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讓法律
1. 關於房產過戶的法律問題
如果房子過戶是買賣來過戶,就不需要到公證處做贈與公證,直接到房管部門簽訂內買賣房屋合容同就可以了。拿房產證和國土證,房產證戶主本人和新房產證戶主本人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簽訂合同蓋手指模,然後需要到地稅局繳納稅費。
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納的稅費主要有:
1、 契稅:一般是房款的1% (面積在90平米以下並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面積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繳納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4%)
2、 營業稅:房產證未滿5年的交5.6%,產證滿五年可以免交營業稅。
3、 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費: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買房人把雙方的交易費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6、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二手房計稅基數是以房屋評估價,首套房是根據賣家是否首套房。房屋滿5年,但不是首套房都要繳納1%個人所得稅。
然後,等地稅局出完稅證明,你拿完稅證明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交齊辦證費和測量費,等新房產證辦理出來後,再拿新房產證和舊國土證到國土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資料和手續跟房產證辦理差不多,就是不需要繳納稅費。
2. 急求關於房屋轉讓過戶的法律問題!
1、首先要看《拆遷安置協議》中有無對買賣交易的約束、被拆遷安置的成員有幾個。
2、如果專單方面違約屬當然要承擔違約責任。
3、你所說「在協議中添加並變更補償費」也就是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合同有效,違約一方應按合同約定對另一方進行賠償。
4、雙方自願且合同條款不與《拆遷安置協議》及法律沖突,就屬於有效合同。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該房屋如果屬於被拆遷安置成員家庭的唯一住房,一旦出現糾紛,執行起來會比較麻煩。
3. 農村房屋轉讓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農村房屋買賣新政策有:
一、農民進城購房補貼,現今國家為了加快城鎮化及農民的城鎮化,鼓勵農民進城購房落戶,出台一系列的農民購房優惠政策。另外,如果進城購房落戶的農民自願將自己宅基地和耕地歸還集體所有,國家或集體給予一定經濟補貼,一般在3—5萬元。
二、房屋買賣稅收新規定:
賣方涉及的稅費:
(一)普通住宅:
1、營業稅: 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對外出售營業稅為房價的5.5%,滿2年則免徵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對外出售個人所得稅為房價的1%或差價的20%,滿2年並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則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非普通住宅
:1、營業稅:購買未滿5年(含5年)的房產對外出售營業稅為房價的5.5%, 滿5年則征差價差價的5.5%
2、個人所得稅:購買未滿2年(含2年)的房產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對外出售個人所得稅為房價的2%或差價的20%,滿2年並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則免徵個人所得稅。
買方涉及的稅費:
(一)普通住宅:0--90平方米(含90),契稅:1%90—140平方米(含140) 契稅:1.5%
(二)非普通住宅:契稅:3%注:普通住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總價低於245萬元/套,內環與外環之間的總價低於14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總價低於98萬元/套。
4. 房屋轉讓協議書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房屋轉讓協議書內容不違法,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轉讓協內議書是一種民事法容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並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4)房屋轉讓法律擴展閱讀
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5. 房產過戶的法律條文
條文太多多了,推薦你本書:辦理房產過戶案件法律依據(辦案依據叢書)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給你列舉些法條的名稱你就知道有多少了。
一、產權取得 類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001年8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2.購買商品房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5日)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4月22日)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7日)
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程序的通知
(試行)
(2001年4月23日)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7月20日)
行)
(1995年9月8日)
關於住房超標准按商品房計價的實施辦法
(1998年1月12日)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
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
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
(2001年4月11日)
3.轉讓取得產權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2001年8月1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國有房地產徵收
土地增值稅中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問題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公證程序規則
(2002年6月18日)
4.贈與取得產權
公證程序規則
(2002年6月18日)贈與公證細則
二、權屬登記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
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
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建設部關於頒布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公告
(1997年11月12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
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4月12日)
三、稅費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1951年8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
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
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1986年9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997年7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1997年10月28日)
關於契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徵收契稅的
批復
(1999年9月16日)
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
買住房免徵契稅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
題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四、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契約已載明借錢借房的房產糾紛
不宜確認為房屋買賣的批復
(1987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德成訴鄧崇勛房屋買賣糾紛一
案的批復
(1988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欣然、任桂香與鄧志榮房屋買
賣糾紛案女口何處理問題的函
(1989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問題的復函
(1992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玉彬訴萬縣市中意皮鞋廠房屋
買賣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1992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五、合同範本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2000年9月13日)
6. 關於房屋轉讓的法律問題
首先得確認你所說的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性質的經濟適用房還是單位所建設的集資房性質的房屋!!
