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讓
『壹』 在建工程是否可以買賣
首先要明確一點我國並不禁止房地產(包括在建工程)的交易活動,但是你的問題實在令我無法回答,因為我無法確認你的在建工程的性質及合法性!
如果你的在建工程手續齊全,並且是商品房在建工程,那麼商品房在建工程的轉讓可分為項目轉讓和預售轉讓。項目轉讓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整體項目已完工部分及其相應的權益的轉讓,預售轉讓是單套商品房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價值和續建部分價值的現值之和的轉讓:
項目轉讓是指所開發的商品房整體項目在未竣工交付之前,對其已形成的實體及其權益進行的轉讓,轉讓後由買方繼續進行開發。轉讓對象為已形成的整體在建工程實體、全部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以及相應的權益。
預售轉讓指所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在未竣工交付之前,將所開發的商品房分割轉讓(如住宅是根據單套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及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內的預售面積進行轉讓),轉讓後由賣方繼續進行開發使其達到可使用的狀態。其轉讓對象為每套商品房的預售面積,即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相應的公攤面積、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及其相應的權益!
但是要注意一點:在建工程抵押房,不能買賣!
『貳』 轉讓工程協議書怎麼寫
工程轉包協議書甲方: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承攬工程轉包給乙方施工的相關事宜,根據《勞動法》、《建築法》、《合同法》及公平、公正原則,簽訂本施工協議:一、甲方承攬舞鋼市楊庄鄉觀平苑建設配套工程。二、在工程施工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義務約定事宜服從甲方與建設單位的正簽合同,甲方不得增減。三、甲方與建設單位正簽合同的期限為 年 月 日前, 月 日前甲方再與乙方正簽轉包合同。四、甲方將此工程轉包給乙方,由乙方按轉包工程造價的8%向甲方支付轉讓費,費用結算於建設方向乙方結算工程款時支付。五、此協議簽訂後 日內,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萬元的轉讓預約定金,如到期甲方未按約定將該工程轉讓給乙方,由甲方如數退還乙方定金,並按20%加賠。六、協議生效辦法:本協議由雙方簽字,並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七、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叄』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轉讓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倒賣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肆』 在建工程轉讓需要主管部門批准嗎
土地出讓金全部交付按照相關規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事實上,某些地方政府經常採取一些變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額土地出讓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對此,受讓方應當審慎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相應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已投資開發條件《房地產管理法》中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已經投資開發並且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開發商為獲取土地溢價利益進行倒賣而非真正進行房地產開發而設置的限制性條件。
不屬於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形,不屬於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權,且房地產權屬清晰、權屬證明依法登記。而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進行在建工程轉讓,則上述限制性條件將均不適用。換言之,除非項目公司在土地出讓時,就其股權變動的限制與地方政府有過明確約定,項目公司股東可以在任何階段將將在建工程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項要求的限制。
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或有規避法律之嫌。對此,筆者認為,股權轉讓是由項目公司股東與受讓方之間進行,其依據的是《公司法》中對股東有權在合法前提下轉讓其股權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後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並未發生變更,不涉及上述《房地產管理法》中物權層面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開發投資總額不能滿足資產轉讓的要求時,可以考慮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操作。綜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應履行以下程序對雙方已確定的各項轉讓內容進行逐一清點、核查,或由專業評估機構對目標資產進行評估後確定轉讓價格,並在此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在相應行政機關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因項目公司主要資產轉讓減少注冊資本的,還須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項目公司在履行完畢相應債權債務關系後辦理相應的注銷手續。
轉受讓雙方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手續。
綜上,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涉及的內容相對更多、程序更為復雜,且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權轉讓程序更為簡易、快速。
『伍』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怎麼理解,二建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內中標項目,倒手容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陸』 建築工程轉讓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該條款關於禁止轉讓情形的規定,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項目,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土地出讓金全部交付
按照相關規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事實上,某些地方政府經常採取一些變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額土地出讓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對此,受讓方應當審慎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相應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2、已投資開發條件
《房地產管理法》中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已經投資開發並且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開發商為獲取土地溢價利益進行倒賣而非真正進行房地產開發而設置的限制性條件。
3、不屬於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形,不屬於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權,且房地產權屬清晰、權屬證明依法登記。而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進行在建工程轉讓,則上述限制性條件將均不適用。換言之,除非項目公司在土地出讓時,就其股權變動的限制與地方政府有過明確約定,項目公司股東可以在任何階段將將在建工程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項要求的限制。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或有規避法律之嫌。對此,筆者認為,股權轉讓是由項目公司股東與受讓方之間進行,其依據的是《公司法》中對股東有權在合法前提下轉讓其股權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後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並未發生變更,不涉及上述《房地產管理法》中物權層面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開發投資總額不能滿足資產轉讓的要求時,可以考慮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操作。
『柒』 在建工程轉讓需要主管部門批准嗎
在建工程轉讓需要主管部門批准。
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項目,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土地出讓金全部交付
按照相關規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事實上,某些地方政府經常採取一些變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額土地出讓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對此,受讓方應當審慎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相應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2、已投資開發條件
《房地產管理法》中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已經投資開發並且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開發商為獲取土地溢價利益進行倒賣而非真正進行房地產開發而設置的限制性條件。
