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定價分析
㈠ 轉讓定價的原理
不同於一般的稅務管理,轉讓定價所依據的是經濟學的分析原理,即風險和內收益呈正容比的關系,風險越高收益越大。在判斷交易雙方關聯定價是否合理的情況下,首先得分析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所承擔的功能(活動)、風險和擁有及運用的資產(包括有形無形資產),並考慮行業中的關鍵價值因素,以此作為基礎來選擇最為合適的轉讓定價方法進行經濟分析。經濟分析通常採用對標(benchmarking)的方式進行,以判斷在類似情況下關聯交易的結果是否與所對照的非關聯交易相一致,即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標有內部對標和外部對標兩種。從某種程度來說,轉讓定價不是一門科學,更像是一門藝術。如何闡明交易雙方定價安排的經濟合理性以及如何讓交易雙方的稅務主管機關(通常涉及不同國家或不同區域的稅務主管機關)接受是關鍵。
㈡ 轉讓定價的稅務管理
對於跨國企業而言,合理管理內部的轉讓定價對於控制稅務風險及財務確定性至關重要。一般而言,企業在處理轉讓定價事項時會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預約定價安排是企業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所達成的一致安排,其談簽與執行通常經過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
預約定價的整個申請過程一般需要1-2年,有時甚至更長,而且還可能出現稅務機關不接受企業申請狀況,或者兩國稅務機關磋商失敗的情況。但是,如果企業申請成功,在執行期內可以大大減少企業的轉讓定價審計風險及相關的內部管理成本(包括同期資料的准備也可免除)。 對於任何的關聯交易,都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需要確定內部定價的情況,如何合理制定各種不同的關聯交易定價是企業必須認真面對的。一般而言,大型跨國企業都有一套針對整個集團內各種關聯交易的系統定價政策,包括對行業的分析,集團內各種類型企業的定位、經濟分析、利潤水平的確定等。
企業在日常生產管理中將依據本集團的定價政策確定各種產品及服務的具體價格,並進行定期的復核,以確保執行結果符合既定的定價政策。 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及經濟格局的改變,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對其全球運營架構進行一系列的轉變,主要包括改變或建立新的區域總部、轉變銷售模式、轉換供應鏈結構、對新市場的滲透、兼並與收購等。對於這些轉型,企業將不可避免的要改變現有的關聯交易模式包括建立新的關聯交易。另外,由於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運營架構(部門設置、人員結構)會發生變化,這將可能導致企業的定位發生變化,從而使得關聯定價政策出現根本的變化。
在整個價值鏈轉型過程中,企業需要事先對轉讓定價的影響進行全面的考量,包括由此產生的各企業利潤水平的變化可能引起的稅務風險及稅負成本的節約。通常,這種項目除了運營管理和轉讓定價管理的參與外,還會涉及績效管理、系統管理等多個方面的考量。
㈢ 轉讓定價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注意選擇節稅空間大的稅種。
節稅空間的大小有兩個因素應該考慮:一是經濟活動與稅收相互影響的因素,也就是某個特定稅種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當然,對決策有重大影響的稅種通常就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之前要分析哪些稅種有稅收籌劃價值,避免得不償失。
企業作為微觀經濟組織,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一方面應當考慮本身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應當自覺地使自身的生產經營行為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盡可能保持一致。
二是稅種自身的因素,主要看稅種的稅負彈性,稅負彈性越大,稅收籌劃的潛力也越大。
一般來說,稅源大的稅種,稅負伸縮的彈性也越大,稅收籌劃就要瞄準稅負彈性大的稅種。
其次注意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突破口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不要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企業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並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失去應有權益。
第三注意從納稅人的構成契入。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凡不屬於某稅種的納稅人,則無須繳納該項稅收,因此,企業理財進行稅收籌劃之前。
首先要考慮能否避開成為某稅種納稅人,從而從根本上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由於經營手段和銷售方式不斷復雜化,同時新技術、新產品的出現使產品的內涵不斷擴展,以至於常常出現同一銷售行為涉及兩稅種的混合銷售業務,依據混合銷售按「經營主業」劃分只征一種稅原則,企業有充分的空間進行稅收籌劃以獲得適合自己企業和產品特點的納稅方式,具體籌劃,系統比較,從而獲得節稅收益。
最後從影響納稅額的幾個因素入手。
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主要有兩個,即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依據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
因此,進行稅收籌劃,也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
㈣ 轉讓定價的利與弊
案例一:樂迪嘉跨國公司總部設在美國,並在英國、法國、中國分設懷德公司、賽爾公司、雙喜公司三家子公司。懷德公司為在法國的賽爾公司提供布料,假設有1000匹布料,按懷德公司所在國的正常市場價格,成本為每匹2600元,這批布料應以每匹3000元出售給賽爾公司;再由賽爾公司加工成服裝後轉售給中國的雙喜公司,賽爾公司利潤率20%;各國稅率水平分別為:英國50%,法國60%,中國30%。樂迪嘉跨國公司為逃避一定稅收,採取了由懷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價格賣給中國的雙喜公司,再由雙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價格轉售給法國的賽爾公司,再由法國賽爾公司按價格3600元在該國市場出售。我們來分析這樣做對各國稅負的影響。(一)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懷德公司應納所得稅=(3000-2600)×1000×50%=200000(元)賽爾公司應納所得稅=3000×20%×1000×60%=360000(元)則對此項交易,樂迪嘉跨國公司應納所得稅額合計=200000+360000=560000(元)(二)在非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懷德公司應納所得稅=(2800-2600)×1000×50%=100000(元)賽爾公司應納所得稅=(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雙喜公司應納所得稅=(3400-2800)×1000×30%=180000(元)則樂迪嘉跨國公司應納所得稅額合計=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比正常交易節約稅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這種避稅行為的發生,主要是由於英、法、中三國稅負差異的存在,給納稅人利用轉讓定價轉移稅負提供了前提。