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轉讓
『壹』 質權人未經出質人的同意,轉讓質押財產
質權人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其轉讓質押財產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受讓人就可能是善意第三人。
『貳』 「質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質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轉讓後的質物行使質權」轉讓後是指轉讓後質權人所佔有的還
不可分割性質權對抗的材料全面行使質權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可以質押,質押財產分割或部分損失,債務被分割或轉讓,結算,不正確的質量的影響。主要包括:
1質物分割或出於某種原因,仍然有部分質權人所有已抵押的財產行使質權,質權的約定是不會受到影響。
2質押財產的損害或損失的一部分,其餘的仍保證所有的債權人。
3質押擔保的債權的權利,分割或讓部分正確的質量是不因此而受影響的債權人繼續為基礎的運動,他們的權利應該是所有的抵押財產的一部分。
4分期支付的債務,已償還長期債務的一部分,和正確的質量仍然突出,抵押品的債務的一部分。
總之,因此,假設億元至500萬股份質押的擔保索賠20億美元的債務到期,還有80億美元的債務到期,正確的質量如何前往?
質權的不可分性的基礎上,與上行駛質押財產權利質押,質權人應當整體承諾的處理,處置已抵押的財產應優先償還20億美元的債務,由於,至於未到期80000000宣布債務提前成熟提前還款或質押財產的處置提存所得的價款或按照合同約定的存款作抵押。
如果您出售的對抗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可分性相反,事實上,你必須分成兩個抵押品,分別對應的兩份貸款合同,質押合同,主合同改變。當抵押品價值不足的債權人,是非常不利的。的法律制度,樹立正確的質量,這是不可分割的,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的意圖。
『叄』 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為什麼無效
物權法如是規定
『肆』 經質權人同意 出質人可以將質押物轉讓么
根據《擔保法》第50條、《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質押權不得單獨回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答擔保。那麼質押物被質押權人設定抵押就非常難理解了,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原來的債權轉讓給了抵押權人。
也就是甲把A物質押給乙,乙在未經甲同意情況下用A物對丙設定抵押,是不是意味著乙對甲的債權轉讓給了丙,丙對甲享有債權,只是乙對甲造成了損失,乙承擔對甲的賠償責任?對這一問題,原來我主要是看的眾合的《民法60講》第176頁,書上是這么說的:「抵押權、質押權本身也不得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見《擔保法》第50條、《物權法》第192條),後來我查了下法條,這兩條都只說: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物權法並沒有提到質權的不可以單獨轉讓。
《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轉質不需要出質人同意,大不了就是賠償出質人,但轉質是成立的。其次可以看出「未經出質人同意」,說明就不存在債權的轉讓,因為在質權人轉質的時候,出質人都不知道這回事,何談債權從出質人轉給了第三人。
『伍』 出讓人和受讓人,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區別
出讓人是東家受讓人是甸戶
『陸』 關於質權中,質權人有佔有和留置押財產的權利,「即使出質人將質押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影響質權人的質
你這是在哪兒看的來啊?首先,質自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質權不能單獨轉讓,必須跟主債權一起轉讓,單獨出讓質權是無效的;
其次,質權人只享有佔有權,而沒有使用權,更沒有所有權,所以質權的轉讓必須經過出質人的同意,否則無效;
然後,你說的應該是行使留置權,也就是到期出質人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處分該質物,也就是說質權轉變成了處分權。
額,我們可以討論下嘛,再多給點兒限定條件
『柒』 質物轉讓,質權人對轉讓價款有優先權
當然了,質權人相關於就是優先權人。
質物是質權人在期的權益保障,當質物轉讓變現後應優先兌現質權人的權益。體現在合同的公平性原則。
『捌』 已經質押給別人的質物,出質人可以轉讓給第三人嗎
經過質權人同意之後,出質人是可以將質押物賣給第三人的,但是此時,質權人已內不再是質權人,因為,容質權的成立與保持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初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質權人對質物佔有的繼續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所以此時,質權人不再佔有質押物,即,質權消滅。所以如果出質人還不了原始質押人錢,只能依法按照債務關系來處理。在此時,當然與第三人沒有關系了。
『玖』 質押權可以轉讓么保證人對反擔保人的質押權、抵押權可以轉讓給第三人么
抵押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轉讓債權時作為該債權擔保的抵押權一並轉讓,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質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單獨轉讓」,但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質權自交付質物(動產出質)或交付權利憑證(權利出質)時設立,而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質物,不得毀壞和擅自處分。那麼,質權人顯然不能擅自將質物再行出質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即使經出質人同意,將該質物轉移給第三人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那麼原質權人因不再佔有質物而不能繼續享有質權,也就是說,只能以現持有者為唯一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