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與轉讓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通過有償的方式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指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經受讓方投資達到一定數額和規模後再進行買賣的行為。出讓地包括工業、商業、住宅等。40年是商業用地,住宅是70年。也可能是其他性質的出讓地改變用途為住宅,已經減去以前出讓時已經使用的年限。
⑵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很多人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襲讓概念不是很清晰,也不懂得它與轉讓有哪些區別。其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等多方面都是有所差別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的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的;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了解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和差別,希望能對正在疑惑的網友有所幫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還是存在細節上的差別的。
⑶ 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土地的出讓轉讓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甚至認為這是竟然是同一個概念,其實不然土地出讓和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轉移條件等方面都不同,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一、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
出讓即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轉讓即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交換、出售和贈與。
二、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一)土地出讓和轉讓的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是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的;
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土地出讓和轉讓的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來說:出讓是他物權設定;轉讓是他物權轉移。
(三)土地出讓和轉讓的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的條件是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和繳出讓金,就可以辦證;轉讓條件是有限制,轉讓時須經申請、審批或者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就可以登記過戶。
(四)土地出讓和轉讓的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是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的;轉讓是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自由轉讓的。
如果您對為土地出讓轉讓還有其他疑問,不妨直接向律師咨詢,他們會針對當地具體情況,為您做出詳細的解答,相信您也會受益匪淺。
⑷ 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拓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⑸ 出讓是什麼意思 出讓跟出售一個意思嗎
出讓指出賣或轉讓(個人自用的東西):~傢具。廉價~。
出售是商品與貨幣的交換形式。賣;賣出去。
一、所售賣東西的屬性不一樣。
出讓是賣個人自用的東西,出售一般售賣的是用來交易的商品。
二、所售賣東西的新舊程度不一樣。
出讓是自用的東西,一般來說是舊貨,出售則一般是指全新的商品。
土地使用權一般說出讓 ,出售一般指土地以外的 如房產、小百貨等
(5)出讓與轉讓擴展閱讀:
出讓的其它含義
土地出讓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撥等幾種,土地劃拔和土地出讓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形式,兩種形式都可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也有一些差別。
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有具體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後將自動續期,但到期後是否需要繼續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目前尚未最終確定。
如果國家徵用此類土地上的房屋,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
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滅失、國家不徵用,土地使用權就存在。
但劃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手續費。目前,此類情況均為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
⑹ 房產證上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版用者,由土地使權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因為土地性質不同,因此在使用期限也略有區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各類用地的最高年限,具體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如果是出讓的,年限就是根據土地性質的規定年限就是多少年,如果是轉讓的,那麼就要減去轉讓前已經過去了多少年了,可能就會短點。
⑺ 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1 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 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 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 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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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機構被分為四類: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國家政務部門。國土資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一類中,與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一起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後勁所在。這充分突出了國土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
國土資源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使用權出讓網路-土地使用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