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稅法
A. 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法規定
我國最早提出對股權轉讓征稅的法律文件,是1994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過,具體的計征辦法是在國家稅務總局數年後出台的規范性文件中逐漸明確的。因循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的傳統,在股權轉讓收益征稅問題上也出現了內、外資企業各自適用的規章:
——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1997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 [1997]71號),以下簡稱《外資重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收入如何征稅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對於內資企業,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2000年間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的規定,包括《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以下簡稱《內資改制規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以下簡稱《股權投資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9號)等。
在上述規范性文件中,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98年間實行的政策是區別股權轉讓所得中的「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將「持有收益」作為股息性所得看待,免予納稅。1997《外資重組規定》與1998《內資改制規定》對此的表述幾乎完全一致: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一股權轉讓價一股權成本價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帳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然而,2000年以後,國家稅務總局似乎改變了以往的做法,在其發布的《股權投資通知》中,不再區分「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而是將整個股權轉讓收益視為資本利得,其規定如下: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投資通知》並沒有界定股權轉讓的概念,也沒有明確自己的適用范圍,只是在通知的最後有一條:「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由此,在實務中引發了關於《股權投資通知》與《外資重組規定》、《內資改制規定》之間的效力關系的爭議。多數人理解《股權投資通知》取代了《內資改制規定》的規則,股權轉讓中不得再確認並扣除持有收益。一些人甚至認為《外資重組規定》確認持有收益的規則也不再適用。實踐中也出現了大量將股權轉讓時機與利潤分配聯系起來的稅收籌劃。
依一般法理,《股權投資通知》主要是與《內資改制規定》的沖突。企業改制、改組中一般都會涉及股權轉讓,因此,《股權投資通知》的適用范圍與《內資改制規定》存在很大重疊。至於《外資重組規定》,其引言部分表明依據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而《股權投資通知》開篇則說明其「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且企業所得稅的內外有別也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做法,因此,從法理上看,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應可以繼續適用《外資重組規定》。
B. 股權轉讓稅收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股權轉讓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個人)、印花稅等稅種。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股權轉讓行為征稅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另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企業重組過程涉及的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作了明確,可以查一下。
三、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指的是溢價轉讓,平價轉讓不涉及該稅種)。
四、印花稅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C. 股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轉讓股權就是公司的股東把自己的股份給另外一個人,這個是有償的,要是無償的也是要繳納稅費的,印花稅是肯定有的,要是轉讓方還是自然人股東的就會繳納個人所得稅。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D. 國家針對股權轉讓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並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於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於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並於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規定
(1)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核准。
二、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於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三、印花稅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E. 股權轉讓稅收規定有哪些
轉讓股權抄就是公司的股襲東把自己的股份給另外一個人,這個是有償的,要是無償的也是要繳納稅費的,印花稅是肯定有的,要是轉讓方還是自然人股東的就會繳納個人所得稅。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F. 股權轉讓稅收問題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的各種稅費
一、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二、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3、印花稅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就是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而您又有委託律師的想法,我們華律網有許多律師可以給你提供服務,並且我們華律還支持線上指定地區篩選律師,並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料。
G. 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
個人所得稅,應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內用20%的稅率。
企業所容得稅,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一般企業稅率為25%。
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雙向徵收。
H. 股權轉讓涉及的稅有哪些
轉讓復股權就是公司的股東制把自己的股份給另外一個人,這個是有償的,要是無償的也是要繳納稅費的,印花稅是肯定有的,要是轉讓方還是自然人股東的就會繳納個人所得稅。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