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摘自《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 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專注冊證書和執業印屬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七)注冊失效的其他情形。
㈡ 最新勘察設計類注冊工程師掛靠,不用紙質材料遞交後,怎麼辦理注冊
實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網上申報制度。向我部申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初始內注冊、延續容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時,須通過「全國一級注冊建築師、注冊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不再提交紙質申報材料。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請注冊人員登錄我部網站下載「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列印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經親筆簽名後連同相關附件材料一並提交聘用單位。
(二)聘用單位將經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申請表及相關附件掃描形成電子申報材料後,通過「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上報,相關紙質申報材料留存聘用單位備查。
(三)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收到聘用單位上報的電子申報材料後,要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處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全部電子申報材料通過「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上報我部。
處力度。對我部轉地方核查的反映申請資質企業涉嫌弄虛作假或者申請注冊人員涉嫌違規注冊的舉報投訴,有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要求組織核查並及時報送核查結果。情況核查清
㈢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注冊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專業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審批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注冊證書,並核發執業印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其中,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審批的,審批時間為45日;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七)注冊失效的其他情形。 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審批的部門舉報;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注冊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注冊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工程建設標准規范;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本專業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㈣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其注冊:
(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㈤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包含.哪些啊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包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回、注冊化工答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並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5)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審批部門審批;
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注冊證書,並核發執業印章。
㈥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有哪些執業范圍
(一來)道路工程勘測設計;自
(二)道路工程技術咨詢;
(三)道路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道路工程的技術調查和鑒定;
(五)道路工程的項目管理;
(六)對本專業勘測設計工程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㈦ 新加坡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制度和規定
Professional engineer board
相當於國內的注冊工程師.
對國內院校畢業的有一定限制,只認可很少部分院校畢業生可以參加註冊(好像十來個吧)
自己google\下
㈧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包含哪些啊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是個統稱,里邊包含一級、二級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等。結構工程師和土木工程師裡面又分好些專業方向。各工程師裡面基礎考試是一樣的,但專業考試根據方向不同都是不一樣的
㈨ 2015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要緩考嗎
要緩考。人社部已發通知,暫緩2015年全國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考試報名工專作,具體考務工作安排另屬行通知。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是由建設部在2005年2月4日發布的第137號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㈩ 勘察項目負責人需要「注冊土木(岩土)工程師」才能擔任。 請問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根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67歲的注冊人員可以繼續注冊執業;如果執業,可以擔任勘察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勘察項目負責人需要「注冊土木(岩土)工程師」才能擔任。
現在還在過渡期內,助理工程師從現在開始一直到2015年6月1日,在有的省份還能擔任項目負責人,過了2015年6月1日後,過渡期就過去了,就必須要注冊土木(岩土)工程師才能擔任項目負責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