角色。但是在內地,同一文件如果是經過公證的話,其認可性及公信力均比較由律師見證的大得多。公證能夠有這樣大的公信力,主要為以下的原因所造成:
●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機構
內地公證處原來就是政府機關,自建國以來一直是由國家司法行政部門管轄,屬於政府的事業單位,與醫院、學校等同屬於服務社會性質,其存在不以牟利為目的。由於中國公民長期以來都比較服膺政府的權威,況且公證處是代表國家名義行使證明權的機構,文件出問題時跟進責任容易,因此在傳統上,公證後的文件,公民一般是有較大的信心。
●國內缺乏公證職能的中介
在國內,除了公證處外,也的確並無其它中介組織可以承擔起公證的職能。即使是律師行業由於起步較晚,盡管體制正在進行改革,例如逐步脫離司法部門的直接管理,但改革仍需一段時期,律師行業長期以來年流弊及不足,亦無可能一下了改變過來,故現時律師見證的文件,其認可程度仍遠比不上公證文書。許多政府部門,例如房管局等,在公民申請辦理相關事務時,如二的房屋買賣合同、抵押繼承等,均會要求出具有關的公證書,否則視為未能生效,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公證書有嚴格的規范性
公證書發出時其實是有很嚴格的規定。公證背後的行政程序,甚至是公證書的格式,有關公證法例均有清楚界定,公證員務須遵守,不同省份、級別的公證處之間所造成的差異一般很少,其規范性及統一性大大減少認可時的疑慮。例如:
1.不同公證書雖然有不同的內容,但公證書的紙張、字體大小及內容格式均有規范。
2.每一張公證書必須有公證書編號、當事人基本數據、公證證詞、承辦公證員簽名、公證處印章和鋼印及出證日期,缺一不可。
3.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更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4.公證處必須留存公證書原本一份,以便日後有需要時核對。公證事項辦結後三個月內將全部卷宗整理歸檔,歸檔時依《公證檔案管理辦法》辦理,因此公證處日後追查文件十分容易。
5.如需要時公證書會由公證處直接寄往需證機關,另一份由當事人領取,偽證及更改
公證書的機會因而減少。
●公證書必須經過審查程序
公證員有責任對要求公證的事項作出調查及證實,包括實地調查,有需要甚至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專業知識人員進行鑒定、翻譯,其目的是務求公證書發出時,其內容的真實性是毫無疑問。
一般公證事項應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辦結,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有權拒絕公證。如公證處不可能公證的話,則要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決定有異議的,均可申請復議。因此,公證書在發出前,甚至是發出後,無論在行政及復核的程序上,基本是十分公開,環環緊扣,步步嚴密,要求亦十分嚴格。
綜合以上原因,也難怪公證書在中國有這樣大的公信力。
港人常需公證的事項
中國自1979年改革開放後,中港兩地無論在投資、婚姻、文化交流方面,越益頻密,港人因此而無可避免與內地公證制度接觸。以下幾項為港人常需公證的文件:
●寡佬證
「寡佬證」是最近十多年才有的名詞,是指香港婚姻登記處的性命當的無結婚記錄的記錄證明書。根據中國現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當男女雙方同意結婚時,如存在涉外因素(包括港、澳、台),涉外一方無論是男或女,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下列文件:
1.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無結婚記錄證明書;
3.申請人未有在其它任何地方結婚的聲明書;
4.如申請人以前曾離過婚的,出示離婚的文件;
5.如配偶已經去世的話,出示配偶的死亡證;
6.有關任職機構或經濟來源聲明;
7.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縣級或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上述的寡佬證,首先由當事人自行向香港婚姻登記處申請,付款後,如無問題由由該處
在一兩天內簽發。申請人的下一步手續應在公證人面前簽署聲明書,聲明並無在其它地方結婚,及聲明內附上的文件屬實。所簽正副文件必須在司法部在港的窗口公司,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加章之後,再呈交內地有關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合法文件具結。
不可不知,寡佬證在內地使用的有效期為簽發日起3個月內,逾期不被接受。
●有限公司的文件
很多港人是以有限公司的名義在內地貿易、合作、合資;但內地的機關,單從有限公司的章程內容,根本是無法得悉有限公司的最新情況,及有關的商業決定是否經過內部的合法程序通過。因此,一般都需要司法部在港委託的公證,對此等有限公司的有關資料有文件,包括公司年報、董事、股東、注冊地址、會議記錄等作出公證。除會議記錄外,委託公證人均可直接從香港公司注冊署所提供的微型菲林,從而取得有限公司的資料後作出公證。
●內地訴訟的文件
內地的訴訟均需要以書面委託中國律師代為辦理,若果沒有此委託書的話,以中國這樣大的國家及全國有這么多的律師,法庭亦很難證明到庭的律師,是否有權代表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作為律師的許可權。此類委託書的內容,一般都是十分簡單,且無論是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都需要在香港的委託公證人面前簽署。
此外,由於內地的起訴狀是必須由原告本人簽署,因此起訴狀亦須經委託公證人公證這一程序。
●授權書
港人在內地處理房地產買賣而需要授權別人處理時,有關的授權書亦須公證。不可不知,內地的房地產即使不是夫婦共同的名義擁有,只屬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出售時房管部門都會要求配偶簽名證明同意,授權書因此亦須配偶加簽以資證明。
●其它文件
此外,港人作出聲明書及證明文件屬實項目,均會被要求公證,但數量一般不如前述項目的多。

