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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20 14:46:37

⑴ 以股權轉讓的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效力應如何認定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土地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最高院(2015)民再字第2號股權受讓方為控制和支配公司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佔有的土地,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涉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並控制目標公司的房地產,與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方的控制下與股權受讓方簽訂、履行《房地產轉讓協議》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並無不同,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以此為由認定股權轉讓行為因缺乏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此外,股權轉讓行為和房地產交易行為應分別課以不同的稅收,對當事人需如何繳納稅款亦應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發生的行為作出相應認定,人民法院不能僅以二者課稅標准存在不同而認定各方存在偷逃稅收的合意並進而認定合同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對該協議進行審查。在無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對上述條款中的合同義務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關條款合法有效。
在當前公司並購大量存在的背景下,過分強調受讓股權公司的資產狀況並加以嚴格限制並不符合市場原則,也會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加大了交易的不可預期性。
一方面,兩者各自為獨立的法律關系,現行法律並無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禁止以轉讓公司股權形式實現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項目轉讓的目的;
另一方面,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及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不會對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構成影響,故不宜因此而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⑵ 什麼是以股權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通過股權並購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設立房地產項目公司是不可或缺的。

房地產項目公司(簡稱「項目公司」)是指專為開發特定的房地產項目而成立的房地產公司。通常情況下,其擁有待開發或正在開發的項目。部分或全部收購項目公司股權的動機是獲得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以公司股權並購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即是投資方收購項目公司的全部或多數股權,從而控制項目公司,間接獲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方式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土地股份轉讓擴展閱讀: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出售、交換和贈與三種方式。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略作發展,將轉讓的方式規定為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 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5.合建。

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於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採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後的產權。

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後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佔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6.贈予。

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於與教育有關的目的。

7.繼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並或分立也會導致合並或分立之後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並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出來。

⑶ 是合法轉讓股權 還是涉嫌倒賣土地

1、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不能混淆。
股權是股東財產,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屬於公司財產,不能非法轉讓。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兩種財產。
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公司股權。
作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的土地使用權,在本案中始終處於公司的控制之下,從未被轉讓或倒賣;部分股東轉讓部分股權之前和之後,享有該土地使土地使用權用權的合法主體都是該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沒有發生轉讓和倒賣,更談不上「非法轉讓、倒賣」。
3、股權轉讓不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法也沒有針對特定標的的股權轉讓的限制。刑法第228條也沒有「以股權轉讓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禁止性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基石,必須得到遵守。
4、如果將股權轉讓認定為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將會導致十分荒謬的結論。
如果認為轉讓股份就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那麼房地產整個行業都將不能轉讓股權,亦不能上市,因為轉股和上市都是股權的轉讓和買賣,那勢必造成參與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產公司都應退市出局,其荒謬性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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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以股權轉讓的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效力應如何認

對於這種看似「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買賣土地」的交易行為,實踐中也存在兩專種觀點屬:
一種觀點認為該交易方式手續簡單、節省費用、便於快速開發,交易完全符合市場化的原則,應屬合法;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交易方式本身有觸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風險,同時也涉嫌規避稅收及相關土地管理法規,損害國家利益,應屬無效。
綜合多個案例分析,最高院對於此種交易行為的效力是予以認可的,至於如何效力認定,建議你問一下專業律師,讓律師給你做詳細分析。

⑸ 土地入股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嗎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法律允許的。並不是土地使用權可否作價入股,而是回某單位以出讓方答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另一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轉讓。如果屬於轉讓,那麼,就必須遵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25%投資比例的規定。如果不是轉讓,那麼當然也沒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與的行為。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本,投資(轉讓)於其他的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身份因之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外)轉變為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並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分紅和享受其他收益。因此,只有滿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25%投資比例的要求,才能辦理作價入股手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過戶到股份制企業)手續。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也都是把作價入股作為轉讓的一個特殊類型來辦理的。

⑹ 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關系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股權轉讓都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形式取得目標土地使用權,或以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都可以達到實際開發利用目標土地的目標。應該說,經濟學、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本來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虛擬資本的轉讓,往往意味著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移,從而使一些人對二者的界限模糊起來。比如,有人認為,在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時,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權也發生了轉移,所以股權轉讓也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繳納有關土地稅費,否則,即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構成要件、轉讓條件、適用法律、登記部門和發生的稅費均不同,不能將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混為一談,簡單地認為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一碼事。

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根本區別在於,股權轉讓是虛擬資本的轉讓,受《公司法》調整,不能認定為任何特定實體資產的轉讓。股東取得股權,意味著取得了對公司一定程度的財產支配參與權與收益分配權,而不是某個特定財產的擁有權,只有在公司財產分割時才能確認具體財產的權益。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如公司僅有土地使用權),也不能理解為特定財產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是實體資產的轉讓,也是特定資產的轉讓。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等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一種特定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讓,與股權轉讓有本質的不同。盡管股權轉讓中涵蓋了包括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在內的支配權的轉移,但不能說股權轉讓就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經濟學、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本來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虛擬資本的轉讓,往往意味著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移,從而使一些人對二者的界限模糊起來。比如,有人認為,在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時,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權也發生了轉移,所以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並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繳納有關土地稅費,否則,即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

⑺ 土地使用權股權轉讓需要繳哪些稅收

出讓方
1.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法定的扣除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二)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稅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准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稅率(%)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註:若稅務機關發現以上數據不夠真實,會要求對轉讓價格或扣除費用進行評估。
4.企業所得稅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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