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名規定
㈠ 企業命名有什麼規定嗎
1、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內稱近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容外。
2、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企業授權,且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
3、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4、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5、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型大小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以上第三、第四、第五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准,但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除外。
(1)公司起名規定擴展閱讀: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參考資料:
網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㈡ 公司起名字有什麼規則
起名基本原則如下:
1. 公司名字要簡潔明快,便於記憶。要方便和消費者進行專信息交流屬,同時還能引起大眾的想像力,寓意更加豐富的好名字。
2. 公司名字要符合公司文化理念和公司企業宗旨。公司名字可以有效引導顧客想像力並有助於公司品牌形象。
3. 具備獨特個性的名稱。個性不是胡亂的起一個公司名字,而是需要結合公司主營業務,未來美好展望,良好的寓意等等相結合。
4. 公司名字要有氣魄、能形成語言沖擊力,給人以震撼的名稱。
5. 公司名稱要響亮且並且容易上口(口語化)。響亮的口語化名字更像是綽號,這樣更容易記住。
㈢ 公司起名在命名方面有什麼規定嗎
要說沒有什麼規定,第一不能像其他知名公司的名字,第二不能不能違背公共良俗,第三別起河蟹詞,就沒問題了。至於玄學方面,這就是我回答不了的問題了
㈣ 公司命名規則
企業名稱一般為:
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你所說的,將XX 縣放到行業回特點之答後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型大小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㈤ 公司起名遵循哪些原則
起名基本抄原則如下:
1. 公司名襲字要簡潔明快,便於記憶。要方便和消費者進行信息交流,同時還能引起大眾的想像力,寓意更加豐富的好名字。
2. 公司名字要符合公司文化理念和公司企業宗旨。公司名字可以有效引導顧客想像力並有助於公司品牌形象。
3. 具備獨特個性的名稱。個性不是胡亂的起一個公司名字,而是需要結合公司主營業務,未來美好展望,良好的寓意等等相結合。
4. 公司名字要有氣魄、能形成語言沖擊力,給人以震撼的名稱。
5. 公司名稱要響亮且並且容易上口(口語化)。響亮的口語化名字更像是綽號,這樣更容易記住。
㈥ 公司起名有什麼要求嗎
1、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業企業名稱近似專,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屬外。
2、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企業授權,且使用該企業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
3、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4、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5、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型大小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以上第三、第四、第五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准,但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除外。
(6)公司起名規定擴展閱讀: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參考資料:
網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㈦ 公司起名有什麼法律規定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7)公司起名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
第二十二條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注冊後,無特殊原因在1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並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㈧ 公司名稱有什麼法律規定
公司名稱就是指一個企業的全稱,即企業名稱即企業的名字、字型大小,是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被社會識別的標志。 《公司法》對公司名稱的要求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公司名稱的要求是: (1)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特殊情況下經省級以上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則可另有一個在規定范圍內使用的從屬名稱,但股東是自然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投資公司不準使用從屬名稱。從屬名稱不能夠用來開展經營活動及招徠業務。 (2)公司名稱的組成部分依次為:公司所在行政區域的名稱、字型大小或商號、行號,反映行業或經營特點的字樣,公司的組織形式。字型大小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3)除了按規定設立的勞動服務公司外,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外資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型大小。 (4)全國性的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或企業集團等,經核准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國際」、「全國」、「國家」等字樣。其他公司,除歷史悠久的馳名字型大小(如王府井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的公司外,都必須在名稱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公司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將地名作為字型大小,如「北京」、「天山」等;但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如「北京市」等不得作為公司的字型大小。 (5)公司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和數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語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並依法登記注冊。 (6)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內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部隊番號等。公司的名稱不得與同一登記機關所轄區域內已登記的同行業公司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稱中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樣來表示其行業或經營特點,使用「實業」字樣的公司,應擁有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 (8)使用「總公司」名稱的,該公司必須下設三個以上稱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的名稱前須冠以其所從屬的公司的名稱。 (9)公司名稱可以有簡稱或外文名稱的縮寫,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