④ 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並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⑤ 公證書的特徵有

1、公證是由專門的機構和專職法律人員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

我國國家機構發出的證件或證明很多,如公安機構頒發的護照、居民身份證,房屋管理部門發的房屋產權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的《企業營業執照》等。但這些都不是公證,只有公證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出具的證明才稱為「公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職能只能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機構統一行使。公證機構以國家名義進行公證證明活動,其出具的公證文書不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廣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權威性等特點,不受行業、國籍、職業、地域、行政級別的限制,在國際國內都能通行使用,這是其他機構的證明所不具備。公證員是公證機構中負責辦理公證事務的法律專業人員,代表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證明活動並出具公證文書。其他機構和人員不能進行公證證明活動。

2、公證機構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公證活動

公證是為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而設立的一種程序性法律制度。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證與其他司法活動一樣,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並接受社會和公證當事人的監督。為保證公證程序的正確執行,司法部2002年發布了《公證程序規則》,對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當事人的條件和權利義務、公證管轄、迴避、申請與受理、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出證、公證期限、終止與拒絕公證、特別程序、申訴與復議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3、公證證明的對象是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

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如收養子女、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贈與、委託、提存、認領親子等。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指出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文書和事實。如用於訴訟的證據材料、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學歷、經歷、需要保全的物證和書證、健康狀況、出生、死亡、文書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簽名屬實等。

4、公證的標準是真實性、合法性

「以真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也是公證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真實合法原則是公證活動的基本原則

⑥ 公證書如何認證,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公證書如何認證
為方便國際交往和對外交流,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公證書的認證一般由領事機關辦理,領事認證是對公證書起推介作用。《公證程序規則》第47條規定,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二、公證和認證的區別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非訴訟活動。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我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辦理公證是領事的一項職能。認證是對公證而言。領事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凡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領事認證。聯系:兩者都是一種證明,都是由一定的機構的證明行為。區別:
1、機構不同,公證作國內是專門的公證處,在國外是由大使館才能出具公證文書,而認證是領事館領事出具。
2、公證是一種國家證明行為,認證是一種民間商事證明。
三、公證書的法律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並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⑦ 什麼是公證書的證據效力

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效力是公證書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廣泛的,不僅體現在訴訟活動中,更主要的是表現在日常的民事、經濟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書。在國際上,公證書也得到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這是因為,公證機構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過程中,公證機構要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只有公證機構確認需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才給予公證。因此,公證證明是國家司法證明機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已經審查、確認的證明,故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為及時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系的可靠的法律憑據。這是其他書證所不具備的。

⑧ 公證文書是有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組織的申請,依法出具的一種法律效力特定的證明文件,對

現在回答的話應該是來:源否。
200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後,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⑨ 公證書證明的是哪一種

主要是看你需要做什麼內容的公證。你需要什麼公證,就辦理什麼公證。

⑩ 公證書是什麼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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