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與債權轉讓
『壹』 應收賬款保理業務中的有追索權保理可以分為明保和暗保,能請教下明保和暗保有什麼區別嗎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1,明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2、暗保理
暗保理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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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保理業務主要風險:
1, 客戶方面風險
首先是買、賣雙方信用風險。國內保理業務的第一還款來源是買方依據商務合同按期支付的應收款項。
如果出現買方經營失敗、破產、倒閉、無支付能力或惡意拖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付款情況時,保理公司將面臨資金損失。在有追索權的情況下,公司可向賣方追索,要求賣方在寬限期內無條件回購應收賬款。
2,審查風險
首先,審查制度執行不力。在保理業務辦理中未能嚴格審核合同、發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資料,從而出現虛假交易合同及瑕疵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導致保理預付款資金的落空,造成資金損失。
3,法律方面風險
保理業務實質是一種「債權」的質押,一旦債權本身或質押效力出現問題,會增加實現債權的難度或無法實現債權。主要表現為轉讓風險、重復質押登記的法律風險。
『貳』 債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專轉移於第三屬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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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特徵:
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叄』 保理業務中的債權轉讓通知書是需要送到買方手裡的,請問其中的「公正送達」方式有哪些
公開的需要 相當於是回單
『肆』 隱蔽保理業務項下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的風險什麼意思
一、保理行受讓債權合法性的風險
如果所轉讓給銀行的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法律問題,將制約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影響保理行債權的合法實現。具體來說,受讓債權的合法性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商務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務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務合同的簽署人是否獲得相關授權等;
(三)是商務合同標的是否合法。商務合同標的是否屬於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圍;
(四)是商務合同標的是否超過銷售方的經營范圍。
防控措施: 對銷售方和購貨方主體審查,對其經營范圍審查,對商務合同標的等進行審查,以及是否因違法經營而被監管部門處罰過等。 4.關聯客戶利用保理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風險,如果購銷雙方互為關聯客戶,就有可能會以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務合同來向銀行騙取保理。
防控措施:對存在關聯關系的購銷雙方簽訂的商務合同,銀行不辦理保理。
5.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導致債權抵消的風險如果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況,有可能會出現雙方將債權債務相互抵消,影響銀行債權實現。防控措施:客戶經理應在貸前審查購銷雙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則不予辦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銷售方向銀行做出承諾,若今後其與購貨方出現相互交易,其必須放棄主張債權抵消的權利。 6.購貨商以及銷售商的償債能力風險
對國內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還款來源是購貨商支付的款項。另外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銀行在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銷售商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因此,如果購貨商和銷售商的償債能力出現問題,會嚴重影響保理融資資金的到期回收。 防控措施:
第一,客戶經理在貸前調查時,需特別強調對購貨商的償債能力進行調查分析,正確判斷購貨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無足夠的現金流償付貨款;
第二,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還需調查銷售商的回購能力
二、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的風險
隱蔽保理項下主要存在以下兩類風險:一是合法性風險。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部分法律人士認為該條表達了「通知到達生效」的原則,也就是對已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這樣的理解對銀行的隱蔽保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是延後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確保銀行在行權時具備生效要件。另一風險是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由於隱蔽保理項下不存在銀行和銷售商向購貨商通知債權轉讓這一環節,因此無法取得購貨商確認相關債權是否真實存在的可靠依據,因此可能存在銷售商虛構商務合同和債權憑證來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情況,對銀行而言,增加了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 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導致債權抵消的風險如果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況,有可能會出現雙方將債權債務相互抵消,影響銀行債權實現。防控措施:客戶經理應在貸前審查購銷雙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則不予辦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銷售方向銀行做出承諾,若今後其與購貨方出現相互交易,其必須放棄主張債權抵消的權利。購貨商以及銷售商的償債能力風險:對國內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還款來源是購貨商支付的款項。另外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銀行在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銷售商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因此,如果購貨商和銷售商的償債能力出現問題,會嚴重影響保理融資資金的到期回收。
『伍』 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糾紛是否既可以訴原債權人也可以訴債務人
1,保理合同來可以分別起訴債自權人、債務人。
2,因為保理合同與債權人、債務人分別屬於兩個法律關系,在起訴時應當分別起訴:
(1)保理合同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轉讓關系;
(2)保理合同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履行關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陸』 保理業務如何記賬
有追索權保理的賬務處理有追索權的保理相當於是將應收賬款質押給了銀行,從而獲取融資。銀行有追索權,因此企業並沒有將相應的風險進行轉移。
轉讓的時候借:銀行存款(按實際收到的款項) 財務費用(按辦理保理業務時繳納的手續費)
貸:短期借款 如果企業銷售的這批貨物發生了退回,則記 借:主營業務收入財務費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到期時,如果購貨商能完全支付掉貨款,則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賬款 若到期銀行收不回貨款,由於銀行附有追索權,則企業就有義務償還相應的費用。 借:短期借款貸:銀行存款。
(6)保理與債權轉讓擴展閱讀:
保理業務是從出口代理交易方式演變而來的,起源於14世紀英國毛紡工業。當時英國毛紡織品是在寄售基礎上委託專業代理商代銷的。這些代理商向國外買主出售商品,同時向出口商擔保買主的商業信用。當時由於交通不便,外貿業務往來活動比較緩慢。
如果在國外沒有可靠的代理人進行協助,任何出口企業很難取得成功。到18世紀,美國的一些代理商逐步以其高度效率和雄厚資金掌握了為擴大其國內市場所需要的代貸管理工作。他們的地位也逐步由以前被委託的代理人身分演變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保理商。
保理商根據保理合同專門為有關商業企業提供信貸和信用管理服務。經過不斷地發展,現代保理商已能提供一攬子服務,包括向賣方提供買方資信調查,100%貨款商業風險擔保,應收賬款管理和資金融通等。
據介紹,1990年國際保理業務營業額已達到137億美元。不僅發達國家中有保理公司開展國際業務,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墨西哥、東盟、匈牙利等也都有保理公司為其本國進出口貿易提供服務
『柒』 加油寶債權轉讓,和第三方保理公司簽有哪些關鍵協議,為什麼協議內容也對用戶保密
我全程關注這個事情了,原先發布的公告里說,用戶利益不受影響,作為官方公告,發布後又撤回,不是變相認可用戶的利益可能會受影響嗎,不作為不聲明,所以根本沒法保證!
『捌』 通過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債權人開出的發票與付款單位不一樣怎麼辦
應該可以通過出具委託付款證明解決
『玖』 應收賬款保理在簽訂保理合同後需在人行系統上登記的合理性和法律問題等.
保理是基於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的,所以在人行系統上應做轉讓登版記,保理業務遵循的是《權中國保理業務通則(規范>>(我記不太清了,才公布不久),而非僅是物權法;由於債權進行了轉讓,所以銀行是第一位受益人(通常會簽訂債權轉讓通知書,完善法律手續),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索,而質押業務中,如果債務得不到償付,第一債權人仍是那個企業。所以轉讓由於質押。人行系統,大家都懂得,會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