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計程車轉讓
① 在哈爾濱買台計程車連手續都下來多少錢
你在哈爾濱買計程車還不如在雙城買了,還便宜 你買完手續 再買一台車
② 哈爾濱買計程車多少錢
那天我打來車和司機師傅聊天,他源的車是新型的捷達(新車)。一次性交給計程車公司16萬8,可以給你開8年的時間,然後這個車就歸你了。車子出了毛病應該是你自己修理吧,好像就是這8年的時間車子就像自己的一樣了吧!現在你就是車的老闆了,你可以雇個夜班司機,你開白班。一般好像都這樣吧。要是雇雙班司機,自己純收錢的那種不太清楚。好像是每天都得往計程車公司交錢。至於一個月的養車費用我不太了解。希望對你能幫上忙。
③ 哈爾濱計程車承包問題
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2005-9-23
(2001年10月30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維護出租汽車經營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出租汽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按照行駛里程或者時間收費的轎車。
第四條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由市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市客運(出租)管理機構行使出租汽車管理職能,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工商行政、公安、物價、環境保護、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對出租汽車進行管理。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六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和每台車佔地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的停車場地;
(三)有符合技術、安全和環保規定的車輛;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企業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以及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的車輛;
(三)參加個體經營自律組織,或者自願接受某個符合條件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管理。
第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駕駛執照,駕駛經歷兩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四)有經客運管理機構培訓核發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
第九條申請開辦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批准手續:
(一)向客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具備開業條件的有關證件和資料,經客運管理機構資質審核合格並取得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憑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行車執照,到客運管理機構辦理《營運證》、《駕駛員營業證》等證照。
凡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的,不準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營運手續不全的車輛,不準上路營運。
第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停業的,應當提前10日向客運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同時上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和專用標志,取得停業憑證。停業期間不準從事客運經營。
出租汽車經營者歇業的,應當提前10日向客運管理機構申報,並將有關證照和專用標志上繳,持歇業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更新營運車輛,應當辦理有關更新手續。
第三章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客運服務車輛的管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將營運車輛交給無《駕駛員營業證》的人員駕駛;
(二)按照規定保養和維修營運車輛,並到檢測站接受技術性能或者維護質量檢驗;
(三)組織所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參加統一培訓,並接受定期考核;
(四)按照規定繳納管理費和其他應繳稅費;
(五)不準借用、挪用出租汽車營運牌照;
(六)不準偽造、塗改出租汽車標志;
(七)配合客運管理機構處理違法行為,接到《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後,應當及時指派人員偕同違法駕駛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
(八)與駕駛員簽訂租賃承包合同;
(九)定期接受經營資質審驗;
(十)除特殊氣候外,保證本年度本企業營運車輛車容車貌合格率達到95%以上;
(十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技術性能良好;
(二)車身和車廂整潔,符合衛生要求,空調(車輛本身裝備有空調的)、座椅等設施完好;
(三)營運牌和車輛牌照齊全、清晰;
(四)安裝合格的里程計價器和發票列印機;
(五)在規定部位設置或者噴印收費標准、企業名稱、監督電話等服務標志;
(六)標志燈字跡清晰、夜間明亮。
第十四條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章駕駛,安全行車;
(二)著裝整潔、文明禮貌,不在車內吸煙;
(三)攜帶有關證照,按照規定放置《服務監督卡》;
(四)按照規定停車;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行駛;
(六)未經乘客同意,不準搭乘;
(七)正確使用計價器,按時進行周期檢定;
(八)按照規定收取車費,並如實給付乘客有效發票;
(九)不準轉借、串用發票。
駕駛員應當接受客運管理機構的年審。
第十五條駕駛員不準拒絕乘客運送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拒載行為:
(一)車輛開啟待租顯示器時,有乘客招手,停車後不載客的;
(二)車輛開啟待租顯示器後,在乘客集散點待租時拒絕載客的;
(三)載客後,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十六條乘客應當遵守本辦法和交通管理的規定,不準在車輛遇紅燈停駛時或者禁止停車的地方攔車。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