如果是前者,那就是真正意義上的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權力是要受限制的!!主要表現在:經濟適用房必須一定年數以後才能出售(一般為5年,地方不同規定有所不同);經濟適用房出售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方出售後其土地的收益溢價部分歸國家所有(即土地增值升值部分歸國家所有)!等等。這樣的話你家實際與該職工所達成的協議很可能是無效的或部分條款無效,因為該協議的某些約定有損害公共利益的嫌疑。而另外如上所說,經濟適用房出售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用於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方出售後其土地的收益溢價部分歸國家所有(即土地增值升值部分歸國家所有),你有可能不具有購買該房產的主體資格而買不成即屆時過戶不了,亦或者說即使能買將來也肯定是要間接支付土地的增值收益的!!因此這種情況下,所簽訂協議一定不能抵觸法律或相關規定,變現約定相關事宜(如好處費,合同里不能有這種字眼),以避免所訂條款無效,這樣有效的協議才能對對方產生約束和構成義務。你可以參照如下約定(假如該職工購買該房一共支付房款30萬,你支付好處費3萬,實際你共支付33萬):1.你向該職工借款人民幣30萬元整用於其購買經濟適用房(借貸關系為:你方借款給職工方);借款期限為5年,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百分之一,利息到期一次結清。2.雙方約定,該房產5年後除政府優先回購外,本人是唯一的優先購買權人。3.由於政府優先回購致使你方無法購買該房產時,職工方除按期歸還本金及支付你方相應利息外,還必須支付給你方3萬元的補償金(次為變現約定返還好處費,支付好處費的事宜不宜出現在協議中,直接支付後,由職工方出具收條即可)。4.非政府優先回購原因致使你方無法購買該房產時,職工方除按期歸還本金及支付你方相應利息外,還必須支付給你方8萬元的補償金。5.如5年後本人成功購買該房產,約定成交價為30萬元,職工方欠你方的上述借款自動轉為房款,同時你方免去上述借款的所有利息,如過戶過程中涉及繳納土地增值收益的,由你方負責繳納。
如果是後者,簽署協議有效,協議約定清楚就行!要防止他惡意違約,參照我上述的例舉約定即可,對違約責任作最重約定,並且得是環環相扣才行!!
7. 法律規定哪些房屋不得轉讓,房屋應該如何轉讓
一、哪些房屋不得轉讓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產權證書的;
(二)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則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者也可退房。
二、房屋應該如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 因此,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子無法正常辦理過戶手續,也無法取得房產證。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根據目前的相關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的。 便在實際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轉讓採用以下幾種方式交易:
(一)雙方的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約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在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並解除抵押後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後雙方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這種處理辦法實際上雙方的合同並未生效,不是無效合同,待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生效後即具備了過戶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可順利交易。
(二)雙方先不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先簽署購買房屋的意向協議書,說明待房屋辦理完畢產權證具備過戶條件後雙方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轉讓賣方原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即賣方將原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權利義務一並轉讓給買方,賣方將轉讓情況通知開發商,並辦理轉讓的批准、登記手續,具體是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手續,這樣雙方的行為就是合法的,這種方式就是預售轉讓,但目前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難度,開發商必須同意,如果是按照貸款購房,銀行也必須同意,否則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