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葯品注冊分類
Ⅰ 化學葯品的注冊分為哪幾類
一、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葯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葯物;
(5)新的復方制劑。
2、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
(3)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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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存放
二氧化硅:廣口瓶
硝酸銀晶體:棕色廣口瓶
氫氧化鈉溶液:細口橡皮塞瓶
氫氟酸:細口塑料瓶
濃硫酸:細口磨口塞試劑瓶
氯水:棕色細口磨口塞試劑瓶
處方工藝
注射劑品種審評
1、分類:大容量注射劑(≥50ml)
小容量注射劑(≤20ml)
2、評價劑型選擇合理性考慮因素
由穩定性優先考慮轉變為無菌保證水平為首先考慮因素
改變劑型沒有明顯益處的品種不批准。
3、劑型選擇的一般原則
首先要考慮備選劑型可採用滅菌工藝的無菌保證水平的高低,原則上首選劑型能採用終端滅菌工藝。
對於有充分的依據證明不適宜採用終端滅菌工藝且臨床上必須注射給葯的品種,可考慮選擇採用無菌生產工藝的劑型。通常無菌生產工藝僅限於粉針劑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劑。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劑和粉針劑之間互改,所該劑型的無菌保證水平不得低於原劑型。
Ⅱ 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 3類和5.1類的區別
根據《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規定,葯品3類和5.1類區別,在於申請主體是否屬於境內和境外
3類是指:境內申請人仿製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葯品的葯品。該類葯品應與原研葯品的質量和療效一致。原研葯品指境內外首個獲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葯品。
5.1類是指:境外上市的原研葯品(包括原料葯及其制劑)申請在境內上市。
(2)新葯品注冊分類擴展閱讀:
其他類別葯品
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葯。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葯品。
2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處方工藝、給葯途徑、適應症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葯品。
4類:境內申請人仿製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葯品的葯品。該類葯品應與原研葯品的質量和療效一致。
參考資料:網路——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
Ⅲ 化學葯品注冊如何分類
化學葯品注冊分類如下: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葯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葯物;(5)新的復方制劑。
2、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
(3)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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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現在新葯是怎麼分類的,是分九類嗎每類的內容是什麼
中葯、天然葯物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專有效成分及屬其制劑。
2、新發現的葯材及其制劑。
3、新的中葯材代用品。
4、葯材新的葯用部位及其制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劑。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復方制劑。
7、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中葯、天然葯物給葯途徑的制劑。
8、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中葯、天然葯物劑型的制劑。
9、已有國家標準的中葯、天然葯物。
Ⅳ 新化學葯品注冊分類哪些類別需進行大臨床
新化學葯品注冊分類哪些類別需進行大臨床
電荷非定域的碳負離子,由於形成π共軛體系,帶負電荷的碳變為 sp2 雜化的,這種電荷非定域化使穩定性大大增加,如烯醇鹽可穩定存在。 (Carbanion)指的是含有一個連有三個基團,並且帶有一對孤對電子的碳的活性中間體。碳負離子帶有一個單位負電荷,通常是四面體構型,其中孤對電子佔一個 sp3 雜化軌道。通過比較相應酸的酸性大小,可以大致判斷碳負離子的穩定性大小。
Ⅵ 葯品的注冊申請包括哪幾類
1、新葯申請
新葯申請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葯品的注冊申請。對已上市葯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葯途徑、增加新適應症的葯品注冊按照新葯申請的程序申報。
2、仿製葯申請
仿製葯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的注冊申請;但是生物製品按照新葯申請的程序申報。
3、進口葯品申請
進口葯品申請指境外生產的葯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4、補充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葯申請、仿製葯申請或者進口葯品申請經批准後,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5、再注冊申請
再注冊申請是指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後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葯品的注冊申請。
Ⅶ 葯品注冊分類里是化學葯品1.5類,請問是屬於國家一類新葯范圍嗎
新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分類方法跟以前不同,2005年前的才有叫一類的,化學葯品1.5類是「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5)新的復方制劑;」如果按2005年前的分類法,也屬於一類新葯
2005年前葯品注冊分類
一類 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葯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葯物;
(5)新的復方制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準的新適應症。
二類 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三類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及其原料葯,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3)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已在國外批準的新適應症 。
四類 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 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五類 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六類 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化學葯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葯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葯物;
(5)新的復方制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準的新適應症。
2.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及其原料葯,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和/或改變該制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3)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制劑增加已在國外批準的新適應症。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Ⅷ 新葯注冊中的化葯3+3類;化葯4+4類;化葯3+6類;都是什麼意思呢
化葯3+3類中前一個3是指原料葯按3類注冊申報,後一個3是指制劑也按3類注冊申報;化葯4+4類是指原料葯按4類注冊申報,其制劑按4類注冊申報;化葯3+6是指原料葯按3類注冊申報,其制劑按6類注冊申報.
幾加幾,就指原料葯按幾類注冊申報,其制劑按幾類注冊申報。
(8)新葯品注冊分類擴展閱讀
化學葯品具體的注冊分類辦法如下:
一、化學葯品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葯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葯物;(5)新的復方制劑。
2、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
(3)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化學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