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讓股權
㈠ 如何證明他人惡意轉讓股權
實踐中,一些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權債務,以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一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交易合同,致財產轉移,損害其利益,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財產轉移行為無效。實務中,要試圖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屬不易,債權人需要負擔相當大的證明責任。下面以一則現實中發生的股權轉讓案件為例,介紹惡意串通轉讓股權行為無效認定的問題。 甲銀行借給乙公司資金1000萬元,到期前,甲發現乙有不能如期還款的重大不利事件發生,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宣布該債權到期。但乙沒能還款,甲為保障債權實現,遂向法院請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權款500萬及其相應的權益,並提起了償還借款的訴訟。乙與丙公司為丁公司的股東,在該債權提前到期當日,乙與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丙。後因乙與丙提出異議,致該財產保全被解封,在訴訟過程中,丁辦理了股權變理登記。 針對乙轉讓股權給丙的行為,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乙轉讓股權行為屬借股權轉讓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應屬無效,要求法院確認乙轉讓股權於丙的行為無效。乙為了證明並非惡意串通,提供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公司章程、工商局股東變更登記文件,認為變更程序有效應屬合法;甲則提供了銀監會出具的調查證明材料,該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的流程:當地銀行向乙簽發了一張500萬元的空頭匯票,乙將其背書轉讓給戊,戊則將其轉讓給了丙,接著丙則將500萬元分成支票轉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將500萬元支付給乙。即所謂的股權轉讓款是以當地銀行為乙開具的空頭匯票為起點,經由戊、丙、丁,回到了資金流轉的起點,填平了乙因開具空頭匯票形成的資金缺口,乙實際上並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而上述轉讓過程並未有企業工作人員在現場,所有業務均有銀行一工作人員在一小時內自行完成。 針對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萬元錢款,所以將500萬元匯票轉讓給戊以代還款的辯解,甲提出要求對乙的應收應付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但乙拒絕提供有關財務資料,致審計結論無法有效完成。另外,乙與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夫妻關系,而丙與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 針對以上事實,二審法院最終認為,乙與丙存在惡意轉讓股權的事實,其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與丙轉讓股權的行為發生在甲債權到期的當日,故意逃避債務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支付所謂股權轉讓款的實際流程可以確認,股權轉讓及轉讓款的支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備,以通過上述資金劃轉方式造成丙已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關企業之間的利害關系客觀上有利於為串通股權轉讓; 四、乙拒不提供有關賬務資料,致使其與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無從查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債權人要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要負擔很大的舉證責任,綜合上述證據可以看出,銀監會提供的調查材料是法院最終得以認定為惡意串通行為的關鍵證據,並以此為核心,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具有相當說明力的證據群。
㈡ 惡意轉讓股權逃避債務如何處理
一、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如何認定
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二、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如何處理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於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採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後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於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於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
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㈢ 正在打訴訟官司的失信人員可惡意轉讓公司股權嗎
我根據法律規定,特定的情形轉讓的話,一導致最後訴訟結束了,她不能履行她的相關義務,賠償的話,法院認定這個轉讓無效的
㈣ 禁止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您好,
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認定規則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內外部轉讓設置特定條件的條款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依該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股權轉讓加以限制。同時,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該規定,允許章程作出例外規定,這屬於任意性條款,股東可以基於該規定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因此,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間股權轉讓予以限制的特別規定,各方都應當尊重。並且,從公司合同理論的視角分析,在公司法規定之外對股東轉讓股權設定特定的條件,也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基於對公司控制權之爭往往對股權轉讓另加限制,如在章程中約定:「公司股權在股東間轉讓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同意可以轉讓的股份,各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保持各股東間利益的平衡,防止惡意股東借股權轉讓之機擁有多數股權,達到控制公司進而損害其他股東的情形發生。基於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與封閉性的考量,對上述情形中關於公司法任意性條款的變更應得到充分地尊重,其對股權轉讓的限定有效,違反該限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無效。
2、章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條款無效。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的限制性約定相比《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一般性規定,條件通常更為苛刻,是股東為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達成合意的體現。在肯定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約定的同時,但必須明確,這一限制性約定是受制約的,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特別是與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相抵觸的,不應認定其效力。而應確認該限制性章程條款無效,對股東沒有法律約束力,股東違反該條款轉讓股權所簽之股權轉讓合同有效。
3、章程中違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條款無效。
除了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條款無效外,章程中那些違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條款同樣無效。比如,若章程中的限制性條款實際造成了禁止股權轉讓的後果,那這種條款因會違反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故而應屬無效,股權轉讓不因違反這些限制性章程條款而無效。
㈤ 公司股份轉讓和惡意轉移財產
如果將你父親的公司賣給任何一個不知情的人(不知道這層債務關系),內他就屬於善意第三容人,這種情況下,將來有糾紛那位買家也屬於法律規定的無辜者,不必交出公司。但是如果轉讓給你,尤其是你如果已經和那位債權人有過接觸(提你父親還債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將來訴訟中就成了對方的證據,就能證明你們惡意轉移財產。所以這個辦法不太能行得通。
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一次性還清,或者商議好一定時期內盡快還清,除此之外沒有很好的辦法了。
㈥ 股權被私自轉讓了,什麼罪
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應及時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或新設登記手續。未經公司登版記機關辦理股東權變更登記,則對外不發生股東變更的效力。
對於股東們私下轉讓股權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並且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一般情況下股東私下轉讓股權是有效的。如果公司有具體的規定,股東之間不能進行私下轉讓股權,那麼就要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