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讓
Ⅰ 個人債務可以轉讓嗎,轉讓個人債務的條件是什麼
債務轉讓即將自復己負擔的債務在債權制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後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債務人不再履行還款義務。債務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第二是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第三是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第四是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Ⅱ 債務可以轉讓嗎,哪些債務不可以轉讓,哪些可以
債務源轉讓即將自己負擔的債務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後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債務人不再履行還款義務。債務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第二是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第三是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第四是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Ⅲ 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條件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專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屬為無效。作為轉讓人只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對象。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Ⅳ 債權轉讓什麼意思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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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許可權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二、債權的構成條件
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一種類型,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與過錯。
只是由於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標准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
Ⅳ 債務可以轉讓嗎
債務轉讓即將自復己負擔的債務在債權人制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後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債務人不再履行還款義務。債務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第二是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第三是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第四是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Ⅵ 借款債務可以任意轉讓嗎
債務轉讓即將自己負擔的債務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讓給第三人。內轉讓後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容債務人不再履行還款義務。債務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第二是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第三是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第四是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第八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