(二)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乘車應當有人監護;
(三)不準在車上吸煙,亂扔廢棄物。
乘客違反本條一、二款規定的,駕駛員可以拒絕其乘車。
第十七條乘客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支付車費及有關費用。
乘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不出具有效發票的;
(三)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未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第十八條乘客需要出市區或者夜間去偏遠地區,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安全登記手續,並通知駕駛員所在企業或者自律組織;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駕駛員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當設法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上交所在企業或者公安機關遺失物品招領部門;拒不歸還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乘客在出租汽車上遺失物品,可以憑乘車發票向車輛所在企業或者客運管理機構掛失。
第二十條客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出租汽車行業開展文明服務競賽活動,推廣標准化服務。
第四章出租汽車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場地,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車管理等有關規定設置。
第二十二條在機場、火車站、飯店、賓館、商場等乘客集中的公共場所設立出租汽車停車場,應當到客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設立出租汽車停車場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管理制度,保障車輛和乘客安全;
(二)對所有出租汽車開放;
(三)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標准,收取停車費;
(四)有專職管理人員,維護場內秩序;
(五)接受客運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五章檢查與投訴
第二十四條客運交通稽查人員應當按照交通部《道路運政管理工作路檢路查規范》執行公務,主動出示證件,並佩戴執法標志,遵守法紀,依法管理;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條客運交通稽查人員進行出租汽車營運檢查,出示手勢後,駕駛員應當停車,接受檢查。
第二十六條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與從業人員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客運管理機構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乘客投訴受理制度,接受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乘客認為駕駛員有侵犯其合法權益行為時,有權向客運管理機構投訴。
乘客投訴應當提供出租汽車車牌號、乘車發票、乘車日期、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客運管理機構受理乘客投訴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情況復雜的,可以在一個月內做出答復。
經營企業接受投訴後,應當自接受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可以向客運管理機構投訴。
第三十條駕駛員被投訴後,其所在企業或者自律組織、接受管理的企業,應當在接到客運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指派人員偕同駕駛員,到客運管理機構接受查詢處理。
客運管理機構在調查和處理期間,可以暫扣該車《營運證》、《駕駛員營業證》;駕駛員可以憑暫扣證明繼續營運。
第三十一條乘客投訴計價器失準的,客運管理機構可以將計價器及其附屬裝置送技術監督部門進行仲裁檢定,由此發生的直接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出租汽車營運時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員拒不履行法律責任的,由該車所在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市客運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二款、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從事非法營運的,責令停止營運;由公安部門配合客運管理機構暫扣《行車執照》和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沒收一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的非法收入(不滿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並處以1萬元罰款;拒不接受處罰或者繼續從事非法營運的,可以扣押客運車輛60日;逾期不接受處罰決定的,可以將扣押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交指定單位收購、拍賣。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三款規定,未辦理完營運手續上路營運的,對企業處以8000元罰款,對駕駛員處以2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更新手續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繼續營運的,責令停止營運,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定期組織駕駛員和管理人員參加培訓或者未接受定期考核的,責令改正;經客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率未達到80%以上的,責令其對未合格的停業3日以上5日以下,集中組織培訓,考試合格的重新上崗。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第三十條一款規定,駕駛員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未接受處罰的,由客運管理機構注銷其《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和《駕駛員營業證》。