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注冊證書 » 礦業權轉讓

礦業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17 06:33:10

㈠ 什麼是采礦權轉讓

采礦權轉讓是指采礦權人將登記在其名下的采礦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采礦權轉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出售采礦權出售是指采礦權人依法將其采礦權出賣給他人進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作價出資
采礦權作價出資是指采礦權人依法將采礦權作價後,作為資本投入企業,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三)合作采礦權合作是指采礦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共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四)重組改制
采礦權人改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時,可將采礦權作價計入上市公司資本金,也可將采礦權轉讓給上市公司向社會披露。
其中,第二種方式需要成立一個新公司,而第三種方式則不需要。

㈡ 什麼是礦業權出讓

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以批准申請、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向礦業權申請人授予礦業權的行為。

㈢ 采礦權可以轉讓嗎

采礦權可以轉讓。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三條 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3)礦業權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六條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㈣ 礦業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礦業權的方式主要有3種。一是申請在先,以先申請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內針對具有一定風險容的礦產(如金礦、銀礦等)。二是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在礦業權交易市場獲得。主要是針對低風險和無需勘查的礦產(如煤炭、鐵礦、建築石料、磚瓦粘土等)。三是協議出讓礦業權。主要是針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況不適於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礦業權。

此外,對石油、天然氣、鈾、釷等國家統一管理的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主要以申請登記方式取得。

相關鏈接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出讓流程圖

㈤ 全面推行礦業權有償出讓、轉讓制度,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

(1)1997年起,國家開始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形成經評估的探礦權價款,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1998年先後出台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據此,礦產資源開始步入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微觀配置資源相結合管理的新時期。

(2)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2003年6月起,試行《探礦權和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探礦權采礦權市場體制和有償取得制度。

㈥ 礦業權的出讓和轉讓

為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礦業權一級市場,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等方式進行。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的規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按照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探礦權和采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基本程序依照《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的規定,相關信息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網站(www.mlr.gov.cn)和礦業權所在地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網站進行查詢。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礦業權人可以依照規定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礦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禁止將探礦權倒賣牟利。探礦權人在滿足勘查滿2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條件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礦業權人轉讓礦業權,轉讓雙方應按規定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為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的,應到具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發證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礦業權出讓、轉讓時應進行礦業權評估,從事礦業權評估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評估工作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和政策。

在礦業權出讓、轉讓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需要進行儲量評審工作,該工作由取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完成。評審結果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評審人員資格由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授予和管理。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設立備案管理制度。

㈦ 采礦權出讓與采礦權轉讓有什麼分別

采礦權轉讓是指采礦權人將登記在其名下的采礦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采礦權轉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出售采礦權出售是指采礦權人依法將其采礦權出賣給他人進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二)作價出資 采礦權作價出資是指采礦權人依法將采礦權作價後,作為資本投入企業,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 (三)合作 采礦權合作是指采礦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共同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四)重組改制采礦權人改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時,可將采礦權作價計入上市公司資本金,也可將采礦權轉讓給上市公司向社會披露。

㈧ 采礦權的轉讓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回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答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需要評估。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4、轉讓人具備《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
6、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必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7、審批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1、采礦登記辦證費 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500元;
小型礦山200-3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 每平方公里1000元

㈨ 如何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

采礦權人申請轉讓采礦權的需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辦理采礦權轉讓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的證明材料,受讓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
4、轉讓人具備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規費的證明;
7、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需提供采礦權價款評估結果確認書及采礦權價款處置證明材料;
8、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9、區(縣)地礦主管部門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
10、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采礦權轉讓程序

1、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依法申領、報送相關申報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預審合格後受理;
3、准予受理的,經辦處室對提交的全部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現場勘察,提出初審意見;
4、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會;
5、會審審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並通知轉讓人與受讓人;
6、雙方到同一窗口領取《批准轉讓通知書》或者《不予轉讓通知書》(雙方應當自接到批准轉讓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轉讓辦事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聽證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采礦權轉讓時限劃分

1、經辦處室審查、現場踏勘提出初審意見8天;
2、會審審定,做出決定7天;
3、制定並下發《批准轉讓通知書》或者《不予轉讓通知書》3天;
4、申請人到行政許可中心領取通知書2天。
(雙方應當自接到批准轉讓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采礦權轉讓收費標准:該項審批不收費。

㈩ 礦業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1)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 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② 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 探礦權屬無爭議;

④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⑤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 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② 采礦權屬無爭議;

③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④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3)國家出資礦業權的轉讓條件: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4)礦業權受讓人條件: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