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責任
① 哪些情況下,股權轉讓後的法律責任需要原股東承擔
一、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首先,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權後,並不能免除其補繳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10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同時對出資不足的股東和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提起訴訟,請求其在出資不足數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出資不足的股東追償。」第2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轉讓股權價款不足以補足出資,轉讓人又未繼續補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請求轉讓人補足出資或者在出資不足金額及利息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股權轉讓中,出讓方需要對出資不實承擔法律責任嗎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轉讓股份後,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對出資不實共同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28條雖然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瑕疵或者受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尚不能看出受讓人應承擔什麼責任,但稟著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目的出發,應當由受讓方與出讓方對出資不實共同承擔責任,並且由於公示公信的原則,受讓方應當承擔第一順序的責任,當然受讓方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向出讓方追償。
② 股權轉讓後股東承擔責任嗎
股權轉讓後,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因為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規避義務、逃避債務
現象: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逃避債務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2、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並不能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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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③ 股權轉讓---責任歸屬
以10%的股份為復制限。因為
(1)百分百的股份是所有股東出資而得,這是他們的出資
(2)一經出資公司和個人的財產相互獨立,股東的出資構成公司的財產,公司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
(3)某人一元拍成並不是他的出資,而是他拍得股份後履行的價金
(4)此人包括其他股東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股東與公司是投資關系,股東與公司的債權人之間沒關系,公司與債權人之間才是債權債務關系
假設他1萬元拍成的話頂多就是被套牢而已,一萬元和一元是一樣的道理,如果我是當事人的話如果公司有起死回生餘地的話我願等著1元升值
④ 股權轉讓遭遇瑕疵股權,責任如何承擔
現在的股權轉讓都存在瑕疵,比如好多都沒有實繳,轉讓前的債權債務是否處理好,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完全未出資的瑕疵股權
通常表現為:驗資機構與股東惡意串通,在股東未提供任何現金、實物的情況下,為其出具虛假的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騙取營業執照;銀行部門提供虛假的資金信用證明,騙取驗資報告,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東以貨幣出資、出具驗資報告、領取公司營業執照後,直接把出資的貨幣資金從銀行的「專用賬戶」或驗資機構的銀行賬戶劃回自己的賬戶,為投入到自己的公司;股東以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如機器設備等作價出資,公司成立後,根本未將實物交付公司實際佔有、使用;股東之間約定,有一股東代替另一股東出資,空股的股東不能實際擁有股東的權利,使許多公司實際上成為一人公司。
(2)出資不適當的瑕疵股權
出資不適當的瑕疵股權是指股東未按照協議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全部出資義務或者股東出資時間、出資的方式或出資的手續不符合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事項規定的情況。
如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或驗資報告所訂價額的情形;以貨幣出資的股東在公司成立一段時間後才將貨幣繳付公司;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半年後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以實物等形式出資的用貨幣代替出資或以貨幣出資的用實物等其他財產替代出資。
⑤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後的責任如何承擔
您好:
如此前未發生股權交付(變動)的法律效力或者雖然發生股權交付(變動)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備置股東名冊且公司章程中股東名稱及股東出資比例記載事項亦未發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新的股權變動手續,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轉讓方即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如果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前已經發生股權交付(變動)的法律效力且已辦理相關記載事項變更的,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公司應依據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件直接辦理注銷受讓方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轉讓方股東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章程等,如不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拒絕辦理的,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應該對轉讓方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但是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協議被判撤銷或無效的,往往要求公司請辦理相關的工商登記,而非登記機關可以直接予以撤銷原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協議被判撤銷或無效的,公司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而非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筆者最近閱讀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張元法官的《執行程序中行政部門協助變更股權的路徑分析》,其明確指出「對於《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五項的適用,應當僅僅限縮在公司設立以及相應的注銷,而不能擴大到公司設立後的股權變更。
綜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即是工商部門作出股權變更登記的依據,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工商部門應當逕行變更,不能以需要實體審查為由拒絕或推延。「「人民法院要求協助變更股權,工商部門無需要求公司提交書面申請材料,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逕行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中作出特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股權確認等以股權為訴訟爭議標的的判決之前,應當發函征詢行政部門意見,由行政部門按照投資者資格和產業政策要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批准文件。」希望上述觀點可以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使得當事人利益得到維護,也使得律師工作得到有效支持。
⑥ 股份轉讓前的法律責任都有哪些規定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轉讓人與受讓人為確定股權價值,往往在簽約前委託審計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進行審計評估以確定股權的實際價款。在審判實務中,目標公司的債務既有轉讓人已明確知道存在的現實債務,也有轉讓人應當知道或不知道、無法預料到的擔保債務、侵權債務等潛在、隱性債務。為防止轉讓人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債務以提高公司資產的價值進而獲得虛高的股權轉讓款,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往往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設定目標公司債務風險負擔或擔保條款,約定轉讓人負責償還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前的債務。
一、股權轉讓並不影響公司對外負債的承擔,轉讓前後的公司債務都應由公司對外承擔。
鑒於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規定,股東作為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並不會減少公司財產,也不影響公司的持續存在。
對債權人而言,目標公司是承債主體和清償主體,獨立於股東而依法承擔債務,與股東的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通俗的講,不管股東是否轉讓股權,公司的負債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擔,與股東無涉,與股權轉讓與否無涉。
二、股權轉讓過程中,出讓方有如實充分披露公司債務的義務。
雖然公司債務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但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應當本著誠信的原則,區分公司債務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處置。出讓方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充分如實披露目標公司債務的相關信息,讓受讓方充分預判風險,作出受讓與否及合理價值判斷的選擇。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應當注意與出讓方明確約定債務分擔問題。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受讓方仍應十分重視與出讓方明確約定公司債務分擔問題。一旦發生此類糾紛,股權轉讓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將成為受讓方追償的制勝法寶。
如上所述,雖然股權轉讓本身並不改變目標公司債務的對外承擔問題,但是,如果出讓方隱瞞債務,受讓方有權依法向出讓方進行追索,因為該債務隱瞞對目標公司本身的價值有直接的影響。
⑦ 違法股權轉讓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合同違約責任
在股權轉讓實踐操作中,受讓方通常要求轉讓方在合同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所以通常股份收購合同篇幅比較長,結構與內容復雜,股份出讓方的"陳述與保證"條款在其中佔有很大的篇幅。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防範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因此,當股權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股權轉讓承當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不得超過其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受讓方可以在轉讓價款中扣除未披露債務和財產價值貶損所引起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等值的數額。如受讓方已支付轉讓價款,出讓方必須即時返還等值金額.支付違約金、返還損害賠償金的期限可以約定為12個月或更長的期間,扣減轉讓價款的有效期間可以約定為股份轉讓交割完成日之後的12個月或更長的期間。期間越長,越有利於保護受讓方的權利。
2、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大類。所謂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指違反對他人負有的某種作為義務,以未實施或者未正確實施義務所要求的行為而至他人損害,它與作為侵權行為一樣,行為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和《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股權轉讓方有向受讓方作出積極的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如果股權轉讓方故意隱瞞與交易有關的目標公司信息,那麼受讓方則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未真實披露與交易有關信息所產生的侵權賠償責任。值得指出的是,股權受讓人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股權轉讓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要求轉讓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