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未按期接受經營資質審驗的,責令補審,並對經營者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本年度企業車輛車容車貌合格率未達到95%的,對企業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一年內違反本辦法記錄達三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客運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營運資格,三年內不予辦理《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由客運管理機構處罰的,由客運管理機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客運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使職權,給出租汽車經營者或者駕駛員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執罰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罰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聽證。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縣(市)出租汽車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從省物價局獲悉,下月起黑龍江省出租汽車公路養路費以現行標准為基礎降低20%徵收。為應對成品油價格上漲,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於減輕出租汽車行業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從本月和下月起取消6項、免收3項、降低5項、停止1項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具體項目見附表),各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車的收費項目,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未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合理收取計程車承包費管理費
《通知》要求,除機動車安全檢驗機構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收取檢驗費外,其他單位一律不得進行尾氣、雜訊等各種強制性檢測並收取費用。不得借對出租汽車檢測、處罰和管理之機強行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公告、登記、拖車、學習資料和培訓等費用。機場、車站、碼頭、飯店、賓館、商場及文化娛樂中心等公共場所不得向出租汽車收取各種駐點營運費和管理費等。《通知》還要求規范徵收出租汽車司機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合理確定納稅額,不得超標准徵收。此外,各地要依法規范出租汽車企業收取的承包費和管理費,標准過高的必須降下來。
燃油附加費依油價變化適時出台
為化解燃油價格上漲對出租汽車行業的影響,穩定出租汽車司機收入,《通知》同時規定,對於因成品油價格調整導致出租汽車增加的部分運營成本,可採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予以消化。燃油附加的收取標准為每乘次0.5元至1元,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並根據成品油價格上漲情況適時出台。
出租汽車企業不得截留費用
根據《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項目和新的收費標准向社會公示,並採取有效措施,把各項減負措施落實到出租汽車司機。出租汽車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截留。各級物價、財政部門將加強對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高收費行為。
取消、免收和停止的收費項目
實行時間:2006年4月1日
取消項目: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
免收項目:公路客運附加費
實行時間:2006年5月1日
取消項目:運輸管理費、客運管理費、治安費、特殊行業審驗費、機動車輛排污費
免收項目: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防洪治安費
降低收費標準的項目(2006年5月1日開始實施)
公路養路費:以現行標准為基礎降低20%徵收
計價器檢定收費:由96元降低到45元,每年檢定一次
安全技術檢驗收費:由95元降低到85元,對第一次檢驗不合格的出租汽車復檢時不再收費
綜合性能檢測收費:出租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由200元降低到160元;二級維護竣工檢測收費,由65元降低到53元
我想已經非常詳細了,至於一些特殊問題,我個人建議你詢問一下政府有關部門,祝你好運:)
至於汽車性能,考慮到你的汽車主要長期運營在城市,我建議你買捷達!
④ 哈爾濱計程車個體手續多少錢
55萬多現在價錢已經到底了想買的可以出手了
⑤ 想買個哈爾濱純個體計程車手續的價格是多少
可以更新,但是一般都到不了8年就更新了,具體的每個計程車公司還不太一樣
⑥ 哈爾濱市個體計程車現在多少錢
個體計程車如果帶牌照的話,應該在。60到70左右。
⑦ 聽說計程車要改革,我想在哈爾濱買台純個體手續計程車,現在能出手嗎求高人指點。
還買個屁呀!滴滴打車,C5車隊,電動車,黑車,搞不過。等等吧
⑧ 哈爾濱小買斷計程車價格
哈爾濱小買斷新計程車日費基本在140元左右,價格12萬元左右。 2萬元只能承包版公車公營的出權租車啦,現在只有三家公司:【龍運現代】車型捷達和桑塔納、【龍江旅遊】車型現代伊蘭特、【泰克森】車型哈飛賽豹,日費160-230元左右。
⑨ 哈爾濱計程車大買斷得多少錢小買斷得多少錢
計程車營運手復續辦理程序
1、申請從制事出租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寫出書面申請,是單位的到單位蓋章,是個人的由村委蓋章,交管所審核蓋章,一式三份,報市局出租辦,市局每月向濟南市報批。未經批准擅自購車從事營運的,視情節按規定處罰後,原則上不予辦理出租手續。
2、按照批準的車型購車,公安掛牌後,填寫開業申請登記表(用鋼筆或碳素筆)一式三份,按照格式內容填寫清楚,交管所在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意見欄填寫意見加蓋公章等。
3、提供行車證、駕駛證、車主身份證、購車發票復印件各三份,駕駛員近期2寸彩色照片兩張,以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有疑問請提供原件以證明。
4、安裝計價器、頂燈、防護網、噴門徽。
5、安裝完畢,到出租辦車輛照相,交開業表及復印資料,待批。
6、批復後繳納規費,簽字領取許可證,營運證。
7、持營運證到維管所辦理車輛定級和二級維護手續。
8、持許可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⑩ 哈爾濱個體出租汽車買賣信息
純個人手續計程車原則上不允許買賣、更名和過戶,私下交易只能通過公證處公證,不能更名過戶,建議你去二手車市場,找倒賣計程車的車販子,新車包更名過戶,35W左右,如果有計程車管理處的朋友,會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