案例二:美國的時利萊公司在中國和日本有五州、九州兩家子公司。五州公司當年盈利3000萬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終應向時利萊公司支付股息:3000萬×5%=150萬元;九州公司當年盈利2000萬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終應向時利萊公司支付股息:2000萬×4%=80元。中國、日本兩國政府規定對匯出本國的股息徵收20%的預提所得稅。為逃避這部分稅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將市場價值400萬元和200萬元的商品分別以250萬元、120萬元賣給了時利萊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我們來分析這樣做的避稅效應。 1.正常支付股利時的稅負五州公司應納預提稅稅額=150萬×20%=30萬元九州公司應納預提稅稅額=80萬×20%=16萬元共應納預提稅稅額:30+16=46萬元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時的稅負五州、九州公司將商品以低價售給時利萊公司,時利萊公司從中獲得與股息等值的回報,五州、九州公司因支付方式改變,且無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稅,又不必納預提稅。案例三:美國內稅法規定,對匯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須徵收20%的預提稅;法國稅法則規定對匯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徵收30%的預提稅。同時為協調美、法兩國稅收利益,兩國簽訂稅收協定,規定發生在兩國之間的同類所得只徵收5%的預提稅。今有德國萊希德公司貸款給美國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萊希德支付200萬美元的利息。為減輕預提稅負,萊希德公司在法國租用一個郵箱,冒充法國居民,使利息的預提稅稅率由20%降為5%。這是利用郵箱方式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一種方式,按萊希德公司在兩國的正常身份,200萬美元利息應預提稅40萬美元;冒充法國居民後,僅負擔預提稅10萬美元。
㈤ 如何判斷轉讓定價是否合理 反避稅
《稅收征管法》第來三十六條企業自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所以,如何判斷轉讓定價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稅局會通過企業概況調查、關聯關系調查、關聯交易額的調查和轉讓定價分析等四個步驟,來確定轉讓定價調整的原則和計算方法。主要通過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來確認轉讓定價的合理性。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㈥ 如何寫股權轉讓定價合理性說明
1、實際上是股權的來估值問源題;
2、股權的估值方法有:現金流折現法、相對價值法;
3、現金流折現法一般用於較專業的機構,如評估事務所,計算繁瑣,且不易理解;
4、一般寫報告,建議用相對價值法,找些類似的上市公司,用市盈率、市凈率法進行分析對比,就可以初步判斷估值的合理性,領導也比較容易理解。
㈦ 轉讓定價的重要性
轉讓定價方法對於制定和驗證企業間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則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轉讓定價方法是驗證關聯交易是否合理的關鍵指標。《辦法》明確要求:「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也就是說,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制定和評估關聯交易定價時,都應遵循這些轉讓定價方法。同時,轉讓定價方法還是進行可比公司篩選以及經濟分析的前提和基礎。
轉讓定價方法是進行關聯交易分析的重要組成部分。
(1)進行關聯交易分析時,選取不同的轉讓定價方法會導致驗證結果可能出現很大差別。比如基於價格的成本加成法,關注的重點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潤,而基於利潤的交易凈利潤法需要同時考慮期間費用對企業凈利潤的影響。與毛利潤率相比,企業凈利潤率不易受到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之間的某些功能差別的影響,而企業間履行的功能差別通常又反映在營業費用的變動上。因此,有時毛利潤率差距懸殊的企業間仍可能取得類似的凈利潤率;
(2)不同類型的關聯交易所適用的轉讓定價方法不同。《辦法》重點解釋了不同的關聯交易類型對於轉讓定價方法的運用。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辦法》對於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均採用了「最佳方法」的觀點,不同類型的關聯交易需要考察的重點也不盡相同。
無論是企業制定關聯交易定價政策還是稅務機關進行審查或調整,選擇適當的轉讓定價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據和重點考察的指標。
(1)可比性分析對於轉讓定價方法選擇的重要性。《辦法》借鑒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英文簡稱OECD)轉讓定價指南,完整、系統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個方面內容。即交易資產或勞務特徵、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以及經營策略。
對於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的分析,在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轉讓定價調查分析的通知》(國稅函〔2007〕363號)中已經得到充分的肯定。該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強對被調查企業的功能和風險分析,接受轉讓定價調查的企業必須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結合調查了解企業其他相關情況,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認定表》,並將上述兩張表隨同立案報告一並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2)關聯交易的特點。企業應根據自身關聯交易的類型和特點選擇相應的轉讓定價方法。對此,《辦法》中明確規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況下分別適用何種關聯交易類型。
(3)信息來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比如在選用交易凈利潤法時,除了要考慮交易的產品和企業的功能風險外,還要考慮關聯企業和獨立企業之間對於凈利潤的評估標準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