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建造師管理
㈠ 《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哪些至少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回;
(二)在執業答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㈡ 二級建造師的注冊管理
、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准。 、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注冊申請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注冊中心)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注冊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 、行政許可辦理期限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注冊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首次注冊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
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1、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現代大廈建築工程
是指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又稱建築工作量。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附屬設施」指與房屋建築配套的水塔、自行車棚、水池等。「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指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相配套的電氣、給排水、通信、電梯等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建設工程與建築工程概念的區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顯然,建築工程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與建設工程的范圍相比,建築工程的范圍相對為窄,其專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因此也被成為房屋建築工程。故此,橋梁、水利樞紐、鐵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與房屋建築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屬於建築工程范疇。
2、公路工程:
公路的新建或改建任務是根據公路網規劃確定的。一個國家的公路建設,應該結合鐵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綜合考慮它在聯運中的作用和地位,按其政治、軍事、經濟、人民生活等需要,結合地理環境條件,制定全國按等級劃分的公路網規劃。從行政方面劃分,一般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等四個等級。此外,重大廠礦企業和林業部門內部,必要時也有各自的道路規劃。每個國家公路等級的劃分界限和方法及其相應標准,不盡相同中國的國道規劃由國家掌握,省以下的公路規劃由各級地方政府掌握。
3、水利水電工程:
本專業培養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的勘測、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能在水利、水電等部門從事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
4、礦業工程:
礦業工程一級學科包含采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安全技術及工程等二級學科。礦業工程學科既要按照礦井的地質、生產和經濟特性來完善和發展傳統的礦業工程科技,又要吸收和融匯現代科學技術的最新成就使礦業工程科技不斷提高和更新。礦業工程學科和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能源工程、冶金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力學、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化學等相鄰學科有密切聯系。礦業工程一級學科設置的采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安全技術及工程二級學科之間存在相互依賴、共同發展的內在聯系。采礦工程場所大多處在錯綜復雜的環境中,采礦工程依賴安全技術及工程提供安全保障。安全技術及工程學科的對象是工礦企業的安全技術問題,但其突出研究對象是礦業領域的重大災害事故和安全問題。采礦工程開采出的礦產資源,通常需要經過礦物加工才能成為冶金、能源、化工、建材等行業的原料。礦業工程學科的發展對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極為重要,並將不斷推動和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協調發展。
5、機電工程:
內容涵蓋了工業、公用、民用三部分工程中的設備安裝工程、管道安裝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儀表工程、防腐蝕工程、絕熱工程、通風空調與潔凈工程、建築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建築鋼結構工程等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機電工程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內容適當、簡潔、准確;全書重點論述了機電工程項目設計、采購、監造、安裝施工、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回訪保修各階段管理知識等。
6、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及道路綠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及其設施:城市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它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壩、防洪牆、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景點等處的照明設施。
(六)城市建設公用設施:城市供水、供氣(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集中供熱的管網、城市公共交通的供電線路及其它附屬設施。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經過注冊登記後,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後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本文著重介紹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和注冊流程事宜。二級建造師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和再次注冊,注冊有效期滿,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二級注冊建造師在省內有效。二級建造師注冊流程如下(僅供參考): 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流程 1 、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匯總表(申請表上需另加附一寸彩照一張)和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網上發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 、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3 、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4 、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5 、申請初始注冊同時申請多專業注冊的,還應當提交注冊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 、持外省(市)頒發的二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該省省級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尚未注冊證明。 二級建造師注冊流程 這一段主要講的是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的流程問題,具體的情況可見下文:
1、上「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個人版,點「注冊」並輸入信息,記住密碼;
2、通過密碼登陸系統,在出現的版塊里填個人真實資料;最好填寫兩個自己參與過的工程信息;
3、提交;
4、插入你准備注冊的企業密碼鎖登陸「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企業版,點擊同意並上報;
5、列印帶條形碼的表格並蓋章簽字,上交主管部門。
6、用檔案袋裝如下紙質材料上交到主管部門
·申請表
·企業資質復印件
·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畢業證書復印件
·身份證復印件
·合同復印件
·照片
以上完善並完成注冊,注冊審查時間到發證一般為半年。證件時間過期之後的二級建造師注冊流程不需要按照以上流程,只需要再進行核對並考試合格就可以。
㈢ 住建部新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有什麼變化
2019年掛證專項整治」稱得上是今年建築業比較受關注的話題了,它對證書掛靠價格及企業生存有著很大的挑戰和威脅,這無疑會給很多建築企業、掛證人士、中介造成恐慌。從掛證整治相關政策的頒布到掛證自查自糾,再到現在各省陸續公布的嚴打掛證名單,已經證明了各政府的審查力度。
2019年7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取消一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19〕50號。
2017年7月住建部辦公廳對外發布關於徵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建辦市函[2017]512號文,管理規定中提到建造師繼續教育變化、初始注冊具備的條件、主管部門審批時間要求、證書變更、注銷手續、證書有效期改為5年,建造師年齡最大改為65歲均可使用,注冊需提交社保證明原件,注冊建造師即將推行電子證書,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最重要的對建造師涉及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將有新制裁。
一級建造師全部由住建部進行審批,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
隨著以上信息和相關主管部門了解,住建部新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有望近期出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成為了執業人員和建設行業各大論壇的熱議話題,對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此次意見稿相對於原先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有很大變動。
一、一級建造師全部由住建部進行審批,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提出初審意見。
二、「執業」章節內容大幅度改動,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
三、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台。
四、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徵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六、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徵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請注冊的,《徵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准另行制定。
八、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准入條件。
九、繼續教育。新設「繼續教育」章節,統籌管理全國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
十、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
㈣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通過了嗎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53 號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㈤ 建造師證過期注冊怎麼辦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
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5)注冊建造師管理擴展閱讀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後,方可以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
准予注冊的申請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已經注冊的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滿前3個月,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㈥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意見稿)主要有這八大變化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公開徵求修改意見,為了方便表述,我們將《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為《徵求意見稿》,將《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簡稱為原《規定》。《徵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化,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供大家參考。
官方原文: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台。
二、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徵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徵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
《徵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
四、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徵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徵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准另行制定。
六、明確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准入條件。
七、繼續教育。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並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八、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㈦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 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冊 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執業印章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製作。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執業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並注冊於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准》執行。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迴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准規范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注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