3、不屬於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形,不屬於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權,且房地產權屬清晰、權屬證明依法登記。而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進行在建工程轉讓,則上述限制性條件將均不適用。換言之,除非項目公司在土地出讓時,就其股權變動的限制與地方政府有過明確約定,項目公司股東可以在任何階段將將在建工程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項要求的限制。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或有規避法律之嫌。對此,筆者認為,股權轉讓是由項目公司股東與受讓方之間進行,其依據的是《公司法》中對股東有權在合法前提下轉讓其股權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後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並未發生變更,不涉及上述《房地產管理法》中物權層面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開發投資總額不能滿足資產轉讓的要求時,可以考慮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操作。
根據上述比較可見,股權轉讓模式較之資產轉讓,條件更為寬松。
關於轉讓程序
綜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應履行以下程序:
1、對雙方已確定的各項轉讓內容進行逐一清點、核查,或由專業評估機構對目標資產進行評估後確定轉讓價格,並在此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2、在相應行政機關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因項目公司主要資產轉讓減少注冊資本的,還須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項目公司在履行完畢相應債權債務關系後辦理相應的注銷手續;
3、轉受讓雙方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手續;
4、在建工程相關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部分或全部建設手續的更名審批程序;
5、已簽訂的設計、施工、監理、銀行抵押貸款、商品房預售等在建工程相關合同、協議的權利義務移轉程序等。
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的,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按規定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辦理相應股權變更審批手續)即可完成轉讓。由於對外的土地使用權主體和項目主體並未發生改變,因此無需進行土地使用權或資產轉讓所必須的相關權屬變更登記程序。
綜上,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涉及的內容相對更多、程序更為復雜,且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權轉讓程序更為簡易、快速。
『捌』 工程轉讓給朋友我所花的八萬費用他給我了一個月以後他說他不做了能退錢給他嗎
如果你說的情況抄都是口頭協議,也沒有工程承包合同,那麼你不退還給朋友他也沒有辦法。
但是如果對方有八萬塊錢轉給你的轉賬記錄,你們雙方也沒有頻繁資金往來,那麼對方可以以不當得利起訴討要八萬塊錢。
總之,退不退錢不是看誰在這件事上誰對誰錯,而是看現有的證據對誰更有利。aqui te amo。
『玖』 在建工程轉讓的意義是什麼
一、概念界定
(1)在建工程,是指依據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在國有土地上正在建設(含已停建或者緩建)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2)在建工程轉讓,是指轉讓方將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未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一並轉讓給受讓方,並由受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建工程轉讓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形式。
二、在建工程轉讓的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房屋建設工程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3)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房屋建設的開發投資總額已經完成25%以上。
特別提示:
(1)「開發投資總額」一般為房屋開發建設過程中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費以外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前期工程、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築安裝工程費等。
(2)不符合上述條件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違約責任(實踐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普遍約定在未達到法定投資開發比例要求之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得改變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3)上述規定的轉讓條件是權屬(物權)轉移登記的條件,而不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債權)生效的條件。
(4)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合同有效。
三、在建工程轉讓的標的(范圍)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
特別提示: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系毛地出讓模式下與出讓合同一並簽署的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這兩份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一並轉移,這是基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直接規定。而與在建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如總承包合同、采購合同、抵押借款合同、預售合同等,法律並未規定這些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隨土地使用權轉讓一並轉移。凈地出讓模式下,出讓合同和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合歸為一份出讓合同。
(3)土地現狀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特別提示:
(1)地上建築等系由各種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等經施工建設而成,這些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在在建工程轉讓時並非已當然歸轉讓方所有,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已屬於轉讓方所有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也未必均在現場並成為地上建築的一部分,但在建工程轉讓的是現場現狀的地上物,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2)現場現狀是相對於某一時點來說的,不同時間的現場現狀的地上建築具體構成可能會不完全相同,因此雙方應約定確定現場現狀的時點,並通過現場拍攝、文字描述、列舉清單等方式予以固定。
(4)與在建工程有關的指定債權債務。現場現狀是在建工程轉讓的轉讓基準,但在建工程轉讓將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大量的與在建工程有關的合同的處理,一般轉讓雙方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的債權、債務。
特別提示:
(1)受讓方承擔的債權債務在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應是確定的,並因此影響到在建工程轉讓價格的確定。雙方未約定由受讓方承擔的合同,仍由轉讓方自行承擔,不管合同是繼續履行還是終止;
(2)受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形式,既可以是經雙方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原由轉讓方在相關合同中承擔的權利義務,也可以是經雙方約定並與第三方協商將相關合同終止,由受讓方承擔合同終止後本應由轉讓方承擔的債權債務;
(3)雙方約定債務轉移應遵守《合同法》有關債務轉移的規則,如雙方的約定未得到相關債權人的認可,轉讓方仍須向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拾』 在建工程怎麼轉讓 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在建工程轉讓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變更登記手續、在建工程項目轉讓的備案手續等。轉讓條件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10)工程轉讓擴展閱讀:
在建工程轉讓同土地、房屋轉讓一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行為是無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轉讓中,不可忽視最後的手續問題。
1、項目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的,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項目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更名手續,具體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辦理;
4、其他根據有關政府部門要求需要辦理更名或備案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